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1-1)
第一章 緒論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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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民國90年7月9日保險法第146條修正,開放保險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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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統年金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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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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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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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疾病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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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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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條第五項: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保險法第146條第六項: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結論:
為提供多元之保險商品,90年7月9日修正保險法第146條,開放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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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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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46條第6項規定,主管機關於90年12月21日訂定「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開放保險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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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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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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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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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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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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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條第六項: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供多元之保險商品,90年7月9日修正保險法第146條,開放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
因此,當時之主管機關財政部,乃於90年12月21日訂定發佈「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以為規範,開放保險業經營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故選(1)。
註:
「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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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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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項保險契約,其連結之投資標的涉及國外者,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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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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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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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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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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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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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項: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連結之投資標的涉及國外者,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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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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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12月21日訂定發佈之「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於93年5月3日大幅修正,並更名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其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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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放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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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寬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運用範圍與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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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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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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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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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銀行業、證券業等,都已提供多元化之外幣商品供投資人選擇,而保險業僅有新台幣保險商品,顯已無法滿足客戶之需求,且不利於跨業競爭,因此保險業透過各種管道向主管機關建議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財政部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開放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以及放寬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運用範圍與投資標的,93年5月3日「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亦配合做大幅修正,並更名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結論:(1)(2)皆是。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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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何者為限:A.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B. 銀行存款;C.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D.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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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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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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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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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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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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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境外基金。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七、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八、金融債券。…以下省略。
結論:不含股票,僅A、B、C。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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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何者為限:A. 金融債券;B. 結構型商品;C. 存託憑證;D.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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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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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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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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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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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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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境外基金。四、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七、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八、金融債券。九、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十、結構型商品。…以下省略。
結論:不含存託憑證,僅A、B、D。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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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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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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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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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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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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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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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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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銀行存款。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境外基金。
4、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5、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6、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7、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8、金融債券。
9、公司債。
10、結構型商品。
11、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12、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結論: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含股票、存託憑證。故(1)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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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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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3年5月3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新臺幣與外幣間不得相互轉換,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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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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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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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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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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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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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銀行業、證券業等,都已提供多元化之外幣商品供投資人選擇,而保險業僅有新台幣保險商品,顯已無法滿足客戶之需求,且不利於跨業競爭,因此保險業透過各種管道向主管機關建議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財政部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開放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以及放寬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運用範圍與投資標的,93年5月3日「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亦配合做大幅修正,並更名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故選(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前段: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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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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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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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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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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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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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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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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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前段: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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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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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但書規定者外,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就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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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約定收付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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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得約定收付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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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得約定收付幣別,且不得於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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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約定收付幣別,且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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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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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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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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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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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新臺幣與外幣間得相互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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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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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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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幣或外匯存款戶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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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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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前三項: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故(1)為非。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故(2)對。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保險人並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幣或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故(3)(4)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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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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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於94年11月22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 (註:97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條次變更為第18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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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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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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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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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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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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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但書: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不受新臺幣與外幣間不得相互轉換之限制,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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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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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下列何者得不受新臺幣與外幣間不得相互轉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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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且有專設帳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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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且無專設帳簿(已轉換為一般帳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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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且有專設帳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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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且無專設帳簿(已轉換為一般帳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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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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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但書: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不受新臺幣與外幣間不得相互轉換之限制,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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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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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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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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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並轉換為一般帳簿,而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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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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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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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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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項但書: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二項: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依前項但書之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中央銀行之許可。(1)(2)皆是。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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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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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下列何時,首次核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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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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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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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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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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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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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4年9月12日核准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及安泰人壽等三家保險公司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此為中央銀行首次核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故選(3)。
95年陸續有保誠人壽、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等三家保險公司獲准經營。
96年起宏利、中泰、新光、法國巴黎、大都會國際、中國及第一英傑華人壽保險公司亦相繼獲准經營,截至97年7月底止,已有13家保險公司獲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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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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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第一家核准經營外幣收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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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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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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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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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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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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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4年9月12日核准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及安泰人壽等三家保險公司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此為中央銀行首次核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
全球人壽非第一家核准經營外幣收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公司。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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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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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非為保險業得辦理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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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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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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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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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壽保險業以各家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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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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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結論:
人壽保險業以各家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非為保險業得辦理之放款;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才可,簡單的說:自己簽發的保險單才可;別家則不行。故(4)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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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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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投資型保單相關問題溝通會」會議結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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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惟應憑國內顧客提供確有實際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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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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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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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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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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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人壽保險業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亦有辦理以保險單質借放款之需要,因此,中央銀行外匯局與行政院金管會94年5月17日「外幣投資型保單相關問題溝通會」會議,其結論如下:
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單質借外幣業務,惟應憑國內顧客提供確有實際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為限,且當年度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亦應配合修正,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項目增列第五款:經中央銀行許可,保險業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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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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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1月22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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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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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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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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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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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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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1月22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故選(2)。
配合「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亦有辦理以保險單質借放款之需要,金管會擬修改「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條文,將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經中央銀行許可,保險業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俾使條文兼容並納「外幣投資型」及「外幣非投資型」人身保險。
註:
行政院金管會已於民國97年3月12日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並將原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第五款調整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
