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第1-5章:信託業務

共同科目 第一單元 金融市場常識
第五章:信託業務

No. 1依信託法之規定,信託以設立方式之不同分為三種,下列何者非屬之?
(1) 契約信託。
(2) 遺囑信託。
(3) 宣言信託。
(4) 法定信託。
答:(4)
信託法第2(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信託法第71條第一項(宣言信託):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結論依信託法之規定,信託以設立方式之不同分為契約信託遺囑信託宣言信託法定信託非屬之。故(4)為非

No. 2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使依委託人意旨,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財產之法律關係為下列何者?
(1) 委任。
(2) 信託。
(3) 寄託。
(4) 讓與擔保。
答:(2)
信託法第2
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2)

No. 3
信託關係之委託人,須將其信託財產權主體變更為下列何者之名義?
(1) 受益人。
(2) 受託人。
(3) 信託監察人。
(4) 第二受益人。
答:(2)
結論信託關係之委託人,須將其信託財產權主體變更為受託人之名義。故(2)

No. 4
下列何者為信託財產之「管理」範疇?
(1) 金錢之運用。
(2) 房屋之出售。
(3) 土地地上權之設定。
(4) 土地抵押權之設定。
答:(1)
結論金錢之運用為信託財產之「管理」範疇。故(1)
對於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利用行為或改良行為,屬信託財產之「管理」範疇。
對於權利取得或債務負擔,例如設定擔保物權為所有權人之處分行為,屬信託財產之「處分」範疇,(234)皆屬之

No. 5
下列何者為信託財產之「處分」範疇?
(1) 房屋之修理。
(2) 土地之整理。
(3) 金錢之運用。
(4) 土地地上權之設定。
答:(4)
結論土地地上權之設定為信託財產之「處分」範疇。故(4)
對於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利用行為或改良行為,屬信託財產之「管理」範疇。
對於權利取得或債務負擔,例如設定擔保物權為所有權人之處分行為,屬信託財產之「處分」範疇。

No. 6
委託人將其船舶信託移轉予受託人,使依委託人意旨管理或處分,稱為下列何種信託?
(1) 動產信託。
(2) 不動產信託。
(3) 金錢信託。
(4) 權利信託。
答:(1)
依信託財產之屬性,信託可分為:金錢之信託、物之信託與有價證券信託。
信託財產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者,稱「物之信託」。
物之信託,可再細分為: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無體財產權信託。
動產信託:以船舶、航空器、汽車、機器設備等動產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稱動產信託。故(1)
不動產信託: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為土地、或其定著物者,稱不動產信託,包括土地信託及建築物信託。
無體財產權信託:以無體財產權為信託財產者,稱無體財產權信託,主要有專利權信託及著作權信託。

No. 7
委託人將其土地信託移轉予受託人,使依委託人意旨管理或處分,稱之為下列何種信託?
(1) 不動產信託。
(2) 動產信託。
(3) 地上權信託。
(4) 租賃權信託。
答:(1)
動產信託:以船舶、航空器、汽車、機器設備等動產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稱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為土地、或其定著物者,稱不動產信託,包括土地信託及建築物信託。故(1)
無體財產權信託:以無體財產權為信託財產者,稱無體財產權信託,主要有專利權信託及著作權信託。

No. 8
「以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為標的」之債權信託,稱之為下列何種信託?
(1) 金錢信託。
(2) 金錢債權信託。
(3) 動產信託。
(4) 不動產信託。
答:(2)
結論
金錢債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金錢債權信託予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債權人,執行金錢債權的催收、保全、管理、處分,而所得金錢交付受益人的信託。故(2)

No. 9
委託人將股票信託移轉予受託人管理,稱為下列何種信託?
(1) 金錢信託。
(2) 金錢債權信託。
(3) 有價證券信託。
(4) 動產信託。
答:(3)
結論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設立之信託,稱有價證券信託。故(3)

No. 10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1) 動產。
(2) 不動產。
(3) 專利權。
(4) 商譽。
答:(4)
信託行為既是法律行為的一種,故信託標的物的財產權必須可能、確定、合法。因此,如屬抽象的利益,例如商譽、事業經營控制權、主顧客等營業上的利益,因非屬確定的獨立財產,尚難成為信託財產。
結論商譽因其價值主觀成分頗重,無法客觀地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故不得作為設立信託財產之標的。故(4)

