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第2-1章 人身保險契約(000-100)


人身保險 第二單元 保險法規
第一章 人身保險契約

No. 1
保險契約成立的第一個要件
(1) 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一致。
(3) 支付對價。
(4)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答:(1)
結論
所謂當事人就是身當其事的人,保險契約成立的第一個要件,為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故(1)

No. 2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錯?
(1)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3)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4) 滿十八歲為成年。
答:(4)
民法第13
²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故(1)
²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故(2)
²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3)
民法第12:滿二十歲為成年(4)有錯

No. 3
非無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訂立的保險契約?
(1) 有效。
(2)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仍屬有效。
(3) 無效。
(4) 得撤銷。
答:(3)
民法第75條後段: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故(3)

No. 4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1)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無效。
(2)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3)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4) 以上皆是。
答:(4)
民法第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無效。
民法第76: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7條前段: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5
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為非?
(1) 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
(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3)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
(4)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仍為限制行為能力。
答:(4)
民法第13
²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故(1)
²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故(3)
²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4)為非
民法第76: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故(2)

No. 6
下列何者所訂立的保險契約無效?
(1) 無行為能力。
(2)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3)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
(4) 以上皆是。
答:(4)
民法第75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故(1)
民法第75條後段: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無效。故(2)
民法第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3)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7
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 _ ,契約即為成立。
(1) 明示。
(2) 默示。
(3) 明示或默示。
(4) 書面或口頭。
答:(3)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3)
保險契約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乃能成立,亦即,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的表示並交付一定的保險費予保險人,經保險人核保後,承諾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

No. 8
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契約,稱為:
(1) 有償契約。
(2) 無償契約。
(3) 附合契約。
(4) 諾成契約。
答:(1)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²  有償契約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契約,換言之,即當事人由於自己的給付行為,使他方獲得利益,而本身亦從他方獲得利益的契約,此種契約有互相交換利益的性質,惟雙方間的給付在客觀上是否相當,並不會影響其有償性質。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均為有償契約。(1)
²  無償契約是僅當事人一方為給付,而他方並無對價關係的給付之契約,換言之,即僅有使對方取得利益,而自己並無獲得對待給付。例如贈與契約、無利息的消費借貸契約。
保險契約為有償契約當事人雙方存在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

No. 9
下列何者法律行為,無效?
(1)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
(2) 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民法第71條前段: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²  保險契約之訂定係一種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保險契約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結論(1)(2)皆是。故(3)

No. 10
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A. 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B. 意思表示一致;C. 支付對價;D.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1) AB
(2) ABC
(3) ABD
(4) ABCD
答:(4)
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²  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²  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契約係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並交付一定的保險費予保險人,經保險人核保後,承諾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而由雙方所訂立之契約。
²  支付對價:保險契約係雙方互負對價給付的契約,亦即要保人負支付保險費之責;保險人則負支付理賠金之責。
²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保險契約係一種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11
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A. 意思表示一致;B. 支付對價;C. 訂立契約之當事人只要有一方具有行為能力即可;D.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1) ABD
(2) ABCD
(3) BCD
(4) ABC
答:(1)
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²  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²  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契約係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並交付一定的保險費予保險人,經保險人核保後,承諾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而由雙方所訂立之契約。
²  支付對價:保險契約係雙方互負對價給付的契約,亦即要保人負支付保險費之責;保險人則負支付理賠金之責。
²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保險契約係一種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結論:僅ABD。故(1)

No. 12
下列何者非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1) 須支付對價。
(2) 須意思表示一致。
(3) 須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4) 須當事人已婚。
答:(4)
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²  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²  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契約係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並交付一定的保險費予保險人,經保險人核保後,承諾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而由雙方所訂立之契約。
²  支付對價:保險契約係雙方互負對價給付的契約,亦即要保人負支付保險費之責;保險人則負支付理賠金之責。
²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保險契約係一種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結論須當事人已婚非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故(4)

No. 13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
(1)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
(2) 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3) 支付對價。
(4) 意思表示一致。
答:(1)
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²  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²  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契約係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並交付一定的保險費予保險人,經保險人核保後,承諾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而由雙方所訂立之契約。
²  支付對價:保險契約係雙方互負對價給付的契約,亦即要保人負支付保險費之責;保險人則負支付理賠金之責。
²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保險契約係一種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結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非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故(1)為非

