2010年1月8日 星期五

第2-1章 人身保險契約(101-199)


人身保險 第二單元 保險法規
第一章 人身保險契約

No. 101
受益人的產生方式:
(1) 約定。
(2) 指定。
(3) 法定。
(4) 以上皆是。
答:(4)
受益人產生方式約定指定與法定
約定:人壽保險可逕依約定於保險契約上載明受益人之姓名。
指定: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法定
²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即法律推定以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為受益人。(113)
²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即法律推定以要保人為受益人。(45)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02
受益人之產生:
(1) 可為約定、指定、法定。
(2) 可用類名指定。
(3) 受益人有疑義峙,推定要保人係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4) 以上皆是。
答:(4)
受益人之產生
受益人產生方式有三:約定、指定與法定(1)
²  約定:人壽保險可逕依約定於保險契約上載明受益人之姓名。
²  指定: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²  法定
1、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即法律推定以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為受益人(113)
2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即法律推定以要保人為受益人(45)
指定時不限於指出受益人之姓名,即以類名指定亦無不可。例如指定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均是。(2)
保險法第45條後段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故(3)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03
某甲以本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妻」,俟後某甲離婚再娶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應給付予?
(1) 投保時之妻。
(2) 視為遺產處理。
(3) 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妻。
(4) 國庫。
答:(3)
受益人指定時不限於指出受益人之姓名,即以類名指定亦無不可。例如指定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均是。
結論:因指定受益人為「妻」,保險事故發生時「前妻」以非其妻,故保險金額應給付予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妻(3)
 
No. 104
某甲以本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某妻乙」,飼後某甲離婚後再娶「某丙」則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受益人為?
(1) 某乙。
(2) 某丙。
(3) 乙丙均分。
(4) 國庫。
答:(1)
結論此項指定已指出受益人之姓名為某乙,而非類名指定,故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受益人為某乙(1)
 
No. 105
被保險人在要保書上受益人欄填寫配偶及配偶之姓名,亦聲明放棄處分權,事後離婚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業已另行結婚則其保險金應由誰申領?
(1) 不一定,以經濟能力較差者為受益人。
(2) 現在之妻。
(3) 前妻及現在之妻均可。
(4) 離婚之前妻。
答:(4)
結論此項指定已指出受益人之姓名 (配偶之姓名),故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受益人為離婚之前妻(4)
 
No. 106
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此為受益人之:
(1) 約定。
(2) 法定。
(3) 指定。
(4) 特定。
答:(3)
保險法第110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結論此為受益人之指定(3)
 
No. 107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1) 被保險人。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4) 以上三者皆可。
答:(2)
保險法第45條後段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故(2)
 
No. 108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如何處理?
(1) 歸屬國庫。
(2) 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3) 作為要保人遺產。
(4) 歸屬要保人。
答:(2)
保險法第113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故(2)
 
No. 109
保險金如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時其受益人應為:
(1) 被保險人之雇主。
(2) 國庫。
(3)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4) 要保人。
答:(3)
保險法第113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結論此即,法律推定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故(3)
 
No. 110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為受益人產生之何者情形?
(1) 特定。
(2) 指定。
(3) 約定。
(4) 法定。
答:(4)
結論: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此即律推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為受益人(4)
 
No. 111
受益人之說明,何者為是?
(1)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不可另行指定受益人。
(2) 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仍生存者為限。
(3) 受益人之權利為繼承權。
(4) 受益人之變更屬於被保險人之權利。
答:(2)
²  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另行指定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契約之受益人。(1)
²  保險法第110條第二項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故(2)正確
²  受益人之權利,係因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指定或法律推定而產生;並非繼承而得,所以,受益人之權利繼承權。(3)
²  受益人之變更屬於要保人之權利。(4)
 
No. 112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則保險金推定為:
(1) 要保人為自己利益而訂立。
(2) 被保險人遺產。
(3) 受益人遺產。
(4)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遺產。
答:(2)
結論受益人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則保險金推定為被保險人遺產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契約之受益人。(2)
 
No. 113
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時,應以  為限。
(1) 生存者。
(2) 必須有保險利益者。
(3) 成年者。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法第110條第二項: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故(1)
 
