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第1-5章 人身保險的種類(101-208)

人身保險 第一單元 保險實務
第五章  人身保險的種類

No. 101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有:A. 保障成本;B. 保單管理費;C. 基金轉換費用;D. 贖回費用。
(1) CD
(2) BCD
(3) ABCD
(4) BC
答:(3)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
保障成本。
基本保費。
保單管理費。
基金轉換費用。
贖回費用。
結論ABCD皆是。故(3) 

No. 102
下列關於「團體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1) 團體保險依其功能可區分為團體壽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健康保險三大類。
(2) 團體壽險又可分為團體定期壽險與團體養老保險兩類。
(3) 團體定期壽險僅提供保障功能;團體養老保險則兼具保障與儲蓄功能。
(4) 以上皆正確。
答:(4)
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最好的工具之一。
團體保險依其功能可按個人保險的方式予以分類,將其區分為團體壽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健康保險三大類。
團體壽險又可分為團體定期壽險與團體養老保險兩類:
團體定期壽險僅提供保障功能,通常以1年定期壽險居多,主要用來保障員工發生死亡時,撫卹員工遺族。
團體養老保險則兼具保障與儲蓄功能,企業多用以做為員工退休之準備。
結論以上皆正確。故(4)

No. 103
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係由下列何者負責繳納?
(1) 皆由員工負責繳納。
(2) 由員工及要保人依比例同時繳付。
(3) 皆由要保人負責繳納。
(4) 以上皆可。
答:(3)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主要的差異有下述幾點
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主保單:團體保險在承保時不以個人為對象,而是以整個團體為基礎來考慮。係以整個團體作危險之估計,不因某一員工工作之危險性而予以排除,只要是企業之在職且專職之員工皆可承保。因此,團體保險常以企業或其負責人為要保人,訂立1張主保單,保費上不論雇主與員工如何分擔,皆由要保人負責繳納。故(3)
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一般皆規定參加人數以5人為最低限制,且多規定必須75 % 以上之員工參加。
保險金額非由個人自由選擇:而是以薪資等級、職位、年資或等各項為決定基礎。
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第一年無過去損失經驗可供參考,故先採取分類計算保費;第二年後便依實際損失經驗計算續年之保費。

No. 104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主要差異在於:A.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主保單;B.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C.保險金額非由個人自由選擇;D.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
(1) ABC
(2) ABD
(3) ACD
(4) ABCD
答:(4)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主要的差異有下述幾點
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主保單:團體保險在承保時不以個人為對象,而是以整個團體為基礎來考慮。係以整個團體作危險之估計,不因某一員工工作之危險性而予以排除,只要是企業之在職且專職之員工皆可承保。因此,團體保險常以企業或其負責人為要保人,訂立1張主保單,保費上不論雇主與員工如何分擔,皆由要保人負責繳納。
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一般皆規定參加人數以5人為最低限制,且多規定必須75 % 以上之員工參加。
保險金額非由個人自由選擇:而是以薪資等級、職位、年資或等各項為決定基礎。
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第一年無過去損失經驗可供參考,故先採取分類計算保費;第二年後便依實際損失經驗計算續年之保費。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105
團體保險之保險金額通常是依下列何者作為決定基礎?A.薪資等級;B.職位;C.年資;D.團體定額。
(1) ABC
(2) ABD
(3) ACD
(4) ABCD
答:(4)
結論
團體保險之保險金額通常並非由企業員工個人自由選擇而是以薪資等級職位年資團體定額等各項作為決定基礎。
ABCD皆是。故(4)

No. 106
團體保險之最低參加人數及員工比例為何?
(1) 3人,50 %
(2) 5人,75 %
(3) 10人,50 %
(4) 30人,75 %
答:(2)
結論
團體保險參加人數,一般皆規定以5為最低限制,且多規定必須75 % 以上之員工參加。故(2)

No. 107
關於團體保險,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政府對投保團體保險之企業在稅法上往往予以優惠。
(2) 承保時是以團體中之個人為基礎。
(3) 凡是團體內合格之個人皆屬承保對象,不因其員工工作地點、性質與高危險性而予以排除。
(4) 團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最好的工具之一。
答:(2)
政府對投保團體保險之企業在稅法上往往予以優惠。故(1)
團體保險在承保時不以個人為對象,而是整個團體為基礎來考慮。係以整個團體作危險之估計,不因某一員工工作之危險性而予以排除,只要是企業之在職且專職之員工皆可承保。因此,團體保險常以企業或其負責人為要保人,訂立1張主保單,保費上不論雇主與員工如何分擔,皆由要保人負責繳納。故(2)為非(3)
團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最好的工具之一。故(4)

No. 108
下列何者,非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主要的差異?
(1) 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
(2) 以團體為基礎。
(3) 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
(4) 保險金額由個人自由選擇。
答:(4)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主要的差異有下述幾點
以團體為基礎只有一張主保單:團體保險在承保時不以個人為對象,而是以整個團體為基礎來考慮。係以整個團體作危險之估計,不因某一員工工作之危險性而予以排除,只要是企業之在職且專職之員工皆可承保。因此,團體保險常以企業或其負責人為要保人,訂立1張主保單,保費上不論雇主與員工如何分擔,皆由要保人負責繳納。
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一般皆規定參加人數以5人為最低限制,且多規定必須75% 以上之員工參加。
保險金額由個人自由選擇:而是以薪資等級、職位、年資或等各項為決定基礎。故(4)為非
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第一年無過去損失經驗可供參考,故先採取分類計算保費;第二年後便依實際損失經驗計算續年之保費。