No. 11
下列何者得擔任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1) 未成年人。
(2)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3) 破產人。
(4)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信託業務之公司。
答:(4)
信託法第2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註: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不得為受託人。
結論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信託業務之公司得擔任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故(4)

No. 12
有關受託人對受益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得承諾擔保本金。
(2) 得擔保最低收益率。
(3) 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4) 僅得對大戶承諾擔保本金。
答:(3)
信託業法第31: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3)

No. 13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依信託本旨處理。
(2)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3) 自有財產得與信託財產合併管理。
(4) 受託人管理不當應賠償損害。
答:(3)
信託法第1: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1)
信託法第22: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故(2)
信託法第24條第一項前段: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故(3)錯誤
信託法第23: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故(4)

No. 14
下列何種制度係以自己為財產名義權利人,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
(1) 信託。
(2) 寄託。
(3) 委任。
(4) 代理。
答:(1)
結論信託係以自己為財產名義權利人,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故(1)

No. 15
依信託法規定,有關受託人對受益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應依承諾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
(2) 不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
(3) 限於信託財產內給付收益及本金。
(4) 對信託財產之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答:(3)
信託業法第31: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1)
信託法第38條第一項: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故(2)
受託人對受益人之責任,限於信託財產內給付收益及本金。故(3)正確
信託法第23: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故(4)

No. 16
有關委任與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信託關係之委託人須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
(2) 委任關係之委任人無須將財產權移轉給受任人。
(3) 委任人管理或處分受任財產之效果歸屬於受任人。
(4) 委任人並不因委任關係之成立而喪失其管理或處分財產之權限。
答:(3)
結論受任人管理或處分受任財產之效果歸屬於委任人。故(3)錯誤

No. 17
承租人(委託人)以其享有之租賃權為信託標的,將之移轉與受託人管理使用,稱之為下列何種信託?
(1) 租賃權信託。
(2) 地上權信託。
(3) 專利權信託。
(4) 金錢信託。
答:(1)
結論
委託人以其享有之租賃權為信託標的,將之移轉與受託人管理使用,稱之為租賃權信託。故(1)

No. 18
有關信託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2)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3)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4)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得互相抵銷。
答:(4)
信託法第10: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故(1)
信託法第11: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故(2)
信託法第33: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故(3)
信託法第13: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故(4)錯誤

No. 19
信託關係消滅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下列何者為第一順位?
(1) 國庫。
(2) 受託人。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答:(4)
信託法第65: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故(4)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No. 20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下列何者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1) 委託人。
(2) 新受託人。
(3) 受益人。
(4) 信託監察人。
答:(2)
信託法第49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故(2)

No. 21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者,如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以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則其法律效力為何?
(1) 信託行為無效。
(2) 委託人得撤銷其信託。
(3) 委託人得終止其信託。
(4) 不得對抗第三人。
答:(4)
信託法第4條第二項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故(4)

No. 22
有價證券中之股票及公司債券,除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外,尚須通知下列何者,使得對抗該公司?
(1) 證券期貨商。
(2) 證券交易所。
(3) 發行公司。
(4) 經濟部。
答:(3)
信託法第4條第三項: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故(3)

No. 23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之監督機關為下列何者?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法院。
(4) 財政部。
答:(2)
信託法第72條第一項: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故(2)

No. 24
受託人有不得已事由,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其相關責任為何?
(1) 受託人不須負任何責任。
(2) 第三人不須負任何責任。
(3) 受託人就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4) 受託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答:(4)
信託法第26條第一項
受託人有不得已之事由,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故(4)

No. 25
土地信託之受託人為開發及整建土地,而以自己名義向銀行借款,在無特別約定「受託人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之情況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銀行為收回債權得對信託財產及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2) 受託人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3) 銀行無論如何不可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4) 委託人及受益人應對銀行負全部清償責任。
答:(1)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結論銀行為收回債權得對信託財產及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故(1)正確

