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 第一單元 保險實務
第六章 投保實務與契約的選擇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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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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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應主動出示「人壽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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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業員在保戶填寫要保文件之前,須將有關商品條款樣、「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等事先分發給保戶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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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員得印發自製商品文宣及廣告,以協助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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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時,除出示「人壽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外,應主動出示「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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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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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應主動出示「人壽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² 業務員在保戶填寫要保文件之前,須將有關商品條款樣本、「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等事先分發給保戶閱讀,讓客戶對契約的內容、契約撤銷權的規定,以及對於書面詢問不據實填寫可能發生的後果等充分了解。
² 所有提供予要保人之銷售文件,均應由保險公司製作或經其同意,業務員不得印發自製之商品文宣及廣告。故(3)有誤。
² 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時,除出示「人壽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外,應主動出示「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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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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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務員在接受保戶要保申請前,必須提供那些資料給客戶閱讀,使他充分暸解契約的內容:甲. 商品條款樣本;乙.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丙. 商品說明書;丁. 保戶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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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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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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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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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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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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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在保戶填寫要保文件之前,須將有關「商品條款樣本」、「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商品說明書」「保戶手冊」等事先分發給保戶閱讀,讓客戶對契約的內容、契約撤銷權的規定,以及對於書面詢問不據實填寫可能發生的後果等充分了解。
結論:甲乙丙丁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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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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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是保戶申請要保前,應提供給客戶之資料?:A.條款樣本;B.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C.商品說明書;D.保單紅利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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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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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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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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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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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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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在保戶填寫要保文件之前,須將有關「商品條款樣本」、「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商品說明書」「保戶手冊」等事先分發給保戶閱讀,讓客戶對契約的內容、契約撤銷權的規定,以及對於書面詢問不據實填寫可能發生的後果等充分了解。
結論:僅ABC。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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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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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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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保書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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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保書是日後保險契約權利與務的依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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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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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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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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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也是日後保險契約權利與義務的依據基礎。
結論:(1)(2)皆對。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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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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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要保書之填寫」的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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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所填寫的個人基本資料須與其戶籍上登記資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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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所欄」係指現在住地或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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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費地址欄」係指收取保險費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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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所欄」與「收費地址欄」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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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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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客戶所填寫的個人基本資料須與其戶籍上登記資料相同。
² 「住所欄」係指現在居住地或戶籍地址。
² 「收費地址欄」係指收取保險費的地址,可填寫現住地址或便於收費之地址。
結論:「住所欄」與「收費地址欄」可能不同。故(4)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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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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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要保書之填寫須注意之事項,何者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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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所填寫的個人基本資料須與其戶籍上登記資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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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業寫出公司名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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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員的報告書要會見本人再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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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知欄上要據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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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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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之填寫須注意之事項:
² 客戶所填寫的個人基本資料須與其戶籍上登記資料相同。
² 職業填寫要確實。不能只寫出公司名稱或為公司職員,要寫上工作的內容以確認是否從事應予加費或拒保的危險工作。故(2)錯。
² 業務員的報告書要會見本人再做登記。
² 告知欄(告知書)上,要據實地把現在的健康狀態、既往症等寫出來。尤其是既往症往往會被疏忽掉,所以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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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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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未成年的小張擬投保,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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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經過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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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張可自行要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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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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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成年人不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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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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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要保人如果尚未成年,需經過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小張已婚可自行要約投保。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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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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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要保書之填寫」,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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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欄」要寫上工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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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知欄」要寫上現在的健康狀態,既往症已經痊癒者則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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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員的報告書要會見本人再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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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時,要保人尚須填寫相關之重要事項告知書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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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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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要保書「職業欄」,不能只寫公司職員或是公司名稱,要寫上工作的內容,以確認是否從事應予加費或拒保的危險工作。