No. 109
投保團體壽險保險費依現行規定,均可以核實認定,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但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為限,超過部份視為:
(1) 員工需自付,不需申報所得稅。
(2) 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為員工薪資,依法申報所得稅。
(3) 對員工之補助,應轉為員工薪資,不需申報所得稅。
(4) 作為員工之退休準備。
答:(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一項第五款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為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故(2)

No. 110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民國82年起,向人壽保險業投保團體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
(1) 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份,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2) 僅二分之一可認定。
(3) 不予認定。
(4) 不含滿期部份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答:(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一項第五款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為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故(1)

No. 111
政府為加強推行社會福利政策,改善勞資關係增進員工福利,對投保團體保險之企業在稅法上皆給予優惠,所以團體保險已漸為一般公司行號、企業團體所利用;目前壽險公司所推出之團體保險不包括下列哪一種?
(1) 團體人壽保險。
(2) 團體傷害保險。
(3) 團體責任保險。
(4) 團體健康保險。
答:(3)
團體保險依其功能可區分為團體壽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健康保險三大類。
結論:目前壽險公司所推出之團體保險不包括團體責任保險。故(3)不包括 

No. 112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所稱員工係指要保單位:
(1) 所聘僱,無論是否領有固定薪金者。
(2) 公營事業之正式職員。
(3) 所聘僱,且領有固定薪金者。
(4) 所聘僱,且係公司行號之董監事領有固定薪金者。
答:(3)
結論: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所稱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聘僱,且領有固定薪金者。故(3)

No. 113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中所稱之要保人是指:
(1) 保險公司。
(2) 員工。
(3) 要保單位。
(4) 員工之眷屬。
答:(3)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一項: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故(3) 

No. 114
下列何者不是團體保險契約中所稱之團體?
(1) 依法成立之協會。
(2) 同學會。
(3) 債權、債務人團體。
(4) 依法成立之職業工會。
答:(2)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三項: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保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結論同學會不是團體保險契約中所稱之團體。故(2)為非 

No. 115
團體保險內每位員工對每單位保險金額應繳的保險費通常是:
(1) 平衡保險費。
(2) 分級保險費。
(3) 平均保險費。
(4) 團體保險費。
答:(3)
團體保險內每位員工對每單位保險金額應繳的保險費通常是平均保險費。故(3) 
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No. 116
所謂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之「平均保險費率」是依:A. 要保人的危險程度;B. 每一被保險人的的年齡;C. 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D. 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1) ABCD
(2) ABD
(3) ABC
(4) BCD
答:(1)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6條第二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結論ABCD皆是。故(1) 

No. 117
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通知保險公司。
(1) 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2) 要保人應於契約週年時。
(3) 被保險人應於兩週內。
(4) 要保人應於一個月內。
答:(1)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1條第一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故(1) 

No. 118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保險條款規定受益人請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具備之文件?
(1)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2) 保險金申請書。
(3)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及除戶戶籍謄本。
(4) 受益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答:(4)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6: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結論受益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非屬團體保險條款規定受益人請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具備之文件。故(4)為非 

No. 119
下列何者不是團體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之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受益人身分證影本。
(3) 殘廢診斷書。
(4) 被保險人印鑑證明書。
答:(4)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7: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殘廢診斷書。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結論被保險人印鑑證明書不是團體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之文件。故(4)為非 

No. 120
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
(1) 被保險人之家屬。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本人。
(4) 被保險人指定。
答:(1)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0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結論: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要保人指定,但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故(1) 

No. 121
團體壽險契約到期後,由投保之事業提回保險金而未给付給被保險員工的部份  課稅。
(1) 不併入提回年度之收入。
(2) 併入提回年度之收入。
(3) 併入下半年度收入。
(4) 併入上年度之收入。
答:(2)
結論:團體壽險契約到期後,由投保之事業提回保險金而未給付給被保險員工的部份併入提回年度之收入課稅。故(2) 

No. 122
團體健康保險一般以員工本人之  為限,亦有擴大範圍至配偶子女等。
(1) 體格檢查。
(2) 一般檢驗。
(3) 傷害疾病醫療。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團體健康保險包含員工傷害疾病醫療方面的給付。故(3) 

No. 123
下列關於「學生團體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1)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於民國6581日由台灣人壽正式開辦。
(2)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於民國7181日起擴大保障範圍,同時更名為學生團體保險。
(3) 民國98學年度因實施區域之不同,區分為3大部分。
(4) 以上皆正確。
答:(4)
學生團體保險
政府為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增進社會安全制度,並謀補償學生因遭受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醫療時所受經濟上的損失,於民國6481日指定省營之台灣人壽試辦「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由於試辦情況良好,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遂於民國6581日由台灣人壽正式開辦。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於民國7181日起擴大保障範圍,同時更名為學生團體保險。
民國98學年度因實施區域之不同區分為:台灣省所屬學校、台北市所屬學校、高雄市所屬學校3大部分,分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保險費負擔、保險給付均有不同。
結論以上皆正確。故(4)

No. 124
下列關於「郵政簡易壽險」的敘述,何者有錯?
(1) 簡易人壽保險原規定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其他保險業不得經營。
(2) 民國80年修正施行後,開放其他壽險業者亦可經營,其他壽險業者經營之簡易壽險由金管會主管。
(3) 郵政簡易壽險分生存保險、死亡保險與生死合險。
(4) 投保時,被保險人免身體檢查,凡中華民國國民皆得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最低新台幣10萬元,最高400萬元。
答:(4)
郵政簡易壽險
郵政簡易壽險亦是普通壽險之一,政府於民國245月公布簡易人壽保險法。
簡易人壽保險原規定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其他保險業不得經營,民國80年修正施行後,開放其他壽險業者亦可經營其他壽險業者經營之簡易壽險由金管會主管(1)(2)皆對
郵政簡易壽險分生存保險、死亡保險與生死合險。投保時,被保險人免身體檢查,凡中華民國國民皆得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最低新台幣1萬元,最高400萬元。故(3)(4)錯誤