No. 14
人身保險契約係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情況時支付一定金額之保險契約,其中之「他方」係指:
(1) 要保人。
(2) 保險人。
(3) 受益人。
(4) 被保險人。
答:(2)
結論
人身保險契約係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保險人)他方對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情況時付一定金額之保險契約。故(2)

No. 15
要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投保的事故是:
(1) 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事故。
(2) 不可預料的事故。
(3) 不可抗力的事故。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法第1: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故(1)

No. 16
依保險法的定義,保險是一種:
(1) 契約。
(2) 行為。
(3) 賠償。
(4) 事故。
答:(2)
保險法第1: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結論:保險是一種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行為」。根據這種行為所定立的契約,稱為「保險契約」。故(2)

No. 17
關於保險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1) 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2) 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3)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4) 負繳交保險費之責。
答:(4)
保險法第2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結論:保險人收取保費;而負繳交保險費之責。故(4)錯誤

No. 18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是:
(1) 要保人。
(2) 受益人。
(3) 保險人。
(4) 被保險人。
答:(1)
保險法第3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故(1)

No. 19
「保險費之交付」可分為:
(1) 一次交付。
(2) 分期交付。
(3) 以上皆是。
(4) 有錢則交付。
答:(3)
保險法第21條前段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1)(2)皆是。故(3)

No. 20
第一期保險費」除於簽訂保險契約時,尚未確定者外無論其交付方法,概應於何時交付?
(1) 契約生效時。
(2) 契約生效後。
(3) 契約生效前。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法第21條後段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故(3)
 
No. 21
為了克服自然保險費的缺點及簡化保險費的收取,所設計每一期保險費數額皆相等的保險費,稱為:
(1) 平準保險費。
(2) 彈性保險費。
(3) 平均保險費。
(4) 自然人保費。
答:(1)
理論上,死亡率會因年紀逐漸增長,每年的保費也應該逐年調升,這種按死亡率增加而逐年調高保費的收費制度叫「自然保費」。但這樣的收費方式很不方便(因為每年要繳的保費都不一樣),而且逐年調漲的結果,保費最後會貴得讓人繳不起。
壽險保費,若依自然保費方式負擔,則由於死亡率隨年齡增加而增加,至老年時的保費將高得令人望而生畏,為了消除這種負擔上的不便及簡化保險費的收取,設計出每次繳納金額始終不變的方法,這種平準化的保費,稱為平準保險費(1)
 
No. 22
「要保人」交付「保險人」做為其負擔危險責任「對價的金錢」稱為:
(1) 保險金額。
(2) 保險費。
(3) 理賠金。
(4) 以上皆非。
答:(2)
²  「要保人」交付「保險人」做為其負擔危險責任「對價的金錢」稱為:保險費(2)
²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情事時,支付一定金額予受益人,稱為:理賠金。
 
No. 23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計算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1) 保險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保險費。
(2) 要保人應再補繳保險費。
(3) 疏忽係被保險人所致,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4) 簽訂的保險契約無效。
答:(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5條第二款: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保險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1)
 
No. 24
人身保險契約之內容原則上均由何人所決定?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被保險人。
答:(1)
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
²  保險契約之內容 (條款、費率原則上係由保險人一方所決定,要保人僅能決定接受與否。(1)
²  要保人如同意,則加入;不同意,則可不加入,故稱此種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
 
No. 25
保險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1) 業務員。
(2) 被保險人。
(3) 善意第三人。
(4) 保險人。
答:(2)
保險法第54條第一項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故(2)
 
No. 26
人身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故契約條款文義不清時應作有利於下列何者之解釋?
(1) 保險人。
(2) 被保險人、要保人。
(3) 雙方協調同意。
(4) 受益人。
答:(2)
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保險契約之內容(條款、費率)原則上係由保險人一方所決定,要保人僅能決定接受與否。如同意,則加入;不同意,則可不加入,故稱此種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
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結論人身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故契約條款文義不清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要保人之解釋。(2)
 
No. 27
保險契約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下列何者之解釋?
(1) 受益人。
(2) 被保險人。
(3) 保險人。
(4) 以上皆非。
答:(2)
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故(2)
 
