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外幣保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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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2-4)
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
 
2-301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 ▁,向中央銀行申報。
(1) 保險業。
(2) 銀行業。
(3) 信託業。
(4) 證券業。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故(2)
 
2-302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 申報。
(1) 財政部。
(2) 中央銀行。
(3) 國貿局。
(4) 行政院金管會。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故(2)
 
2-30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所稱之銀行業,以下何者不包括在內?
(1) 農會信用部。
(2) 信用合作社。
(3) 保險公司。
(4) 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二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結論:所稱銀行業,不包括保險公司。故(3)
 
2-304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規定誠實填妥申報書,經由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所稱「銀行業」,指A銀行;B信用合作社;C金融控股公司;D漁會信用部。
(1) ABC
(2) BCD
(3) ABD
(4) ABCD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二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結論:僅ABD。故(3)
 
2-30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所稱之銀行業,以下何者不包括在內?
(1) 農會信用部。
(2) 信用合作社。
(3) 保險公司。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二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結論保險公司不包括在內。故(3)不包括
 
2-306
下列何者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
(1) 依外國法令設立並登記之公司。
(2)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並登記之團體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3)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並登記之公司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4) 經中華民國認許並登記之行號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三項: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故(3)
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2-307
下列何者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
(1) 外僑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個人。
(2) 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3) 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4) 臺灣地區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個人。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三項
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前項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本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本行申報: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故(3)
 
2-308
下列何者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
(1) 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2) 年滿二十歲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3) 臺灣地區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4) 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個人。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三項: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
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者。
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故(3)
 
2-309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百萬美元之匯款。
(2) 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千萬美元之匯款。
(3) 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
(4) 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一千萬美元之匯款。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故(2)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2-310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多少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八千萬美元。
(2) 一千萬美元。
(3) 五千萬美元。
(4) 五百萬美元。
答:(4)
結論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故(4)
 
2-311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多少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1) 五百萬美元。
(2) 一千萬美元。
(3) 五千萬美元。
(4) 八千萬美元。
答:(3)
結論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故(3)
 
2-312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 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八百萬美元之匯款;B. 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四百萬美元之匯款;C. 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百萬美元之匯款;D. 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三百萬美元之匯款。
(1) AD
(2) CD
(3) BD
(4) AB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結論BD。故(3)
 
2-31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A.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B.領有相關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非中華民國國民;C.未領有外僑居留證;D.領有相關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1) BCD
(2) ACD
(3) ABC
(4) ABD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三項
本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結論:僅ABC。故(3)
 
2-314
我國現行結匯規定下所謂的「非居住民」,不包括下列何者?
(1) 未領有我國外僑居留證的外國自然人。
(2) 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 領有我國外僑居留證的外國自然人,但居留證有效期限不滿一年者。
(4) 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我國居留證之華僑。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三項
本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結論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我國居留證之華僑,定義為「我國國民」,不包括於「非居住民」。故(4)
 
2-315
下列何者結匯金額比照居住民辦理?
(1) 領有相關居留證有效期間滿一年以上之外僑。
(2) 持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之港澳居民。
(3) 持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
(4) 持護照之外國人。
答:(1)
結論
領有相關居留證有效期間滿一年以上之非中華民國國民(外僑)結匯金額比照居住民辦理。故(1)
 
2-316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八千萬美元之匯款。
(2) 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百萬美元之匯款。
(3) 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四百萬美元之匯款。
(4) 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故(3)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2-317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B行號;C團體;D個人,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1) AB
(2) ABC
(3) A
(4) ABCD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結論:僅ABC。故(2)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2-31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 ▁,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1) 二十萬美元。
(2) 十五萬美元。
(3) 十萬美元。
(4) 五十萬美元。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故(3)
 
2-319
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無需經中央銀行核准之每筆結匯金額為若干?
(1) 未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2) 未超過十萬美元。
(3) 未超過五十萬美元。
(4) 未超過五百萬美元。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故(2)
 
2-320
下列何者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5條,每筆結匯金額超過規定者除外)
(1)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2) 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
(3) 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
(4) 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一項: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 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註:每筆結匯金額超過規定者),應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故(1)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故(2)正確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故(3)
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故(4)
 
2-32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三項所稱非居住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2) 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二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3) 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
(4) 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三項
本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結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二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錯誤。故(2)
 
2-32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一百萬美元。
(2) 五十萬美元。
(3) 五百萬美元。
(4) 十萬美元。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款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故(1)
 
2-323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應如何辦理新台幣結匯?
(1) 逕行辦理。
(2) 經銀行業確認文件後始得辦理。
(3) 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4) 以上皆非。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結論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應經銀行業確認文件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故(2)
 