² 要保書「告知欄」,要把現在的健康狀態、既往症等據實寫出來;既往症即使痊癒,仍不可忽略。故(2)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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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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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告知欄上,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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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去病歷都不必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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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寫健康狀況,既往症已痊癒的不必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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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康狀況、既往症都據實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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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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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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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要保書「告知欄」,要把現在的健康狀況、既往症等據實寫出來;既往症即使痊癒,仍不可忽略。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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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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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超微電腦製造公司從事文書處理工作,則其「職業欄」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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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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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微電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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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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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腦公司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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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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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要保書「職業欄」,不能只寫業別或公司名稱,要寫上工作的內容,以確認是否從事應予加費或拒保的危險工作。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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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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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簽名,若非該人親筆為之,則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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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屬惡意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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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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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公司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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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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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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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要保書「簽名欄」上,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或按指印」方屬有效,一旦由第三人(即使是親屬或親人)代筆簽署,不僅其意思表示自始無效,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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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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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此項書面詢問非常重要,足以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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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同時簽章認證,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得由其家屬代寫,但要註明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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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定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他人不得代寫,否則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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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同時簽章認證,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應由代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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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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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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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要保書之書面詢問,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同時簽章認證,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得由其家屬代寫,但要註明經過,填寫完成,仍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簽章,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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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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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上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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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定要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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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無法書寫,得經本人同意,由親屬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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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本人同意,得由業務員代刻印章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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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本人同意,得由業務員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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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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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要保書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簽章,一定要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簽章,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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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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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投保年齡之計算」,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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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用現實生活中常用的足歲年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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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用最近生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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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足歲年齡中未滿1年的零數,如果該零數未滿6個月(含6個月),則零數仍然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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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足歲年齡中未滿1年的零數,如果該零數已滿6個月,則按足歲年齡法加計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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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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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歲年齡法:
² 例如,小張民國60年7月1日生,則民國80年7月2日時,方滿20歲,稱之為「成年人」。
² 80年7月1日與80年7月2日,雖然僅差1天,但小張之法定年齡在80年7月1日時僅為19歲,稱之為「未成年人」。
最近生日法:類似數學中的「四捨五入」。
² 足歲年齡中未滿1年的零數,如果該零數未滿6個月(含6個月),則零數仍然不計,此結果與足歲年齡法所計者相同。
² 足歲年齡中未滿1年的零數,如果該零數已滿6個月,則按足歲年齡法加計1歲。
² 依上例,若小張於民國80年1月2日投保,雖其法定年齡為19歲,但保險年齡則依20歲計算。
² 若小張於80年1月2日投保,且未婚,雖保險年齡依20歲計算,但仍屬「未成年人」,其投保仍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結論: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年齡之計算,採用最近生日法;並非採用足歲年齡法。故(1)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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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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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7年1月9日出生之人,於民國94年7月10日投保,則保險年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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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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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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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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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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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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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齡之計算步驟:
² 日零數 = 10日 - 9日 = 1日。
² 月零數 = 7月 - 1月 = 6個月。
² 足歲 = 年差數 = 94年 - 47年 = 47年。
² 總零數 = 6個月又1日。
結論:零數已滿6個月,則按足歲年齡法加計1歲,故其保險年齡 = 47歲 + 1歲 = 48歲。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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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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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3年9月2日出生之人,於民國94年7月10日投保,則保險年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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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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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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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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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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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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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齡之計算步驟:
² 日零數 = 10日 - 2日 = 8日。
² 月零數 = 7月 - 9月 = - 2個月 = 10個月。(向年位數借1)
² 足歲 = 年差數 = ( 94年 - 1年) - 33年 = 60年。
² 總零數 = 10個月又8日。
結論:零數已滿6個月,則按足歲年齡法加計1歲,故其保險年齡 = 60歲 + 1歲 = 61歲。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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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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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3年12月2日出生之人,於民國94年1月10日投保,則保險年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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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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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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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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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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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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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齡之計算步驟:
² 日零數 = 10日 - 2日 = 8日。
² 月零數 = 1月 - 12月 = - 11個月 = 1個月。(向年位數借1)
² 足歲 = 年差數 = ( 94年 - 1年) - 33年 = 60年。
² 總零數 = 1個月又8日。
結論:零數未滿6個月,則零數不計,故其保險年齡 = 60歲。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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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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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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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收受客戶預繳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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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後,收受客戶預繳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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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保戶復效時,保險公司收受客戶清償欠繳保險費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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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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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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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是指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收受客戶預繳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的憑據。故選(1)。
