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 星期日

外幣保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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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3-3)
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

No. 201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式有:
(1) 積存、增加保額、現金支付。
(2) 抵繳保費、現金支付、積存。
(3) 抵繳保費、積存、增加保額。
(4) 積存、增加保額、抵繳保費、現金支付。
答:(4)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法
積存(存入)方法: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或保戶有請求時給付。平時公司依據所定之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利養利。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將保單紅利增購繳清保險以增加保障金額。
抵繳保費: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現金支付方法:每年 1 次,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結論:保單紅利的支付方法有:積存、增加保額、抵繳保費、現金支付。故(4)

No. 202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法依保單條款或保戶依保單條款選擇,有下列幾種方式:A.積存方法;B.購買增額繳清保險;C.抵繳保費;D.現金支付方法。
(1) AD
(2) ABC
(3) ABCD
(4) AC
答:(3)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法
積存(存入)方法: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或保戶有請求時給付。平時公司依據所定之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利養利。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將保單紅利增購繳清保險以增加保障金額。
抵繳保費: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現金支付方法:每年 1 次,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結論ABCD皆是。故(3)

No. 203
保單紅利採現金支付方法者,每年可分配幾次紅利?
(1) 1 次。
(2) 2 次。
(3) 4 次。
(4) 12 次。
答:(1)
結論現金支付方法:每年 1 ,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故(1)

No. 204
月繳保費的契約比年繳之保單紅利:
(1) 多一點。
(2) 少一點。
(3) 一樣多。
(4) 不一定。
答:(2)
結論
保費係採期初繳費法,則月繳者所能以利養利之本金小於年繳者,因此,月繳保費的契約比年繳之保單紅利:少一點。故(2)

No. 205
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一經決定,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
(1) 限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
(2) 限以口頭通知保險公司變更。
(3) 不得變更。
(4) 得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
答:(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0條第三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故(1)

No. 206
保單分紅的支付方法,那一種可增加保障的作用?
(1) 抵繳保費。
(2) 現金支付。
(3) 解約金。
(4)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答:(4)
結論:保單分紅的支付方法,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可增加保障的作用。故(4)

No. 207
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是為:
(1) 抵繳保費法。
(2) 積存方法。
(3) 現金支付。
(4) 增加保險金額方法。
答:(1)
結論: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是為:抵繳保費法。故(1)

No. 208
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是:
(1) 抵繳當期保費。
(2) 抵繳上期保費。
(3) 抵繳下期保費。
(4) 以上皆可。
答:(3)
結論: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是:抵繳下期保費。故(3)

No. 209
公司將盈餘依保單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是謂?
(1) 抵繳保費。
(2) 股息分配。
(3) 保單紅利。
(4) 生存年金。
答:(3)
結論
壽險事業肩負著基於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保險費,並於期滿時或死亡時支付保險金的使命。因此,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稱為經營損益。若公司產生盈餘並依保單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這稱為保單紅利(3)
 
No. 210
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
(1) 50 %
(2) 60 %
(3) 70 %
(4) 80 %
答:(3)
紅利分配方式與比例
由簽證精算人員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公司董事會核定。
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70 %。故(3)
 
No. 211
壽險業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該年度由董事會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
(1) 百分之七十。
(2) 百分之六十。
(3) 百分之八十。
(4) 百分之五十。
答:(1)
紅利分配方式與比例
由簽證精算人員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公司董事會核定。
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故(1)
 
No. 212
下列有關自由分紅保單 (以下簡稱分紅保單) 特性之敘述,何者為非?
(1) 分紅保單保費較不分紅保單為貴。
(2) 紅利分配金額與比例,較傳統強制分紅保單更具合理性與公平性。
(3) 當年度未有盈餘,則一概不分紅。
(4) 紅利分配未必皆以保單週年日為基礎日,有些保單會有統一之紅利發放日期。
答:(3)
分紅保單特性
由於費率計算採取自由化,分紅保單一般情形會較不分紅保單保守,保費會較貴。
紅利分配金額與比例,較傳統強制分紅保單更具合理性與公平性。
若保單預期未來會有較佳經營利益,則可能分配金額彈性會較大,因此即使當年度未有盈餘,亦有可能分紅。故(3)為非
紅利分配未必皆以保單週年日為基礎日,有些保單會有統一之紅利發放日期。
 