No. 114
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
(1) 受益人之遺產。
(2) 歸屬國庫。
(3) 被保險人之遺產。
(4) 要保人之遺產。
答:(1)
結論
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受益人之遺產。故(1)
 
No. 115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之先後時:
(1) 推定同時死亡。
(2) 推定年紀大者先死。
(3) 由檢察官直接判定。
(4) 送法院裁定。
答:(1)
民法第11: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故(1)
推定同時死亡」,然而若事後能證明確實的死亡先後,仍然可以推翻同時死亡的推定。視為同時死亡」則不容反證推翻。
 
No. 116
我國保險法規定當「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1) 要保人。
(2) 保險人。
(3) 被保險人。
(4) 以上三者皆可。
答:(1)
保險法第45條後段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1)
 
No. 117
有關「受益人」的敘述何者正確?甲以自然人為限;乙並無人數的限制;丙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持生存者為限;丁受益人經指定後不可以再變更。
(1) 甲乙。
(2) 乙丙。
(3) 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2)
²  自然人、法人皆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²  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不指定或指定1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正確
²  保險法第110條第二項: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故()正確
²  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利。()
結論:僅乙丙正確;故(2)
 
No. 118
一般而言,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不行使而消滅。
(1) 十五年。
(2) 一年。
(3) 二年。
(4) 五年。
答:(3)
保險法第65: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故(3)
:一般而言 (原則上),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有例外情況。
 
No. 119
「醫療、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  ,且保險人不得受理要保人指定或變更。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本人。
(3) 被保險人之繼承人。
(4) 以上皆是。
答:(2)
殘廢或醫療給付之受益人
被保險人若身體遭受殘疾及醫療時,保險能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和經濟安全,為使殘廢及醫療保險金能確實作為支應被保險人因殘廢及醫療所引起的各項費用,因此示範條款規定,殘廢及醫療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且不得事後加以變更。(2)
 
No. 120
殘廢或醫療給付之受益人為:
(1) 要保人。
(2) 保險人。
(3) 被保險人本人。
(4) 指定之身故受益人。
答:(3)
殘廢或醫療給付之受益人
被保險人若身體遭受殘疾及醫療時,保險能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和經濟安全,為使殘廢及醫療保險金能確實作為支應被保險人因殘廢及醫療所引起的各項費用,因此示範條款規定,殘廢及醫療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且不得事後加以變更。(3)
 
No. 121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非經下列何者之承認,不生效力?
(1) 被保險人口頭承認。
(2) 受益人口頭承認。
(3) 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4) 要險人口頭承認。
答:(3)
保險法第106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3)

No. 122
人壽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變更受益人但須經向何人之書面承認始生效力?
(1) 受益人。
(2) 要保人。
(3) 保險人。
(4) 被保險人。
答:(4)
保險法第106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4)
:「要保人變更受益人」即上述法條所稱之「權利之移轉」。
 
No. 123
人壽保險受益人之受益權如欲轉讓他人須具備何種條件之一?
(1) 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
(2) 經保險人同意。
(3) 經保險人同意,如另有被保險人,尚須經其書面承認。
(4) 經要保人同意,如另有被保險人,無須經其書面承認。
答:(1)
保險法第114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保險法第106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受益權之轉讓
受益人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僅屬一不確定之期待權,受益人不得擅自將其受益權轉讓他人如欲轉讓他人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方可:
²  經要保人同意(保險法第114),如另有被保險人,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保險法第106)
²  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
結論(2)(3)(4)皆錯;僅(1)對。(1)
 
No. 124
人壽保險受益人之受益權如欲轉讓他人須具備何種條件之一?
(1) 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
(2) 經要保人同意,如另有被保險人尚須經其書面承認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受益權之轉讓:受益人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僅屬一不確定之期待權,受益人不得擅自將其受益權轉讓他人如欲轉讓他人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方可:
²  經要保人同意 (保險法第114),如另有被保險人,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保險法第106)。故(2)
²  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故(1)
結論(1)(2)皆是;故(3)
 
No. 125
受益人經指定後:
(1) 不得再變更受益人。
(2) 要保人之繼承人得變更受益人。
(3) 保險事故發生後得變更受益人。
(4) 保險事故發生前得變更受益人。
答:(4)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二項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²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²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4)
 
