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第2-5章:有關利益衝突


共同科目 第二單元 職業道德
第五章:有關利益衝突

No. 1
對於公司擔任內部稽核部門或法令遵循部門的員工,平時該如何減少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的機會?
(1) 定期審核各項規則內容,確保符合法令規定及加強查核本項業務執行情形。
(2) 內部稽核部門應瞭解業務部門及所屬員工之投資額度與範圍之合適性。
(3) 洗錢防制等作業執行情形加強查核,檢討相關控管及機制建置成效。
(4) 以上皆是。
答:(4)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4
² 證券商應依各項作業程序與機制,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內部稽核部門或法令遵循部門應定期審核各項規則內容,確保符合法令規定及加強查核本項業務執行情形,以控管作業、交易程序符合內部規範及法令規定。
² 內部稽核部門應對瞭解客戶之評估作業、客戶投資額度與範圍之合適性洗錢防制等作業執行情形加強查核,檢討相關控管及機制建置成效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2
金融從業人員為公司內部人員執行證券期貨經紀業務時,為避免利益衝突:
(1) 應優先執行公司內部人員之委託。
(2) 應依公司內部人員及客戶委託時間之先後順序執行。
(3) 應依委託金額多寡決定執行順序。
(4) 應由金融從業人員自行決定。
答:(2)
結論執行證券期貨經紀業務時,應依公司內部人員及客戶委託時間之先後順序執行。故(2)
 
No. 3
張三因職務得知公司即將與某公司合併為一則大利多消息,下列何種行為較適當?
(1) 利用他人名義大筆買進公司股票。
(2) 私下告知客戶該項訊息,使其蒙利。
(3) 以配偶名義大筆買進公司股票。
(4) 在消息未公開前,不做任何揭露。
答:(4)
結論因職務得知公司重大利多消息,在消息未公開前,不做任何揭露。故(4)
 
No. 4
金融服務機構之自營部門與經紀業務部門:
(1) 應個別獨立作業,且業務資訊不可互為流用。
(2) 不須個別獨立作業,惟業務資訊不可互為流用。
(3) 應個別獨立作業,惟業務資訊可互為流用。
(4) 不須個別獨立作業,且業務資訊可互為流用。
答:(1)
結論
金融服務機構經營經紀及自營業務者,應各別獨立作業,其業務資訊不得互為流用,且不得損害交易人權益。故(1)
 
No. 5
當金融從業人員張三的客戶在未告知其不滿的情況下,轉向李四交易時,張三應:
(1) 醜化客戶,告訴李四,該客戶是位麻煩人物。
(2) 聯合其他同事排擠李四,讓李四離職。
(3) 試圖了解原因並虛心改進,以提升服務品質。
(4) 醜化李四,向主管告狀,宣稱李四行為惡劣。
答:(3)
結論張三應:試圖了解原因並虛心改進,以提升服務品質。故(3)
 
No. 6
金融從業人員張三這個月的業績只差500 萬元就達到業績目標,為能達到門檻領到目標獎金,張三應採用下列何種方式較為適當?
(1) 勸誘客戶李四申購商品並保證獲利。
(2) 商請另一位從業人員轉單給自己,約定獎金分享。
(3) 借用客戶名義申購商品,領到獎金再贖回。
(4) 積極拓展業務、爭取客戶,以達到業績目標。
答:(4)
結論張三應:積極拓展業務、爭取客戶,以達到業績目標。故(4)
 
No. 7
金融從業人員因職務關係獲悉足以影響金融商品價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時:
(1) 應即以書面報告並列管保密。
(2) 應廣為眾知,造福親朋好友。
(3) 應立即為客戶交易,牟取其最大利益。
(4) 應立即利用他人名義交易,牟取個人最大利益。
答:(1)
結論
金融從業人員因職務關係獲悉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時:應即以書面報告並列管保密,不得作任何非法之揭露。故(1)
 