² 在此時,由於保險公司尚未就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職業等加以核保,保險費可能會有增減,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稱為「相當額」。這筆錢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一般即作為第一次保險費,如果不夠繳付第一次保險費,則須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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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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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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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公司將保戶所繳保費存入銀行生息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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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收受客戶預繳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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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公司收受保戶繳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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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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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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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是指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收受客戶預繳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的憑據。故選(2)。
² 在此時,由於保險公司尚未就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職業等加以核保,保險費可能會有增減,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稱為「相當額」。這筆錢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一般即作為第一次保險費,如果不夠繳付第一次保險費,則須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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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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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收到客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後,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其保險契約之生效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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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同意承保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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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收到保險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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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溯自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繳付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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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同意承保日之次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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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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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要保人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繳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的金額時,保險契約要等到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才成立,但是保險契約成立以後,它的效力要溯自繳付日開始起算,這一點對保戶的權益與保險公司的責任相當重要,在收取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的金額時,務必對保戶詳細說明。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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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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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戶以支票繳納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之全部或部分金額時,若該支票退票或未兌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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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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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該保險契約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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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該保險契約有效,但保險公司得催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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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該保險契約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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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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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若客戶以支票繳納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之全部或部分金額時,若該支票退票或未兌現時,該保險契約不發生效力。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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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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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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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塗改,但應在塗改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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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額不得塗改,其餘可以塗改,但應在塗改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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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額及日期不得塗改,其餘可以塗改,但應在塗改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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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送金單一切記載事項皆不得塗改,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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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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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填寫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時,一切記載事項皆不得塗改,否則無效。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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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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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是互助共濟的制度,所以參加投保的人,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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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病急需保險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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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環境不良有遭遇意外可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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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體健康良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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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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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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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人身保險是互助共濟的制度,所以參加投保的人應該是身體健康良好的人。故選(3)。
² 若有身體健康情況不良,或擔任危險職業的人,以同等的保險費率參加投保,則對多數健康良好的保戶來說,那就顯得太不公平。如果不對這些高危險群的人收取較高的保費或是將其排除在外,將會使支付保險金的機率增加,進而影響保險制度的營運。因此,我們一定要加強保險契約的選擇,和慎重處理要保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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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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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壽險契約的選擇,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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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良之壽險契約將妨礙人身保險制度正常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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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險率較高的職業應收取較低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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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論身體健康情形如何,皆收取相同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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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只要由核保人員來核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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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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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選擇的重要性:
² 人身保險是互助共濟的制度,其中若有身體狀況不良,或是從事危險職業的人若收取與健康良好或從事非危險職業的人相同的保險費率,對多數健康良好或從事非危險職業的保戶來說,那就顯得太不公平。
² 如果沒有對這些人收取較高的保險費或是將其排除在外,則這些人進入被保險人的團體後,將會使未來支付保險金的機率及數目增加,進而影響到整個保險制度正常的營運。所以我們一定要加強保險契約的選擇,和慎重處理要保的案件。
結論:
1. 不良之壽險契約將妨礙人身保險制度正常的運作。故(1)為真。
2. 危險率較高的職業應收取較高之保費。故(2)錯。
3. 應依身體狀況之良窳或職業危險性之高低,收取不一樣之保費,以示公平。故(3)錯。
4. 業務員、體檢醫師、核保人員皆應做好把關的工作。故(4)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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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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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在承保新契約時,關於契約選擇的程序,可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次選擇係由下列何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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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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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體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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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核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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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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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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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在承保新契約時,關於契約選擇的程序,可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次選擇:由業務員擔任,站在第一線的業務員應儘量尋出被保險人一切內外在的危險因素,提供公司核保人員參考。故選(1)。
第二次選擇:由體檢醫師所作的選擇,大多載明於「被保險人體格檢查書」。
第三次選擇:公司核保人員依據要保文件、調查資料、體檢結果等資料,加以綜合研判,作成「承保、限制承保或不承保」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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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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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在承保新契約時,關於契約選擇的程序可分三個階段實施,下列何者並非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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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人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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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體檢醫師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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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核保人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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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全人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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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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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在承保新契約時,關於契約選擇的程序,可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次選擇:係由業務員擔任,站在第一線的業務員應儘量尋出被保險人一切內外在的危險因素,提供公司核保人員參考。
第二次選擇:由體檢醫師所作的選擇,大多載明於「被保險人體格檢查書」。
第三次選擇:公司核保人員依據要保文件、調查資料、體檢結果等資料,加以綜合研判,作成「承保、限制承保或不承保」的決定。