No. 28
目前人壽保險實務上,如果保險人同意承保而且要保人已先繳付第一期保險費縱使各保險人尚未交付保險單給要保人保險人仍然負有保險契約上之理賠的責任,此為保險契約之何種特質?
(1) 要式契約。
(2) 射倖契約。
(3) 諾成契約。
(4) 附合契約。
答:(3)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諾成契約)
要式契約
其成立須有一定方式之契約。若以保險契約來說根據保險法第43條:「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也就是說:要保人所為投保之要約,保險人所為承保之承諾,縱令口頭上已臻合致,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惟雙方當事人仍須訂立保險單或暫保單之書面契約,保險契約始合法成立。
諾成契約
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亦稱不要式契約。民法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即於雙方當事人就保險條件 (標的、費率、危險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告成立,保險單之作成與交付,僅為完成保險契約之最後手續,亦即證明保險契約是否成立之方法,保險契約在法律上之效力,並非自始繫於保險單。也就是說: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故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口頭、書面均可。
結論
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尚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及實務認為:保險契約係諾成契約一種,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告成立。保險契約並非要式契約,所以保費的交付和保單的簽發並非構成保險契約效力生效的要件。故(3)
 
No. 29
保險責任始於:
(1) 要保人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開始。
(2) 保險單或暫保單到達之日開始。
(3) 核保通過問始。
(4) 體檢通過開始。
答:(1)
結論保險責任始於要保人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開始。故(1)
 
No. 30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
(1) 自同意承保時開始。
(2) 自體檢合格之日開始。
(3) 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4) 於收費時即開始。
答:(3)
結論
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尚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及實務認為:保險契約係諾成契約一種,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告成立。保險契約並非要式契約,所以保費的交付和保單的簽發並非構成保險契約效力生效的要件。目前人壽保險實務上,如果保險人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先繳付第一期保險費,縱使各保險人尚未交付保險單給要保人,保險人仍然負有保險契約上之理賠的責任,此為保險契約之諾成契約特質。故(3)
 
No. 31
人壽保險保險費的性質是:甲應由要保人交付;乙可以分期交付;丙其利害關係人亦可代為交付;丁可以訴訟請求。
(1) 甲乙丙。
(2) 甲丙丁。
(3) 乙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1)
保險法第3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故甲對
保險法第21條第一項前段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故乙對
保險法第115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故丙對
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故丁錯
結論:僅甲乙丙對;故(1)
 
No. 32
人壽保險保險費的性質是:
(1) 看收費員的意思。
(2) 看保戶的意思怎樣而定。
(3) 不能以訴訟方法請求交付。
(4) 可以訴訟方法請求交付。
答:(3)
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故(3)
 
No. 33
人壽保險契約之內容均由保險公司一方面所決定,要保人並無討價的餘地,基於衡平之原則有何補救之措施?
(1) 契約條款之內容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2) 當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一方之解釋
(3) 要保人可行使契約撤銷權
(4) 以上皆是
答:(4)
人身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保險契約之內容(條款、費率)原則上係由保險人一方所決定,基於衡平之原則,補救之措施如下:
²  契約條款之內容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²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²  要保人可行使契約撤銷權。
結論以上皆是(4)
 
No. 34
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  為之。
(1) 要保書。
(2) 送金單。
(3) 保險單或暫保單。
(4) 體檢報告書。
答:(3)
保險法第43: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3)
 
No. 35
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下列何者為之契約始成立?
(1) 要保書。
(2) 保險單或暫保單。
(3) 體檢報告書。
(4) 批單。
答:(2)
保險法第43: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2)
 
No. 36
保險法第54-1條規定若契約的部分條款顯有不公平的情事者則該契約:
(1) 自始無效。
(2) 可以撤銷。
(3) 該部分條款之約定無效。
(4) 該部分條款之約定有效。
答:(3)
保險法第54-1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²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²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²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²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結論若契約的部分條款顯有不公平的情事者該部分條款之約定無效(3)
 
No. 37
保險契約有使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之情事,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
(1) 視當事人雙方協定其效力。
(2) 有效。
(3) 無效。
(4) 由要保人決定是否有效。
答:(3)
保險法第54-1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²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²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²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²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結論
保險契約有使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之情事,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3)
 
