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外幣保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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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2-2)
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
 
2-101
某人壽保險公司截至目前為止,今年已承作外幣放款總額為三千萬美元,請問今年還可以再承作多少外幣放款?
(1) 二千萬美元。
(2) 五千萬美元。
(3) 一千萬美元。
(4) 三千萬美元。
答:(1)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五千萬美元 - 三千萬美元 = 二千萬美元。故(1)
 
2-102
某人壽保險公司今年已承作外幣放款總額四千萬美元,其中保戶已還款一千萬美元,請問今年還可以再承作多少外幣放款?
(1) 一千萬美元。
(2) 二千萬美元。
(3) 三千萬美元。
(4) 五千萬美元。
答:(1)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保戶已還款部分,不能作為已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之減項。
五千萬美元 - 四千萬美元 = 一千萬美元。故(1)
 
2-103
某人壽保險公司去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四千萬美元,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已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三千萬美元,請問今年還可以再承作多少外幣放款?
(1) 二千萬美元。
(2) 五千萬美元。
(3) 一千萬美元。
(4) 三千萬美元。
答:(1)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因此,去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之多寡,與今年無關。
五千萬美元 - 三千萬美元 = 二千萬美元。故(1)
 
2-10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
(1) 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支應。
(2) 應以保險業之新臺幣自有資金支應。
(3) 得以保險業新臺幣自有資金兌換為外幣支應。
(4) 得以保險業借入之外幣自有資金支應。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故(1)
 
2-105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
(1) 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新臺幣資金。
(2) 得以保險業自有新臺幣資金兌換為外幣支應。
(3) 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4) 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內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三款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其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故(3)
 
2-106
保險業辦理以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其質借金額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幾成為限?
(1) 七成。
(2) 五成。
(3) 三成。
(4) 二成。
答:(4)
結論
中央銀行於96824日首次核准全球人壽保險公司,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並同意自96101日起辦理,惟質借金額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即不含帳戶價值)二成為限。故(4)
 
2-107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
(1)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
(2)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匯率指標。
(3)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結論以上皆是。故(4)
註:
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如能連結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形同「外幣與新臺幣間」得以轉換,故禁止之。
 
2-108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1)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2) 利率指標。
(3) 股價指數。
(4) 匯率指標。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故(1)
 
2-109
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 98223 臺央外柒字第0980012402號函規定,再保險業者之經營其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下列何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
(1) 中央銀行。
(2) 財政部。
(3) 行政院。
(4) 行政院金管會。
答:(1)
結論
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 98223 臺央外柒字第0980012402號函規定再保險業者之經營其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後始得辦理(1)
 
2-110
再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應依 規定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書件?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3) 金融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答:(2)
中央銀行外匯局 98223 臺央外柒字第0980012402號函
再保險業受保險法之規範,爰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有該辦法之適用,並應依第3條第5款申請許可,其應檢附之書件,原則比照該辦法第6條之規定(不含貴局核准辦理之證明文件及重要事項告知書)。
結論
再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書件(2)
 
2-111
下列有關「再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之敘述,何者為非?
(1) 再保險業者之經營其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後始得辦理。
(2) 再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書件。
(3) 中央銀行於9866日首次核准德商科隆再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人身保險外幣保單再保險業務。
(4) 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不得約定新台幣與外幣間之相互轉換,但得約定外幣各幣別間之相互轉換。
答:(4)
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 98223 臺央外柒字第0980012402號函規定:
再保險業者之經營其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後始得辦理。
再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書件。
中央銀行於9866日首次核准德商科隆再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人身保險外幣保單再保險業務,復於98129核准英屬百慕達商美國 再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人身保險外幣保單再保險業務。
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應約定再保費及再保賠款等相關款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不得以新台幣收付,亦不得約定新台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轉換。故(4)為非
 
2-112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依全委方式且運用於證交法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交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為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金管會於民國97424日修正發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4)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遵循「保險法」、「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1)
保險法第146條第六項: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第146條第七項: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故(2)為非
為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金管會於民國97424日修正發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修正後,共計分為三章、二十九條條文,自發佈日實施。(3)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除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尚須遵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及相關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4)
 