No. 125
簡易人壽保險原規定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其他保險業不得經營,民國八十年修正施行後,開放其他壽險業者亦可經營,其他壽險業者經營之主管機關為?
(1) 內政部。
(2) 金管會。
(3) 經濟部。
(4) 交通部。
答:(2)
結論
簡易人壽保險原規定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其他保險業不得經營,民國八十年修正施行後,開放其他壽險業者亦可經營,其他壽險業者經營之簡易壽險由金管會主管。故(2)

No. 126
簡易壽險與商業性人壽保險最大之不同在於?
(1) 商業性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簡易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
(2) 簡易壽險屬交通部主管;商業性人壽保險由金管會主管。
(3) 簡易壽險業務員無須通過壽險公會資格測驗;商業性人壽保險業務員須通過壽險公會資格測驗。
(4) 簡易壽險被保險人免身體檢查;商業性人壽保險被保險人需要身體檢查。
答:(1)
結論:簡易壽險與商業性壽險最大之不同在於法的適用商業性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簡易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故(1)

No. 127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與商業性人壽保險最大的不同,在於: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商業性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商業性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
(3)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為公營企業;商業性人壽保險為民營企業。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簡易壽險與商業性人壽保險最大之不同在於:簡易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商業性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故(2)

No. 128
郵政簡易壽險繳費方法有:A.郵局窗口繳納;B.郵政存簿;C.到府收費;D.劃撥轉帳。
(1) AB
(2) BC
(3) AD
(4) BD
答:(4)
郵政簡易壽險繳費方法郵政存簿劃撥轉帳繳費若個人契約辦理自動轉帳代繳保險費按應收保險費 1 % 給予優待。
結論:僅BD。故(4)

No. 129
社會保險係以立法方式辦理的:
(1) 權利保險。
(2) 強制保險。
(3) 保證保險。
(4) 簡易保險。
答:(2)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乃政府政策性為照顧全體國民或某一階層、職業團體而以立法方式辦理的強制保險。故(2)
基於法律之強迫性,每一團體的成員均有義務加入該項保險。其保險目的在提供每一被保險人最基本之保障以改善其生活品質。
社會保險因係社會福利之一種,往往由政府經營其業務,並由政府負擔其虧損。
社會保險有: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國民年金制度。

No. 130
社會保險可分為那幾種?
(1) 勞工保險。
(2) 全民健康保險。
(3) 農民健康保險。
(4) 以上皆是。
答:(4)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有: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國民年金制度。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31
政府自民國39年起,先後開辦政策性保險,下列那一項非為已開辦之業務?
(1) 公教人員保險。
(2) 旅行平安保險。
(3) 農民健康保險。
(4) 學生平安保險。
答:(2)
結論旅行平安保險係屬商業保險,非屬政策性社會保險。故(2)為非

No. 132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
(1)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4) 以上皆是。
答:(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33
下列何者非公教人員保險承保的對象?
(1) 法定編制內員工之妻子。
(2)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3)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4) 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答:(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結論法定編制內員工之妻子非公教人員保險承保的對象。故(1)為非

No. 134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項目包括?A. 殘廢;B. 養老;C. 死亡;D. 眷屬喪葬;E. 育嬰留職停薪。
(1) AB
(2) ABC
(3) ABCD
(4) ABCDE皆是。
答:(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結論ABCDE皆是。故(4)

No. 135
下列何者為公教人員保險在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終止的給付項目?
(1) 殘廢。
(2) 死亡。
(3) 養老。
(4) 疾病。
答:(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結論84.3.1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公教人員保險項目中的生育、疾病、傷害等給付已終止,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局辦理。故(4)

No. 136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薪俸4.5 % 9 %,目前則為多少?
(1) 4.5%
(2) 6.5 %
(3) 7.15 %
(4) 9 %
答:(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一項: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薪俸4.5 % 9 %,目前則為7.15 %。故(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第一項: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35 %,政府補助65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 %

No. 137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
(1) 被保險人自付30 %,政府補助70 %
(2) 按月繳費,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薪俸4.5% 9 %,目前則為7.15 %
(3) 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薪俸4.5 % 6 %,目前則為6 %
(4) 以上皆非。
答:(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薪俸4.5 % 9 %,目前則為7.15 %。故(2)

No. 138
勞工保險分為幾類?
(1) 二類。
(2) 三類。
(3) 四類。
(4) 五類。
答:(1)
勞工保險條例第2: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結論:勞工保險分為二類。故(1)

No. 139
勞工保險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為目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在職業災害保險部分,為傷害與殘廢給付。
(2) 其保險項目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
(3) 目前失業保險尚未辦理。
(4) 在職外國籍員工不得投保。
答:(2)
勞工保險條例第2:勞工保險其保險項目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種:故(2)正確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故(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三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故(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1  1 開辦「就業保險」。故(3)

No. 140
關於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在職外籍勞工不得投保。
(2) 其保險項目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種。
(3) 普通事故保險部份為傷病、醫療、失能與死亡給付。
(4) 目前只有失業保險 (就業保險一項尚未辦理。
答:(2)
勞工保險條例第2:勞工保險其保險項目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種:故(2)正確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故(3)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三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故(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1  1 開辦「就業保險」。故(4)