No. 126
以下什麼狀況,我們應把客戶的保單送至保險公司加批註?
(1) 客戶想把受益人加上新降生的女兒時。
(2) 客戶失業時。
(3) 客戶即將至大陸開拓市場時。
(4) 客戶的收入提高時。
答:(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三項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即批註或發給批註書。(1)
 
No. 127
依條款規定,契約內容之變更約定,係由下列何者,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1) 要保人。
(2) 受益人。
(3) 被保險人。
(4) 法院。
答:(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三項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即批註或發給批註書。(1)
 
No. 128
「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時,應該將下列那些文件送往保險公司批註
(1) 申請書。
(2) 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3) 保險單。
(4) 以上皆是。
答:(4)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三項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保險公司時生效,保險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以上皆是。故(4)
 
No. 129
有關受益人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須由要保人行使處分權承認。
(2) 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 須將保單送保險公司批註。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法第111條第一項: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1)正確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三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故(23)皆正確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30
受益人變更,保險公司應:
(1) 僅就書面審核即可。
(2) 除書面審核外,亦須實地調查。
(3) 實地調查變更情形。
(4) 以上皆非。
答:(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三項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即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結論由上述條款之說明可知:受益人變更,保險公司僅就書面審核即可,日後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公司不負責任(1)
 
No. 131
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但未完成手續者,視為未變更,故若發生法律糾紛,保險公司:
(1) 應負責任。
(2) 不負責任。
(3) 視法院判決而定。
(4) 負一半的責任。
答:(2)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6條第三項
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即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結論由上述條款之說明可知:受益人變更,保險公司僅就書面審核即可,日後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公司不負責任(2)
 
No. 132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生存期間為:
(1) 被保險人本人。
(2) 要保人。
(3) 保險人。
(4) 法定繼承人。
答:(1)
年金保險受益人
²  年金保險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1)
²  但保險契約若載有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保險法第 110 條至第 113 條之規定,也就是有年金身故受益人之指定, 其性質與人壽保險相同。
²  依保險法第110條及113 條規定:年金身故受益人依被保險人所指定;未指定受益人者,其未支領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No. 133
年金保險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其未支領年金餘額:
(1) 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 應解交國庫。
(3) 應分紅其他保戶。
(4) 應返還要保人。
答:(1)
結論:年金身故受益人依被保險人所指定;未指定受益人者,其未支領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故(1)
 
No. 134
有關受益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1) 以自然人為限。
(2) 有一定的人數限制。
(3) 受益人經指定後不可以變更。
(4) 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答:(4)
²  受益人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例如公司的董監事可以向保險人申請投保,以其他董監事為被保險人,而以公司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故(1)
²  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不指定或指定1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2)
²  保險法第111條第一項規定: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故要保人若對其保險利益曾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受益人經指定後 即不得變更;而倘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並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受益人雖經指定後,要保人仍得變更受益人(3)
保險法第110條第二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故(4)正確
 
No. 135
保險法第111條第一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下列何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保險人。
(4) 受益人本身。
答:(1)
保險法第111條第一項: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故(1)
 
No. 136
保險金受領人為數人時其受益之分配應詳載於保險單如其數額尚未確定者,應依民法規定:
(1) 墊交保費之受益人可獨得。
(2) 平均分受其權利。
(3) 隨便分配。
(4) 先往領取者可多分配。
答:(2)
²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²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並應詳載於保險單。
²  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依民法規定,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應平均分受其權利(2)
²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No. 137
陳光華的父親曾於生前投保人身壽險貳佰萬元並以陳光華為受益人,但陳光華一直到父親因疾病死亡後三年始知彼有權利申領其父之理賠金此時保險公司:
(1) 陳光華須證明確係不知其父投保事實才延遲申請,保險公司則應如額給付。
(2) 仍應如額給付。
(3) 得拒絕給其理賠金。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法第65: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²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²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²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結論
²  雖理賠金請求權,已屆滿三年,超過法定期限(二年)但陳光華對其請求權並不知情。
²  依據上述法條第二款之規定:陳光華須證明確係不知其父投保事實才延遲申請,保險公司則應如額給付。故(1)
 