No. 38
要保人中途退保如果符合退還解約金的條件,可以領回:
(1) 解約金表所列解約金額。
(2) 已繳全部保險費。
(3) 由保險公司決定一可多可少。
(4) 已積存責任準備金之金額。
答:(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三項
²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解約金」是指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核算所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
結論要保人中途退保如果符合退還解約金的條件,可以領回解約金表所列解約金額(1)
 
No. 39
當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皆不相同時,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應向誰給付?
(1) 受益人。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
(4) 以上皆可。
答:(2)
²  解約金、紅利之給付對象為要保人(2)
²  理賠金之給付對象為受益人。
 
No. 40
壽險公司紅利給付對象為:
(1) 要保人。
(2) 保險人。
(3) 受益人。
(4) 被保險人。
答:(1)
²  解約金、紅利之給付對象為要保人(1)
²  理賠金之給付對象為受益人。
 
No. 41
保險單借款之金額是以下列何者為範圍?
(1) 保險金額。
(2) 最近所繳保費金額。
(3) 以前所繳保費全部。
(4) 保單價值準備金。
答:(4)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3條第一項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4)
 
No. 42
壽險契約終止後:
(1) 主契約可恢復。
(2) 還可以恢復。
(3) 特約可恢復。
(4) 不能恢復原契約。
答:(4)
結論壽險契約終止後不能恢復原契約,其效力自終止時消滅。(4)。註:壽險契約停止 (停效後,還可以恢復 (復效)

No. 43
人壽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
(1) 保險人及受益人。
(2)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3) 要保人及保險人。
(4) 保險人及被保險人。
答:(3)
²  所謂當事人就是身當其事的人,契約係由相對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²  保險契約係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經保險人承諾後所訂立之契約。此即,一方要約;一方承諾,契約於焉成立。因此,人壽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要保人及保險人(3)

No. 44
保險契約應由保險人與下列何者訂立?
(1) 要保人。
(2) 受益人。
(3) 被保險人。
(4) 轉讓人。
答:(1)
結論保險契約應由保險人與要保人訂立,二者合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1)

No. 45
人壽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甲要保人;乙保險人;丙被保險人;丁受益人。
(1) 甲乙。
(2) 甲丁。
(3) 甲乙丙。
(4) 甲乙丙丁。
答:(1)
結論保險契約應由要保人保險人訂立,二者合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僅甲乙為是。(1)

No. 46
我國保險法規定之保險業之組織為?
(1) 財團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
(3) 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
(4) 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
答:(3)
保險法第136條第一項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故(3)

No. 47
保險法第 136 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有下列幾種情形?甲股份有限公司;乙合作社;丙相互保險公司;丁有限公司。
(1) 甲乙。
(2) 甲丁。
(3) 乙丙。
(4) 甲乙丙。
答:(1)
保險法第136條第一項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為限。僅甲乙正確。故(1)

No. 48
從保險制度上言,人身「保險人」是指:
(1) 招攬保險之人。
(2) 管理人身保險事業之主管官署。
(3) 經營人身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4) 投保的人。
答:(3)
結論人身「保險人」是指經營人身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故(3)

No. 49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1) 非保險業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2) 所謂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3)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4) 保險業設立依法需繳存保證金。
答:(1)
保險法第136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故(1)不正確
保險法第2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故(2)
保險法第136條第一項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故(3)
保險法第137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故(4)
 
No. 50
目前國內保險市場經營壽險業務之組織:
(1) 無相關規定,故有許多組織型態。
(2) 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3)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亦有相互合作社之組織型態。
(4) 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兩種組織型態。
答:(2)
結論
雖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之組織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但截至目前為止,國內保險市場經營壽險業務之組織均為股份有限公司。故(2)
 
No. 51
下列何者錯誤?
(1) 臺灣目前無相互保險公司之組織。
(2)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係依特別法成立
(3) 臺灣的保險公司皆為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為保險合作社。
答:(4)
²  臺灣目前經營壽險業務之組織均為股份有限公司。至於相互保險公司或協會型態之組織,目前尚付厥如。故(1)(3)皆對
²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係依特別法「中央信託局條例」成立。故(2)
²  民國9271日,中央信託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故(4)錯誤
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改制為臺銀人壽。
 
No. 52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1) 800人。
(2) 500人。
(3) 300人。
(4) 100人。
答:(2)
保險法第162: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故(2)
 