No. 213
保險費是由那些項目組成?A.預估保險費。B.純保險費。C.附加保險費。D.核定保險費。
(1) AB
(2) BC
(3) CD
(4) ABC
答:(2)
結論:保險費內含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僅BC。故(2)
 
No. 214
純保險費是指:
(1) 附加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2) 死亡保險費、生存保險費。
(3) 生存保險費、附加保險費。
(4) 死亡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答:(2)
保險公司向要保人收取的保險費,稱之為「總保險費」,此總保險費一部份用來支應「保險金」;另一部份用來支應「營運費用」。
用來支應死亡保險金者,特稱「死亡保險費」;用來支應滿期保險金者,特稱「生存保險費」,二者合稱「純保險費」。故(2)
而用來支應「保險公司營運費用」者,稱之為「附加保險費」。
亦即,總保險費 = 純保險費(死亡保險費或生存保險費) + 附加保險費。
 
No. 215
人壽保險費的計算是依據某些因素為基礎,下列何者為非?
(1) 預定死亡率。
(2) 預定生存率。
(3) 預定營業費用率。
(4) 預定利率。
答:(2)
人壽保險費係使用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率 3 種因素為基礎來計算。預定生存率為非。故(2)
預定死亡率愈高,保險費愈高;預定利率愈低,保險費愈高;預定營業費用率愈高,保險費愈高。
 
No. 216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A.預定死亡率;B.預定利率;C.預定危險發生率;D.預定營業費用率。
(1) ACD
(2) BCD
(3) ABC
(4) ABD
答:(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費係使用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率 3 種因素為基礎來計算。
結論:僅ABD。故(4)
 
No. 217
人身保險業自9211日起新增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
(1) 以國民生命表為基礎。
(2) 得自行決定。
(3) 以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4) 以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答:(2)
結論
911227日台財保字第0910074199號令規定,自9211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得自行決定。故(2)
 
No. 218
下列何者不是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1) 預定危險發生率。
(2) 預定利率。
(3) 預定死亡率。
(4) 預定附加費用率。
答:(3)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費係使用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率 3 種因素為基礎來計算。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費係使用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3 種因素為基礎來計算。
結論
預定死亡率是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但不是非投資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故(3)不是
 
No. 219
下列關於「預定利率」之敘述,何者有誤?
(1) 用來折扣保險費的利率就是預定利率。
(2) 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高。
(3) 近來由於利率不斷下降,預定利率改由各保險公司依險種特性等因素自行訂定。
(4) 以上皆非。
答:(2)
預定利率
當保險公司收取保戶的保費後,在被保險人尚未發生保險事故領取保險金之前,保險公司可將此積存的保險金加以利用,並可做最有利的投資運用,如此則可獲得一定的收益,因而保險公司照理應支付利息給保戶,但此項利息係採預扣之方式,亦即在向保戶收取保費之初就有一定的保費折扣,用來折扣保費的利率就是預定利率。故(1)
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低。預定利率與保費的關係約為:預定利率差1%,保費調整8%15%。故(2)有誤
由於利率不斷下降,自89111日起,主管機關指示,預定利率改由各保險公司依險種特性、過去資金運用績效、未來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自行訂定。故(3)

No. 220
下列關於「預定營業費用率」之敘述,何者有誤?
(1) 營運費用占保費的比率,稱之為預定營業費用率。
(2) 要保人所繳交的保險費,內含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
(3) 純保險費用來支付保險金;附加保險費用來支應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
(4) 人壽保險以附加方式出單者,附加費用率應高於其為主契約時之附加費用率。
答:(4)
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所收取的保險費除了需能支應未來的理賠給付,也必須支付公司營運的行政成本與合理的利潤,這些營運費用占保險費之比率就是預定營業費用率。故(1)
要保人所繳交的保險費,內含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故(2)
純保險費用來支付保險金;附加保險費用來支應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故(3)
人壽保險以附加方式出單者,附加費用率應低於其為主契約時之附加費用率。故(4)有誤
 