2-113
鑒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已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為配合前揭修正,金管會於何時修正發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1) 民國97424日。
(2) 民國96424日。
(3) 民國97624日。
(4) 民國96624日。
答:(1)
為使壽險業發揮其所具有之長期資產管理專長,並為保戶謀求較穩定之投資報酬,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已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爰配合修正本辦法。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八條,茲因增訂保險業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為期體例簡明,爰增設「總則」、「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及「附則」等章名,並修正十七條、增訂十二條、刪除一條;修正後,共計分為三章、二十九條條文,自發佈日實施。
結論
為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金管會於民國97424修正發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
 
2-114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 向要保人說明規定之事項,並經其簽章。
(1) 重要事項告知書。
(2)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告知書。
(3) 投資說明書。
(4) 投資各項費用說明書。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各項費用。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相關警語。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結論:保險人;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各事項。故(1)
 
2-11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A.各項費用;B.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C.相關警語;D.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 BC
(2) CD
(3) ABCD
(4) AB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各項費用。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相關警語。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結論ABCD皆是。故(3)
 
2-116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何者事項,並經其簽章:A.保險公司財務狀況。B.保險公司營運狀況。C.各項費用。D.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E.相關警語。
(1) ABC
(2) CDE
(3) BCDE
(4) ABCDE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各項費用。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相關警語。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結論:僅CDE。故(2)
 
2-11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1) 保險費收取方式。
(2) 匯款費用之負擔。
(3) 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4)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各項費用。
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故(4)
相關警語。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118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下列何者等相關法令規定: A.保險法。B.公平交易法。C.消費者保護法。D.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1) AB
(2) BC
(3) ABC
(4) ABCD
答:(3)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結論:僅ABC。故(3)
 
2-119
依據我國「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下列那些法令規定:
(1) 保險法。
(2) 公平交易法。
(3) 消費者保護法。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12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 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1) 受益人。
(2) 被保險人。
(3) 要保人。
(4) 保險人。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第二項第一款: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4)
 
2-121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下列何者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被保險人。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第一款: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故(1)
 
2-12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 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1) 要保人指定。
(2) 保險契約所約定。
(3) 保險人指定。
(4) 主管機關訂定。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第二款
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故(2)
 
2-123
保險人應依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下列何者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被保險人。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第二款
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故(2)
 
2-124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下列何者所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被保險人。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第三款: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故(2)
 
2-125
請問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那些原則?
(1)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2) 保險人應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專設帳簿內之資產價值。
(3)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結論以上皆是(4)
 
2-12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業務之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那些原則?A.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B. 保險人應依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C.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D.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1) AB
(2) AC
(3) ABC
(4) ABCD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投資型保險之業務之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結論:僅ABC。故(3)
 
2-12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保險人應指派具有A.金融;B.證券;C.保險;D.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1) ACD
(2) ABC
(3) ABD
(4) BCD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保險人應指派具有金融證券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結論:僅ABD。故(3)
 
2-12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 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 信託法。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3) 證券交易法。
(4) 保險法。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涉及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故(2)
 
2-129
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 非由保險人。
(2) 非由要保人。
(3) 由保險人。
(4) 由要保人。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1)
 
2-130「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何種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A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B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C經營證券業務之事業;D兼營證券業務之事業。
(1) AB
(2) BC
(3) BD
(4) AC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保險人得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結論:僅AB(1)
 
2-13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人依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紀錄,並 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保存。
(1) 按季。
(2) 每半年。
(3) 按週。
(4) 按月。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二項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保存。(4)
 
2-13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人依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不得有下列何種情事:A.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出售予他人;B.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C.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D.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1) ABC
(2) BCD
(3) ACD
(4) ABD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三項: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
不得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不得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得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
結論:僅BCD。故(2)
 
