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第2-2章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201-306)

人身保險 第二單元 保險法規
第二章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No. 201
小明投保1000萬的傷害保險 , 嗣後因意外十手指缺失領取800萬的殘廢保險金,又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以致雙目失明, 則小明可以再領取多少保險金?
(1) 800 萬。
(2) 500 萬。
(3) 200 萬。
(4) 1000 萬。
答:(3)
²  第一次:雙手十指均缺失者,屬第3級,給付保險金額之80 %,故小明領取800萬的殘廢保險金。
²  第二次:雙目失明,屬第1級,給付保險金額之100 %,故小明可領取200  (1000 - 800的殘廢保險金。(3)
法令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三項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No. 202
某甲投保傷害險100萬,於投保四個月後因意外事故造成右足五趾缺失,獲得40萬理賠金,但又在二個月後發生左足五趾缺失,請問此時某甲可可獲得多少理賠金?
(1) 35 萬。
(2) 40 萬。
(3) 20 萬。
(4) 15 萬。
答:(3)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²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屬第7級,給付保險金額之40 %,故某甲可領取40萬。
²  右足五趾缺失 + 左足五趾缺失 =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屬第5級,給付保險金額之60 %,故某甲可領取60萬。
結論某甲可再領取60 - 40 = 20 (3)

No. 203
若某乙投保100萬傷害險,因意外引起致右手腕關結以下機能永久喪失,領取保險金50萬元,於保險契約到期前5個月,又發生意外導致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則可再領多少保險金?
(1) 50 萬。
(2) 20 萬。
(3) 30 萬。
(4) 70 萬。
答:(1)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一次意外:
²  右手腕關結以下機能永久喪失者,屬第6級,給付保險金額之50 %,故某乙已領取50萬。
第二次意外:
²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屬第5級,給付保險金額之60 %,故某乙可領取60萬。
²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屬第7級,給付保險金額之40 %,故某乙可領取40萬。
²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故某乙可領取60 + 40 = 100萬。
結論某乙可再領取金額 = 100 (第二次意外可領取金額) - 50 (第一次意外已領取金額) = 50 (1)

No. 204
投保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一目失明者,可領取保險金額之:
(1) 35 %
(2) 30 %
(3) 40 %
(4) 25 %
答:(3)
結論一目失明者,屬第7級,給付保險金額之40 %(3)

No. 205
阿華投保1000萬元的傷害保險,嗣後因意外一目失明領取400萬元的殘廢保險金,阿華若於保險期間終了前發生意外身故死亡,則其受益人可領取多少金額的身故保險金?
(1) 600萬元。
(2) 500萬元。
(3) 1000萬元。
(4) 不得領取。
答:(3)
²  一目失明者,屬第7級,給付保險金額之40 %
²  身故保險金與殘廢保險金,係分別各自給付。故被保險人身故所需給付之死亡保險金與過去曾經給付過多少殘廢保險金「無關」,因此,阿華受益人可領取1000死亡保險金。(3)

No. 206
機能永久喪失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多久期間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1) 六個月。
(2) 九個月。
(3) 一年。
(4) 二年。
答:(1)
結論
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1)

No. 207
傷害保險契約約定原則自意外傷害發生後幾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相關費用保險公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1) 30 日。
(2) 60 日。
(3) 90 日。
(4) 180 日。
答:(4)
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一般以附加條款方式處理,分成實支實付型、與日額型 2 種。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就該傷害加以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故(4)

No. 208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給付,每次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幾日?
(1) 30 日。
(2) 60 日。
(3) 90 日。
(4) 180 日。
答:(3)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日額型)
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²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3)

No. 209
依個人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規定,附加日額給付醫療保險金之傷害保險,其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
(1) 150 日。
(2) 120 日。
(3) 90 日。
(4) 60 日。
答:(3)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日額型)
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²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3)

No. 210
下列何者非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之文件?
(1) 殘廢診斷書。
(2) 保險金申請書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3) 保險單或其謄本。
(4)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答:(4)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6條第一項: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²  保險金申請書。
²  保險單或其謄本。
²  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²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結論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並非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之文件。故(4)為非