No. 8
金融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不當:
(1) 應善加利用職務所得訊息,為本身牟取利益。
(2) 不以職務所得訊息,為本身牟取利益。
(3) 應以客戶利益優先,不以個人業績為考量。
(4) 不以本身利益仲介客戶從事非法交易。
答:(1)
結論
金融從業人員因職務關係獲悉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時:應即以書面報告並列管保密,不得作任何非法之揭露。故(1)為非
 
No. 9
有關金融從業人員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可要求客戶提供金錢餽贈或招待。
(2) 可要求供應商提供金錢餽贈或招待。
(3) 選項(1)(2)皆是。
(4) 選項(1)(2)皆非。
答:(4)
結論金融從業人不可要求客戶或供應商提供金錢餽贈或招待。選項(1)(2)皆非(4)
 
No. 10
金融從業人員之客戶君與君同時複委託買進美國微軟股票,合計買進100 張,如未全數成交,為避免利益衝突,分配處理原則為:
(1) 依客戶之委託張數按比例分配。
(2) 依客戶之重要性決定分配比例。
(3) 以電腦隨機分配比例。
(4) 依與客戶之交情決定分配比例。
答:(1)
結論複委託買進如未全數成交,為避免利益衝突,應依客戶之委託張數按比例分配(1)
 
No. 11
金融從業人員獲悉已影響相關客戶利益之訊息時:
(1) 依客戶之重要性決定是否通知。
(2) 依與客戶之交情決定是否通知。
(3) 不須做任何處理。
(4) 應盡可能公平合理的通知每一位客戶。
答:(4)
結論
金融從業人員獲悉已影響相關客戶利益之訊息時:應盡可能公平合理的通知每一位客戶(4)
 
No. 12
金融服務業應注意下列哪些人,會因其在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便而獲得不當利益,為避免利益衝突,應予迴避?
(1) 本人及配偶。
(2) 父母及子女。
(3) 兄弟姐妹。
(4) 以上皆是。
答:(4)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司應注意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
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可能獲致不當利益。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3
若某項活動、利益或關係可能妨礙從業人員追求公司及客戶之最高利益行事之能力時,應保持警覺,此屬何種行為?
(1) 能力原則。
(2) 防範利益衝突行為。
(3) 客觀性原則。
(4) 誠信原則。
答:(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第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之控制作業
結論防範利益衝突行為(2)
 
No. 14
金融服務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在公司擔任職務時應避免下列何人獲得不當利益?
(1) 配偶。
(2) 父母。
(3) 子女。
(4) 以上皆是。
答:(4)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司應注意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
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可能獲致不當利益。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5
金融服務業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進行以下何者行為?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實質利益。
(3) 與公司競爭。
(4) 以上皆是。
答:(4)
金融服務業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進行以下行為: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實質利益。
3.          與公司競爭。
結論以上皆是(4)
 
No. 16
為避免與客戶之利益衝突,下列何者不正確?
(1) 於法律許可範圍內為客戶之利益執行專業判斷。
(2) 視客戶之忠誠度再決定執行業務之程度。
(3) 不受客戶忠誠與否之影響。
(4) 不受個人利益、其他客戶利益或任何其他人意願之影響。
答:(2)
結論
為避免與客戶之利益衝突之措施,應於法律許可範圍內為客戶之利益執行專業判斷,不受個人利益、其他客戶利益或任何其他人意願之影響,亦不受客戶忠誠與否之影響(2)不正確
 
No. 17
金融從業人員發現保險商品條款涉及被保險人利益之解釋,如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1) 作有利保險公司之解釋。
(2) 作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3) 以訴訟方式處理。
(4) 不需理會。
答:(2)
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故(2)
 
No. 18
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時,明知道保險標的之危險已消滅,仍要求客戶投保,則保險契約:
(1) 無效。
(2) 有效。
(3) 不得解除。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法第51條第一項前段: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故(1)
 
No. 19
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時,其利益與客戶之利益無法兼顧面臨取捨時,從業人員應如何處理?
(1) 以自身利益為重。
(2) 給予客戶專業分析,爭取合理之利益。
(3) 以達成公司要求為準則。
(4) 以客戶意見為準,忽略自身之專業。
答:(2)
結論
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時,其利益與客戶之利益無法兼顧面臨取捨時,從業人員應給予客戶專業分析,爭取合理之利益(2)
 