No. 138
以下何者正確?
(1)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2) 被保險人和要保人為人身保險契約之關條人。
(3) 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4) 保險人和要保人為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答:(4)
²  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保險人和要保人。
²  人身保險契約之關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結論(1)(2)(3)選項之敘述皆有錯;僅(4)正確

No. 139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體有利害關條而享有合法的經濟利益,稱為:
(1) 保險契約的利益。
(2) 投保利益。
(3) 保險利益。
(4) 經濟利益。
答:(3)
結論保險利益乃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3)

No. 140
下列何者係指要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條而享有合法的經濟利益?
(1) 預期利益。
(2) 保險利益。
(3) 投保利益。
(4) 衍生利益。
答:(2)
保險利益原則
²  保險利益或稱為「可保利益」乃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2)
²  這種經濟利益存在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發生困難;反之倘若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害或死亡時要保人之經濟生活不會受影響者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6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²  債務人。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No. 141
按照我國保險法令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沒有保險利益?
(1) 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
(2) 本人。
(3) 家屬。
(4) 朋友。
答:(4)
保險法第16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²  債務人。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結論要保人對於朋友之生命或身體沒有保險利益。(4)

No. 142
要保人對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1) 債務人。
(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債權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答:(3)
保險法第16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²  債務人。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結論要保人對於債權人之生命或身體沒有保險利益。(3)

No. 143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可對保險標的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但與保險標的需具有:
(1) 合法利益。
(2) 保險利益。
(3) 債務關條。
(4) 血統關條。
答:(2)
法律上規定,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主要有下列二個目的:
1.          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如果保險契約不以保險利益之存在為首要條件 則將與賭博相同。例如要保人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而以任何一個之死亡為保險事故如果此人死亡則保險人理賠;如果此人沒有死亡要保人無法獲得保險金但損失了保險費,這豈非與賭博無異是為法律所不允許。
2.          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
若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但卻為他購買死亡保險則被保險人將可能隨時有生命之危險容易引起道德危險之發生。
結論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可對保險標的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但與保險標的需具有保險利益(2)

No. 144
保險利益存在之目的:
(1) 同時可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及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2) 僅可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無法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3) 僅可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無法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4) 以上皆非。
答:(1)
法律上規定,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主要有下列二個目的:
1.          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如果保險契約不以保險利益之存在為首要條件 則將與賭博相同。例如要保人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而以任何一個之死亡為保險事故如果此人死亡則保險人理賠;如果此人沒有死亡要保人無法獲得保險金但損失了保險費,這豈非與賭博無異是為法律所不允許。
2.          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
若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但卻為他購買死亡保險則被保險人將可能隨時有生命之危險容易引起道德危險之發生。
結論保險利益存在之目的:同時可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及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1)

No. 145
法律上規定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存在之目的?
(1) 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2) 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法律上規定,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主要有下列二個目的:
1.          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如果保險契約不以保險利益之存在為首要條件 則將與賭博相同。例如要保人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而以任何一個之死亡為保險事故如果此人死亡則保險人理賠;如果此人沒有死亡要保人無法獲得保險金但損失了保險費,這豈非與賭博無異是為法律所不允許。
2.          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
若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但卻為他購買死亡保險則被保險人將可能隨時有生命之危險容易引起道德危險之發生。
結論保險利益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1)(2)皆是(3)

No. 146
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存在的目的:
(1) 避免賭博行為之發生。
(2) 最大誠信原則。
(3) 損害補償原則。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保險利益存在之目的:同時可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及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1)

No. 147
人壽保險契約所謂「道德上的危險」是指:
(1) 企求不法圖利的心理。
(2) 竊盜行為。
(3) 人際關係太複雜。
(4) 修養不好。
答:(1)
結論人壽保險契約所謂「道德上的危險」是指企求不法圖利的心理(1)

No. 148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
(1) 失其效力。
(2) 無效。
(3) 有效。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法第1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故(1)
²  無效:溯及自始無效。
²  失其效力:係指向後失其效力。
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可能變動的,例如,某甲擁有某房屋,則某甲對於某房屋「具有保險利益」,此時某甲對於某房屋可保「火險」,一旦某甲出售某房屋,則某甲對於某房屋「不具保險利益」,該火險保單即失其效力或移轉予受讓人,因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而非「溯及自始無效」。