No. 211
李四投保600萬附加醫療保險特約之傷害保險後,因保險事故住院治療,保險公司給付10萬的醫療保險金,五個月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李四不幸車禍身故,請問,保險公司此時需給付多少死亡保險金?
(1) 590萬。
(2) 600萬。
(3) 610萬。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
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係以附加條款方式處理,因此,傷害醫療保險金與死亡保險金,係分別各自給付。故被保險人身故所需給付之死亡保險金與過去曾經給付過多少傷害醫療保險金「無關」,因此,保險公司需給付600死亡保險金。(2)

No. 212
張三投保500萬元附加醫療保險特約之傷害保險,嗣後張三因保險事故住院治療,保險公司給付20萬元的醫療保險金;結果在保險期間終了前一個月,張三因意外車禍喪生,保險公司須給付多少死亡保險金?
(1) 500萬。
(2) 480萬。
(3) 不賠。
(4) 以上皆非。
答:(1)
結論
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係以附加條款方式處理,因此,傷害醫療保險金與死亡保險金,係分別各自給付。故被保險人身故所需給付之死亡保險金與過去曾經給付過多少傷害醫療保險金「無關」,因此,保險公司需給付500死亡保險金。(1)

No. 213
個人傷害保險與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規定,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
(1) 可由保險人指定。
(2) 限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得指定或變更。
(3) 可由要保人指定。
(4) 以上皆可。
答:(2)
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721條之規定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及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2)

No. 214
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
(1) 殘廢及身故保險金的给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 身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殘廢保險金沒有限制。
(3) 殘廢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身故保險金沒有限制。
(4) 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给付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答:(1)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6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保險公司之給付總金額 (包含殘廢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1)

No. 215
傷害保險的保險給付:
(1) 殘廢及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 身故保險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殘廢保險金沒有限制。
(3) 殘廢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身故保險金沒有限制。
(4) 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答:(4)
結論
殘廢保險金與死亡保險金,係分別各自給付;且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保險金額為100萬元,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分別發生殘廢保險金應給付事故及死亡保險金應給付事故,則最高可領取200萬元 (其中,殘廢保險金最高100萬元;死亡保險金最高100萬元)(4)

五、傷害保險之危險估計
No. 216
意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常隨被保險人的  而有所不同。
(1) 職業。
(2) 年齡。
(3) 性別。
(4) 健康狀況。
答:(1)
結論意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常隨被保險人的職業而有所不同。(1)

No. 217
投保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
(1) 即時。
(2) 知悉後一個月內。
(3) 知悉後十日內。
(4) 不必。
答:(1)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一項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1)

No. 218
傷害保險係按保險人職業或職務之危險性計算保費,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致危險有增減時,下列何人應通知保險人以調整保險費?A. 要保人;B. 保險人;C. 被保險人;D. 受益人。
(1) AB
(2) AC
(3) AD
(4) CD
答:(2)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一項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結論:僅A C。故(2)

No. 219
傷害保險之危險估計係按被保險人,下列何者之不同作為主要的依據?A. 薪資;B. 性別;C. 職業;D. 工作環境。
(1) AB
(2) AC
(3) AD
(4) CD
答:(4)
結論傷害保險之危險估計係按被保險人:C職業;D工作環境,之不同作為主要的依據。(4)

No. 220
被保險人因轉換工作使職業危險增加,但仍在承保範圍內時,若要保人未向保險公司提出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
(1) 依原投保金額理賠。
(2) 不予理賠。
(3) 補足保費差額後理賠原保險金額。
(4) 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答:(4)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四項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結論
被保險人之變更職業或職務雖使危險增加,但仍屬可承保之危險,則於危險發生前,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之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若要保人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於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例理賠 (4)

No. 221
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重估其危險變動的程度:
(1) 主張契約無效。
(2) 增加保險金額。
(3) 解除契約。
(4) 重訂保險費。
答:(4)
結論
被保險人之變更職業或職務雖使危險增加,但仍屬可承保之危險,則於危險發生前,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之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4)

No. 222
某甲購買傷害險時任職於國中教師,二年後轉任救生員一職,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發生意外事故致死,則保險公司在傷害險部份:
(1) 依原投保金額理賠。
(2) 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3) 補足保費差額後理賠原保險金額。
(4) 不予理賠。
答:(2)
結論
被保險人之變更職業或職務雖使危險增加,但仍屬可承保之危險,則於危險發生前,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之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若要保人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於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例負其給付責任(2)

No. 223
被保險人投傷害保險後,其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保險公司「拒保範圍」內者,保險公司:
(1) 應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3) 酌給付保險金之二分之一。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
被保險人因其職業或職務變更所增加之危險屬保險人拒絕承保之範圍者,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若在未通知前危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不負給付責任)(2)