2-133
對於保險人運用與管理投資型保險資金之專設帳簿資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人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2) 得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3) 不得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
(4) 不得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保險人應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故(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三項: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
不得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故(2)錯誤
不得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4)
不得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項目。故(3)
 
2-134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下列關於「專設帳簿資產之保管」的敘述,何者為非?
(1)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
(2) 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
(3) 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4) 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故(3)為非
前項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2-135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保險人應為下列何者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A.要保人;B.保險人;C.被保險人;D. 受益人。
(1) AB
(2) CD
(3) BC
(4) AD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第一項:保險人應為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結論:僅AD。故(4)
 
2-136
依據我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誰保管?
(1) 保險公司。
(2) 保管機構。
(3) 主管機關。
(4) 受益人。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二項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2)

2-13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
(1) 銀行保管。
(2) 保管機構保管。
(3) 保險公司自行保管。
(4)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保管。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二項: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2)
 
2-138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幾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 一個月內。
(2) 15個工作日。
(3) 10個工作日。
(4) 5個工作日。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二項: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2)
 
2-139
投資型保險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多久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 七個工作日。
(2) 十個工作日。
(3) 十五個工作日。
(4) 二十個工作日。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二項: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3)
 
2-140
有關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在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放在該投資型保險之專設帳簿內。。
(2) 專設帳簿資金運用若是投資於國內標的,則將資金交付保管銀行保管。
(3) 專設帳簿資金運用若是投資於國外標的,則將資產交付保管銀行保管。
(4) 專設帳簿內的資產須以市價法評價並計算損益,定期通知要保人
答:(3)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金運用:投資型保險為保護保單持有人權益,運用了兩個機制,就是專設帳簿資產交付保管機制。
當要保人將保險費,不論是躉繳保費、基本保費(保險公司要求第一年最低保費),或增額保費(增加投資),交付保險公司,在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放在該投資型保險之專設帳簿內。故(1)
保險公司須依據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方式進行投資分配。
專設帳簿資金運用若是投資於國內標的,則將資產交付保管銀行保管。故(2)
專設帳簿資金運用若是投資於國外標的,則資產依指定用途信託方式取得,並交由指定用途信託銀行管理。故(3)錯誤
專設帳簿內的資產須以市價法評價並計算損益,定期通知要保人。故(4)
專設帳簿內的資產須以市價法評價並計算損益,定期通知要保人。故(4)
 
2-141
投資型保險為保護保單持有人權益,運用下列何種機制?A.資產交付保管機制。B.各項資訊揭露機制。C.專設帳簿機制。D.風險控管機制。
(1) AB
(2) AC
(3) BC
(4) CD
答:(2)
結論
投資型保險為保護保單持有人權益,運用了兩個機制,就是A.資產交付保管機制及C.專設帳簿機制。(2)
 
2-142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更,須依下列何者之約定行之?A.公平交易法;B.法令規定;C.消費者保護法;D.保險契約。
(1) AB
(2)CD
(3) BC
(4) BD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更,須依法令規定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
結論:僅BD。故(4)
 
2-14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除但書規定外,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
(1) 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
(2) 不得互相出售、但得交換或移轉。
(3) 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
(4) 得互相出售、但不得交換。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故(1)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
為保險成本或第3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2-14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原則上?
(1) 不得互相出售,但得交換。
(2) 不得互相交換,但得移轉。
(3) 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
(4) 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前段
投資型保險資產已置於專設帳簿,則該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3)
 
2-145
有關投資型保險資產已置於專設帳簿則該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那些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3) 為保險成本或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資產已置於專設帳簿,則該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為保險成本或第3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結論以上皆是(4)
 
2-14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除下列那些情事之外,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A.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B. 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C. 為保險成本或第3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D.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1) AB
(2) ABCD
(3) CD
(4) ABC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為保險成本或第3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結論ABCD皆是。故(2)
 
2-147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下列關於「專設帳簿資產之出售、交換或移轉限制」的敘述,何者為非?
(1) 原則上,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
(2) 將資產轉入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者,不受限制。
(3)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限制。
(4) 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間,得為移轉之情形下,嚴禁以現金移轉為之。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為保險成本或第3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但書各款,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第11條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為移轉外,應以現金移轉為之。故(4)為非
 