No. 20
金融服務業推動重點業務或專案,不符客戶或從業人員之利益時,從業人員應採取之態度?
(1) 消極抵抗。
(2) 設法將不利益移轉給客戶。
(3) 不合則去。
(4) 勇於建言,提供個人專業意見。
答:(4)
結論
金融服務業推動重點業務或專案,不符客戶或從業人員之利益時,從業人員應勇於建言,提供個人專業意見(4)
 
No. 21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業務時遇市場對手競爭時,應保持如何態度?
(1) 惡意攻訐同業。
(2) 以平常心,給予客戶專業建議。
(3) 刻意扭曲,陷人錯誤判斷。
(4) 隱惡揚善,規避責任。
答:(2)
結論金融從業人員招攬業務時遇市場對手競爭時,應以平常心,給予客戶專業建議(2)
 
No. 22
若發生金融從業人員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應:
(1) 以個別客戶對公司之貢獻度為依據。
(2) 以契約約定為依據。
(3) 以多數客戶之利益為依據。
(4) 以損益標準為處理原則。
答:(2)
結論
若發生金融從業人員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應:以契約約定為依據(2)
 
No. 23
金融從業人員面對本身業績與公司規定衝突時,應該如面對?
(1) 為了本身業績考量,可以忽略它。
(2) 以公司的規定為主。
(3) 先向顧客推銷出去,再向上級反應。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金融從業人員面對本身業績與公司規定衝突時,應以公司的規定為主(2)
 
No. 24
以下哪一項不屬於利益衝突的範圍?
(1) 提供服務給客戶,而它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
(2) 符合法令之公開股票交易。
(3) 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雇用自己的親友在公司任職。
(4) 在公司以外自行開業或任職。
答:(2)
結論符合法令之公開股票交易不屬於利益衝突的範圍(2)
 
No. 25
何謂利益衝突?
(1) 各獨立的個體,會因某一方的利益被歸優先,而使另一方可能蒙受損失。
(2) 利益衝突一定會造成雙方獲利。
(3) 利益衝突一定是某一方觸犯法律。
(4) 以上皆非。
答:(1)
結論
利益衝突:係指各獨立的個體,會因某一方的利益被歸優先,而使另一方可能蒙受損失(1)
 
No. 26
利益衝突若以代理制度來解釋,是指哪兩方面的人發生利益衝突?
(1) 受益人及受託人。
(2) 受託人及委託人。
(3) 受益人及委託人。
(4) 受託人及經理人。
答:(2)
結論
代理制度當事人為受託人及委託人,因此,所稱利益衝突是指受託人及委託人發生利益衝突(2)
 
No. 27
以下何項屬於利益衝突的含意?
(1) 數種正當利益存在有彼此競爭矛盾的現象。
(2) 利益衝突屬於一種狀態或情境。
(3) 避免利益衝突亦屬道德範疇。
(4) 以上皆是。
答:(4)
利益衝突的含意:
1.          數種正當利益存在有彼此競爭矛盾的現象。
2.          利益衝突屬於一種狀態或情境。
3.          避免利益衝突亦屬道德範疇。
結論以上皆是(4)
 
No. 28
在利益衝突當中若與親屬牽涉到關係,當中的親屬不包括:
(1) 子女。
(2) 父母。
(3) 配偶。
(4) 房客。
答:(4)
結論
在利益衝突當中若與親屬牽涉到關係,當中的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包括房客(4)
 
No. 29
下列哪些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狀況?
(1) 為個人私利竊取公司機密。
(2) 透過公司財產或資訊以取得獲利。
(3) 與公司競爭。
(4) 以上皆是。
答:(4)
下列乃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狀況:為個人私利竊取公司機密、透過公司財產或資訊以取得獲利、與公司競爭。
結論以上皆是(4)
 