No. 224
在傷害險除外責任中,若受益人其中之一故意至被保人於死者,則其他受益人是否能申請保險金?
(1) 不得申領保險金。
(2) 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3) 得申領一半之保險金。
(4) 得申領部分保險金。
答:(2)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8
²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²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結論
在傷害險除外責任中,若受益人其中之一故意至被保人於死者,保險公司對其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2)

No. 225
吳七以本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死亡保險一百萬元,並附加傷害保險附約二百萬元,嗣後吳七因酗酒 (超過標準酒精濃度值駕車不慎肇事致死,並經檢警單位調查並無自殺情事,則保險公司應:
(1) 全部不予理賠。
(2) 全部理賠。
(3) 只給付終身保險死亡保險金100萬。
(4) 只給付傷害保險。
答:(3)
²  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一項第三款: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對於傷害保險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²  但吳七對於壽險部分並無自殺等除外不保情事,因此,終身死亡保險部分保險公司仍應予理賠
²  故保險公司應只給付終身保險死亡保險金100。故(3)

No. 226
要保人「謀害被保險人致殘廢者」,則保險公司:
(1)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仍給付保險金。
(3) 酌情給付部分保險金。
(4) 依法院之判決。
答:(2)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
被保險人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故(2)
結論
²  被保險人「本身」的故意行為,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²  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²  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No. 227
傷害險中若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殘廢,則保險公司:
(1) 不予理賠。
(2) 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3) 退還保費。
(4) 仍給付保險金。
答:(4)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
被保險人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故(4)
立法旨意:要保人故意至被保險人於殘廢,若不予理賠,則顯然對於被保險人並不公平,故保險公司仍應給付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但若「致死」則不予理賠;因為該死亡理賠金,可能由加害人 (要保人為遺產繼承人獲得。

No. 228
下列何者非屬於傷害保險之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事故。
(2)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答:(1)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7條第一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²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²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²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²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²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結論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事故非屬於傷害保險之除外責任。(1)為非

No. 229
被保險人在傷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多久期限內仍未尋獲,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 五年。
(2) 二年。
(3) 一年。
(4) 六個月。
答:(3)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4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3)

No. 230
傷害保險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應:
(1) 退還。
(2) 酌情退還。
(3) 不退還。
(4) 公司與保戶協調所收受之保險費。
答:(3)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9: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保險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3)

No. 231
旅行平安保險與傷害保險,下列何者不同?
(1) 保險期間之延長。
(2) 承保期間之計算。
(3) 承保事故之不同。
(4) 以上皆非。
答:(1)
²  旅行平安險為傷害保險之一種,其承保事故與一般傷害保險相同,係指被保險人於旅行平安保險單規定之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之契約。
²  旅行平安險與傷害保險的不同,僅有保險期間之延長,由於被保險人所搭乘之交通工具,經常非係其所得控制,因此交通工具延遲所生之事故,性質上為不可抗力,不應將損失諉由被保險人負擔,故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第4條第一項乃有延長保險時間之規定。(1)
²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一項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²  除「保險期間之延長」外,旅行平安險其餘規定與傷害保險相同,因此,除保單上另有規定或性質上為旅行平安險所特有者外,其餘事項,自應與傷害保險為同一之解釋。

No. 232
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險期間為:
(1) 以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日至意外事故發生日止。
(2) 以保單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終日午夜十二時。
(3) 以保單所載日時為準。
(4) 以上皆非。
答:(3)
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第3: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3)

No. 233
依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第三條規定,保險期間由何時開始起算?
(1) 保單所載時日之午夜 12 點。
(2) 保單所載時日之中原標準時間。
(3) 保單所載時日之格林威治時間。
(4) 所依據之時區,得由契約雙方於要保書自由約定。
答:(4)
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第3 (95.8.10修正前條文)
²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時日為準。
²  前項保險單上所載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註:基於旅行平安保險單上記載日時所依據之時區,得由契約雙方於要保書自由約定,爰刪除第二項條文約定。故(4)

 ) 保險時間之延長
No. 234
旅行平安險在下列何種情況下不可以延長保險期間?
(1) 被保人具有乘客身份。
(2) 搭乘之交通工具領有載客執照。
(3) 該交通工其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
(4) 被保人因睡過頭趕不上該交通工具。
答:(4)
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第4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結論被保人因睡過頭趕不上該交通工具情況下,不可以延長保險期間。故(4)不可