2-324
根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多少時,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 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3) 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4) 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故(2)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32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十萬美元。
(2) 五十萬美元。
(3) 五百萬美元。
(4) 一百萬美元。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故(4)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326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多少美元以上之匯款,應經銀行業確認文件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 五十萬美元。
(2) 三十萬美元。
(3) 二十萬美元。
(4) 十萬美元。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故(1)
 
2-327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個人每筆結匯金頷達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台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五百萬美元。
(2) 十萬美元。
(3) 五十萬美元。
(4) 一百萬美元。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故(3)
 
2-328
下列何者之匯款,應經銀行業確認文件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2)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3) 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
(4) 以上皆是。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三五款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329
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但以下何者有誤?
(1)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3) 於中華民國境外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內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4)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故(3)有誤
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2-330
下列哪些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B.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中央銀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C.個人每筆結匯金額三十萬美元之匯款;D.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1) BCD
(2) ACD
(3) ABD
(4) ABC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故C為非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結論:僅ABD。故(3)
 
2-331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大額結匯應如何處理?
(1) 逕行辦理。
(2) 經銀行業確認文件後始得辦理。
(3) 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4) 以上皆非。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第三項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結論:大額結匯應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故(3)
 
2-33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 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一千萬美元。
(2) 一百萬美元。
(3) 五百萬美元。
(4) 五千萬美元。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第三項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故(4)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2-33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 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一千萬美元。
(2) 五百萬美元。
(3) 一百萬美元。
(4) 五千萬美元。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6條第三項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故(2)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2-334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如何為之?
(1) 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
(2) 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
(3) 將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央行。
(4) 以上皆是。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7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後,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出 () 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以上皆是。故(4)
 
2-335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 ▁,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
(1) 資金來源。
(2)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3) 資金用途。
(4) 財務狀況。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7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後,將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出 () 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故(2)
 
2-336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下列何者後,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
(1) 申報書。
(2) 結匯證明文件正本。
(3) 委託書。
(4)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7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後,將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出 () 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故(4)
 
2-337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 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
(1) 委託人及受託人。
(2) 委託人或受託人。
(3) 受託人。
(4) 委託人。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8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申報,就申報事項負其責任。故(1)
 
2-338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 名義辦理申報,就申報事項負其責任。
(1) 委託人。
(2) 受託人。
(3) 受益人。
(4) 要保人。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8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申報,就申報事項負其責任。故(1)
 
2-339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下列何者名義辦理申報,就申報事項負其責任?
(1) 受託人。
(2) 銀行業。
(3) 壽險業。
(4) 委託人。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8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申報,就申報事項負其責任。故(4)
 
2-340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出具委託書。
(2) 需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
(3) 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申報。
(4) 公司、行號經央行同意,以公司、行號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視同申報義務人。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8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申報,就申報事項負其責任。故(3)錯誤
公司、行號經本行同意,以公司、行號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視同申報義務人。
 
2-341
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
(1) 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
(2) 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3) 壽險業者填寫之申報書、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
(4)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及保戶清冊。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0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銀行業受理申請時,應查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故(2)
 
2-342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
(1) 傳真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至銀行業。
(2) 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3) 在銀行業網站中提出申請。
(4) 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0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銀行業受理申請時,應查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故(4)
 
2-343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銀行業受理申請時,應查驗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1) 受益人。
(2) 保險人。
(3) 要保人。
(4) 申報義務人。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0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銀行業受理申請時,應查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故(4)
 
2-344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製作單證之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清單及媒體,其保存期限至少應為幾年?
(1) 三年。
(2) 四年。
(3) 五年。
(4) 十年。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0條第三項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訊息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紀錄及提供之書面或傳真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查詢及列印,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故(3)
 
2-345
以下有關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規定,何者正確?
(1)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郵寄銀行業。
(2)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金管會。
(3) 其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4)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金管會辦理。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其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故(1)(2)皆錯(3)正確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故(4)
 
2-346
公司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 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
(1) 十萬美元。
(2) 一百萬美元。
(3) 五十萬美元。
(4) 五百萬美元。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一項
公司、行號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故(2)
 
2-347
團體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 傳真銀行業。
(1) 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
(2) 基本登記資料。
(3) 身份文件。
(4) 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一項
團體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故(1)
 
2-348
個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 銀行業。
(1) 傳真。
(2) 親送。
(3) 上網傳送。
(4) 郵寄。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一項
個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故(1)
 
2-349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 辦理。
(1) 中央銀行。
(2) 財政部。
(3) 法務部調查局。
(4) 銀行業櫃檯。
答:(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二項: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故(4)
 
2-350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
(1) 應填寫切結書保證不再犯。
(2) 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3) 應再親赴銀行業櫃檯重新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4) 應至中央銀行辦理。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二項: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故(2)
 