No. 141
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包括:A. 傷病;B. 醫療;C. 失能;D. 死亡。
(1) ABC
(2) ABD
(3) ACD
(4) ABCD
答:(4)
勞工保險條例第2: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ABCD皆是。故(4)

No. 142
勞工保險應以下列何者為投保單位?
(1) 雇主。
(2) 所屬團體。
(3) 所屬機構。
(4) 以上皆是。
答:(4)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一項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所屬團體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43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之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7.5 % 13 % 擬訂,目前則依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二項之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降為?
(1) 5.0 %
(2) 5.5 %
(3) 6.5 %
(4) 7.5 %
答:(3)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二項: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7.5 % 13 %
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二項: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調降1 %
結論:因此,目前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降為6.5 %  (7.5 % - 1 %)。故(3)
1001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漲為7 % (原為6.5 %),與就業保險費率1 %,合計為8 %

No. 144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的敘述,何者有錯?
(1) 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2)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
(3) 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 %,雇主負擔70 %,其餘10 % 由政府負擔。
(4)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全部由政府負擔。
答:(4)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三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故(1)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三項: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故(2)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 %,雇主負擔70 %,其餘10 % 由政府負擔。故(3)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投保單位負擔。故(4)錯誤

No. 145
「就業保險」之給付,分為幾種?
(1) 二種。
(2) 三種。
(3) 四種。
(4) 五種。
答:(4)
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一項: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故(4)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No. 146
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目前為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之?
(1) 4 %
(2) 5 %
(3) 3 %
(4) 1 %
答:(4)
結論: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 % 2 % 擬訂,目前為月投保薪資1 %。故(4)

No. 147
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 % 2 % 擬訂,目前為月投保薪資?
(1) 1 %
(2) 1.5 %
(3) 1.75 %
(4) 2 %
答:(1)
結論: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 % 2 % 擬訂,目前為月投保薪資1 %。故(1)

No. 148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幾種?
(1) 二種。
(2) 三種。
(3) 四種。
(4) 五種。
答:(4)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4)

No. 149
農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項目有?A、生育。B、身心障礙。C、醫療。D、喪葬。
(1) ABC
(2) ABD
(3) ACD
(4) ABCD
答:(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結論:僅ABD。故(2)

No. 150
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1) 20 %
(2) 25 %
(3) 30 %
(4) 以上皆非。
答:(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第一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故(3) 

No. 151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下列何者「社會保險之給付項目」已終止?
(1) 農民健康保險之生育給付及醫療給付。
(2) 公教人員保險之生育、疾病、傷害等給付。
(3) 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
(4) 以上皆是。
答:(4)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農民健康保險之生育給付及醫療給付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局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公教人員保險項目中的生育、疾病、傷害等給付已終止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局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工保險終止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就業保險開辦後,終止普通事故失業給付。
結論
以上皆是。故(4)

No. 152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工保險終止的給付項目有:A、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B、生育給付分娩費。C、失業。D、死亡。
(1) AB
(2) BC
(3) AD
(4) BD
答:(1)
結論: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工保險終止生育給付分娩費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僅AB。故(1)

No. 153
下列何者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A、疾病。B、傷害。C、生育。D、死亡。
(1) AB
(2) ABC
(3) ACD
(4) ABCD皆是。
答:(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二項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結論ABC。故(2)

No. 154
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浪費,全民健康保險各被保險人在診療時須負擔多少之自負額?
(1) 10 % 50 % 不等。
(2) 15 % 50 % 不等。
(3) 20 % 50 % 不等。
(4) 20 % 60 % 不等。
答:(3)
結論: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浪費,全民健康保險各被保險人在診療時須負擔20 % 50 % 不等之自負額。故(3)

No. 155
下列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對象係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2)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
(3)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對象:係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故(1)正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其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被保險人之分類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被保險人分為六類:故(2)正確
第一類:公職人員、雇主、自行執業之專技人員、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三類: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第四類:義務役軍人。
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六類:榮民。
主管機關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故(3)正確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56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1)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
(2) 保險人為中央健康保險局。
(3)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4) 全部正確。
答:(4)
全民健康保險的主要內容
保險事故: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參加資格:以強制投保為原則。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保險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
結論全部正確。故(4)

No. 157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投保。
(2) 各保險人在診療時不需付費。
(3) 保險對象為被保險人本人但不含其眷屬。
(4) 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 87 3  1 日起實施。
答:(1)
全民健康保險以強制投保為原則。故(1)正確
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浪費全民健保各被保險人在診療時需負擔 20 %  50 % 不等之自負額。故(2)
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故(3)
臺灣地區已於民國 84  3  1 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故(4)

No. 158
下列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的敘述,何者錯誤?
(1)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2)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率以6 % 為上限。
(3)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4) 保險費負擔百分比,依其職業身分之別而不同,事業機構受雇者,被保險人負擔30 %,雇主負擔70 %
答:(4)
法令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18條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故(12)皆對
18條第二項: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故(3)
27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事業機構受雇者,被保險人自付30 %雇主負擔60 %,其餘10 %,由政府補助。故(4)錯誤
 
No. 159
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其範圍為:A、二等親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B、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C、無職業之配偶。D、直系姻親尊親屬。
(1) AB
(2) BC
(3) ACD
(4) ABCD
答:(2)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被保險人之眷屬之定義如下
配偶:無職業。
直系血親尊親屬:無職業。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親等內。
未滿 20 歲且無職業。
年滿 20 歲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無職業。
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滿足二親等內,未滿 20 歲且無職業;或二親等內,年滿 20 歲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無職業。故(A)
結論:僅BC正確,故(2)
 