結論:保全人員的選擇並非契約選擇的程序之一。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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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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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人可決定是否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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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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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體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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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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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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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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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核保人員依據要保文件、調查資料、體檢結果等資料,加以綜合研判,作成「承保、限制承保或不承保」的決定。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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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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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於必要時,可在未正式承保之前,再派員對被保險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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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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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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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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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姻狀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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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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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壽險公司於必要時,可在未正式承保之前,再派員對被保險人實施生存調查。故選(1)。
² 凡屬保額較大情形可疑者,皆可派員再作一次實地調查,調查內容不外乎被保險人過去之病歷與現在之健康情況,或其家屬關係、職業環境、經濟情形等及其他特別事項。調查方式甚至可委託徵信機構,以秘密方式進行。生存調查可稱之為第四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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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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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於核保的依據是根據:甲. 業務員的報告;乙. 體檢醫師檢查報告;丙. 生存調查報告書;丁. 調查員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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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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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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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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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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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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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除了根據醫師的體檢報告書、調查員的調查報告、生存調查等方法蒐集被保險人的資料,做為核保的依據以外,業務員提供的各項報告,也是相當重要的資料。
結論:甲乙丙丁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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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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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醫師所作的選擇,大多載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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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歷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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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險人體格檢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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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康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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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保險人健康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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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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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體檢醫師所作的選擇,大多載明於「被保險人體格檢查書」。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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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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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務員在選擇客戶時要注意?甲、仔細觀察被保險人的臉色及身體狀況,必要時詳細詢問。乙、詳細詢問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工作內容。丙、被保險人的收入、地位、年齡是否與保險金額契合。丁、被保險人的家族是否有人罹患遺傳性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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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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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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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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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丁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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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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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在直接面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時候,應該確實注意以下各點,據實而正確地向公司提出報告:
² 仔細觀察被保險人的臉色及身體狀況,必要時詳細詢問,並填入要保申請書的經手人招攬報告部分。
² 具體而詳細詢問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工作內容。
² 被保險人的收入、地位、年齡是否與保險金額契合。
² 被保險人的家族是否有人罹患遺傳性重大疾病。
結論:甲乙丙丁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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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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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詳細詢問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工作內容,是下列何者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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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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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定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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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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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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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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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具體而詳細詢問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工作內容,是保險業務員的職責。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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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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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保人員依據要保文件、調查資料、體檢結果等資料,加以綜合研判,可作成下列何項之決定?甲、承保。乙、限制承保。丙、不承保。丁、減少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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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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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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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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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丁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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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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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人員依據要保文件、調查資料、體檢結果等資料,加以綜合研判,作成「承保、限制承保或不承保」的決定。
結論:僅甲乙丙。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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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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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是互助共濟的制度,為達到「公平原則」,所以在客戶投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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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須經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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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須經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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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須體檢之契約,亦無須經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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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定投保金額以上之契約,才須經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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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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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人身保險是互助共濟的制度,為達到「公平原則」,所以在客戶投保時必須經過選擇。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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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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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契約選擇的程序,依其先後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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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員選擇、體檢醫師選擇、核保人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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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業務員選擇、核保人員選擇、稽查人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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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員選擇、體檢醫師選擇、生存調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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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業務員選擇、核保人員選擇、生存調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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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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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壽險公司契約選擇的程序,依其先後應為:業務員選擇、體檢醫師選擇、核保人員選擇。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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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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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攬的過程中與保戶接觸最多、最瞭解保戶的是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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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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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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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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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體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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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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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在招攬的過程中與保戶接觸最多、最瞭解保戶的是業務員。故選(3)。