No. 221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用以計算保險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
(2) 內政部以全國國民或地區居民為對象,作成「國民生命表」。
(3) 人壽保險公司以參加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為對象,作成「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
(4)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改以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答:(4)
前言:現今人壽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從「生命表」運用於計算人壽保險的保費開始。所謂生命表,就是利用大數法則統計出來的死亡率表。公元1762年英國倫敦的「衡平保險社」首先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的保險費。由於計算過程十分科學化,逐漸改變了一般人對人壽保險的看法,自此人壽保險也受到大眾的接受而開始快速發展。經歷二百多年的發展,目前人壽保險已成為自由經濟國家重要的社會保障經濟制度之一。
用以計算保險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故(1)
內政部以全國國民或地區居民為對象,作成「國民生命表」。故(2)
人壽保險公司則以參加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為對象,作成「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故(3)
隨著時間經過,人口結構和醫療技術皆會改變,生命表必須重新調查統計,以符合實際之死亡率,故有「××回合」之生命表。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財保字第0920067992號函:人身保險業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提存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改以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70 %計算。故(4)為非

No. 222
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乃下列何者之準繩?
(1) 壽險業釐訂保險費率。
(2) 計算責任準備金。
(3) 評價業務營運績效。
(4) 以上皆是。
答:(4)
結論
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壽險業釐訂保險費率計算責任準備金評價業務營運績效之準繩以上皆是。故(4)

No. 223
一般而言,在「同一年齡」中,下列那一個生命表之死亡率較低?
(1) 國民生命表。
(2) 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
(3) 二者死亡率並無差異。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
一般而言,年齡愈大死亡率愈高,其保險需求雖強,但鑑於保險費及理賠機率偏高之原因,並非保險公司積極承保之對象。換言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之成分中,其高齡保戶之比例必然低於國民生命表,故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有較低之死亡率。故(2)

No. 224
國內首度將「男女費率」分開計算的生命表是下列何者?
(1) 63年台灣壽險業第一回經驗生命表。
(2) 73年台灣壽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
(3) 78年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
(4) 93年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答:(3)
結論
鑑於男、女性之「死亡率」有所差異,78所完成的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首度將男、女性分別編表。故(3)
 
No. 225
保險公司為保險給付作準備,也是保戶於年輕時多繳保費,用來彌補年老時少繳保費的儲蓄金,稱之為:
(1) 責任準備金。
(2) 保險金。
(3) 解約金。
(4) 資金。
答:(1)
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就負擔了給付死亡保險金及滿期生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平日有所準備。
準備的方法就是將純保險費部份扣除已經過危險保險費後的大部份資金提存保管;通常還必須分別按照保險種類計算出各種保險的準備金記載於特設的帳簿以備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就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也是保戶於年輕時多繳保費,用來彌補年老時少繳保費的儲蓄金。
結論
保險公司為保險給付作準備,也是保戶於年輕時多繳保費,用來彌補年老時少繳保費的儲蓄金,稱之為責任準備金。故(1)

No. 226
依保險法第145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依 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1) 保險期間。
(2) 繳費期間。
(3) 保險種類。
(4) 繳費方法。
答:(3)
保險法第145條第一項: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故(3)

No. 227
依保險法第145條規定,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1) 保險給付。
(2) 責任準備金。
(3) 解約金。
(4) 保單價值準備金。
答:(2)
保險法第145條第一項: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故(2)

No. 228
死亡率隨年齡增加,費率應該每年增加,但一般保戶每次所繳保費金額相同,為準備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應於保戶繳費期間在所繳保費中提存累積一筆資金稱為:
(1) 退休金。
(2) 安定基金。
(3) 解約金。
(4) 責任準備金。
答:(4)
結論:保險公司應於保戶繳費期間在所繳保費中提存累積一筆資金稱為責任準備金。故(4)