No. 53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必須為:
(1) 法人或自然人均可。
(2) 法人。
(3) 自然人。
(4) 以上皆非。
答:(2)
²  因為保險人責任重大,其聚集多數要保人的保險費而行危險的分攤,如果事業的基礎不穩固或經營不善或資力薄弱很可能造成公眾的損失,影響社會經濟的安全
²  因此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司或合作社為限。」同條第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同法第137條規定「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²  是故,人身保險人在法律上必居於法人的地位,而且原則上是要採取股份有限司或是合作社之組織。(2)
 
No. 54
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
(1) 目前國內之保險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2) 人身保險人可為法人或自然人。
(3) 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4)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答:(2)
²  目前國內之保險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1)
²  因為保險人責任重大,因此人身保險人在法律上必居於法人的地位(2)為非
²  保險法第136條第一項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故(3)
²  保險法第136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故(4)
 
No. 55
依保險法第137條第三項規定,外國保險業須具有以下何種情形,方能開始營業?甲經主管機關許可;乙依法為營業登記;丙繳存保證金;丁領得營業執照後。
(1) 甲乙丙。
(2) 甲丙丁。
(3) 乙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4)
保險法第 137條第三項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結論甲乙丙丁皆正確。故(4)
 
No. 56
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
(1) 為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2) 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3) 負責賠償之義務。
(4) 以上皆非。
答:(4)
保險法第2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結論(1)(2)(3)皆對,在何者為非之問題 以上皆非。故(4)
 
No. 57
保險業之主管機關為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法務部。
(3) 內政部。
(4) 經濟部。
答:(1)
保險法第12條前段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
 
No. 58
「保險合作社」就其所經營的保險業務而言其「主管機關」為?
(1) 交通部。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 內政部。
(4) 審計部。
答:(2)
保險法第12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但經營之業務為保險者,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故(2)
 
No. 59
申請設立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 10 億。
(2) 20 億。
(3) 5 億。
(4) 15億。
答:(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2)
 
No. 60
依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
(1) 三十。
(2) 四十五。
(3) 三十五。
(4) 十五。
答:(2)
保險法第146-4條第二項: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故(2)

No. 61
要保人的資格:
(1) 只能是自然人。
(2) 只能是法人。
(3)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4) 無明文規定。
答:(3)
結論凡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對被保險人或保險對象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就能向保險人申請投保。(3)

No. 62
有關「要保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1)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
(3)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4) 要保人一定是自然人。
答:(4)
保險法第3: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結論(1)(2(3)皆正確;但法人亦得為要保人。故(4)錯誤

No. 63
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不可以是:
(1) 法人。
(2) 精神錯亂者。
(3)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4) 自然人。
答:(2)
要保人
²  凡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對被保險人或保險對象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就能向保險人申請投保。
²  在個人為要保人時如無行為能力所訂立的保險契約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訂立契約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其所訂立的契約亦屬無效。(2)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保險契約始生效力。

No. 64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時:
(1) 若為限制能力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 須具有行為能力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時:
²  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²  若為限制能力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論(1)(2)皆對;故(3)

No. 65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可以是自然人
(2) 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3) 可以是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4) 可以是法人
答:(3)
要保人
²  凡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對被保險人或保險對象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就能向保險人申請投保。
²  在個人為要保人時如無行為能力所訂立的保險契約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訂立契約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其所訂立的契約亦屬無效。故(3)錯誤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保險契約始生效力。

No. 66
關於要保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金請求權。
(2) 僅能為自己的利益向保險人申請保險契約
(3)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4) 繳交保險費之責
答:(4)
保險法第3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4)正確
²  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金請求權,指的是受益人而非要保人。故(1)
²  要保人可以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向保險人申請保險契約。故(2)
²  要保人是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而非關係人;關係人指的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3)

No. 67
對於要保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1) 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
(2) 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3)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4) 要保人是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答:(4)
凡是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對被保險人或保險對象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就能向保險人申請投保。
結論(1)(2(3)皆正確;但要保人是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而非關係人。故(4)錯誤

No. 68
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之生效方式為?
(1) 該要保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自己承認。
(2) 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
(3) 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4) 以上皆可。
答:(4)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保險契約始生效力。故(2)(3)皆對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81)。故(1)
結論以上皆可。故(4)

No. 69
下列何者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定保險契約之生效方式?
(1) 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2) 經受益人同意。
(3) 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
(4) 於限制原因消滅後自己承認。
答:(2)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保險契約始生效力。故(2)(3)皆對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81)。故(4)
結論經受益人同意為非。故(2)為非