² 為了獲得良質的契約,壽險業務員應該站在第一線,儘量尋出被保險人一切內在或外在的危險因素,提供公司核保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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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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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人員對契約的選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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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上級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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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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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遵從總經理的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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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業務單位指揮,避免影響公司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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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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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核保人員對契約的選擇應依規定辦理。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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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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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務員經手的保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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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自會晤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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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親自會晤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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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親自會晤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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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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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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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壽險業務員經手的保件必須親自會晤被保險人。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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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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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中所謂的「危險」概略可分為下列那幾類?甲、身體上的危險。乙、環境上的危險。丙、道德危險。丁、財務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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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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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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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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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丙丁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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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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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危險」概略可分為下列三類:
1. 身體上的危險:
關於被保險人所患的既往症、現症、血族的死因等應予告知或聲明,必須毫無遺漏,請對方據實回答講明,尤其在可免體檢的保險,壽險業務員本身更要負責擔任選擇的工作。
2. 環境上的危險:關於被保險人現在的職業,要詳細填寫,俾使壽險公司據此以判斷其環境上的危險。
3. 道德危險:
為了避免有人藉保險,謀取不法的利益,所以有必要防止故意損傷生命或身體,以詐取保險金或醫療給付的事情發生。故除了應該注意被保險人的收入、地位、及年齡是否正確以外,更要注意其保險金額是否過大?保險金受益人是否為第三者等不自然的情形?以免在道德上有投機取巧的事情發生。
結論:僅甲乙丙。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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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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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內在或外在的危險因素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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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體上的危險、環境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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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體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財務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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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體上的危險、財務危險、意外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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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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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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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危險選擇之要素:依據被保險人內在或外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危險選擇。
身體上的危險:包括性別、年齡、遺傳、體格與體質、現症、既往之病歷。
環境上的危險:包括職業、社會地位、生活嗜好、生活環境、居住地之風土氣候環境。
道德上的危險: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或起因於一個人的不誠實、不正直之行為或企圖,故意的、積極的促使風險事故發生。
結論:被保險人內在或外在的危險因素是指身體上的危險、環境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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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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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身體上的危險」是指下列何者之既往症、現症及家族遺傳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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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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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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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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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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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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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上的危險:
關於被保險人所患的既往症、現症、血族的死因等應予告知或聲明,必須毫無遺漏,請對方據實回答講明,尤其在可免體檢的保險,壽險業務員本身更要負責擔任選擇的工作。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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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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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務員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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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金額是否過高有道德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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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保人是否有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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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益人是否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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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益人是否曾被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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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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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在直接面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時候,應該確實注意以下各點,據實而正確地向公司提出報告:
1. 仔細觀察被保險人的臉色及身體狀況,必要時詳細詢問,並填入要保申請書的經手人招攬報告部分。
2. 具體而詳細詢問被保險人的職業及工作內容。
3. 被保險人的收入、地位、年齡是否與保險金額契合,投保金額是否過高有道德危險之虞。故選(1) 。
4. 被保險人的家族是否有人罹患遺傳性重大疾病。
註:下列正確:被保險人是否有遺傳性疾病。要保人是否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否曾被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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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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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對於被保險人家族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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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增加業績,應注意家人是否已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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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注意家族中是否有人從事危險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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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注意家族中是否有人患有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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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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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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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業務員對於被保險人家族應注意家族中是否有人患有遺傳性疾病。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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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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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保險人「環境上的危險」保險公司▁,俾使保險公司據此以決定其承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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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須要求被保險人詳細填寫其職業和工作內容,並估計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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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須瞭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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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供參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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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必過問,以免觸怒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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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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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上的危險:
被保險人現在的職業,要詳細填寫,俾使壽險公司據此以判斷其環境上的危險。絕不可僅填一個「商」或「工」。如果是商界,要填明「米穀自營商」或「貿易公司經理」等。如果是工人,則要填明是「翻沙工」或「車床工」等。換言之,必須要求被保險人詳細填寫其職業和工作內容,並估計其危險,據此以決定其承保條件。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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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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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的保險金額過大,與其收入、地位不契合,或其受益人非其直系血親或配偶,通常這種不合理的情形,恐有投機取巧的事情發生,這種保險上所可能具有的危險因素,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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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體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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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環境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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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道德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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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財務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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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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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若投保的保險金額過大,與其收入、地位、及年齡不契合,或其受益人非其直系血親或配偶,通常這種不合理的情形,恐有投機取巧,藉保險謀取不法的利益的事情發生,這種保險上所可能具有的危險因素,稱之為道德上的危險。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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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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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一切內在或外在的危險因素,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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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體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財務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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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體上的危險、環境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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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體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意外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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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身體上的危險、意外上的危險、財務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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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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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被保險人一切內在或外在的危險因素,是指身體上的危險、環境上的危險、道德上的危險。