No. 149
依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何者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甲受益人;乙保險人;丙要保人;丁被保險人。
(1) 甲乙。
(2) 乙丙。
(3) 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3)
保險法第17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僅丙丁。故(3)

No. 150
依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何者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1) 法定代理人。
(2) 保險人。
(3) 受益人。
(4) 要保人。
答:(4)
保險法第1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故(4)

No. 151
甲以其公司委託某乙經營,則:
(1) 某甲對某乙具有保險利益。
(2) 某乙對某甲具有保險利益。
(3) 二者互有保險利益。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會因為「乙」之身體受傷或死亡,影響其公司之營運而遭受損失,故某甲對某乙具有保險利益(1)
就「是否會影響公司之營運」而言,因甲已非公司之實際營運者,故其身體受傷或死亡時,尚不至會影響公司之營運,故「某乙對某甲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甲之死亡,其繼任者是否會撤銷對乙之委託,而影響某乙之利益,題目未做說明,故「某乙對某甲不具有保險利益」

No. 152
甲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乙:
(1) 甲對乙有保險利益。
(2)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3) 甲與乙互有保險利益。
(4) 甲與乙互無保險利益。
答:(2)
結論:「會因為「甲」之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經濟損失 (失去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依靠),故乙對甲有保險利益(2)
:「不因「乙」之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經濟損失,故甲對乙不具保險利益。

No. 153
某甲向某乙購買自用住宅一棟,並向銀行某丙申請房屋貸款,則下列何者對某甲有保險利益?A. 某甲;B. 某乙;C. 某丙。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2)
保險法第16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²  債務人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結論本人某甲對某甲有保險利益、債務人某丙對某甲有保險利益。僅AC(2)

No. 154
某甲為 A 公司職員,並向 B 銀行貸款,請問下列何者對某甲具有保險利益?A. 某甲;B. 某甲的配偶;C. A 公司;D. B 銀行。
(1) AB
(2) AC
(3) BC
(4) ABCD
答:(4)
保險法第16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²  債務人。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結論某甲本人某甲的配偶為某甲家屬、某甲對 公司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銀行為債務人,皆對某甲有保險利益。(4)

No. 155
某甲為支應其子某乙之學費向 B 銀行貸款請問下列何者對某甲不具有保險利益
(1) 某甲。
(2) B 銀行。
(3) 某乙。
(4) 某甲投保的保險公司。
答:(4)
保險法第16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故(1)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故(2)
²  債務人。故(3)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結論某甲投保的保險公司對某甲不具有保險利益(4)

No. 156
某甲積欠某乙新台幣三百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某乙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金額不須經某甲同意。
(2) 某乙對某甲有保險利益。
(3) 僅某乙得作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4) 以上皆是。
答:(2)
結論某乙為某甲之債務人,故某乙對某甲有保險利益(2)

No. 157
保險法第十六條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要保人對其家屬有保險利益。
(2) 要保人對其自己有保險利益。
(3) 對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有保險利益。
(4) 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保險利益。
答:(4)
保險法第16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²  本人或其家屬。故(12)皆對
²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²  債務人。
²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故(3)
結論: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而非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保險利益(4)錯誤

No. 158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定有受益人者,仍為  之利益而存在。
(1) 被保險人。
(2) 保險人。
(3) 受益人。
(4) 要保人。
答:(3)
保險法第123條第一項後段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故(3)

No. 159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1) 不得為保險利益。
(2) 僅得對有效契約有保險利益。
(3) 得為保險利益。
(4) 以上皆是。
答:(3)
保險法第20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故(3)

No. 160
人壽保險契約告知義務人是:
(1) 要保人及受益人。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
(4)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答:(4)
最大誠信原則
²  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即是在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
²  因為保險契約之簽訂必須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對契約內容均同意始成立而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情況並不暸解,僅能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告知的事實來判斷是否要承保因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本著最大誠信的原則,將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²  故我國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結論人壽保險契約告知義務人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4)

No. 161
下列何者須本最大誠信原則,將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甲要保人;乙受益人;丙被保險人;丁保險業務員。
(1) 甲乙。
(2) 甲丙。
(3) 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2)
結論: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即是在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僅甲丙。故(2)