No. 70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須滿足某些條件其保險契約始生效力,下列何者為非?
(1) 經保險人同意。
(2) 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
(3) 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4) 於限制原因消滅後自己承認。
答:(1)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保險契約始生效力。故(2)(3)皆對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81)。故(4)
結論經保險人同意為非。故(1)為非

No. 7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一般係指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
(2) 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有效。
(3) 要保人無行為能力者,所訂立的保險契約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仍為有效。
(4)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之標的。
答:(4)
²  人身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一般係指保險公司及要保人。故(1)
²  保險法第107條第一項: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2)
²  要保人無行為能力者所訂立的保險契約無效(3)
²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保險契約始生效力。
結論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之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傷害、疾病、老年為保險事故的人。故(4)正確

No. 72
下列何人具有向保險公司行使解約、保單貸款及契約內容變更的權利?
(1) 受益人。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
(4) 保險人。
答:(2)
結論要保人具有向保險公司行使解約、保單貸款及契約內容變更的權利。(2)

No. 73
何人具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終止契約、領回解約金之權利?
(1) 被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保險人。
答:(2)
結論要保人具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終止契約、領回解約金之權利。(2)

No. 74
要保人於投保後因不合本意或因其他因素不想投保,為維護大眾權益得撤回要保,此項權利稱為:
(1) 契約同意權。
(2) 契約撤銷權。
(3) 契約解除權。
(4) 以上皆非。
答:(2)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一項: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本契約
結論要保人於投保後因不合本意或因其他因素不想投保,為維護大眾權益得撤回要保,此項權利稱為契約撤銷權(2)

No. 75
保險契約:
(1) 不得由代理人代訂。
(2) 不適用民法有關代理之規定。
(3) 得由代理人代訂,但應載明代定之意旨。
(4) 得由代理人訂立,但不須載明代定之意旨。
答:(3)
²  申請訂立契約亦屬於意思表示之一種,自得委由代理人代理之。
²  保險法第46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結論保險契約,得委由代理人代理之,但應載明代定之意旨。故(3)
 
No. 76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而向下列何者收取傭金之人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承保之保險業。
(4) 保險人及被保險人。
答:(3)
保險法第9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結論:上開保險經紀人收取佣金或報酬之對象:
²  洽訂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業(3)
²  提供相關服務:要求提供相關服務之人。

No. 77
人身保險契約的訂定與一般契約性質之不同點在於?
(1) 人身保險契係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一般契約則為他人利益而訂立。
(2) 均為他人利益而訂立。
(3) 均為自己利益而訂立。
(4) 人身保險契可為自己及他人利益而訂立,一般契約大都為自己利益而訂立。
答:(4)
結論
人身保險契約與一般契約性質不同一般契約大部份都是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而訂立人身保險契約則可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訂立(4)

No. 78
人身保險契約是要保人為下列何者的利益而訂立?
(1) 為自己。
(2) 為他人。
(3) 為自己或為他人。
(4) 為保險人。
答:(3)
結論人身保險契約是要保人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訂立。(3)

No. 79
人身保險契約之關條人: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4) 以上皆是。
答:(3)
人身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在人身保險契約中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是繫於要保人所指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發生特定的偶然事件或情況與否此受要保人指定而關係保險金給付與否人稱為被保險人或保險對象而有權受領保險金給付者稱為受益人
結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為人身保險契約的關係人。(3)

No. 80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保險金額、保險事故之種類等外,並應載明:
(1) 招攬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2) 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3)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4) 要保人與受益人間之關係。
答:(3)
結論: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保險金額、保險事故之種類等外,並應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故(3)

No. 81
人壽保險契約的「關係人」是?甲要保人;乙保險人;丙被保險人;丁受益人。
(1) 甲乙。
(2) 甲丁。
(3) 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3)
結論被保險人受益人,二者合稱保險契約之關係人。僅丙丁為是。(3)

No. 82
人身保險契約中,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而投保者是:
(1) 被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法定繼承人。
答:(1)
被保險人
²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傷害、疾病、老年為保險事故的人。故(1)
²  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身體為保險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身體為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如夫為妻、父為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之保險單即是。
 