2-14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為移轉外,應以 移轉為之。
(1) 股票。
(2) 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3) 銀行存款。
(4) 現金。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註:銀行存款、受益憑證、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等)為移轉外,應以現金移轉為之。故(4)
 
2-149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 A.保險人之董事;B.保險人之監察人;C.保險人之經理人;D.受益人。
(1) ABC
(2) BCD
(3) BC
(4) ACD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僅ABC。故(1)
 
2-15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下列何者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A. 要保人;B. 受益人;C. 保險人;D. 被保險人。
(1) AC
(2) BD
(3) AB
(4) ABCD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項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結論AB。故(3)
 
2-151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何者為限?
(1)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3)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銀行存款。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境外基金。
4、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5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6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7、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8、金融債券。
9、公司債。
10、結構型商品。
11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12、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152
下列何者非投資型保險契約所得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2)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3)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4) 公司股票。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銀行存款。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境外基金。
4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5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6、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7、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8、金融債券。
9、公司債。
10、結構型商品。
11、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12、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結論公司股票非投資型保險契約所得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故(4)為非
 
2-153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得投資於銀行定期存款存單、金融債券,但專設帳簿資產屬保險人之自有部位與保險人之其他投資合計,仍不得超過?
(1)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2)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五。
(3)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4)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項:專設帳簿資產屬保險人之自有部位與保險人之其他投資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所定限額。
保險法第146-1條第一項第二款:保險業資金得購買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故(4)
 
2-154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得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但專設帳簿資產屬保險人之自有部位與保險人之其他投資合計,仍不得超過?
(1)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2)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3)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五。
(4)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五。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項:專設帳簿資產屬保險人之自有部位與保險人之其他投資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所定限額。
保險法第146-1條第一項第五款:保險業資金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故(1)
 
2-155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得投資於證券化商品,但專設帳簿資產屬保險人之自有部位與保險人之其他投資合計,仍不得超過?
(1)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2)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五。
(3)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4) 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項:專設帳簿資產屬保險人之自有部位與保險人之其他投資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所定限額。
保險法第146-1條第一項第六款:保險業資金得購買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故(1)
 
2-156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
(1)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台幣利率指標。
(2)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台幣匯率指標。
(3)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157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之投資標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品者,該標的不得涉及之範圍,下列何者為非?
(1) 大陸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價指數、各別股價或存託憑証。
(2) 本國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價指數、各別股價或存託憑証。
(3) 新台幣或人民幣匯率指標。
(4) 歐美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價指數、各別股價或存託憑証。
答:(4)
93520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30750670號令規定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之投資標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品者,該標的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本國及大陸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價指數、各別股價或存託憑証。故(1)(2)皆對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本國上市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及大陸地區政府、企業或機構在大陸證券市場或香港證券市場發行及交易之有價證券。
於任何交易所交易之台灣股價指數期貨暨期貨選擇權契約或大陸地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大陸地區債券及貨幣市場利率指標。
新台幣或人民幣匯率指標。故(3)
結論
不得涉及之範圍,不包含歐美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價指數、各別股價或存託憑証。故(4)為非
 
2-158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投資標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品者,該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何者:A.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B.美國企業發行之公司債;C.本國上市()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D.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1) ABD
(2) ABC
(3) BCD
(4) ACD
答:(4)
93520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30750670號令規定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之投資標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品者,該標的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本國及大陸地區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價指數、各別股價或存託憑証。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本國上市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及大陸地區政府、企業或機構在大陸證券市場或香港證券市場發行及交易之有價證券。
於任何交易所交易之台灣股價指數期貨暨期貨選擇權契約或大陸地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大陸地區債券及貨幣市場利率指標。
新台幣或人民幣匯率指標。
結論:僅ACD。故(4)
 