No. 235
旅行平安保險:
(1) 不需要體檢。
(2) 所販賣的對象以實際從事旅遊的國內外旅客為限。
(3) 單獨出單。
(4) 以上皆是。
答:(4)
結論以上皆是(4)

No. 236
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
(1) 依事故比例退還部分保險費。
(2) 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3) 僅退還所收保險費。
(4) 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答:(4)
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第10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保險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4)

No. 237
下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所定義之名詞,何者正確?
(1) 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經罹患疾病,並延續至契約生效後仍存在者。
(2) 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3) 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包含國術館、民俗療法。
(4) 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答:(4)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2
²  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²  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²  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²  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²  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4)正確

No. 238
若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至國術館接骨,依照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當中的規定,可否理賠?
(1) 可。
(2) 不可。
(3) 依照個案處理。
(4) 示範條款當中未有明確規定。
答:(2)
結論:國術館並非登記合格的醫院,依規定不可理賠。故(2)
 
No. 239
若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採取民俗療法治療者,依照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當中的的規定,可否理賠?
(1) 可。
(2) 不可。
(3) 依照個案處理。
(4) 示範條款當中未有明確規定。
答:(2)
結論民俗療法並非登記合格的醫院,依規定不可理賠。故(2)

No. 240
「住院醫療費用」之各項醫療保險金中,所謂「視為一次住院」係指同一事故出院後幾日內,再次住院?
(1) 14 日。
(2) 90 日。
(3) 60 日。
(4) 30 日。
答:(1)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日額型第6條;實支實付型第9)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1)

No. 241
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除外責任有?A.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B.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C.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4)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1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²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²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²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結論ABC皆是。故(4)

No. 242
下列哪些事由屬於健康保險當中除外的事項?
(1) 違反公序良俗。
(2) 戰爭。
(3) 外觀可見的天生畸形。
(4) 酒後駕車。
答:(3)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外觀可見的天生畸形而住院診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故(3)屬於

No. 243
下列何者不是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規定的除外責任?
(1) 葡萄胎。
(2) 外觀可見的天生畸形。
(3) 人工受孕。
(4) 健康檢查。
答:(1)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1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外觀可見的天生畸形為除外責任。
依據同條第五款之規定:健康檢查為除外責任。
依據同條第七款之規定: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為除外責任。
結論葡萄胎除外責任。故(1)不是

No. 244
下列何者不為住院醫療保險單的除外責任?
(1) 不孕症。
(2) 酒後駕車。
(3) 健康檢查。
(4) 非醫療行為必要的剖腹產。
答:(2)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1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健康檢查為除外責任。
依據同條第六款之規定:健康檢查為除外責任。
依據同條第七款之規定:非醫療行為必要的剖腹產為除外責任。
結論酒後駕車除外責任。故(2)不是

No. 245
下列何者不是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除外責任?A. 葡萄胎;B. 前置胎盤;C. 子癇症。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4)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1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為除外責任。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A. 葡萄胎;B. 前置胎盤;C. 子癇症。
結論ABC皆不是除外責任。故(4)

No. 246
下列何者為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除外責任?
(1) 前置胎盤。
(2) 子宮外孕。
(3)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4) 胎位不正必要之剖腹產。
答:(3)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規定: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為除外責任。故(3)

No. 247
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保險公司可否理賠?
(1) 仍應理賠。
(2) 不予給付保險金。
(3) 依照個案處理。
(4) 示範條款當中未有明確規定。
答:(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0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保險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故(2)

No. 248
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保險公司可否理賠?
(1) 只要有住院的事實,保險公司就會依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
(2) 不予給付保險金。
(3) 依照個案處理。
(4) 示範條款當中未有明確規定。
答:(1)
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保險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日額型:屬於定額給付,只要有住院的事實,保險公司就會依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故(1)

No. 249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規定該契約為:
(1) 不保證續保。
(2) 視被保險人前一年度理賠經驗而定。
(3) 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續保。
(4) 保證續保。
答:(4)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一項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4)

No. 250
「住院醫療費用」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1) 由要保人於訂約時指定。
(2) 為被保險人本人。
(3) 由被保險人指定。
(4) 視保險公司態度。
答:(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7條第一項: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2)