No. 30
下列何種狀況屬於利益衝突的問題?
(1) 經辦人員常常接受供應商招待、私下收受回扣。
(2) 員工有轉換跑道的打算。
(3) 有親戚朋友在同業。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經辦人員常常接受供應商招待、私下收受回扣屬於利益衝突的問題(1)
 
No. 31
若將利益分成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下列何者屬非財產上的利益?
(1) 汽車及房子。
(2)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 利用公司資源,進而獲取跳槽機會。
(4) 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答:(3)
結論利用公司資源,進而獲取跳槽機會屬非財產上的利益(3)
 
No. 32
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應遵守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 應公正對待客戶避免糾紛之發生。
(2) 應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
(3) 應確實瞭解客戶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損失的能力。
(4) 可利用客戶資料為自己謀取利益。
答:(4)
結論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可利用客戶資料為自己謀取利益(4)有誤
 
No. 33
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為避免利益衝突,應遵守下列何種事項?
(1) 不得與委任人有利益衝突之第三人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以及從事足以損害委任人權益之交易。
(2) 可利用委任人之交易帳戶,為自己從事交易。
(3) 可利用委任人之交易帳戶,為委任人以外之第三人從事交易。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
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為避免利益衝突,不得與委任人有利益衝突之第三人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以及從事足以損害委任人權益之交易(1)
 
No. 34
有關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 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2) 不得利用客戶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3) 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名義供客戶從事交易。
(4) 得任意對外發表客戶資料。
答:(4)
結論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不得任意對外發表客戶資料(4)有誤
 
No. 35
有關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應避免利益衝突。
(2) 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
(3) 得對外任加討論客戶資料。
(4) 得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由委任人名義改為其他第三人。
答:(1)
結論金融從業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應避免利益衝突(1)正確
 
No. 36
下列關於金融從業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遵守之事項何者有誤?
(1) 可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2) 應妥為保管客戶資料。
(3) 應避免不當銷售或推介之行為。
(4) 不可利用客戶帳戶或名義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答:(1)
結論金融從業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不可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1)有誤
 
No. 37
以下何者之間於辦理業務時可能有利益衝突情事?
(1) 行使投資運用時客戶與從業人員間。
(2) 銷售商品時客戶與其他客戶間。
(3) 辦理業務時客戶與金融集團其他子公司間。
(4) 以上皆是。
答:(4)
以下人員之間於辦理業務時可能有利益衝突情事:
1.          行使投資運用時客戶與從業人員間。
2.          銷售商品時客戶與其他客戶間。
3.          辦理業務時客戶與金融集團其他子公司間。
結論以上皆是(4)
 
No. 38
金融從業人員辦理業務應防止利益衝突,下列所述何者為錯誤的?
(1) 應注意業務特性不同所造成之利益衝突。
(2) 應注意不同部門資產移轉產生利益衝突。
(3) 應注意部門間資訊可以無限制互相交流。
(4) 應注意利益不當輸送。
答:(3)
結論
部門間資訊並非可以無限制互相交流,為防止利益衝突,應於公司內部設置防火牆,專責部門人員得拒絕或不使用某項資訊或拒絕提供或透露予其他非專責部門使用,以防止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資訊不當交流或不當共用,並為適當監管。(3)錯誤
 
No. 39
以下何種行為有利益衝突之虞?
(1) 向放款客戶強力推銷無法賣出之金融商品。
(2) 為全權委託客戶購入公司本身股票。
(3) 將客戶之信託財產投資公司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
(4) 以上皆是。
答:(4)
以下行為有利益衝突之虞:
1.          向放款客戶強力推銷無法賣出之金融商品。
2.          為全權委託客戶購入公司本身股票。
3.          將客戶之信託財產投資公司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
結論以上皆是(4)
 
No. 40
以下何者不得參與投資決策?
(1) 與業務相關人員有利害關係者。
(2) 投資決策人員。
(3) 具有運用決定權人。
(4) 以上皆是。
答:(1)
結論與業務相關人員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投資決策(1)
 