No. 162
簽訂保險契約時,當事人應本最大誠信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
(1) 保險人應將重要事實告知要保人。
(2) 要保人應將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3) 受益人應將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4) 保險人應將重要事實告知受益人。
答:(2)
結論: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即是在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故(2)

No. 163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被保險人應於  將有關投保之重大事項據實告知保險公司。
(1) 保險契約訂立之後。
(2) 訂立保險契約之時。
(3) 保險事故發生後。
(4) 公司查到時。
答:(2)
結論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即是在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2)

No. 164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投保有關之重要事項據實告知保險人此告知應於何時為之?
(1) 保險事故發生時。
(2) 保險契約生效後。
(3) 申領保險金時。
(4) 訂立保險契約時。
答:(4)
結論所謂最大誠信原則即是在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4)

No. 165
我國之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人之詢問」須據實告知,保險人對要保人之詢問係採:
(1) 口頭詢問。
(2) 電話詢問。
(3) 書面詢問。
(4) 以上皆可。
答:(3)
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故(3)

No. 166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公司之詢問:
(1) 核保人員詢問時告知即可。
(2) 僅就所知主動告知。
(3) 自己判斷是否該告知。
(4) 業務人員沒問者,即可不告知。
答:(2)
結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公司之詢問僅就所知主動告知(2)。註:重點在於主動告知。

No. 167
任何一種契約的訂立當事人均應本誠實守信的態度為之而人身保險契約所需之誠信程度  於其他契約:
(1) 更甚。
(2) 略少。
(3) 差不多。
(4) 無法比較。
答:(1)
結論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情況並不暸解,僅能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告知的事實來判斷是否要承保因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本著最大誠信的原則,將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可知:人身保險契約所需之誠信程度更甚於其他契約。(1)

No. 168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係險人之「書面詢問」:
(1) 不予告知。
(2) 涉及隱私部份可不予告知。
(3) 招攬人員有問的部份才說明。
(4) 應據實告知。
答:(4)
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故(4)

No. 169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若有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不實之說明其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1) 更約。
(2) 終止契約。
(3) 撤銷契約。
(4) 解除契約。
答:(4)
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前段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故(4)

No. 170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經紀人。
(4) 以上皆非。
答:(2)
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故(2)
 
No. 171
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有以下何種情形,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1)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2) 為不實之說明。
(3)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法第64條第一二項
²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²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72
契約訂立日起經過  後,即使要保人或保險人有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保險公司亦不得解除契約。
(1) 一個月。
(2) 二個月。
(3) 二年。
(4) 三年。
答:(3)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
²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保險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²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3)
 
No. 173
某甲於9512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但他曾患有肝硬化症住院治療,未於投保持告知;嗣某甲於97123日因肝癌死亡,則保險公司:
(1) 不一定理賠,視其他條件而定。
(2) 應予解約。
(3) 應予理賠。
(4) 如未在知悉一個月內解約則應予理賠。
答:(3)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
²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保險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²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結論
95121日到97123日,已屆滿二年。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故保險公司應予理賠(3)

No. 174
保險契約係為最大誠信下所訂定之契約,故業務員在  須達到一定水準以上的要求以兔因其不誠實之行為致保戶蒙受損失。
(1) 行銷技巧上。
(2) 品德操守上。
(3) 專業技術上。
(4) 以上皆是。
答:(2)
結論
保險契約係為最大誠信下所訂定之契約,故業務員在品德操守上須達到一定水準以上的要求以免因其不誠實之行為致保戶蒙受損失。(2)

No. 175
何謂主力近因原則?
(1) 類似民法中的相當因果關條。
(2) 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要或有效的原因。
(3) 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近因為保單上所保的危險則保險人自應負責。
(4) 以上皆是。
答:(4)
主力近因原則
²  於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遭受到身體上之傷害疾病、殘廢或死亡等保險事故時所負之賠償責任只限於保單上所約定承保的危險導致者為限
²  也就是說保險事故與保單約定承保的危險之間須有因果係之存在才能構成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條件當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很複雜時法院的判決通常採取主力近因原則如果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近因,為保單上所保的危險則保險人自應負責;反之則不必負責(3)
²  所謂「主力近因」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原因有 個以上而且每 1 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並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就是所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力近因」。故(2)
²  主力近因類似於我國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故(1)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76
所謂「主力近因」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原因,若有二個以上原因應採:
(1) 最快的。
(2) 最直接、最接近的。
(3) 主要的、有效的。
(4) 最好的原因。
答:(3)
結論「主力近因」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3)