No. 251
年金保險依給付開始期間不同分為?A. 即期年金;B. 遞延年金;C. 變額年金;D. 保證金額年金。
(1) AB
(2) AC
(3) AD
(4) CD
答:(1)
年金保險依給付開始的時間不同分為:A即期年金;B遞延年金。(1)
即期年金保險
為保險費躉繳(即一次繳清),最快於契約生效後,即可進入年金給付期間。
遞延年金保險
係指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終了後或經過一定的期間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的年齡,才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者稱之。

No. 252
年金保險的保費一次繳清後,保險公司立即開始給付年金者稱為:
(1) 付清年金。
(2) 即期年金。
(3) 遞延年金。
(4) 躉繳年金。
答:(2)
結論年金保險的保費一次繳清後,保險公司立即開始給付年金者稱為:即期年金(2)

No. 253
年金保險契約訂立後,須經過一定年數,或被保險人達到一定年齡後,保險人開始給付之年金保險,稱為:
(1) 即期年金保險。
(2) 遞延年金保險。
(3) 連生年金保險。
(4) 變額年金保險。
答:(2)
結論
遞延年金保險,係指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終了後或經過一定的期間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的年齡,才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者稱之。(2)

No. 254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稱為:
(1) 確定期間。
(2) 不變期間。
(3) 保證期間。
(4) 展延期間。
答:(3)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一項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故(3)

No. 255
年金保險中,不論被險保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金額的年金保險稱為:
(1) 保證期間年金保險。
(2) 保證金額年金保險。
(3) 即期年金保險。
(4) 遞延年金保險。
答:(2)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二項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結論不論被險保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金額的年金保險,稱為保證金額年金保險(2)

No. 256
年金保險中,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條件及期間,分期給付之金額稱為:
(1) 年準備額。
(2) 年金餘額。
(3) 年金金額。
(4) 年金責任額。
答:(3)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三項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故(3)

No. 257
保證期間之年金保險中,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稱為:
(1) 年金金額。
(2) 年金保額。
(3)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4) 生存年金金額。
答:(3)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四項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故(3)

No. 258
被保險人於契約約定期間仍生存,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的金額,稱為:
(1) 保單價值準備金。
(2) 未支領年金額。
(3) 生存年金金額。
(4) 保證金額。
答:(3)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五項
本契約所稱「生存年金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間內仍生存時,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3)

No. 259
年金保險若含有「保證期間」,該部分年金性質,係屬:
(1) 確定年金。
(2) 生存年金。
(3) 不確定年金。
(4) 以上皆非。
答:(1)
生存年金
所謂生存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作為年金支付的條件,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後即停止支付,其年金支付期間或支付金額,無法事先確定,每一被保險人的給付期間因其壽命長短而異,亦稱為終身年金。
確定年金
所謂確定年金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一定給付要件時,其年金支付期間或支付金額事先可確定者而言,例如,支付1年或15年或支付100萬元或支付500萬元等,而與人的生存與否無關聯,即約定在一特定期間內或一特定金額內支付年金給付金額,若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則可由指定受益人繼續領取其餘額到確定屆滿期間或金額為止,例如,保證期間年金保險或保證金額年金保險等即是。
結論年金保險若含有「保證期間」,因其年金支付期間事先可確定,故該部分年金性質,係屬確定年金(1)

No. 260
年金契約可含有下列何種保證給付?
(1) 保證期間。
(2) 保證金額。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年金契約可含有下列二種保證給付:保證期間及保證金額。(1)(2)皆是(3)

No. 261
在年金保險中若保險公司已預收保費,但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則保險公司應:
(1) 無息退還保費。
(2) 加計利息後退還保費。
(3) 不退保費。
(4) 以上皆非。
答:(1)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條第二項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1)
立法旨意
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為生存,不論是即期年金保險或遞延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交付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無保險實益;因此,規定應無息返還所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免保戶遭受損失。

No. 262
保險公司對即期年金應負的保險責任由何時開始?
(1)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2) 要保人交付保費。
(3)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繳付全部保費。
(4)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繳付一半之保費。
答:(3)
結論即期年金保險因係躉繳保費,所以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溯自要保人交付全部保險費時開始生效。(3)

No. 263
保險公司自預收年金保費之後幾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1) 30日。
(2) 5日。
(3) 15日。
(4) 10日。
答:(3)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條第三項
保險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3)

No. 264
遞延年金保險,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依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得:
(1) 解除契約。
(2) 終止契約。
(3) 減少年金金額。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法第117條第二項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 (註:即指遞延年金),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所規定之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故(3)

