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 第二單元 保險法規
第四章 保戶權益相關重要法律介紹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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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人身保險已經成為民眾理財規劃不可或缺的一環,但由於人身保險契約的特殊性及專業性,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除了適用保險法及民法等規定外,下列何者法律在人身保險契約也同樣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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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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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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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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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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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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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² 在現在,人身保險已經成為民眾理財規劃不可或缺的一環,但由於人身保險契約的特殊性及專業性,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除了適用保險法及民法等規定外,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等法律在人身保險契約也同樣有其適用。
² 以上皆是。故選(4)。
註:99.5.26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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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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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權益之保護,除了保險法及民法等規定外,尚須適用何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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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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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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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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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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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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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² 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權益之保護,除了保險法及民法等規定外,尚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等法律。
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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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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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因何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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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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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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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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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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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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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消費者保護法制訂主要的目的,是讓消費者在購買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權益可獲得充分有效的保障。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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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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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之名詞定義,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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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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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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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買賣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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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費爭議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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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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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² 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²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故(3)為非。
消費爭議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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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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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 ▁ 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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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特定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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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特定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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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定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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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定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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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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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七款前段: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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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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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企業經營者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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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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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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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業經營者應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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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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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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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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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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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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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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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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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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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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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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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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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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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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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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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型化契約條款僅限於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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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別磋商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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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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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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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²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故(2)錯誤。
² 個別磋商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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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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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性質上係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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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別磋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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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典型的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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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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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準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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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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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保險契約是由保險公司統一預先印製要保書、保單條款及其他約定書,再透過業務員或其他通路與保戶共同簽訂,性質上可以說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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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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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下列何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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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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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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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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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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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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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²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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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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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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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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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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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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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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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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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一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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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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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前,保險業務員必須將契約條款樣張提供要保人審閱至少幾天,消費者審閱完成後,保險公司才能進行後續的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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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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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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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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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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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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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 (分紅保單):前言第一款: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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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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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個人2年期以上壽險契約及年金險契約,均提供保戶可以在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幾日內,行使契約撤銷的權利,保戶一旦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讓保戶在這段期間可以考慮是否真的要投保,可說是一種類似審閱期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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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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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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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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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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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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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一項: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本契約。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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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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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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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權利義務的履行,訂有相當完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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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型化契約是由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面所共同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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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費者對於定型化契約只有簽訂與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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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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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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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權利義務的履行,訂有相當完整的規範,可說是消保法的重點之一。故(1)對。
²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消費者鮮有機會參與定型化契約內容的擬定。故(2)有誤。
² 定型化契約條款由企業經營者片面預擬,消費者鮮有談判之餘地,消費者對於定型化契約只有簽訂與否的權利。故(3)對。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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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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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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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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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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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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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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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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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一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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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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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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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定其顯失公平,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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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定其顯失公平,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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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定其顯失公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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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定其顯失公平,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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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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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1.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²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²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²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結論: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無效。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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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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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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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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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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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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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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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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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1.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²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²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²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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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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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 ▁ 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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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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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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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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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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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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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一項前段: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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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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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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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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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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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業經營者公告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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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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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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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一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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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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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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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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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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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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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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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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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1)對。
第15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故(2)錯誤。
第16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故(3)(4)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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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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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何種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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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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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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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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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定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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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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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²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故選(4)。
²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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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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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中所稱「特種買賣」,係指下列何者?A. 郵購買賣;B. 訪問買賣;C. 網路買賣;D.八大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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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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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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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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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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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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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下的特種買賣,主要包括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二種:
郵購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結論:僅AB。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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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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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規定之特種買賣中,下列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何者不屬於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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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M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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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話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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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銀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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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傳統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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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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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² 以目前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傳統的業務員行銷具有訪問買賣的性質,而DM行銷、銀行保險、電話、甚至新興的電視購物頻道等非傳統行銷通路,更是屬於典型的郵購買賣型態。
結論:傳統的業務員行銷具有訪問買賣的性質;而非郵購買賣。故(4)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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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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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傳統的業務員行銷具有消保法規定之特種買賣中的 ▁ 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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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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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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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成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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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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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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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以目前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傳統的業務員行銷具有訪問買賣的性質。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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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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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業務員的DM行銷具有消保法規定之特種買賣中的 ▁ 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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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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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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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成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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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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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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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業務員的DM行銷、銀行保險、電話、新興的電視購物頻道等非傳統行銷通路,屬於典型的郵購買賣型態。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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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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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業務員的電話行銷具有消保法規定之特種買賣中的 ▁ 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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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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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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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成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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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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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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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業務員的DM行銷、銀行保險、電話、新興的電視購物頻道等非傳統行銷通路,屬於典型的郵購買賣型態。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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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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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DM行銷、銀行保險、電話、新興的電視購物頻道等非傳統行銷通路,是屬於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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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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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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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銷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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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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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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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目前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 DM行銷、銀行保險、電話、新興的電視購物頻道等非傳統行銷通路,屬於典型的郵購買賣型態。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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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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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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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統的業務員行銷具有訪問買賣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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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M行銷具有郵購買賣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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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身保險的服務交易若具有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性質者,也適用消保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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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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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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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以目前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而言,傳統的業務員行銷具有訪問買賣的性質,而DM行銷、銀行保險、電話、甚至新興的電視購物頻道等非傳統行銷通路,更是屬於典型的郵購買賣型態。故(1)(2)皆正確。
²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第18、19條關於特種買賣之規定。故(3)正確。
² 因此、對於消保法關於特種買賣之規定,也是保險從業人員必須瞭解的重點。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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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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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下列何者告知買受之消費者?A. 買賣之條件;B. 出賣人之姓名、名稱;C. 負責人;D. 事務所或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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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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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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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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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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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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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結論:ABCD皆是。故選(4)。
註:
目前主管機關對於人身保險商品銷售時應揭露給保戶知悉的訊息也有相類似的規定,例如,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分紅保險單及不分紅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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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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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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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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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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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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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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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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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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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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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郵購(例如電視購物頻道)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推銷員)的方式購買的商品,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幾天內退回,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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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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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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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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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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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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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 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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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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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消費資訊之規範」,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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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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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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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保險契約而言,保險公司必須對以其名義所製作的宣傳品內容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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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附有警告標示或警語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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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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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對廣告內容所負的責任:
²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1)對。
²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故(2)對。
² 以保險契約而言,保險公司必須對以其名義所製作的宣傳品內容負其責任。故(3)對。
媒體經營者對廣告內容所負的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²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故(4)有誤。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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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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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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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保法下的特種買賣主要包括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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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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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到商品後10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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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告知消費者重要買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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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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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消費者保護法下的特種買賣,主要包括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二種。故(1)對。
²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故(2)對。
²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3)有誤。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故(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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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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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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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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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高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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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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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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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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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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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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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所刊登或報導之廣告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者,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受有損害時,何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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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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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媒體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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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媒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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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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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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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一項: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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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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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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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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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公司必須對於以其公司名義所製作的宣傳品內容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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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廣告對於消費者購買的慾望通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稍微誇張的內容不失為引發客戶購買保險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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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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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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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對於消費者購買的慾望通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了避免廣告誤導損及消費者,消保法規定:
²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² 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結論:以保險契約而言,保險公司必須對於以其公司名義所製作的宣傳品內容負其責任,且不得有誇大不實的內容或比較。故(3)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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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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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業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該在申訴之日起多少天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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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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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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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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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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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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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二項: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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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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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為商家的商品或服務不好,而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等單位提出申訴後,如果都沒有獲得處理時,可以再向哪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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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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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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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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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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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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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²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²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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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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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專線電話是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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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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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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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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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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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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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消費者保護專線電話是:1950 (一通就護你)。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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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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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在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後,有關保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有關被保險人的健康、財務等具有私密性的資料就會保存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依下列那項法令之規範,就所掌握的保戶個人資料作最有效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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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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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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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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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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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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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保險公司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就所掌握的保戶個人資料作最有效的運用。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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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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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因何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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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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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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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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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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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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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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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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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A. 姓名;B. 出生年月日;C. 身分證統一編號;D. 護照號碼;E. 特徵;F. 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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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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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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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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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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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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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結論:ABCDEF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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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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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主要是持有他人之個人資料者,又可以區分為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兩類,前者主要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及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例如:國稅局、健保局、縣市政府等;後者主要是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請問下列何者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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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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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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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保險業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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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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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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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區分為二:
²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²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結論:
金融業、保險業,係屬本法明定之非公務機關,因此金融業、保險業之從業人員亦有本法之適用,甚至是受金融業、保險業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在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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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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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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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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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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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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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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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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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對象,區分為二:
²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²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結論:保險業,係屬本法明定之非公務機關。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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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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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除了須符合特定目的外,尚須具有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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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當事人口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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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雖未公開之資料但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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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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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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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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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故(2)錯。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故(3)正確。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故(1)錯。
6. 與公共利益有關。
….. (以下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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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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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就所掌握的保戶個人資料作最有效的運用,有賴何種法令加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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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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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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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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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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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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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保險公司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 之規範,就所掌握的保戶個人資料作最有效的運用。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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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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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行為態樣,主要可以分為電腦處理、蒐集、利用、國際傳遞等。以非公務機關而言,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除了須符合特定目的外,尚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下列鈙述何者為保險業所合乎的蒐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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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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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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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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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公共利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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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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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 與公共利益有關。
7. ….. (以下省略) 。
結論:
以保險契約而言,由於係在保戶投保後保險公司才能保有保戶的個人資料,而且保戶在填寫要保書時,在聲明事項中亦同意保險公司可依個資法取得相關資料,因此解釋上保險公司保有保戶的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二及第五款的條件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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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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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保險契約而言,保險公司保有保戶的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所述「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之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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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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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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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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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公共利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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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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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 與公共利益有關。
7. ….. (以下省略) 。
結論:
以保險契約而言,由於係在保戶投保後保險公司才能保有保戶的個人資料,而且保戶在填寫要保書時,在聲明事項中亦同意保險公司可依個資法取得相關資料,因此解釋上保險公司保有保戶的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二及第五款的條件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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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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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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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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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
(3)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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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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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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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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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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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行為態樣中所謂利用,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非公務機關在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請問下列情形何者為合乎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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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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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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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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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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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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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² 法律明文規定。
² 為增進公共利益。
²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²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²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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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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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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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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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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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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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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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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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²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² 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² 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² 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 (地區) 傳遞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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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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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行使「請求刪除」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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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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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以特約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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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尊重當事人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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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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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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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² 查詢或請求閱覽。
² 請求製給複製本。
² 請求補充或更正。
²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² 請求刪除。
結論:行使「請求刪除」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故(3)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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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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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係指掩飾下列何者,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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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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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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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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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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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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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²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²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結論:(1)(2)皆是。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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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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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稱之為?
|
(1) 故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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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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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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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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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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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²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²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結論:
²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稱之為洗錢。故選(3)。
² 故買: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如買賣、互易),取得贓物之所有權。
牙保:「牙」為「經紀」;「保」為「作保」,介紹買賣贓物或擔保不是贓物者即屬「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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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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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以刑度區別者係指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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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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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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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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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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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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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一項: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第一款: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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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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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適用之金融機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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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
| |
(2) 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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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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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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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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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一項: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1、銀行。2、信託投資公司。3、信用合作社。4、農會信用部。5、漁會信用部。6、全國農業金庫。
7、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8、票券金融公司。9、信用卡公司。10、保險公司。11、證券商。
1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13、證券金融事業。1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15、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16、期貨商。17、信託業。18、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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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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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適用之金融機構,下列何者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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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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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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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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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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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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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一項: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1、銀行。2、信託投資公司。3、信用合作社。4、農會信用部。5、漁會信用部。6、全國農業金庫。
7、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8、票券金融公司。9、信用卡公司。10、保險公司。11、證券商。
1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13、證券金融事業。1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15、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16、期貨商。17、信託業。18、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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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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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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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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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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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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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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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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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6條: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² 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²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²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²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註:目前壽險公會訂有「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作為各壽險公司訂定自身洗錢防制注意事項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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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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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目前大額通貨交易之通報標準為新台幣多少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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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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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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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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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十萬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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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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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² 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目前 (2009年3月起金管會銀行局) 大額通貨交易之通報標準由現行新台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新台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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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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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其通報機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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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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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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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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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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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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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 申報。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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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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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疑似洗錢交易之通報,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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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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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標準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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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錢往來的過程異常、匯款來源及去向與國際恐怖組織有關等,皆是疑似洗錢的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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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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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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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² 大額通貨交易之通報:通報標準為新台幣50萬元以上;疑似洗錢交易之通報:沒有金額的限制。故(2)為非。
疑似洗錢的表徵:金錢往來的過程異常、匯款來源及去向與國際恐怖組織有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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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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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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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保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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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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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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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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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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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3-1條第一項: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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