No. 41
應如何建置利害關係人檔案?
(1) 隨便填填交差了事。
(2) 應詳實提供資料並定期更新。
(3) 稽核人員查到再提供。
(4) 應參考其他同仁所填資料填寫。
答:(2)
結論建置利害關係人檔案應詳實提供資料並定期更新(2)
 
No. 42
金融從業人員執行資產管理事務時,為避免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應避免以下何種行為?
(1) 購買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2) 購買公司之不動產。
(3) 由公司購買客戶委託管理的財產。
(4) 以上皆是。
答:(4)
金融從業人員執行資產管理事務時,為避免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應避免以下行為:
1.          購買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2.          購買公司之不動產。
3.          由公司購買客戶委託管理的財產。
結論以上皆是(4)
 
No. 43
金融從業人員與客戶間有重大利害關係致有發生利益衝突情事時,得採取何種措施?
(1) 告知利益衝突之情形並取得客戶書面同意。
(2) 無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
(3) 不得拒絕接受有利益衝突之委託。
(4) 應為公司積極爭取業務,接受委託。
答:(1)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
為處理利益衝突情事,信託業得告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利益衝突之情形(以口頭或書面,告知衝突之情形及所涉及之交易)並取得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書面同意。故(1)
 
No. 44
以下所述何者違反防止利益衝突?
(1) 資訊交互運用應注意內部資訊控管流程。
(2) 信託專責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內部資訊控管流程。
(3) 客戶信託財產內容得提供其他部門分析運用。
(4) 共用營業設備應注意內部資訊控管流程。
答:(3)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若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與銀行其他部門間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時,應注意信託財產內容、運用方式及交易紀錄等內部資訊控管流程,並應指派專人負責,以防止資訊之不當流用及維護委託人及受益人資料之安全性,且不得有利害衝突與損及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之情事,並應遵守「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
結論
客戶信託財產內容應注意內部資訊控管流程,並非得隨意提供其他部門分析運用(3)違反防止利益衝突
 
No. 45
下列何者不符合投信管理基金的利益衝突處理原則?
(1) 管理一個以上基金的經理人,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2) 公司進行自有資金交易時,應優先執行基金買賣,並以利於公司之成交價格分配予客戶。
(3) 經手人員知悉公司管理基金對特定股票的交易時,不得於該買賣前後日進行個人交易。
(4) 經手人員買賣具股權之衍生性商品的持有期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0 日。
答:(2)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之規定:
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故(1)
公司進行自有資金之交易時,應優先執行基金之買賣,並應將最佳之價格分配予客戶,且應依規定定期將研究或分析報告與投資結果資料寄予客戶。故(2)不符合利益衝突處理原則
經手人員如知悉其個人交易將與公司所管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為同一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買賣,個人交易不得於該買賣交易前後七個營業日內為之。故(3)
經手人員個人交易買入某種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須持有至少三十日,或於賣出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故(4)
 
No. 46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會員對其與客戶間或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情事,處理原則為:
(1) 避免之。
(2) 以口頭約定作為依據。
(3) 以多數客戶之利益為依據。
(4) 以損益標準作為處理原則。
答:(1)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6
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贈或其他利益,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1)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13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及隱密性、妥慎保管業務機密、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應遵守本公會就會員經營之各項業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或管理規章。(1)
 
No. 47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訂定之投資顧問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規定,經手人員為本人帳戶投資何項商品,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
(1) 國內上市股票。
(2) 國內上櫃公司股票。
(3) 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4) 以上皆是。
答:(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9條第一項
經手人員為本人帳戶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前,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
結論以上皆是(4)
 
No. 48
當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應遵守那些事項?
(1) 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2)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予以獨立。
(3) 落實職能區隔之「中國牆」制度。
(4) 以上皆是。
答:(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以上皆是(4)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No. 49
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針對經手人員及利害關係人帳戶往來有所規範。所謂的利害關係人不包括:
(1) 未成年子女。
(2) 本人。
(3) 配偶利用他人名義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間接受有利益者。
(4) 以上皆非。
答:(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7: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結論(1)(2)(3)皆是「負正得負」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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