No. 265
遞延年金保險,如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依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得:
(1) 解除契約。
(2) 終止契約。
(3) 減少年金金額。
(4) 以上皆非。
答:(3)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二項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三十日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翌日起按第十三條規定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減少年金金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故(3)

四、契約撤銷權
No. 266
年金保險契約規定要保人於保單送達幾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1) 10日。
(2) 15日。
(3) 20日。
(4) 30日。
答:(1)
個人即期及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一項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1)

No. 267
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依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其撤銷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達到達之  ,起生效。
(1) 翌日零時。
(2) 翌日12時。
(3) 當日零時。
(4) 以上皆非。
答:(1)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
²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²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1)

No. 268
年金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幾個月時加算一歲?
(1) 3 個月。
(2) 5 個月。
(3) 6 個月。
(4) 9 個月。
答:(3)
個人即期及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5條第一項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 1 歲。(3)

No. 269
年金保險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保險公司短發年金金額時,保險公司應:
(1) 計算實付年金及應付年金之差額,並於下次給付年金時一次補足。
(2) 退還差額保費。
(3) 請要保人來解除部分契約。
(4) 不予理會。
答:(1)
個人即期及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5條第二項第二款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保險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保險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1)

No. 270
下列何種年金保險,於年金開始給付後,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
(1) 遞延年金保險。
(2) 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
(3) 確定年金。
(4) 以上皆非。
答:(1)
結論:依保險法第135-4但書規定,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後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1)
立法旨意因為年金保險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年金開始給付後如容許要保人解約領回解約金或辦理保險單借款,當被保險人健康情形不佳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為免因被保險人死亡喪失領取年金權益而遭受損失,必然會藉由解約或保險單借款領回一部份金額,造成逆選擇之情況,影響保險公司之健全經營。因此必須加以限制。但是含「保證給付」年金保險,例如,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確定年金等除外。

No. 271
遞延年金保險,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可以辦理:A. 解約;B. 保單借款;C. 撤銷契約。
(1) A
(2) AB
(3) AC
(4) ABC
答:(2)
²  為避免造成逆選擇之情況,影響保險公司之健全經營,保險法第135-4條但書規定,遞延年金開始給付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²  但在年金開始給付,遞延年金保險可以辦理:解約或保單借款。僅AB為是。(2)

No. 272
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保險公司:
(1) 應繼續給付年金。
(2) 除保險部分外,無繼續給付年金之責任。
(3) 僅給付生存年金。
(4) 應返還已繳保險費。
答:(4)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返還已繳保險費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故(4)

No. 273
年金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且經法院宣告判決確定死亡者保險公司:
(1) 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2) 退還未到期保費。
(3) 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4) 以上皆非。
答:(1)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二項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故(1)

No. 274
年金開始給付後,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保險公司:
(1) 除保證部分外,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2) 應繼續給付年金。
(3) 僅給付生存年金。
(4) 應退還已繳保費。
答:(1)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二項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保險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故(1)

No. 275
即期年金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後發現生還者,保險公司:
(1) 依約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中間未付年金。
(2) 因契約已消滅,不再給付年金。
(3) 依約繼續給付年金,不補足中間未付年金。
(4) 宣告死亡後兩年內發現生還者始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中間未付年金。
答:(1)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二項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故(1)
 
No. 276
即期年金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後發現生還者,保險公司:
(1) 依約繼續給付年金,但不補足中間未付年金。
(2) 依約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中間未付年金。
(3) 因契約已消滅,不再給付年金。
(4) 宣告死亡後兩年內發現生還者始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中間未付年金。
答:(2)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二項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故(2)

No. 277
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  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生存證明之文件。
(1) 每年。
(2) 每季。
(3) 每月。
(4) 每半年。
答:(1)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0條第一項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1)

No. 278
含保證給付年金保險之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年金部分:
(1) 保險人得主動提前給付。
(2) 不得申請提前給付。
(3) 受益人得申請貼現提前給付。
(4) 要保人得申請貼現提前給付。
答:(3)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0條第二項
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依條款約定辦理。(3)

No. 279
年金保險被保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檢具之文件,何者為非?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3) 受益人身分證明。
(4) 要保人身分證明。
答:(4)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0條第三項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²  保險單或其謄本。
²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²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結論要保人身分證明非屬應檢具之文件。故(4)為非