No. 229
責任準備金之作用是在:
(1) 死亡保險金給付的準備。
(2) 滿期生存保險金的準備。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
保險公司收了保險費就負擔給付死亡保險金滿期生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平日有所準備。(12)皆是。故(3)

No. 230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生存保險外,依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自民國幾年起,採 20 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1) 87
(2) 88
(3) 94
(4) 95
答:(4)
結論
依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第三款:中華民國951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20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20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故(4)

No. 231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951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20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
(1) 25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2) 1年定期修正制。
(3) 20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4) 30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答:(3)
結論
依保險業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第三款:中華民國951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20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20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故(3)

No. 232
責任準備金的提存與預定死亡率及下列何者有關?
(1) 預定住院率。
(2) 預定危險發生率。
(3) 預定營業費用率。
(4) 預定利率。
答:(4)
結論
責任準備金的提存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利率有關。故(4)
預定死亡率愈高;預定利率愈低,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愈多;預定死亡率愈低;預定利率愈高,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愈少。
預定死亡率愈高,表示保險公司理賠的機率愈大,因此,所需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愈多。
預定利率愈低,表示保戶期初多繳的保費,運用於投資,所能獲得的投資收益愈少,因此,所需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愈多。

No. 233
保戶於投保後繳足保險費而積有下列何者時,若因故解約,保險公司必須償付解約金?
(1) 保險金。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保單理賠準備金。
(4) 以上皆非。
答:(2)
保險公司收取壽險保費後也負擔了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主管機關為了保護大眾的權益,督促保險公司確實擔負起理賠責任在責任準備金提存的規定採取較為穩健的作法就是規定提存較多的責任準備金例如採用較低的預定利率或是較高的預定死亡率來計提。
責任準備金穩健的計提方式,使得保單價值有高估的情形為確實反映保單價值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簡單的說:
用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預定死亡率」低於責任準備金。或
用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預定利率」高於責任準備金。
保戶於投保壽險後繳足的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因故須終止保險契約而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故(2)

No. 234
為確實反映保單價值,而以該保單用以計算保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該保單評價之基礎者,稱之為:
(1) 保單貸款。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解約金。
(4) 責任準備金。
答:(2)
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混淆:保單價值準備金事實上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
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 (例如第×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 與較低之預定利率來計算。
保單價值準備金依該保單實際上用以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 (例如第×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90%)與預定利率來計算。(2)
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主管機關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
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No. 235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稱為:
(1) 責任準備金。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解約價值準備金。
(4) 危險發生準備金。
答:(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2)

No. 236
在人身保險中「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比「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穩健,所以前者提存之金額,比後者:
(1) 一樣。
(2) 為少。
(3) 為多。
(4) 都可以。
答:(3)
結論
在人身保險中「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比「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穩健,所以前者提存之金額後者為多。故(3)

No. 237
保戶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通知後多久期間內償付解約金?
(1) 10 天。
(2) 20 天。
(3) 一個月。
(4) 二個月。
答:(3)
結論
保險法第 119 第一項: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故(3)

No. 238
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償付解約金。
(1) 三個月內。
(2) 半個月內。
(3) 二個月內。
(4) 一個月內。
答:(4)
保險法第 119 條第一項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故(4)

No. 239
目前保險法令的規定,解約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1) 1/2
(2) 1/4
(3) 2/3
(4) 3/4
答:(4)
結論
保險法第 119 第一項: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故(4)
 
No. 240
要保人解約對保險人的影響,下列何者為非?
(1) 逆選擇。
(2) 資金運用不利。
(3) 費用無法攤回。
(4) 道德危機。
答:(4)
提前解約會對保險公司造成逆選擇資金運用不利費用無法攤回等不良影響。道德危機為非。故(4)
要保人解約,通常保險公司都會再酌收費用做為補償。
 
