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外幣保單(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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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5-1)
第五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相關法規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5-1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下列何者正確?A.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二百以上;B.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C.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D.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1年。
(1) AB
(2) AC
(3) BC
(4) CD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234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故A
國外投資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故B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C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D
結論:僅AC正確。故(2)
立法旨意
考量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保戶需承擔匯率風險,故承作本業務之人身保險業應具備相當之法令遵循、風險控管及業務招攬行為管理能力,爰明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5-2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間之契約轉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依保戶之需求辦理契約轉換。
(2)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3) 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
(4) 依契約之約定。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6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2)正確
立法旨意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考量若外幣與新臺幣人身保險契約間進行契約轉換,有違反前揭規定之虞,爰明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另基於開放本項業務初期,不宜涉及不同幣別外幣人身保險契約間契約轉換等複雜業務,爰初期以維持相同幣別外幣人身保險契約間契約轉換為原則,未來視業務實際需要再續為研議辦理不同幣別之契約轉換。
 
5-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規定,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商品當年度:A.解約金;B.死亡保險金額;C.生存保險金額;D紅利。
(1) ABC
(2) ABD
(3) ACD
(4) BCD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結論:僅ABC。故(1)
立法旨意
為使要保人充分瞭解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各項保險給付項目之價值隨匯率波動變化情形,爰於第三款規範保險業應至少每年一次提供保戶前述給付項目折合為新臺幣價值之相關資訊。
 
5-4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險業可以辦理下列何種業務:甲、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乙、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丙、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丁、其他經金管會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1) 甲丙丁。
(2) 乙丙丁。
(3) 甲乙丙。
(4) 甲乙丙丁。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故甲可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故乙可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故丙可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故丁錯
結論:僅甲乙丙。故(3)
 
5-5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第3條外匯業務時,應檢付何種書件:A.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B.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C.重要事項告知書;D.中央銀行同意書。
(1) ABC
(2) ABD
(3) ACD
(4) BCD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書。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結論:僅ABC。故(1)
 
5-6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下列何種情況,中央銀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A.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B.應記載事項不充分;C.於限期內補正;D.未於限期內補正。
(1) ABD
(2) BCD
(3) ACD
(4) ABC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7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結論:僅ABD。故(1)
 
管理外匯條例
5-7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其辦理事項,下列選項何者正確:甲、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乙、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丙、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丁、外匯調度及收支計劃之擬訂。
(1) 甲乙丙。
(2) 乙丙丁。
(3) 甲乙丁。
(4) 甲乙丙丁。
答:(1)
管理外匯條例第4: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辦理下列事項:
1、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
2、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3、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4、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
5、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6、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
結論:僅甲乙丙。故(1)。註:外匯調度及收支計劃之擬訂,乃由中央銀行辦理。
 
5-8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其辦理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1) 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2)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3) 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4) 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答:(4)
管理外匯條例第5:掌理外匯業務機關(中央銀行)辦理下列事項:
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3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5、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6、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7、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結論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乃由財政部辦理。故(4)錯誤
 
5-9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下列何者以命令定之?
(1) 中央銀行。
(2) 財政部。
(3) 經濟部。
(4) 金管會。
答:(2)
管理外匯條例第9: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故(2)
 
5-10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 登記。
(1) 金管會。
(2) 財政部。
(3) 海關。
(4) 外交部。
答:(3)
管理外匯條例第1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故(3)
 
5-11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
(1) 一百萬元。
(2) 二百萬元。
(3) 三百萬元。
(4) 五百萬元。
答:(3)
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管理外匯條例第19-2: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故(3)
 
5-12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係指: A.銀行;B.漁會信用部;C.證券投資信託公司;D.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ABC
(2) BCD
(3) ABD
(4) ABCD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二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結論:僅ABD。故(3)
 
5-13
外匯申報義務人,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下列關於個人資格條件之規定,何者為非?
(1) 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 年滿二十歲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
(3) 年滿二十歲領有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
(4) 年滿二十歲領有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三項
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前項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本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本行申報: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故(3)為非
 
5-14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多少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十萬美元。
(2) 二十萬美元。
(3) 三十萬美元。
(4) 五十萬美元。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 (無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 (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故(1)
 