2-159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下列何者為非?
(1) 銀行存款。
(2) 公債、國庫券。
(3)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4) 私募有價證券。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一項: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公債、國庫券
三、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五、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七、台灣存託憑證。
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九、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十、外國有價證券。
十一、證券相關商品。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結論
由於要保人多屬小眾,資力較為薄弱,其風險承擔能力可能不如一般全權委託投資客戶,投資安全性需予以考量,投資範圍似不宜太過寬鬆,而排除私募有價證券之運用。故(4)為非
 
2-16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外國有價證券,下列何者為非?
(1) 外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2) 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3)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4) 境外基金。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二項:所稱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
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境外基金。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結論:所稱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外國地方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故(1)為非
 
2-161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原則上,保險人為全權委託之運用時不得辦理放款,下列何者為其例外情形?
(1) 契約另有約定。
(2)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一款:保險人為全權委託之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放款。故(2)
 
2-162
保險人為全權委託之運用時,下列何者為不得有之情事?
(1) 投資於保險人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
(2) 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3) 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2:保險人為前條(全權委託)之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情事:
辦理放款。
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資資產或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為交易行為。但經由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投資於保險人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
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163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A. 經主管機關核准;B. 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C. 經中央銀行核准;D.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 AD
(2) BD
(3) AB
(4) AC
答:(3)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結論AB。故(3)
 
2-164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 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 財政部。
(2) 主管機關。
(3) 同業公會。
(4) 中央銀行。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一項前段: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故(2)
 
2-165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1) 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2) 於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封閉型基金受益憑證。
(3) 於國內、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4) 於國內、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之封閉型基金受益憑證。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一項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故(1)
 
2-166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証者,應經何者核准?
(1) 財政部。
(2) 中央銀行。
(3) 同業公會。
(4) 主管機關。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項: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故(4)
 
2-167
關於「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2) 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3) 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4) 為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前二項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故(4)為非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168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三項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A. 固定收益商品;B. 存款;C. 保險;D.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1) AD
(2) BD
(3) AB
(4) AC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三項: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結論AD。故(1)
 
2-169
專設帳簿資產應 ,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
(1) 依投資型保險契約約定評價日之市價評價。
(2) 每月按市價評估。
(3) 每日按市價評估。
(4) 每週按市價評估。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前段
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投資型保險契約約定評價日之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故(1)
 
2-170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
(1) 全數分派予保險人。
(2) 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3) 全數分派予要保人或受益人。
(4) 平均分派予保險人與受益人。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故(2)
 
2-171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剩餘之財產,應:
(1) 全數分派予要保人或受益人。
(2) 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
(3) 全數分派予保險人。
(4) 平均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2)
 
2-172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專設帳簿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與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配予:A.保險人;B.被保險人;C.要保人;D.受益人。以下何者為正確?
(1) ABC
(2) BCD
(3) ACD
(4) ABCD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結論:僅ACD。故(3)
 
2-173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下列何者?A.保險人;B.被保險人;C.要保人或受益人。
(1) CD
(2) AC
(3) BC
(4) ABC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
結論:僅AC。故(2)
 
2-174
保險人破產時 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單費率比例計算之。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受益人。
(4) 債權人。
答:(3)
保險法第123條第一項前段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故(3)
 
2-175
依保險法第123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 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1) 責任準備金。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保單帳戶價值。
(4) 解約金。
答:(2)
保險法第123條第一項前段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故(2)
 
2-176
依保險法第123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 比例計算之。
(1) 預定利率。
(2) 責任準備金利率。
(3) 保險費率。
(4) 宣告利率。
答:(3)
保險法第123條第一項前段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故(3)
 
2-177
依保險法第123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
(1) 保險人得宣告終止契約。
(2) 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
(3) 保險契約訂有要保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4) 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答:(4)
保險法第123條第一項後段: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故(4)
 
2-178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 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1) 得。
(2) 不得。
(3) 應。
(4) 需。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故(2)
 
2-179
行政院金管會於941122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 (目前條次變更為第18),增列第一項但書「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
(1) 新台幣與外幣間得相互轉換。
(2) 須以外幣給付年金。
(3) 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4) 不得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故(3)
 