2-351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 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不在此限。
(1) 律師。
(2) 會計師。
(3) 精算師。
(4) 保險業。
答:(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故(1)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
 
2-352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下列何種情形下可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1) 故意申報不實,憑出具切結書申請更改。
(2) 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3) 非故意申報不實,但無法舉證者。
(4) 故意申報不實,且拒繳罰款者。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故(2)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
 
2-353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 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不在此限。
(1) 會計師。
(2) 精算師。
(3) 銀行業。
(4) 保險業。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故(3)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
 
2-354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下列何種情形下不可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1)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2)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3)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金管會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4)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故(3)不可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
 
2-355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 ▁第20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
(1) 保險法。
(2) 管理外匯條例。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4) 銀行法。
答:(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
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故(2)
 
2-356
申報義務人違反下列何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A.故意不為申報。B.申報不實。C.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D.受查詢而於限期內提出說明。
(1) A
(2) AB
(3) ABC
(4) ABCD
答:(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5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結論:僅ABC。故(3)
 
2-357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其結匯方式有二:1、透過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2、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對於「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之影響如何?
(1) 皆計入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2)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者,不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者,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
(3)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者,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者,不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
(4) 皆不計入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答:(2)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其結匯方式有二:
透過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依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由壽險業者檢附「壽險業者填寫之申報書」「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結匯授權書」及「保戶清冊」,利用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辦理結匯。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資金之結匯係以受託銀行之名義辦理結匯事宜,不計入委託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者需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故(2)
註:「指定用途信託」已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
 
2-358
保險業辦理 ,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
(2)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4) 以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
答:(2)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其結匯方式有二:
透過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依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由壽險業者檢附「壽險業者填寫之申報書」「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結匯授權書」及「保戶清冊」,利用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辦理結匯。
結論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故(2)
註:「指定用途信託」已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
 
2-359
保險業辦理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依規定向 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1) 行政院金管會。
(2) 中央銀行。
(3) 保險公司。
(4) 銀行。
答:(2)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其結匯方式有二:
透過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依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由壽險業者檢附「壽險業者填寫之申報書」「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結匯授權書」及「保戶清冊」,利用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辦理結匯。
結論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故(2)
註:「指定用途信託」已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
 
2-360
保險業辦理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結匯方式中由壽險業者辦理須檢附: A.壽險業者填寫之申報書;B.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C.保戶清冊;D.要保人結匯清冊,利用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辦理結匯。
(1) ABC
(2) ABD
(3) BCD
(4) ABCD
答:(1)
保險業辦理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其結匯方式有二:
透過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依申報辦法第6條規定,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由壽險業者檢附「壽險業者填寫之申報書」「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結匯授權書」及「保戶清冊」,利用要保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辦理結匯。結論:僅ABC。故(1)
註:「指定用途信託」已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
 
2-361
委託人以新臺幣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其結匯申報人為下列何者?
(1) 委託人。
(2) 信託業。
(3) 不需申報。
(4) 受益人。
答:(2)
結論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資金之結匯係以受託銀行(信託業)之名義辦理結匯事宜,不計入委託人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故(2)
 
2-362
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規定,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時,應確認下列何者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
(1) 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清冊。
(2) 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
(3) 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 以上皆是。
答:(4)
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時,應確認下列何者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
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清冊。
壽險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壽險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壽險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363
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時,應確認事項何者為非?
(1) 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
(2) 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3) 要保人結匯清冊。
(4) 保戶清冊。
答:(4)
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時,應確認下列何者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
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要保人結匯清冊
壽險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壽險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壽險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結論保戶清冊不需要。故(4)為非
 
2-364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何種方式匯出資金?
(1) 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2)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3) 由業者向央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4) 以上皆是。
答:(4)
央行外匯局94.5.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函規定,各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365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1) 利用信託業的額度。
(2)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3) 由業者向行政院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4) 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
答:(2)
央行外匯局94.5.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函規定,各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故(2)
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366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A.利用壽險業者的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B.經由金融機搆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C.由業者向中央銀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1) AC
(2) AB
(3) BC
(4) ABC
答:(4)
央行外匯局94.5.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函規定,各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結論ABC皆是。故(4)
 
2-367
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規定94518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函規定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何種方式匯出資金:A.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B.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C.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D.由保戶自行匯出國外投資。
(1) ABC
(2) ABCD
(3) ABD
(4) BCD
答:(1)
央行外匯局94.5.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函規定,各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結論:僅ABC。故(1)
 
2-368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何種方式匯出資金?A.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B.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C.由業者向央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D.由保戶逕行匯出國外投資。
(1) ABC
(2) ACD
(3) BCD
(4) ABCD
答:(1)
央行外匯局94.5.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函規定,各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結論:僅ABC。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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