No. 26
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信託業務?
(1) 金錢信託。
(2) 不動產信託。
(3) 專利權信託。
(4) 商譽信託。
答:(4)
結論商譽信託不屬於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信託業務。故(4)為非

No. 27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下列何者非屬之?
(1) 現金。
(2) 銀行存款。
(3) 短期票券。
(4) 上市股票。
答:(4)
信託業法第32條第一項: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現金及銀行存款。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結論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上市股票非屬之。故(4)為非
 
No. 28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下列何者非屬之?
(1) 著作權信託。
(2) 人格權信託。
(3) 專利權信託。
(4) 有價證券信託。
答:(2)
信託業法第16: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結論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人格權信託非屬之。故(2)為非

No. 29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非屬之?
(1) 擔任遺產管理人。
(2) 擔任破產管理人。
(3) 擔任公司重整人。
(4) 擔任遺囑執行人。
答:(3)
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17)
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3、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4擔任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6、擔任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監察人。
7、辦理保管業務。
8、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9、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之代理事務。
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結論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擔任公司重整人非屬之。故(3)為非

No. 30
下列何者為信託業得辦理之業務?
(1) 吸收存款。
(2) 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3) 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 辦理證券及票券業務。
答:(2)
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17)
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3、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4、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6、擔任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監察人。
7、辦理保管業務。
8、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9、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之代理事務。
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結論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為信託業得辦理之業務。故(2)

No. 31
下列何者屬於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
(3) 依銀行法核准之信託投資公司。
(4) 銀行經財政部許可兼營信託業務。
答:(4)
信託業法第1條第二項
依證券交易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1)(2)皆非
信託業法第2: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信託業法第3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時,視為信託業,適用本法之規定。故(4)
銀行法第20條第一項:銀行分為下列三種: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故(3)為非

No. 32
依信託業法規定,營業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1) 書面。
(2) 口頭。
(3) 電話。
(4) 錄音。
答:(1)
信託業法第19條第一項: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故(1)

No. 33
下列哪一種契約信託,無論以口頭為之或書面定之均無不可?
(1) 民事信託。
(2) 金錢信託。
(3) 有價證券信託。
(4) 不動產信託。
答:(1)
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依受託人是否以信託為業,信託可區分為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商事信託),概略而言,民事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一般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將財產信託予某位律師,某位會計師或者某間公司等),而營業信託之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定之「信託業」(包含信託公司,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結論民事信託無論以口頭為之或書面定之均無不可。故(1)

No. 34
下列何者不屬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規定之創始機構?
(1) 銀行。
(2) 信託業。
(3) 信用卡業務機構。
(4) 票券金融公司。
答:(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
創始機構: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二項
所稱受託機構,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為限。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條第四項: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信託業)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故(2)

No. 35
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人數以多少人為限?
(1) 一人。
(2) 二人。
(3) 三人。
(4) 五人。
答:(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4條第一項: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故(1)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僅具導管體功能,若支出過重之設立成本,恐導致創始機構躊躇不前,故應簡化其設立要件及程序。

No. 36
下列何者為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
(1) 有限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兩合公司。
(4) 無限公司。
答:(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五款
特殊目的公司:指依本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4條第一項: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故(2)

No. 37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買賣,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應按下列何者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1) 公司債。
(2) 股票。
(3) 認股權證。
(4)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答:(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9:受益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其買賣按公司債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故(1)

No. 38
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下列何項文件?
(1) 公開說明書。
(2) 避險說明書。
(3) 投資說明書。
(4) 公告證明書。
答:(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二項
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並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於提供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故(3)

No. 39
下列何者非屬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指之資產?
(1) 汽車貸款債權。
(2) 房屋貸款債權。
(3) 信用卡債權。
(4) 不動產。
答:(4)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資產:指由創始機構收益及處分之下列資產:
(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 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金錢債權。
(創始機構以前三目所定資產與信託業成立信託契約所生之受益權。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結論不動產非屬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指之資產。故(4)為非