5-15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訊息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紀錄及提供之書面或傳真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查詢及列印,其保存期限至少為幾年?
(1) 一年。
(2) 二年。
(3) 三年。
(4) 五年。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0條第三項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訊息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紀錄及提供之書面或傳真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查詢及列印,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故(4)
 
5-16
外匯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幾條之規定處罰者,不在此限?
(1) 13條第一項。
(2) 15條第一項。
(3) 16條第一項。
(4) 20條第一項。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故(4)
註:
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違反第6-1條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5-17
外匯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自銀行業掣發之日起幾個營業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
(1) 三個營業日。
(2) 五個營業日。
(3) 七個營業日。
(4) 十個營業日。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3條第二項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自銀行業掣發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故(3)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5-18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利用要保人結匯額度,並由壽險業者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下列何者為非?
(1) 重要事項告知書。
(2)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
(3) 壽險業者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4) 保戶清冊。
答:(1)
台央外五字第0910034240號函:利用要保人結匯額度,並由壽險業者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壽險業者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
保戶清冊。
結論重要事項告知書為非。故(1)
 
5-19
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壽險業者填報之要保人結匯清冊,其清冊內容包括:A.要保人姓名;B.身分證統一編號;C.出生日期;D.結匯金額。
(1) ABD
(2) ABC
(3) BCD
(4) ABCD
答:(4)
依據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之規定,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清冊(內容包括要保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結匯金額)應確認無誤後始得辦理。
結論ABCD皆是。故(4)
 
中央銀行法
5-20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1) 中央銀行。
(2) 財政部。
(3) 經濟部。
(4) 金管會。
答:(1)
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二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故(1)
 
5-21
下列何種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1) 健康保險。
(2) 傷害保險。
(3) 人壽保險。
(4) 年金保險。
答:(3)
保險法第124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故(3)
 
5-22
保險業辦理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下列何者之許可?
(1) 財政部。
(2) 金管會。
(3) 中央銀行。
(4) 經濟部。
答:(3)
保險法第138條第四項:保險業辦理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故(3)
 
5-23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依保險法146條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1) 有價證券。
(2) 不動產。
(3) 信用放款。
(4) 國外投資。
答:(3)
保險法第146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有價證券。
不動產。
放款。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國外投資。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結論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以有價證券或人壽保險單為質者為限。
信用放款為非。故(3)為非
 
5-24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其存款部分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百分之十。
(2) 百分之二十。
(3) 百分之三十。
(4) 百分之四十。
答:(1)
保險法第146條第三項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1)
 
5-25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誰定之?
(1) 中央銀行。
(2) 行政院。
(3) 金管會。
(4) 財政部。
答:(3)
保險法第146條第六項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故(3)
 
5-26
保險業資金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幾?
(1) 百分之五。
(2) 百分之十。
(3) 百分之二十。
(4) 百分之三十。
答:(2)
保險法第146-1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公債、國庫券。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故(2)
 
5-27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幾?
(1) 百分之五。
(2) 百分之十。
(3) 百分之二十。
(4) 百分之三十。
答:(4)
保險法第146-2條第一項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故(4)
 
5-28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百分之十五。
(2) 百分之二十五。
(3) 百分之三十。
(4) 百分之三十五。
答:(4)
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二項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故(4)
 
5-29
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百分之十五。
(2) 百分之二十五。
(3) 百分之三十五。
(4) 百分之四十五。
答:(4)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一二項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故(4)
 
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
5-30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民國951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
(1) 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2) 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3) 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4) 三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答:(2)
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2條第一項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民國871231日以前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民國871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五年繳費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民國951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故(2)
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契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5-31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 (不含滿期) 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下列何者為原則?
(1) 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2) 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3) 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4) 平衡準備金制。
答:(4)
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2條第二項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 (不含滿期) 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故(4)
 