No. 160
軍人保險之給付不包括以下那一項目?
(1) 死亡。
(2) 殘廢。
(3) 退伍。
(4) 疾病。
答:(4)
軍人保險條例第3:本保險包括死亡殘廢退伍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
結論:軍人保險之給付不包括疾病。故(4)不包括
 
No. 161
「退休人員保險」適用對象限於?
(1)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定義之「公教人員」。
(2)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而於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仍在保者。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2)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2
本辦法適用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而於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仍在保者。故(2)
 
No. 162
下列關於「勞工退休金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1) 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及外籍勞工。
(2)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3) 原則上,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法定勞工退休金制度。
(4)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答:(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一項前段: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故(1)錯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故(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故(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一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故(4)
 
No. 163
「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多少?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多少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1) 6 %6 %
(2) 6 %12 %
(3) 12 %6 %
(4) 12 %12 %
答:(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一三項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 %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故(1)
 
No. 16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郵政簡易壽險屬經濟部主管。
(2) 傷害保險職業類別分為六大類。
(3)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 7.5 %  15 % 訂定。
(4) 我國目前對殘廢程度分為1175項。
答:(1)
簡易人壽保險原規定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其他保險業不得經營民國 80 年修正施行後,開放其他壽險業者亦可經營其他壽險業者經營之簡易壽險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結論:郵政簡易壽險由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者,屬交通部主管;由其他壽險業者經營者,屬金管會主管。故(1)錯誤
傷害保險職業類別分為六類:第一類:內勤人員等。第二類:一般外勤人員、記者等。….。故(2)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 7.5 %  13 % 訂定(3)
95810日新制殘廢等級表由628項調整成1175項。故(4)

No. 165
國民年金法將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其納保對象之年齡為何?
(1) 18歲以上、未滿50歲。
(2) 20歲以上、未滿55歲。
(3) 25歲以上、未滿60歲。
(4) 25歲以上、未滿65歲。
答:(4)
結論
國民年金法97101日開始施行,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故(4)

No. 166
國民年金法2所定之保險事故為何?
(1) 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遺屬。
(2) 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傷害。
(3) 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疾病。
(4) 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
答:(4)
國民年金法第2條第一項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故(4)

No. 167
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1) 老年。
(2) 失業。
(3) 身心障礙。
(4) 死亡。
答:(2)
國民年金法第2條第一項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死亡四種。
結論: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不包含失業。故(2)

No. 168
以下何者,不是國民年金之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3) 喪葬給付。
(4) 遺屬健康保險給付。
答:(4)
國民年金法第2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結論遺屬健康保險給付,不是國民年金之給付項目。故(4)為非

No. 169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的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不能加入國民年金
(1) 國民年金實施後十五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 國民年金實施前,已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3) 國民年金實施時,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4) 國民年金實施時,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答:(4)
國民年金法第7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故(3)可加入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故(2)可加入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故(1)可加入
結論國民年金實施時,已參加勞工保險、農保、公教保、軍保,不能加入國民年金。故(4)

No. 170
下列對於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率的描述何者錯誤?
(1) 本保險費率在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
(2) 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
(3) 第三年以後,以後每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
(4) 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答:(3)
國民年金法第10: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3)錯誤

No. 171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2) 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 %,縣()主管機關負擔65 %
(3)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4) 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答:(4)
法令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一四款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之負擔
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2)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故(3)
() 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故(4)對於中度身心障礙者而言為對
(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五 (註:中央及地方政府各負擔27.5 %)。故(4)錯誤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故(1)

No. 172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政府補助保險費的比例,下列何者錯誤?
(1) 極重度者,政府全額補助。
(2) 重度者,政府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3) 中度者,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4) 輕度者,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五。
答:(2)
法令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之負擔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故(1)(2)錯誤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故(3)
3. 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五(註:中央及地方政府各負擔27.5 %)。故(4)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No. 173
國民年金保險中,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需自付多少比例的保險費?
(1) 35%
(2) 45%
(3) 55%
(4) 65%
答:(2)
法令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2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之負擔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2)

No. 174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1) 被保險人無力一次繳納者,得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2) 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前,保險人得對其暫行拒絕給付。
(3) 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將按日計算利息與罰款。
(4) 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以書面命其配偶繳納。
答:(3)
法令依據:國民年金法
15條第一項前段: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1)
16條第一項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2)
14條第一項: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故(3)不正確。理由:無須罰款
15條第二項: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4)

No. 175
國民年金法28規定,國民年金相關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年限為何?
(1) 二年。
(2) 三年。
(3) 四年。
(4) 五年。
答:(4)
國民年金法第28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4)
 
No. 176
依據被保險人是否吸菸經驗、健康狀況、生活方式、家族病史等因素,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之人壽保險,稱為?
(1) 優質壽險。
(2) 優體壽險。
(3) 劣體壽險。
(4) 微型保險。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本注意事項所稱優體壽險,係指依據被保險人是否吸菸經驗、健康狀況、生活方式、家族病史等因素,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之人壽保險。(2)
所謂「優體壽險」(Preferred Risk Life Insurance) 係指保險公司在計算保險費時,考量被保險人無吸菸習慣,死亡率比一般人低,因此給予部分折扣,以鼓勵被保險人維持不吸菸的良好習慣。實務上除以被保險人吸菸與否來分類外,亦可加入其他危險分類標準(如生活型態、家族病史、個人病史等),來決定不同類型被保險人的保險費收取標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持續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及促進保險商品多元化之政策,優體壽險商品為現階段值得鼓勵之新型態保險商品。