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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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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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體檢保險契約,因為經過壽險公司指定之體檢醫師對被保險人從事醫務診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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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診查出的症狀必須告知,其餘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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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不告知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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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沒有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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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仍須對體檢醫師的詢問詳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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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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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體檢醫師無法對被保險人從事全面性地醫務診查,因此仍須對體檢醫師的詢問詳細告知。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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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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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對保戶實施身體檢查,係由壽險公司體檢醫師擔任,此處體檢醫師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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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聘任的專科醫師和公立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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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公司聘任的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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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公立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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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聘任的專科醫師和外界的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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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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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通常對保戶實施身體檢查,係由壽險公司體檢醫師擔任,此處體檢醫師係指公司聘任的專科醫師和外界的特約醫師。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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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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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使保戶感到不便,同時也不讓醫師徒勞往返,必須嚴守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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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體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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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醫療洽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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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存調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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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應嚴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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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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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體檢的時間,應注意的事項:
² 事前調查保戶方便的時間和醫師的空閒時間,雙方力求配合,使體檢能順利進行。
² 為了不使保戶感到不便,同時也不讓醫師徒勞往返,必須嚴守排定的體檢時間。故選(1)。
² 一般須體檢保險單責任開始之時期,通常是第一次保險費單收費入帳及體檢合格兩個手續辦理完畢之時間,所以業務員應力求兩者在時間上之配合。
² 體檢時,壽險業務員儘量避免在旁做出妨礙體檢的言語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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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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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是實施體檢時壽險業務員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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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認被保險人已投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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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勸請被保險人正確答覆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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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絕對保守在職務上所得知有關保戶身家上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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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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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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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體檢時的注意事項:
² 首先要注意並確認被保險人已投保之金額,根據其已投保之保險金額之合計額,其體檢的內容亦不相同。
² 壽險業務員應勸請被保險人正確答覆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
² 壽險業務員應絕對保守在職務上所得知有關保戶身家上的秘密。
² 在被保險人體檢時,壽險業務員力求迴避,不要坐在當場。
²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額甚高,過去未能承保或過去有增加其他條件不承保的情況時,業務員應洽請經驗比較豐富的公司專任醫師和特約醫師去擔任體檢工作,以求確實。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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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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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體檢時應注意的事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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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注意並確認被保險人已投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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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要在被保險人的面前,向體檢醫師探詢體檢的內容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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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絕對保守在職務上所得知有關保戶身家上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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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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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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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體檢時的注意事項:
² 首先要注意並確認被保險人已投保之金額,根據其已投保之保險金額之合計額,其體檢的內容亦不相同。
² 壽險業務員應勸請被保險人正確答覆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
² 壽險業務員應絕對保守在職務上所得知有關保戶身家上的秘密。
² 在被保險人體檢時,壽險業務員力求迴避,不要坐在當場,也不要在被保險人的面前,向體檢醫師探詢體檢的內容和結果。
²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額甚高,過去未能承保或過去有增加其他條件不承保的情況時,業務員應洽請經驗比較豐富的公司專任醫師和特約醫師去擔任體檢工作,以求確實。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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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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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壽險業務員應勸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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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確答覆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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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避隱疾,以免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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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問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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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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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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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在實施體檢時,壽險業務員應勸請被保險人正確答覆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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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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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險人實施體檢時,壽險業務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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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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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動向體檢醫師探詢體檢的內容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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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力求迴避,不要坐在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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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過去之經驗,幫助被保險人答詢或更改不利於被保險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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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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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為避免妨害體檢的進行,在被保險人體檢時,壽險業務員應力求迴避,不要坐在當場,也不要在被保險人面前,向體檢醫師探詢體檢的內容和結果。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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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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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務員應於事前調查保戶和醫師的 ▁,雙方力求配合,使體檢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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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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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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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便的時間或空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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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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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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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壽險業務員應於事前調查保戶方便的時間和醫師的空閒時間,雙方力求配合,使體檢能順利進行。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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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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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對保戶實施體檢,其對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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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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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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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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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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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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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壽險公司對保戶實施體檢,其對象是被保險人。