5-32
保險人與要保人簽訂投資型保險契約前,應將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並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何者事項,並經其簽章?
(1) 各項費用。
(2)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3) 相關警語。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各項費用。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相關警語。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結論以上皆是。故(4)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5-33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何者正確?
(1)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保險利益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2)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3)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不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業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4) 以上皆正確。
答:(2)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故(1)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故(2)正確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故(3)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5-34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所稱之銷售文件,係指下列何者:A.保險商品說明書;B.保險商品簡介;C.建議書;D.要保書。
(1) ABCD
(2) ABD
(3) ABC
(4) ACD
答:(3)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3: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保險商品說明書 (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並交付要保人留存)
保險商品簡介。
建議書。
結論:僅ABC。故(3)
 
5-35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約定外, 應至少一次?
(1) 每月。
(2) 每季。
(3) 每半年。
(4) 每年。
答:(2)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4條第八款:保單價值之通知: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約定外,每季應至少一次。故(2)
 
5-36
保險商品簡介應揭露之投資風險,不包含?
(1) 信用風險。
(2) 市場價格風險。
(3) 法律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答:(4)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5條第四款
保險商品簡介應揭露之投資風險,包含: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結論:保險商品簡介應揭露之投資風險,不包含流動性風險。故(4)不包含
 
5-37
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方式敘明,表末應請誰親筆簽名?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受益人。
(4) 保險人。
答:(1)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6:要保書應揭露事項:
應顯著標示有關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之規定及投資風險警語。
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 (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 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方式敘明,表末並請要保人親筆簽名。故(1)
 
5-38
以下何者不得印發任何自製商品文宣及廣告?
(1) 保險經紀人。
(2) 保險代理人。
(3) 保險業務員。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9條第四款: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任何自製商品文宣及廣告。
結論以上皆是。故(4)
 
5-39
有關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2)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3) 所稱保管機構,指經壽險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4) 以上皆正確。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一四項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故(1)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故(2)正確
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故(3)
 
5-40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何者情事者,不在此限?
(1)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
(2) 為保險成本或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3)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為保險成本或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結論以上皆是。故(4)
 
5-41
保險人之下列何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
(1) 董事、監察人。
(2) 董事、經理人。
(3)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4)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故(4)
 
5-42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用運用,何者為非?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2) 股票。
(3)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4)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境外基金。
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五、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七、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八、金融債券。
九、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
十、結構型商品。
十一、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十二、其他
結論股票非投資型保險契約所得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故(2)為非
 
5-43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為:
(1) 募集之基金。
(2) 私募之基金。
(3) 共同信託基金。
(4)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故(1)(4)皆得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故(3)
結論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為私募之基金。故(2)不得
註:
私募之基金,採「備查制」,故13條所稱「應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係指「公開募集之基金」。
 
5-44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
(1) 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2)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3) 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
(4) 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故(1)
 
5-45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 者,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130 %
(1) 四十歲以下。
(2) 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
(3) 七十一歲以上。
(4) 以上皆非。
答:(1)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1)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5-46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 者,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115 %
(1) 四十歲以下。
(2) 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
(3) 七十一歲以上。
(4) 以上皆非。
答:(2)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2)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5-47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 者,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101 %
(1) 四十歲以下。
(2) 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
(3) 七十一歲以上。
(4) 以上皆非。
答:(3)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3)
 
5-48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下列那些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A.保險商品開發作業;B.保險商品銷售作業;C.保險商品理賠作業;D.保險商品保全作業。
(1) A
(2) AB
(3) ABC
(4) ABCD
答:(3)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作業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
四、 各種資金運用作業。
五、 清償能力評估作業。
六、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
七、 再保險作業。
八、 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結論:僅ABC。故(3)
 
5-49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應配合採行下列那些措施:A.內部稽核制度;B.法令遵循制度;C.自行查核制度;D.會計師查核制度;E.風險控管機制。
(1) AB
(2) ABC
(3) ABCD
(4) ABCDE
答:(4)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法令遵循制度:由法令遵循主管依總機構所定之法令遵循計畫,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
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
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
結論ABCDE皆是。故(4)
 
5-50
下列關於「保險業自行查核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1)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2) 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
(3) 各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時,應由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依指定查核內容,辦理定期或專案自行查核。
(4) 自行查核之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一年備查。
答:(4)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時,應由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依指定查核內容,辦理定期或專案自行查核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之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三年備查。故(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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