No. 177
下列關於「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有誤?
(1)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其商品種類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
(2)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其商品種類得為萬能人壽保險。
(3) 優體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應以吸菸體及非吸菸體為主要分類基礎。
(4) 同一壽險商品之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二種,非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三種。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且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1)有誤
(一)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終身人壽保險、萬能人壽保險。
(二)投資型人壽保險。
前項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應以吸菸體及非吸菸體為主要分類基礎,且同一壽險商品之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二種,非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三種。
依前開第二項之規定:保險業可以吸菸體及非吸菸體為被保險人的分類基礎,自行依體位狀況等級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所以說,不吸煙的好處多多,不但讓自己的身體健康、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還可以少繳一點保費。

No. 178
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訂定嚴謹、一致性之優體體位核保標準,並確保其核保作業之獨立、客觀執行。所謂之優體體位核保標準,應應規範被保險人至少滿足下列何種要件,始得適用優體費率出單承保A. 須年滿十八歲以上B. 符合標準體體位C. 通過優體體位判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1) AB
(2) AC
(3) BC
(4) ABC皆是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嚴謹、一致性之優體體位核保標準,並確保其核保作業之獨立、客觀執行。
前項優體體位核保標準,應規範被保險人至少滿足下列要件,始得適用優體費率出單承保:
(一)須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符合標準體體位。
(三)通過優體體位判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結論ABC皆是(4)

No. 179
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規定之文件,下列何者為非?
(1) 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2) 核保方法與流程。
(3) 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4) 商品簡介。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條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優體壽險商品,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被保險人體位分類等級及其定義。
核保方法與流程。
自留金額及再保險條件說明。
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
結論商品簡介係銷售時應提供給客戶之文件,審查時應檢附之文件。(4)為非

No. 180
各公司計算優體壽險商品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以下列何者為基礎自行訂定?
(1) 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
(2) 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3) 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
(4) 2008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
答:(3)
行政院金管會96.8.29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3951號函
各公司計算優體壽險商品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以「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為基礎自行訂定。故(3)

No. 181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商品業務,下列有關「計提各種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何者有誤?
(1) 計提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據「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2) 計提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不得低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3) 計提商品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加成20 % 計算。
(4) 計提商品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不得低於「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死亡率之60 %
答:(3)
行政院金管會96.8.29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3951號函
責任準備金:各公司計提優體壽險商品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據「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並且不得低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各公司計提優體壽險商品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加成10 % 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死亡率之60 %。故(3)有誤

No. 182
下列有關「優體壽險商品特性」之敘述,何者有誤?
(1) 優體壽險商品係依據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高低計算其保險費。
(2) 透過核保或體檢程序,適度反應其結果,回饋給客戶。
(3) 體況不佳者將會繳交較低之保險費。
(4) 以上皆無誤
答:(3)
優體壽險商品特性
依據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高低計算其保險費。
透過核保或體檢程序,適度反應其結果,回饋給客戶;反之,體況不佳者將會繳交較高之保險費。故(3)有誤

No. 183
有關微型保險的發展,一般會以下列哪個國家的經驗作為代表?
(1) 日本
(2) 印度
(3) 台灣
(4) 美國
答:(2)
微型保險的發展
有關微型保險 (Microinsurance) 的發展,一般會以印度的經驗作為代表。故(2)
由於印度當地低收入家庭所佔比例甚高 (35%),且該等家庭多半欠缺購買保險的能力與常識,印度當局為了提供這些經濟弱勢民眾最低程度之保險保障,遂於200511月制訂法令規範微型保險的各項內容,並且採取部分強制性措施 (例如: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必須銷售一定額度的保單給鄉村區域以及包含城市裡經濟弱勢之社群區域民眾促使商業保險公司擴大承作微型保險的業務。
由印度實施的經驗來看,微型保險已經成功地擔負起提供當地經濟弱勢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的角色。
微型保險在貧窮國家推廣成功而逐漸受到世界各國重視,未來微型保險滲透度不僅在經濟落後國家會不斷提高,甚至在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也在開始討論是否可以應用微型保險模式至社會特定弱勢族群,2006年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正式將微型保險列為重要討論議題之一,廣泛諮詢各國政府、相互組織或社團組織在微型保險運作所扮演的角色。
根據國外文獻資料顯示,全球已經有100個國家、246家微型保險公司推出357個微型保險商品,承保人數達到7,800萬人。

No. 184
下列哪一項不是微型保險的特色?
(1) 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
(2) 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
(3) 按時繳納保費。
(4)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
答:(3)
微型保險的特色
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微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不會太高,相對地也可以使保險費降低到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
繳費方式具有彈性:經濟弱勢者收入多半較低或是不穩定,因此微型保險提供較為彈性的繳費方式,以儘量維持保險契約的效力為原則。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為了將保險費設定在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微型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不超過1年,保障項目上也較為簡單,我國微型保險開放初期僅先以一年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
透過非傳統行銷通路並以團體保險方式承作:傳統行銷通路的營業費用與佣金在附加保險費上佔有相當高的比例,使得保險費無法降低到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因此微型保險通常是透過政府或公營機構、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益團體等作為主要的行銷管道。另因團體保險在費用結構、行銷成本、投保及理賠程序上都較為方便,為了有效降低微型保險的保費成本,微型保險多半是採取團體保險的方式辦理,將節省的費用及成本反映在保費的定價上。
結論:微型保險提供較為彈性的繳費方式;按時繳納保費並非微型保險的特色。故(3)不是 