No. 280
年金保險被保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檢具之文件?A. 保險單或其謄本;B.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C. 受益人身分證明;D. 要保人身分證明。
(1) ABC
(2) ABCD
(3) ABD
(4) BCD
答:(1)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0條第三項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²  保險單或其謄本。
²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²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結論:僅ABC(1)


No. 281
保險公司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  加計利息給付。
(1) 保單分紅利率。
(2) 年利一分。
(3) 保單借款利率。
(4) 保單預定利率。
答:(2)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0條第四項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2)

No. 282
遞延年金保險契約,在開始給付年金前,要保人:
(1) 得終止契約領回解約金。
(2) 得繳清契約。
(3) 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公司借款。
(4) 以上皆可。
答:(4)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6條第一項
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終止本契約,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故(1)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3:要保人在繳費期間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保險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故(2)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4:年金開始給付,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故(3)
結論以上皆可。故(4)

No. 283
年金開始給付後,要保人即不得要求辦理:
(1) 減少保險金額。
(2) 減額繳清保險。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年金開始給付後,要保人即不得要求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減額繳清保險(1)(2)皆是(3)

No. 284
年金保險契約得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者為:
(1) 即期年金開始給付後。
(2) 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後。
(3) 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前。
(4) 沒有限制。
答:(3)
²  年金開始給付後,要保人即不得要求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與減額繳清保險。
²  遞延年金保險第2期後之保費未依約交付時,保險人得將其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因此,遞延年金保險在繳費期間內,亦即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隨時申請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與減額繳清保險,但其最低額不得低於該保險最低承保險金額。(3)
²  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辦理滅額繳清保險後,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年金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No. 285
年金保險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其減少部分視為:
(1) 撤銷契約。
(2) 終止契約。
(3) 解除契約。
(4) 停止契約。
答:(2)
結論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2)

No. 286
依保險法第135-3條之規定,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
(1) 指定受益人。
(2) 被保險人本人。
(3) 要保人。
(4) 法定繼承人。
答:(2)
保險法第135-3條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故(2)

No. 287
年金保險契約約定有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之保險金者,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1) 不得由要保人指定或變更。
(2) 限為被保險人本人。
(3) 得由要保人指定或變更。
(4) 限為要保人本人。
答:(3)
²  原則上,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不得另行指定或變更。
²  但年金保險契約約定有被保險人死亡後,仍須給付剩餘年金者 (例如:保證期間年金保險或保證金額年金保險),該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由要保人指定或變更(3)
²  前述受益人之指定,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契約身故受益人。

第四節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
一、名詞定義
No. 288
保險公司於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稱之為:
(1) 預定死亡率。
(2) 預定附加費用率。
(3) 預定利率。
(4) 宣告利率。
答:(4)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第2 (宣告利率之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保險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依條款約定訂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率以保證一年為原則。(4)

No. 289
一般而言,宣告利率適用期間為:
(1) 一個月。
(2) 一年。
(3) 二年。
(4) 三年。
答:(2)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第2 (宣告利率之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保險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依條款約定訂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率以保證一年為原則。(2)

No. 290
利率變動型年金的宣告利率以保證多久為原則?
(1) 一個月。
(2) 一季。
(3) 一年。
(4) 二年。
答:(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第2 (宣告利率之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保險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依條款約定訂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率以保證一年為原則。(3)

No. 291
保險公司於年金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稱為?
(1) 預定利率。
(2) 牌告利率。
(3) 指定利率。
(4) 浮動利率。
答:(1)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第2條第六項預定利率係指保險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故(1)

No. 292
保險公司設計之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可含有何種保證?A. 保證期間;B. 保證金額;C. 保證利率。
(1) A
(2) B
(3) AB
(4) ABC
答:(3)
結論甲型可含有保證期間保證金額給付,而乙型僅可含有保證期間給付。僅AB(3)

No. 293
保險公司設計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可含有何種保證?
(1) 保證期間。
(2) 保證金額。
(3) 保證利率。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甲型可含有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給付,而乙型僅可含有保證期間給付。(1)

No. 294
為使客戶充分了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特性,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前,保險公司另需提供  ,讓客戶了解並簽名。
(1) 年金承保書。
(2) 特性摘要說明。
(3) 契約同意書。
(4) 批註事項。
答:(2)
結論
為使客戶充分了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特性,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前,保險公司另需提供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性摘要說明,讓客戶了解並簽名。(2)