No. 40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為規避因利率變動而產生之利差風險,於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一般皆會採取下列何項避險措施?
(1) 貨幣交換契約。
(2) 利率交換契約。
(3) 外幣選擇權契約。
(4) 預售遠期外匯。
答:(2)
結論為規避因利率變動而產生之利差風險,會採取利率交換契約之避險措施。故(2)
註:利率交換契約
利率交換選擇權係一種以利率交換為標的資產的選擇權,選擇權的買方在期初支付一筆權利金予賣方,有權在未來某特定時點執行此權利,並進入一利率交換契約。針對標的利率交換契約,可將此利率交換選擇權分為以下兩類:
付固定利率之利率交換選擇權:此契約賦予選擇權的買方有權進入一個「支付固定利率、收取浮動利率的利率交換契約」,一旦未來交換利率高於執行價格時,買方將會選擇執行契約,如此將可享有以較低交換利率進行利率交換的好處。
收固定利率之利率交換選擇權:契約賦予選擇權的買方有權進入一個「收取固定利率、支付浮動利率的利率交換契約」,一旦未來交換利率低於執行價格時,買方將會選擇執行契約,如此將可享有以較高交換利率進行利率交換的好處。

No. 41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性,下列何者錯誤?
(1) 由創始機構發行有價証券。
(2) 現金流量可委由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3) 金融資產證券化得採信用增強機制。
(4) 所受讓特定金融資產為信用評等之基礎。
答:(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
證券化:指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故(1)錯誤

No. 42
為避免特定金融資產之收益不足清償受益證券,一般常見的內部信用增強機制,下列何者非屬之?
(1) 提供超額資產。
(2) 金融機構保證。
(3)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4) 現金準備帳戶。
答:(2)
一、外部信用增強機制
²  由創始機構以外第三人機構對證券化證券本金利息償還提供保證。
²  向保險公司投保信用保險,於債務人違約時,由保險公司負責代為償付。
二、內部信用增強機制
²  提供超額資產:創始機構提供比證券發行金額較高資產,一旦債務人違約時,可充作損失緩衝。
²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特殊目的機構發行二種等級以上證券,即優先債券及劣後債券,優先債券分配給投資人;劣後債券通常多由創始機構自己買回。
²  現金準備帳戶或差額帳戶:由創始機構移轉資產取得價金先行提存成立現金準備帳戶,作為資產違約導致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投資人時的緩衝機制,
結論(1)(3)(4)皆屬內部增強機制;金融機構保證則屬外部增強機制。故(2)非屬之

No. 43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之會計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1) 出售資產。
(2) 借入款項。
(3) 同業往來。
(4) 票據貼現。
答:(1)
結論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之會計項目為出售資產。故(1)

No. 44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的權利憑證或證書,稱為下列何者?
(1) 受益憑證。
(2) 信託憑證。
(3) 債權證書。
(4) 資產基礎證券。
答:(4)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七款
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故(4)

No. 45
受託機構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就特殊目的信託財產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之相關書表,下列何者非屬之?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報告書。
答:(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6條第一項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結論現金流量表非屬之。故(3)

No. 46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受益人會議係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1) 創始機構或受託機構。
(2) 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
(3) 服務機構或信託監察人。
(4) 監督機構或服務機構。
答:(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4條第一項: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集之。故(2)

No. 47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託機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而成立之信託,稱為下列何者?
(1) 有價證券信託。
(2) 地上權信託。
(3) 不動產資產信託。
(4) 不動產投資信託。
答:(4)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動產投資信託:依本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故(4)

No. 48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所稱不動產管理機構,下列何者非屬之?
(1) 建築開發業。
(2) 營造業。
(3) 信託業。
(4) 建築經理業。
答:(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
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
結論信託業非屬之。故(3)

No. 49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標的,下列何者錯誤?
(1) 銀行存款。
(2) 不動產。
(3) 金融債券。
(4) 國庫券。
答:(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8: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銀行存款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結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不動產非屬之。故(2)錯誤

No. 50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託機構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之目的,下列何者非屬之?
(1) 不動產營運。
(2) 購置不動產。
(3) 配發利益。
(4) 配發孳息。
答:(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9條第一項
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營運,或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必需者為限。
結論購置不動產非屬之。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