No. 177
下列有關「主力近因」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1) 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最主要的原因
(2) 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
(3) 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原因須有因果關係存在才能構成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條件
(4) 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最有效的原因
答:(2)
²  主力近因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2)錯誤
²  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原因須有因果關係存在,才能構成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條件。

No. 178
投保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猝發心臟病失足自樓梯摔下而死亡,依據主力近因原則,保險公司:
(1) 應給付死亡保險金。
(2) 應給付半數保險金。
(3) 不須給付保險金。
(4) 視法院裁定結果而決定。
答:(3)
保險法第131
²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²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結論
²  被保險人因猝發心臟病失足自樓梯摔下而死亡,「猝發心臟病」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²  被保險人係因疾病而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其所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公司不須給付保險金(3)

No. 179
某甲因心臟病突發跌倒頭部撞擊路面大石頭後又閃躲不及被車撞身亡,   為其身故的「主力近因」。
(1) 心臟病發作。
(2) 車禍。
(3) 頭部撞到大石頭。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心臟病發作為某甲身故的「主力近因」。(1)
 
No. 180
人身保險契約,何種商品較可適用於損害填補原則?
(1) 生死合險。
(2) 終生壽險。
(3) 實支實付型之健康險。
(4) 日額型之健康險。
答:(3)
損害填補原則
²  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應該獲得賠償而此賠償金額必須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情況。
²  如果賠償太少將不能達到以保險來補償其損失的目的;反之如果賠償太多則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得額外之利益又有失保險的目的。
²  通常損害填補原則大部份適用於財產保險。
²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很難用金錢去估計其價值因此當身體受傷害或死亡時亦不能用金錢估計其損失故要保人與保險人訂定契約時是按照簽約時的保險金額來給付
²  一般而言舉凡死亡險、終身險、日額型之健康險等固定金額給付的人身保險不適合損害填補原則。
結論實支實付型之健康險,其賠償金額係以被保險人醫療時實際發生的費用來給付,較適用於損害填補原則。(3)

No. 181
對於損害填補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不適用於財產保險。
(2) 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3) 須被保險人有二張以上保單才可能發生。
(4) 以上皆是。
答:(2)
²  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應該獲得賠償而此賠償金額必須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情況。
²  如果賠償太少將不能達到以保險來補償其損失的目的;反之如果賠償太多則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得額外之利益又有失保險的目的。故(2)正確
²  通常損害填補原則大部份適用於財產保險。故(1)
²  損害填補原則與險種較有關聯;與多少保單較無關;分攤原則才與保單多寡有關。故(3)

No. 182
依據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公司之賠償金額必須:
(1) 滿足被保險人。
(2) 符合保險公司的意願。
(3) 滿足要保人的要求。
(4) 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之情況。
答:(4)
結論
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應該獲得賠償而此賠償金額必須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情況(4)

No. 183
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稱為:
(1) 分保。
(2) 再保險。
(3) 合保。
(4) 複保險。
答:(4)
保險法第35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故(4)

No. 184
下列何者適用分攤原則?
(1) 年金保險。
(2) 人壽保險。
(3) 實支實付型的健康險商品。
(4) 以上皆非。
答:(3)
分攤原則
²  所謂分攤原則也稱為攤派原則是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
²  這項原則是從損害填補原則延伸而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2張以上的保單可申請理賠時保險人之間分攤理賠金額,使被保險人不致有不當獲利之情況發生。
²  但在人身保險中之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因為人的生命或身體很難估價,故在保險事故或約定情況發生時仍然有效之保單,有2個以上之保險人須負給付責任時,仍由各保險人依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其給付總額並無限制。因此,分攤原則除實支實付型的健康險商品因較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外,在人壽保險並不適用。
結論人身保險中僅實支實付型的健康險商品適用分攤原則;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並不適用。(3)

