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探討》
訴訟人:甲方 被告:乙方
甲方:「乙方於,x年,x月,x日,剽竊甲方製作之AI音樂MP3,並以其自身標識公然發表於各社群網站,乙方對甲方方之侵權行為已嚴重影響甲方之權益,爰此提出對乙方之民事賠償責任。(附:向 AI Agent 之付款證明、...,等等)」
乙方:「AI Agent 百家爭鳴,相同技術下的產品多所雷同,根據中華民國xxx法第xxx條第xxx項之規定,乙方無須就甲方之要求負任何證明和民事賠償責任。」
請問:若乙方有理由,請問可能是根據哪條法規?
《可行之法規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應由原告(甲方)承擔實質舉證責任。甲方必須證明該音樂具有人類的「原創性」,且必須證明乙方是「惡意抄襲」而非「AI 恰好生成雷同旋律」。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AI 音樂的曲風、和弦走向與節奏(如常見的罐頭 Disco 或 Jazz 模組),屬於底層的「程序、系統與操作方法」。乙方可以主張,相同 AI Agent 在相同參數提示詞下,必然會產出高度雷同的表達。這種技術引導下的「重合」,屬於概念與製程的必然結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結論》
根據我國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與法院歷來的剛性見解,純粹由 AI 生成的音樂、圖像或文字,因為缺乏「人類的精神投入」,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備「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