2-18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 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
(1) 新臺幣。
(2) 新臺幣及美元。
(3) 外幣。
(4) 美元。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三項前段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故(3)
 
2-181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外幣投資型保單係由要保人以外幣交付保險費,保險業無須辦理結匯事宜。
(2) 保險業應按月填報「保險業辦理外幣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餘額表」,於次月10日前送達外匯局簽證科。
(3)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格式,按月報送外匯業務相關報表。
(4)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項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4624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29445號函規定,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外幣投資型保單係由要保人以外幣交付保險費,保險業無須辦理結匯事宜
保險業應按月填報「保險業辦理外幣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餘額表」,於次月15日前送達外匯局簽證科(2)為非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格式,按月報送外匯業務相關報表。
 
2-182
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其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
(1) 百分之一百。
(2) 百分之二百。
(3) 百分之三百。
(4) 百分之四百。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第一款: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保險法第143-4條第一項前段: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故(2)
 
2-183
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2)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3) 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
(4)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故(3)為非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2-184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二項」,所稱之風險值,係指?
(1) 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
(2) 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二年。
(3)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
(4)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二年。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3)
 
2-185
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下列哪項資格條件不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
(1)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180 %
(2) 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3) 最近一年內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4)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1)不符合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2-18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 全權決定運用為限。
(1) 被保險人。
(2) 受益人。
(3) 保險人。
(4) 要保人。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項: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故(3)
 
2-18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 分別獨立保管。
(1) 按契約別。
(2) 按保險商品別。
(3) 按投資標的別。
(4) 按保戶別。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1: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依規定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故(2)
 
2-18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那些事項:A. 保險契約轉換條款;B. 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C. 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D.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1) AB
(2) ABC
(3) AC
(4) ABD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保險契約轉換條款。
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結論:僅ABD。故(4)
 
2-189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第三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幾年?
(1) 五年。
(2) 二年。
(3) 三年。
(4) 一年。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2條第三項: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故(1)
 
2-190
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下列有關「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敘述,何者有誤?
(1)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
(2)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
(3)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二年。
(4)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載明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答:(3)
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至22之規定:
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故(1)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依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故(2)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載明:()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故(4)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故(3)有誤
 
2-191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A. 險種;B. 保險期間;C. 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
(1) AB
(2) BC
(3) AC
(4) ABC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第一項: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結論ABC皆是。故(4)
所稱「險種」係指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而險種改變,係指於上述二險種間之轉換。保險期間改變,係指於終身保險與定期保險間之轉換。另保險金額改變,僅限於保險金額增加之情形。
 
2-19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
(1) 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2) 應於十日前通知要保人。
(3) 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4) 應以公告方式通知要保人。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第二項: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故(1)
 
2-193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幾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1) 二十日。
(2) 三十日。
(3) 六十日。
(4) 九十日。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故(3)立法旨意:為使要保人有足夠的考慮時間,保險人應於至少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立法旨意:法令變更致投資或交易範圍變更,非屬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所致,故不得因此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2-19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幾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1) 十日。
(2) 三十日。
(3) 三個月。
(4) 六十日。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條第一項: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故(4)
 
2-195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於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
(1) 得拒絕受理。
(2) 不得拒絕受理。
(3) 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4) 得向要保人收取解約費用。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故(3)
 
2-19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應依:
(1) 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
(2)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 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5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19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 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1) 契約約定評價日。
(2) 每一營業日。
(3) 每月。
(4) 每週。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故(2)
 
2-19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
(1) 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
(2) 分別計算各保險商品之價值。
(3) 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4) 計算不同投資方針之價值。
答:(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故(3)
 
2-199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 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1) 每一營業日。
(2) 每日。
(3) 每週。
(4) 每十日。
答:(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6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故(1)
 
2-200
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1) 三個月。
(2) 四個月。
(3) 五個月。
(4) 六個月。
答:(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7條第二項
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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