No. 185
所謂「分攤原則」也稱為攤派原則係指  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
(1) 保險人與要保人。
(2)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3) 要保人與要保人。
(4) 保險人與保險人。
答:(4)
結論所謂分攤原則也稱為攤派原則是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4)

No. 186
對於分攤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1) 分攤原則又稱為攤派原則。
(2) 是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間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
(3) 是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
(4) 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對理賠金額之分攤。
答:(1)
結論
²  所謂分攤原則,也稱為攤派原則是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
²  (2)(3)(4)皆錯;僅(1)正確

No. 187
對於分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1) 分擔原則又稱為攤派原則。
(2) 是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擔。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
²  所謂分攤原則也稱為攤派原則是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攤
²  (12)皆是(3)

No. 188
分攤原則其主要目的是?
(1) 確定保險人賠償責任。
(2) 使被保險人不致不當得利。
(3) 使要保人不致不當得利。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2張以上的保單可申請理賠時保險人之間分攤理賠金額,使被保險人不致有不當獲利之情況發生。這是分攤原則之主要目的。(2)

No. 189
下列何「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1) 最大誠信原則。
(2) 主力近因原則。
(3) 保險代位原則。
(4) 保險利益原則。
答:(3)
保險代位原則
²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²  亦即保險人在給付理賠金額後,可直接向加害的第三人要求賠償,但此可要求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人賠償給被保險人的理賠金額。
²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基於「生命無價」,在人壽保險方面並不適用,保險法第103規定:「人壽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亦準用之。
結論:由於「生命無價」所以,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代位原則(3)

No. 190
保險公司在給付理賠金額後,可在賠償給被保險人之額度內,直接向加害的第三人要求賠償,係根據:
(1) 保險利益原則。
(2) 損害填補原則。
(3) 保險代位原則。
(4) 分攤原則。
答:(3)
結論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3)

No. 191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人身保險與產物保險依法均得代位行使請求權。
(2) 指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3) 產物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
(4) 以上皆是。
答:(2)
²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2)正確
²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基於「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13)皆錯

No. 192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1) 指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2) 人壽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
(3) 人身保險與產物保險依法均得位行使請求權。
(4) 以上皆是。
答:(2)
²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1)
²  基於「人身無價」,故人壽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故(2)正確
²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代位原則。故(3)

No. 19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財產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
(2) 保險代位又稱為權利代位。
(3) 因為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適用代位原則。
(4) 要保人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答:(2)
保險代位原則
²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4)
²  保險代位又稱為權利代位,亦即「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所享有的權利。(2)正確
²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故(1)
²  基於「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3)

No. 194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不須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2) 完全適用於人身保險。
(3) 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
(4) 不完全適用於財產保險。
答:(3)
²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1)
²  基於「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2)
²  保險代位原則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3)正確
²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故(4)

No. 195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很難用金錢去估計其價值,所以:
(1) 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2) 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3) 適用分攤原則。
(4) 以上三者皆不適用。
答:(4)
結論:由於「生命無價」所以,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及分攤原則、保險代位原則。以上三者皆不適用(4)

No. 196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很難用金錢去估計其價值,所以:
(1) 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2) 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3) 適用分攤原則。
(4) 以上皆非。
答:(4)
結論:由於「生命無價」所以,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及分攤原則、保險代位原則。以上皆非(4)

No. 197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1) 完全適用於人身保險。
(2) 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
(3) 須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使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
(4)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
答:(1)
²  保險代位原則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3)正確
²  保險代位原則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獲得理賠且向第三人求償)。故(2)正確
²  保險代位原則多適用於「財產保險」;基於「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4)正確(1)錯誤

No. 198
人壽保險適用下列那些原則?
(1) 保險代位原則
(2) 最大誠信原則。
(3) 損害補償原則。
(4) 分攤原則。
答:(2)
結論:由於生命無價,所以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分攤原則保險代位原則人壽保險適用最大誠信原則(2)

No. 199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契約所通用之六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最大誠信原則。
(3) 保守原則。
(4) 主力近因原則。
答:(3)
結論
²  保險契約之六大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主力近因原則、損害填補原則、分攤原則、保險代位原則。
²  保守原則不是保險契約所通用之六大原則。(3)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