No. 241
年金保險以交付保費方式分類,分為:A. 限期繳費年金保險;B. 躉繳年金保險;C. 分期繳費年金保險;D. 遞增繳費年金保險。
(1) BC
(2) CD
(3) AB
(4) AC
答:(1)
結論
年金保險以交付保費方式分類,分為:躉繳年金保險分期繳費年金保險。僅BC(1)
 
No. 242
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分為:A. 定額年金保險;B. 確定年金保險;C. 變額年金保險;D. 不確定年金保險。
(1) AD
(2) BD
(3) BC
(4) AC
答:(4)
結論
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額是否固定分類,分為:定額年金保險及變額年金保險。僅AC(4)
 
No. 243
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幾為基礎?
(1) 90 %
(2) 100 %
(3) 以財政部86630日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4) 100 % 120 %
答:(3)
原規定: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其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 100 % 120 % 為基礎。
但自9411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財政部86630日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金管會931221日第09302052571號令) 。故(3)

No. 244
年金保險之責任準備金,其提存係依照下列何者的死亡率 90 % 為基礎計算,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之危險發生率為準?
(1) 國民生命表。
(2) 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3) 年金生命表。
(4) 簡易生命表。
答:(3)
原規定:年金保險應提存之最低責任準備金應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 100 % 為基礎計算。
但自 94 1 1 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財政部86630日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90 % 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之危險發生率為準。(金管會931221日第09302052571號令) (3)

No. 245
9461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其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86630日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佈之年金生命表 為基礎計算,並以不超過計算年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為準。
(1) 死亡率之70 %
(2) 死亡率之60 %
(3) 死亡率之90 %
(4) 死亡率之100 % 120 %
答:(3)
結論
9461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其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86630日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佈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90 % 為基礎計算,並以不超過計算年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為準。故(3)

No. 246
年金生命表的「死亡率愈高」則其保險費:
(1) 愈高。
(2) 愈低。
(3) 不變。
(4) 不一定。
答:(2)
年金係以「生存」為給付要件;換言之,死亡率愈高,保險公司年金給付機率愈低,保險費自然愈低(2)
「死亡率」對於「年金保險」保費之計算,為「反向」。亦即:死亡率愈高,年金保險之保費愈低。
但「死亡率」對於「死亡保險」保費之計算,則為「正向」。亦即:死亡率愈高,死亡保險之保費愈高。

No. 247
年金保險計算保費所採用預定利率愈高,則其保險費:
(1) 愈高。
(2) 愈低。
(3) 不一定。
(4) 一樣。
答:(2)
年金保險計算保費所採用預定利率愈高,則其保險費:愈低(2)
預定利率愈高,所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用於投資所能獲益者愈多,保險費的折扣愈多,則保險費愈低。
預定利率之影響保費,對於「死亡保險或生存保險」並無差異,皆為「反向」;亦即預定利率愈高,保險費愈低。

No. 248
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所依據之「附加費用率」於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險單,不得高於總保費之:
(1) 15 %
(2) 5 %
(3) 10 %
(4) 20 %
答:(2)
傳統型年金保險預定附加費用率
躉繳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5 % (2)
繳費期間未滿 10 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8.5 %
繳費期間未滿 15 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9.5 %
繳費期間滿 15 年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11 %

No. 249
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
(1) 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2) 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3) 平衡準備金制。
(4) 二十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答:(3)
結論: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3)

No. 250
現行規定,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
(1) 平衡準備金制。
(2) 一年定期修正制。
(3) 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4) 由各公司自行決定。
答:(1)
結論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平衡準備金制(1)

No. 251
有關年金保險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 90% 為基礎。
(2)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由主管機關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3) 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4)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採平衡準備金制。
答:(1)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自9411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財政部86630日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故(1)為非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自 89 11 1 日起其所依據之利率由主管機關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故(2)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附加費用率:躉繳者: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費之 5%
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故(3)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採平衡準備金制、預定危險發生率採計算保費之死亡率、預定利率採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故(4)