No. 295
對於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年金給付的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1) 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2) 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以後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3) 保險公司不須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4) 要保人必須主動聯絡保險公司關於年金給付內容,保險公司並無通知義務。
答:(1)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第7條第三項:保險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依條款約定日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1)

No. 296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為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保險公司以當時之所累積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據當時預訂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1) 不固定年金金額。
(2) 固定年金金額。
(3) 變動年金金額。
(4) 彈性年金金額。
答:(2)
結論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為固定年金金額,在年金給付開始日,保險公司以當時之所累積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據當時預訂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2)

No. 297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為固定年金金額在年金給付開始日,保險公司以當時之所累積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據當時   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1) 宣告利率。
(2) 定存利率。
(3) 十年期公債殖利率。
(4) 預定利率。
答:(4)
結論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為固定年金金額,在年金給付開始日,保險公司以當時之所累積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據當時預訂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4)

No. 298
下列哪一種年金保險,其可領取之年金金額會隨著市場利率波動?
(1)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
(2) 傳統型年金。
(3)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
(4) 以上皆非。
答:(1)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年金金額的計算
²  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甲型相同)
²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結論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其可領取之年金金額會隨著市場利率波動。(1)

No. 299
若客戶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假設年金金額低於保險公司所訂定之年金給付下限,保險公司:
(1) 得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
(2)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3) 分次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4) 分次給付年金金額。
答:(1)
²  各保險公司可自行訂定年金給付金額之下限。
²  若年金金額低於下限時,保險公司得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1)
²  若年金金額高於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時,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超出年金給付金額上限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部份,應返還予要保人。

No. 300
若客戶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假設年金金額高於原保險公司所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時,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超出年金給付金額上限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部分:
(1) 應返還予被保險人。
(2) 應返還予受益人。
(3) 應返還予要保人。
(4) 不須返還。
答:(3)
²  各保險公司可自行訂定年金給付金額之下限。
²  若年金金額低於下限時,保險公司得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
²  若年金金額高於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時,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超出年金給付金額上限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部份,應返還予要保人(3)

No. 301
下列哪一種保險沒有保單紅利?
(1)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
(2) 一般壽險。
(3) 傳統型年金。
(4)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
答:(1)
紅利的來源:保險公司釐定費率時必須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收益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變。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與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一旦實際情況比預期情況好(實際死亡人數比保險公司預定死亡人數少、保險公司實際的營運管理費用低於預計的營運管理費用、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就會出現差益,稱之為「死差益、費差益及利差益」,保險公司將這些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²  利率變動型年金於累積期間,不論甲型或乙型,均無紅利給付。
²  乙型保險單於給付期間亦無紅利,因其市場投資報酬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甲型保險單則可採分紅或不分紅方式設計。(1)

No. 302
利率變動型年金於累積期間,有關紅利給付部分,下列何者為是?
(1) 甲型有紅利給付、乙型沒有紅利給付。
(2) 甲型沒有紅利給付、乙型有紅利給付。
(3) 甲乙型均有紅利給付。
(4) 甲乙兩型均無紅利給付。
答:(4)
結論利率變動型年金於累積期間,不論甲型或乙型,均無紅利給付(4)

No. 303
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註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1) 均須親自填寫及簽名。
(2) 可請配偶代簽。
(3) 受益人可代簽。
(4) 不須簽名。
答:(1)
結論
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註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須親自填寫及簽名(1)

No. 304
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事項在日後支付保險金時十分重要,所以:
(1) 只要確認是事實,有人見證簽章即可。
(2) 應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筆填寫、簽章,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不能書寫,得由家屬代寫,但要註明經過。
(3) 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認可,否則契約不能生效。
(4) 一定要由要保人或保險人填寫,否則契約不能生效。
答:(3)
²  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著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務必親自填寫及簽名,並據實告知及聲明。(3)
²  要保書之書面詢問,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得由其家屬代寫,但要註明經過,填寫完成,仍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簽章,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No. 305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指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未成年人為要保人時:
(1)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2) 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3) 須經受益人同意。
(4) 須經監護人同意。
答:(1)
結論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指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未成年人為要保人時,除非已結婚,否則均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1)

No. 306
要保人尚未成年其保險契約:
(1) 原則上需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一定要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必需經過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要保人若已結婚就不必了。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未成年人為要保人時,除非已結婚,否則均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