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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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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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親自填寫要保書,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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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境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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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道德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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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體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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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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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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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被保險人親自填寫要保書,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之道德上的危險。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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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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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選擇中身體上的危險乃指被保險人所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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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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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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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族遺傳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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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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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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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上的危險:
對於被保險人所患的既往症、現症、家族遺傳病史等應予告知或聲明,業務員必須請要、被保險人據實回答說明,尤其在可免體檢的保險,壽險業務員更要負責擔任初步選擇的工作。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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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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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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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金額不同則體檢項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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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體檢時業務員應避免做出妨礙體檢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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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員必要時可協助被保險人隱瞞既往症,以利核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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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業務員必須親自會晤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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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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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保險金額合計總額的高低不同,其體檢的內容亦會有所不同。故(1)對。
² 體檢時,業務員應儘量避免在旁做出妨礙體檢之言語和行動。故(2)對。
² 業務員應勸請被保險人正確答覆體檢醫師所提出之詢問,不得協助被保險人隱瞞既往症,以利核保通過。要知道要、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的義務時,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契約,而業務員如果有妨害或協助要、被保險人隱匿告知的情形,也可能構成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而受到處分。故(3)錯誤。
² 業務員經手的保件必須親自會晤被保險人。故(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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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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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起,保險業應依金管會發布之「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辦理保險費收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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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97年1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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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國98年7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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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國99年1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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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國99年7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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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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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來屢有發生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收取保險費後未交付送金單或收據、或濫用送金單或收據等情事,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是對於現行保險業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之作法及保險業授權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代理人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之控管,實有予以規範之必要,爰訂定「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該應注意事項計14條條文,內容重點如下:
² 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或授權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
² 明定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保險費之金額上限。
² 保險業應規定代收保險費之繳回期限。
² 明定送金單或收據印製、領取、使用及控管等相關規定。
² 保險業應訂定收取客票之相關內部規定,及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客票時,保險業應抽樣通知保戶其繳費情況。
² 保險業應建立提供保戶查詢繳費情形之機制,並應於送金單或收據及保險單上註明查詢方式。
結論:民國99年7月 1 日,保險業應依金管會發布之「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辦理保險費收取之相關規定。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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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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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收取保戶以現金或支票繳納保險費時,保險業應同時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予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上並應載明收費時間,至少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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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月、日、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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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月、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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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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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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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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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據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一項之規定︰保險業收取保戶以現金或支票繳納保險費時,保險業應同時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予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上並應載明收費時間,至少包含年、月、日、時。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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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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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中,所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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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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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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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代理人所屬保險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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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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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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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二項︰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負授權人之責任。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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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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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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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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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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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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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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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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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3條︰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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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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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時,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超過該數額者,應以何種方式繳納。且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不得以拆單或分單等方式來規避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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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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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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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卡、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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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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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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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時,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超過該數額者,應以劃撥、匯款、信用卡、支票等其他方式繳納。且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不得以拆單或分單等方式來規避本點規定。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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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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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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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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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之金額超過上限者,應以劃撥、匯款、信用卡、支票等其他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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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不得以拆單或分單等方式來規避代收現金保險費金額上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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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管機關應規定代收保險費之繳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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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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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故(1)對。