No. 252
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稱為?
(1) 變額保險。
(2)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3) 萬能保險。
(4) 年金保險。
答:(2)
利率變動型年金之定義: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稱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2)

No. 253
利率變動型壽險之「利率變動調整值」係由公司之 所計算而產生。
(1) 實際利率與預定利率的差額。
(2) 固定利率與機動利率的差額。
(3) 長期利率與短期利率的差額。
(4) 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的差額。
答:(4)
利率變動型壽險之「利率變動調整值」係由公司之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的差額所計算而產生。故(4)
例如:「調整係數」=1 + 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1 + 預定利率)。
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因為預定利率不變,故宣告利率愈高,調整係數愈高。
宣告利率:保險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
宣告利率每月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

No. 254
利率變動型年金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下列何者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 預定死亡率。
(2) 預定利率。
(3) 預定附加費用率。
(4) 宣告利率。
答:(4)
利率變動型年金之定義: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4)
宣告利率的迷思
市場利率:隨時都在變動的利率。
宣告利率:於保險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適用期間一年
預定利率:一經決定,則適用於整個保單有效期間,換言之,它是固定利率
保單有效期間,通常長達數十年,在固定利率下,保險公司將長期處於「利率變動風險」之下,若能採用「市場浮動利率」則其所承擔的利率風險將趨近於零,但一再變動的利率,使其對於保單的各項計算,趨於繁瑣甚至不可能,且其成本甚為昂貴,故折衷以一年為期,來調整其利率,而有「宣告利率」之誕生。

No. 255
利率變動型年金在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何種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1) 純保費。
(2) 附加保費。
(3) 總保費。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
利率變動型年金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按總保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2)

No. 256
利率變動型年金於累積期間,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累積與下列何者有關?
(1) 預定死亡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
(2) 預定附加費用率及宣告利率。
(3) 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
(4) 預定利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
答:(2)
利率變動型年金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按總保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故,利率變動型年金於累積期間,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累積與附加費用宣告利率有關(2)

No. 257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在年金給付開始時,係以當時之下列何者換算定額年金?
(1) 年齡。
(2) 預定利率。
(3) 年金生命表。
(4) 以上皆是。
答:(4)
利率變動型年金可分為
甲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以上皆是(4)
乙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 1 年年金金額,第 2 年以後以宣告利率及上述之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之年金金額。

No. 258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在年金給付開始第2年,係以下列何者調整各年度之年金金額?
(1) 預定利率。
(2) 宣告利率。
(3) 以上皆是。
(4) 年齡。
答:(3)
利率變動型年金可分為
甲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乙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 1 年年金金額,第 2 年以後以宣告利率及上述之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之年金金額。(1)(2)皆是(3)

No. 259
下列哪一種年金保險,其可領取之年金金額會隨著市場利率波動?
(1) 傳統型年金。
(2)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
(4) 以上皆非。
答:(3)
利率變動型年金可分為
甲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乙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 1 年年金金額,第 2 年以後以宣告利率及上述之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之年金金額
結論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其可領取之年金金額會隨著市場利率波動。(3)

No. 260
利率變動型年金其宣告利率不得超過各該宣告利率宣告前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幾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
(1) 一年期。
(2) 五年期。
(3) 十年期。
(4) 二十年期。
答:(3)
結論
宣告利率之訂定應考量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畫可能之投資報酬率及公司合理利潤率等因素。惟各該宣告利率不得超過宣告前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 1 10 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3)

No. 261
利率變動型年金於年金給付期間,預定利率不得高於下列何者當月的宣告利率?
(1) 年金給付開始日。
(2) 契約生效日。
(3) 契約到期日。
(4) 保費繳完日。
答:(1)
結論
利率變動型年金於年金給付期間,預定利率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1)
 
No. 262
9461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之預定利率:
(1) 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2) 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3) 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但得為負數。
(4) 不得低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答:(1)
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之規定:自9461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之預定利率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故(1)
 