No. 185
下列哪一項是微型保險的特色?
(1) 以軍公教人員為主要承保對象。
(2) 僅可透過個人保險方式承作。
(3) 保障內容簡單。
(4) 大多透過業務員行銷通路。
答:(3)
微型保險的特色
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故(1)
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微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不會太高,相對地也可以使保險費降低到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
繳費方式具有彈性:經濟弱勢者收入多半較低或是不穩定,因此微型保險提供較為彈性的繳費方式,以儘量維持保險契約的效力為原則。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為了將保險費設定在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微型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不超過1年,保障項目上也較為簡單,我國微型保險開放初期僅先以一年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
透過非傳統行銷通路並以團體保險方式承作:業務員行銷通路成本高無法降低保費,因此微型保險通常是透過政府或公營機構、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益團體等作為主要的行銷管道。另因團體保險在費用結構、行銷成本、投保及理賠程序上都較為方便,為了有效降低微型保險的保費成本,微型保險多半是採取團體保險的方式辦理,而非僅可透過個人保險方式承作。故(24)皆錯
結論:僅保障內容簡單是微型保險的特色。故(3) 

No. 186
下列哪一項不是微型保險的特色?
(1) 繳費方式具有彈性。
(2) 多透過業務員通路行銷。
(3) 保障內容簡單。
(4) 透過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答:(2)
微型保險的特色
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微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不會太高,相對地也可以使保險費降低到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
繳費方式具有彈性:經濟弱勢者收入多半較低或是不穩定,因此微型保險提供較為彈性的繳費方式,以儘量維持保險契約的效力為原則。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為了將保險費設定在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微型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不超過1年,保障項目上也較為簡單,我國微型保險開放初期僅先以一年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
透過非傳統行銷通路並以團體保險方式承作:業務員行銷通路成本高無法降低保費,因此微型保險通常是透過政府或公營機構、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益團體等作為主要的行銷管道。另因團體保險在費用結構、行銷成本、投保及理賠程序上都較為方便,為了有效降低微型保險的保費成本,微型保險多半是採取團體保險的方式辦理。
結論多透過業務員通路行銷不是微型保險的特色。故(2)不是 

No. 187
微型保險的投保方式,下列哪一項為非?
(1) 團購投保。
(2) 團體保險。
(3) 個人保險。
(4) 集體投保。
答:(3)
微型保險的投保方式
傳統行銷通路的營業費用與佣金在附加保險費上佔有相當高的比例,使得保險費無法降低到經濟弱勢者可以負擔的程度。
因此,微型保險通常是透過政府或公營機構、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益團體等作為主要的行銷管道。
團體保險 (團購投保、集體投保) 在費用結構、行銷成本、投保及理賠程序上都較為方便,為了有效降低微型保險的保費成本,微型保險多半是採取團體保險的方式辦理,將節省的費用及成本反映在保費的定價上。
結論:微型保險的投保方式,個人保險方式為非。故(3)為非 

No. 188
下列何者是微型保險經濟弱勢條件之一?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稅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2)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3)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者。
(4)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稅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者。
答:(3)
結論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者,符合微型保險經濟弱勢條件之一。故(3) 

No. 189
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1) 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2) 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內容應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
(3) 微型保險商品可採綜合型保險商品之設計。
(4) 微型保險商品多以單一保險事故及長年期之簡單保險為主。
答:(1)
微型保險商品的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一、微型保險商品多以單一保險事故及短年期之簡單保險為主。故(4)
二、考量微型保險商品之承保風險及保費之可負擔性,「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故(1)為是
三、因微型保險商品之承保對象為經濟弱勢民眾,故應避免採綜合型保險商品等複雜方式設計,因此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故(23)皆錯

No. 190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微型保險附加費用率上限為總保險費之:
(1) 20 %
(2) 25 %
(3) 10 %
(4) 15 %
答:(4)
保險費內含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
純保險費用來支付保險金;附加保險費用來支應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
保險公司行銷新契約、收取保險費、維護契約等,均需要各種各樣的薪資或物品費用,稱之為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
現行預定附加費用率
人壽保險:不高於 30 %。傷害保險:不高於 34 %。健康保險:不高於 24 %
團體保險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
1.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之團體,不得高於總保費之25 %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不得高於總保費之 30 %
結論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微型保險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險費之15 %。故(4) 

No. 191
下列何者屬「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明訂之經濟弱勢者?A.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B. 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者;C.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者;D.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
(1) ABC
(2) ACD
(3) BCD
(4) ABCD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屬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192
下列何者非屬「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明訂之經濟弱勢者?
(1)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2)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
(3) 居住在離島地區的民眾。
(4)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
答:(3)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屬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
結論居住在離島地區的民眾非屬「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明訂之經濟弱勢者。故(3)為非 

No. 193
下列有關微型保險之敘述,何者有誤?
(1) 微型保險係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2) 所稱經濟弱勢者,須符合一定之條件。
(3) 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屬經濟弱勢者之一。
(4) 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增訂,惟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三項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增訂之,惟應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4)有誤

No. 194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微型保險的承保險種?
(1) 重大疾病保險。
(2) 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3) 一年期傷害保險。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
一、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且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一)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
二、前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結論重大疾病保險不是微型保險的承保險種故。故(1)不是 