² 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之金額超過上限者,應以劃撥、匯款、信用卡、支票等其他方式繳納。故(2)對。
²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不得以拆單或分單等方式來規避代收現金保險費金額上限之規定。故(3)對。
²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4條︰保險業應規定代收保險費之繳回期限,如有延誤繳回之情形者,應要求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出具報告敘明原因,保險業並應主動加以了解及為積極適當之處理。故(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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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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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係屬保險業印製送金單或收據之適當控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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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連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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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式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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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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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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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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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5條第一項之規定︰保險業印製送金單或收據應設定連續編號,並應輔以相關控管措施,例如:一式多聯、給予送金單或收據一定時間之使用期限等方式,以利控管。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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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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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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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對於送金單或收據訂有使用期限者,應對已逾使用期限之送金單或收據予以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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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有保戶繳費後收到已逾使用期限之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對該保戶依法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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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於送金單或收據上增列相關警語等內容,不得有增加保戶責任、或將舉證責任、或其他不利益轉由保戶承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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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應限制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取送金單或收據之份數,且應親自簽收,不得委由他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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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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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7條︰保險業對於送金單或收據訂有使用期限者,應要求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將已逾使用期限之送金單或收據,於規定時間內繳回控管單位進行清點。如保戶於繳費後收到已逾使用期限之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仍應對該保戶依法負其責任。故(1)對;(2)錯誤。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5條第二項︰保險業如於送金單或收據上增列相關警語或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有增加保戶責任、或將舉證責任、或其他不利益轉由保戶承擔之情形。故(3)對。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6條︰保險業應限制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取送金單或收據之份數,且應親自簽收,不得委由他人代領。故(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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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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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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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或收據時,保險業應要求其口頭說明遺失或毀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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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戶於繳費後收到之送金單或收據係為已遺失或毀損者,保險業對該保戶依法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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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或收據,尚未說明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者,保險業得酌情減少發給新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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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或收據,尚未說明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者,保險業不得再發給新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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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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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8條︰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或收據時,保險業應要求其說明遺失或毀損之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若保戶於繳費後收到之送金單或收據係為已遺失或毀損者,保險業仍應對該保戶依法負其責任。故(1)(2)皆錯。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9條︰保險業對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未將所領取之逾期送金單或收據繳回,或遺失、毀損送金單或收據尚未說明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者,保險業不得再發給新單據。故(3)錯;(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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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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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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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內部相關單位應確實核對送金單或收據所載金額是否等於入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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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內部相關單位應將送金單或收據、保險契約與要保書等契約相關文件於一定期間內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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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應設置送金單或收據領用之管理系統或機制、定期產生相關控管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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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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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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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0條︰保險業內部相關單位應確實核對送金單或收據所載金額是否等於入帳金額,並將送金單或收據、保險契約與要保書等契約相關文件於一定期間內歸檔備查。故(1)(2)皆正確。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1條第一項︰保險業應設置送金單或收據領用之管理系統或機制、定期產生相關控管報表,並定期清查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用送金單或收據之使用情形。故(3)正確。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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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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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險費者,應訂定收取以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相關內部規定,且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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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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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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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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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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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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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2條第一項︰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險費者,應訂定收取以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相關內部規定,且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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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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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時,保險業應於何時抽樣選取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繳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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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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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次月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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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次月十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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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次月二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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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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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2條第二項︰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保險業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單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繳保險費金額。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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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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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時,保險業應抽樣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聯繫保戶,通知其繳費情況,此項抽樣選取之比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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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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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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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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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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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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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2條第二項︰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保險業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單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繳保險費金額。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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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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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時,保險業應抽樣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聯繫保戶,通知其繳費情況,此項抽樣件數不得低於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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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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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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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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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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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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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2條第二項︰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保險業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單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繳保險費金額。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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