No. 263
以外幣收付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A. 預定危險發生率;B. 宣告利率;C. 預定利率;D. 預定附加費用率。
(1) ABCD
(2) ABC
(3) BCD
(4) ACD
答:(1)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之規定: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為: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及宣告利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結論ABCD皆是。故(1)
 
No. 264
9461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其責任準備金提存之方式,年金累積期間:
(1) 以平衡準備金制提存。
(2) 以計算公式提存。
(3)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0條規定提存。
(4) 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答:(4)
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之規定:自即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新契約,其責任準備金提存之方式如下:
年金累積期間: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故(4)
年金給付期間:
甲型:以平衡準備金制提存。
乙型:以計算公式提存
 
No. 265
下列有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申請核准」之敘述,何者為是?
(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係屬「新型態之保險商品」。
(2) 人身保險業應將新型態之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3)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規定之文件,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4) 以上皆是。
答:(4)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二點: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7條第一項第三款:人身保險業應將「新型態之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依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二點規定,係屬「新型態之保險商品」;再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7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將新型態之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基於前述法條之規定,而有如下之規定: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結論以上皆是(4)
 
No. 266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2點所稱之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依什麼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1) 保險法第146條。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
(3) 中央銀行法第35條。
(4) 保險商品銷售前作業準則。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故(4)
 
No. 267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下列何者正確?
(1)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可辦理。
(2) 應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備查。
(3) 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並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4) 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4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須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後,再依中央銀行所訂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業務許可,嗣後各公司增加險種則應再向央行申請備查。
亦即,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並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故(3)
 
No. 268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下列那一機關申請核准?
(1) 主管機關。
(2) 財政部。
(3) 行政院。
(4) 中央銀行。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故(1)
 
No. 269
新型態保險商品是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之商品,所謂同類型商品指的是?
(1) 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2) 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二點第二項
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資標的而成。
結論(1)(2)皆是(3)
 
No. 270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係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二點」所稱之:
(1) 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之保險商品。
(2) 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3) 其他新開發之保險商品。
(4) 以上皆非。
答:(2)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二點第一四項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連結投資工具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債券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以下省略。
結論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係屬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故(2)
 
No. 271
下列選項中,何者不符合「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1) 連結投資工具屬新種財務工程。
(2)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3) 各公司第一張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4)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答:(3)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二點第一四項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連結投資工具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債券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以下省略。
結論
各公司第一張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符合「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故(3)
 
No. 272
關於「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係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2)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符合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條件,係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7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新型態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結論(1)(2)皆是。故(3)
 
No. 273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應併檢附文件,下列何者正確?
(1) 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2) 保險費收取方式。
(3) 匯款費用之負擔。
(4) 匯率風險揭露。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應檢附送審文件: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故(1)正確
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匯率風險揭露,係屬要保書及保單條款應載明之事宜。故(2)(3)(4)皆為非
 
No. 27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要保書及保單條款應載明之事宜,下列何者為非?
(1) 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2) 保險費收取方式。
(3) 匯款費用之負擔。
(4) 匯率風險揭露。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要保書及保單條款應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係屬應送審文件。故(1)為非
 
No. 275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規定,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係屬下列何者應載明事宜?
(1) 要保書。
(2) 保單條款。
(3) 要保書及保單條款。
(4) 以上皆非。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故(3)
 
No. 276
保險業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等規定文件,各幾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
(1) 三份。
(2) 四份。
(3) 五份。
(4) 十份。
答:(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
保險業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六、要保書。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其他省略。
結論
保險業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等規定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故(2)
 
No. 277
保險業取得金管會核准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證明文件之後,應檢附「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書件,向中央銀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所稱文件係指下列何者:1、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2、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3、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4、營業計畫書。5、重要事項告知書。
(1) 123
(2) 1234
(3) 2345
(4) 12345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書。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結論12345皆是。故(4)
 
No. 278
為提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減少該等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規範人身保險業應至少多久辦理本業務相關自行查核?
(1) 按週。
(2) 按月。
(3) 按季。
(4) 按年。
答:(2)
結論
為提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減少該等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規範人身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本業務相關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本業務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故(2)
 