No. 195
下列有關微型保險商品之敘述,何者為真?A. 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B. 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C. 產、壽險業均得銷售一年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但壽險業尚可銷售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D. 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採核准制審查。
(1) ABC
(2) ABD
(3) BCD
(4) ABCD
答:(2)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且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1、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2、一年期傷害保險。
前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2之規定:各公司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為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17之規定:新型態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結論
產、壽險業均得銷售「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及一年期傷害保險」;但不得銷售「一年期健康保險之微型保單」。故C錯誤;僅ABD為真。故(2)

No. 196
依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保險業得經營之微型保險包括?A. 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B. 一年期傷害保險;C. 一年期健康保險。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1)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且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1、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2、一年期傷害保險。
前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結論:僅AB為真。故(1)

No. 197
消費者最容易辨識是否為微型保險商品之方式為?
(1) 保單內容。
(2) 保險費高低。
(3) 保險商品之名稱。
(4) 行銷通路。
答:(3)
結論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三款保險業送審微型保險商品時,應將微型保險商品之名稱標示微型,以表明商品之主要特性。故(3) 

No. 198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微型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結構,其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險費之?
(1) 10 %
(2) 15 %
(3) 20 %
(4) 未規定,各公司可自行決定。
答:(2)
結論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微型保險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險費之15 %。故(2) 

No. 199
為使客戶易於瞭解微型保險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保險業應採行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為真?A. 設計微型保險商品時,保險業應參酌各險之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並加以簡化,相關條款用語亦得予以口語化B. 保單條款須增列保險人對於疑義條款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及雙方同意保險單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C. 保險業於簽訂微型保險契約時,應將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摘要以書面提供予要保人,並向其詳為解說摘要內容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為使客戶易於瞭解微型保險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保險業應採行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設計微型保險商品時,保險業應參酌各險之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並加以簡化,相關條款用語亦得予以口語化。惟須於保單條款增列以下兩項約定
1. 雙方同意保險單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2. 保險人對於疑義條款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保險業於簽訂微型保險契約時,應將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摘要以書面提供予要保人,並向其詳為解說摘要內容。
結論ABC皆為真。故(4)

No. 200
下列有關銷售微型保險商品招攬人員資格條件之敘述,何者為真?A. 應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B. 通過產險公會或壽險公會所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者C. 通過產險公會或壽險公會所舉辦之業務員教育訓練,並測驗合格者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1)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
銷售微型保險商品之招攬人員,應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或為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者。
結論:僅AB為真。故(1)

No. 201
下列有關微型保險業務之敘述,何者為真?A. 保險業承保微型保險以免體檢件為原則B. 微型保險商品之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業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C. 微型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
保險業承保微型保險以免體檢件為原則
微型保險商品之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業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結論ABC皆為真。故(4)

No. 202
微型保險的投保方式包括A. 個人保險B. 集體投保C. 團體保險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一項
微型保險得以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為之。結論ABC皆是。故(4)

No. 203
保險業以集體投保方式辦理微型保險時,下列何者屬代理投保單位與要保人間具有連結關係A. 雇主與其員工關係B. 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C. 依法設立之學校與其學生關係D. 鄉鎮市公所與其戶籍居民關係
(1) ABC
(2) ABD
(3) BCD
(4) ABCD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二項第三款
保險業以集體投保方式辦理微型保險者,代理投保單位與經濟弱勢要保人間需具有以下連結關係之一︰
雇主與其員工關係
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
依法設立之學校與其學生關係
鄉鎮市公所與其戶籍居民關係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20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適用獎勵措施,此所稱一定條件係指各該保險業於申請當時最近一年辦理微型保險業務之承保對象屬經濟弱勢者,且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保費收入占其總保費收入之比率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或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保費收入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
(1) 300萬元。
(2) 500萬元。
(3) 800萬元。
(4) 1000萬元。
答:(2)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第三項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適用獎勵措施,此所稱一定條件係指各該保險業於申請當時最近一年辦理微型保險業務之承保對象屬經濟弱勢者,且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保費收入占其總保費收入之比率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或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保費收入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2)

No. 205
下列有關微型保險業務之敘述,何者為真?A. 保險業所承擔之風險僅能自留,不得辦理再保分出;B. 須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C. 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金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金額;D. 如個別被保險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且其累計投保各該險種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不得有牴觸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事,且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1) ABC
(2) ABD
(3) BCD
(4) ABCD
答:(3)
微型保險之風險控管機制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2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保險。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情形,如個別被保險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且其累計投保各該險種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不得有牴觸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事,且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結論:僅BCD為真。故(3)

No. 206
微型保險的投保金額限制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1) 傷害保險新臺幣三十萬元。
(2) 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各新臺幣三十萬元。
(3) 人壽保險新臺幣三十萬元。
(4) 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共新臺幣三十萬元。
答:(4)
微型保險之風險控管機制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2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保險。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結論
為降低道德危險,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保險累計之保險金額,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分別各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故(4)為非

No. 207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
(1) 15萬元。
(2) 20萬元。
(3) 30萬元。
(4) 50萬元。
答:(3)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2點第二項: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故(3)

No. 208
下列有關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之敘述,何者為真?A. 應專設微型保險客戶服務單位或於現有客戶服務單位置專職人員擔任,負責對微型保險客戶之服務與處理申訴事宜B. 微型保險業務統計資料,應獨立於其他業務之外C. 如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1) AB
(2) AC
(3) BC
(4) ABC
答:(4)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3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專設微型保險客戶服務單位或於現有客戶服務單位置專職人員擔任,負責對微型保險客戶之服務與處理申訴事宜。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4保險業辦理本業務統計資料,應獨立於其他業務之外,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5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結論ABC皆為真。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