No. 83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下列何種為保險事故的人?甲老年;乙生存;丙死亡;丁傷害。
(1) 甲乙。
(2) 甲丁。
(3) 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4)
結論
²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傷害、疾病、老年為保險事故的人。
²  甲乙丙丁皆是。故(4)
 
No. 84
有關被保險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不可以他人身體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契約。
(2) 可以為法人。
(3) 債權人可為債務人投保。
(4) 不須有保險利益。
答:(3)
²  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身體為保險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身體為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如夫為妻、父為子、債權人可為債務人投保即是。故(1)(3)正確
²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需為自然人。故(2)
²  保險法第1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故(4)
 
No. 85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何種同意,契約才有效?
(1) 被保險人口頭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2) 只要書面承認即可。
(3) 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4) 只要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即可。
答:(3)
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3)
 
No. 86
對於被保險人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1)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2) 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3) 被保險人也可為要保人。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法第107條第一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故(1)
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2)
保險法第104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人身保險契約可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訂立)(3)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87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屬:
(1) 有效。
(2) 停效。
(3) 失效。
(4) 無效。
答:(4)
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4)
 
No. 88
債權人未經債務人書面承認,而逕為債務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
(1) 無效。
(2) 有效。
(3) 停效。
(4) 視情況而定。
答:(1)
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
由第三人 (債權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 (債務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1)
 
No. 89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
(1) 不負給付之責亦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2) 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3) 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4) 應給付身故保險金。
答:(3)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一項之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故(3)
 
No. 90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1) 該契約無效。
(2) 保險公司得終止該契約。
(3) 保險公司得解除該契約。
(4)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答:(4)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四項之規定︰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故(4)
 
No. 91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1) 新台幣111萬。
(2) 新台幣55.5萬。
(3) 新台幣100萬。
(4) 新台幣50萬。
答:(2)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五項之規定︰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目前為新台幣111)之半數(新台幣55.5),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故(2)

No. 92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以後所投保之傷害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
(1) 新台幣111萬。
(2) 新台幣55.5萬。
(3) 新台幣100萬。
(4) 新台幣50萬。
答:(2)
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四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目前為新台幣111之半數 (新台幣55.5),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故(2)

No. 93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
(1)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2)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加計利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3)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應無息退還所有已繳之保險費。
(4)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應加計利息退還所有已繳之保險費。
答:(1)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第五項之規定︰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目前為新台幣111之半數 (即新台幣55.5),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故(1)

No. 94
若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而於未滿十五足歲前因故意或不法原因致死者︰
(1) 保險公司僅需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2) 保險公司僅需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3)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亦無須退還所有已繳之保險費。
(4)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需支付應付之喪葬費。
答:(2)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7條第四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 (因故意或不法原因致死者,保險公司僅需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故(2)

No. 95
因「被保險人之生死」而產生之保險金給付何人具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之權利?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受益人。
(4) 以上皆是。
答:(3)
保險法第5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結論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或約定情況發生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人。(3)
 
No. 96
何謂受益人?甲負繳交保險費之責;乙保險事故發生後或約定情況發生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人;丙保險契約的關係人;丁保險事故發生時應負賠償之責。
(1) 甲乙。
(2) 乙丙。
(3) 丙丁。
(4) 甲乙丙丁。
答:(2)
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或約定情況發生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人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為人身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結論:僅乙丙正確。故(2)
 
No. 97
人壽保險之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0條之規定:
(1) 得指定一人或數人。
(2) 僅得指定一人。
(3) 僅得指定數人。
(4) 以上皆是。
答:(1)
保險法第110條第一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故(1)

No. 98
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人,受益人之人數:
(1) 最多一人。
(2) 最多三人。
(3) 沒有限制。
(4) 如人數太多則由法院裁定。
答:(3)
受益人
²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或約定情況發生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人。
²  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利。
²  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不指定或指定1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3)

No. 99
下列何者不得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
(1) 胎兒,不論將來是否死產。
(2) 法人。
(3) 自然人。
(4) 胎兒,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答:(1)
²  自然人、法人皆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²  胎兒亦得為受益人,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故(1)為非

No. 100
下列何者不得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
(1) 胎兒,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2) 法人。
(3) 自然人。
(4) 以上皆非。
答:(4)
自然人、法人皆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胎兒亦得為受益人,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結論選項(123)皆得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以上皆非(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