No. 279
為提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減少該等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規範人身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本業務相關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多久辦理本業務之專案查核?
(1) 按週。
(2) 按月。
(3) 按季。
(4) 按年。
答:(3)
結論
為提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減少該等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規範人身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本業務相關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本業務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故(3)
 
No. 280
為提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減少該等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規範人身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本業務相關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本業務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幾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1) 一個月。
(2) 二個月。
(3) 三個月。
(4) 四個月。
答:(2)
結論
為提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品質及減少該等保險商品招攬不實等申訴案件,規範人身保險業應至少按月辦理本業務相關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辦理本業務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故(2)
 
No. 281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下列那一個原理訂定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1) 內部牽制原理。
(2) 內部合作原理。
(3) 內部稽核原理。
(4) 自我審查原理。
答:(1)
結論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故(1)
 
No. 282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幾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1) 一次。
(2) 二次。
(3) 四次。
(4) 十二次。
答:(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第一項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故(1)
 
No. 283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應多久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1) 按年。
(2) 按季。
(3) 按月。
(4) 按週。
答:(3)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第一項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二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按月辦理專案自行查核。故(3)
 
No. 284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之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應如何辦理查核?
(1) 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2) 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3) 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專案查核。
(4) 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答:(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故(2)
 
No. 285
內部稽核單位對於那些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A.財務;B.資產保管;C.資訊;D.精算。
(1) A
(2) AB
(3) ABC
(4) ABCD
答:(3)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結論:僅ABC。故(3)
 
No. 286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之下列那些業務單位按月辦理專案自行查核?A.開發;B. 招攬、核保;C. 理賠、精算;D. 保全、法務、投資。
(1) ABC
(2) BCD
(3) ABD
(4) ABCD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二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按月辦理專案自行查核。結論BCD。故(2)
 
No. 287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之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應多久辦理專案查核?
(1) 按年。
(2) 按季。
(3) 按月。
(4) 按週。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三款前段: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應按季辦理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故(2)
查核依「性質」可分為:定期查核 (一般查核) 和專案查核。
查核依「查核人之不同」可分為:自行查核和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之查核。
亦即,由各單位自行查核後,再由更專業的「內部稽核單位」進行「複查核」。
一般查核大多採取「定期查核」;專案查核則可依實際需要辦理。
 
No. 288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幾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1) 一個月。
(2) 二個月。
(3) 三個月。
(4) 四個月。
答:(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故(2)
 
No. 289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規定,內部稽核單位應按季辦理各單位之專案查核,並應於專案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且不得晚於每年幾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
(1) 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
(2)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3) 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
(4) 二月、五月、八月。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三款後段: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專案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不得晚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上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故(1)
註: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係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為基本法規,並做一般性之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則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特別法,乃依循基本法規,再做更細節之規範。
 
No. 290
下列關於「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專案查核作業之原則」之敘述,何者有誤?
(1) 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落實情形。
(2) 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合作及勾稽功能。
(3) 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4) 評估各業務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第四款
內部稽核單位按季辦理專案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銷售、資訊揭露、風險告知、資金運用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遵循情形,以及該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資格及教育訓練、商品適合度政策)落實情形。
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故(2)有誤
評估各項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正建議,以確保制度能持續有效執行。
評估各業務單位按月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No. 291
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機關監理之用。
(1) 格式。
(2) 內容。
(3) 期限。
(4) 以上皆是。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1
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期限,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機關監理之用。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292
依「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 申報,以供主管機關監理之用。
(1) 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
(2) 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 中央銀行。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1
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機關監理之用。故(2)
 
No. 29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業務相關統計報表,應如何報送?
(1) 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
(2) 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
(3) 向中央銀行申報。
(4) 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再由金管會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1
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機關監理之用。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涉及外匯,故其業務相關統計報表,應供中央銀行參考。
因此,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業務相關統計報表,應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再由金管會提供中央銀行參考。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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