原條文: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第五款: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修正為: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第三款: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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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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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於94年11月22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增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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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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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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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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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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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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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行政院金管會於94年11月22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增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故選(1)。
註:
行政院金管會已於民國97年3月12日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並將原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第五款調整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
原條文: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第五款: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修正為: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第三款: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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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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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非保險業得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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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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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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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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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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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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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衍生性金融商品。
國外不動產。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故(2)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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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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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下列何者正確?A.外匯存款;B.國外有價證券;C.經金管會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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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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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A、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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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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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均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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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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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外匯存款。故A正確。
國外有價證券。故B正確。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衍生性金融商品。
國外不動產。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故C錯誤。
結論:僅A、B正確。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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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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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那些為限?A. 外匯存款;B. 國外有價證券;C.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D.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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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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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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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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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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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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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衍生性金融商品。
國外不動產。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結論:僅A、B、C。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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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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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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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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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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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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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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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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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衍生性金融商品。
國外不動產。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結論: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不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故(1)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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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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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 ▁ 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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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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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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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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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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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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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四、衍生性金融商品。五、國外不動產。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第二項:保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第一項: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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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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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何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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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保證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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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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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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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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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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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銀行保證之放款。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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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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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何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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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匯存款、國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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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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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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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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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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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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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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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於94年11月22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增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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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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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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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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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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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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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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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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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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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銀行外匯局與行政院金管會於94年5月17日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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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憑國內顧客提供確有實際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得兌換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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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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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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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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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人壽保險業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亦有辦理以保險單質借放款之需要,因此,中央銀行外匯局與行政院金管會94年5月17日會議,其結論如下:
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故(1)對。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憑國內顧客提供確有實際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不得兌換為新台幣。故(2)為非。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故(3)對。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為限,且當年度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故(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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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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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多少美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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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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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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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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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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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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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為限,且當年度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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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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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為限,當年度未用罄之額度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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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遞延至次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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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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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但每家每年仍不得超過7千5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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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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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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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單質借外幣業務,應以自有外幣資金支應,所承作外幣貸款總額暫以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為限,且當年度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使用。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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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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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8月24日首次核准那家保險公司,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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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誠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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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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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球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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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泰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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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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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8月24日首次核准全球人壽保險公司,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並同意自96年10月1日起辦理。故選(3)。
截至97年7月底止,已有全球、宏利、中泰、新光、法國巴黎、大都會國際、安聯、南山、中國及第一英傑華等10家人壽保險公司獲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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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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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8月份首次核准人壽保險公司得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惟質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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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五成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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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兩成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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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保單帳戶價值兩成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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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單價值準備金五成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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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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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6.08.30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0960036536號函,對外幣放款業務之規定:質借金額以純屬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即不含帳戶價值) 兩成為上限。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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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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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授權明確原則,金管會爰將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內容予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列何者為其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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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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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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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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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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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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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4條第三項: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故選(1)。
說明: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之授權規定文字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範圍、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為貫徹授權明確原則,爰將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內容予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同時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增進投資收益,本次並開放多項保險業得辦理國外投資之種類及項目,及納入申請提高投資額度之審核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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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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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為配合前揭修正,並符業務需要,金管會爰於97年4月24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2571號令修正發布「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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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以代理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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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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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以信託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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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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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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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條第七項:依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結論:
投資型保險商品逐漸躍升為保險市場銷售主力,對壽險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為使壽險業發揮其所具有之長期資產管理專長,並為保戶謀求較穩定之投資報酬,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已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為配合前揭修正,並符業務需要,金管會爰於97年4月24日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2571號令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增訂保險業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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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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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預定利率」之敘述,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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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來折扣保險費的利率就是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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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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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來由於利率不斷下降,預定利率改由各保險公司依險種特性等因素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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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率越高,保費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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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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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利率:
當保險公司收取保戶的保費後,在被保險人尚未發生保險事故領取保險金之前,保險公司可將此積存的保險金加以利用,並可做最有利的投資運用,如此則可獲得一定的收益,因而保險公司照理應支付利息給保戶,但此項利息係採預扣之方式,亦即在向保戶收取保費之初就有一定的保費折扣,用來折扣保費的利率就是預定利率。
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低。預定利率與保費的關係約為:預定利率差1 %,保費調整8 %~15 %。故(2)有誤。
由於利率不斷下降,自89年11月1日起,主管機關指示,預定利率改由各保險公司依險種特性、過去資金運用績效、未來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自行訂定。
預定利率是參考市場利率來訂定的,利率越高保戶所積存的保險金,所能獲得的利息愈多,因此,保費折扣愈多,保費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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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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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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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率越高,保費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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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金管會發布的傳統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目前(2007)外幣(美元)保單利率是4 %,新台幣保單是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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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幣與美元利率的利差,就可讓美元保單比台幣保單便宜2到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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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越年輕時投保外幣傳統壽險保單,費率差距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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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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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越高保戶所積存的保險金,所能獲得的利息愈多,因此,保費折扣愈多,保費就越低。故(1)為非。
根據金管會發布的傳統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目前(2007)外幣(美元)保單利率是4 %,新台幣保單是2.75 %。
目前(2007)台、美保單的利率差距約1.25個百分點,光是新台幣與美元利率的利差,就可讓美元保單比台幣保單便宜2到3成。假設30歲男性買100萬元終身壽險,新台幣保費要年繳6萬元;但美元保單至少比相同保障的新台幣保單便宜2成,可能一年只要繳4萬元。
越年輕時投保外幣傳統壽險保單,所能積存的保險金愈多,費率差距會更大,在相同的保障下,14歲以下的兒童說不定可買到比新台幣保單保費便宜一倍的美元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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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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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管會開放保險業承作美元外幣傳統型保單的理由,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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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美元傳統型保單預定利率較台幣傳統型保單高上許多,保費相較便宜至少二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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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散貨幣匯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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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絕地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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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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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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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保險業承作美元外幣傳統型保單的理由:
根據金管會發布的傳統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目前(2007)外幣(美元)保單利率是4 %,新台幣保單是2.75 %,台、美保單的利率差距約1.25個百分點,光是新台幣與美元利率的利差,就可讓美元保單比台幣保單便宜2到3成。假設30歲男性買100萬元終身壽險,新台幣保費要年繳6萬元;但美元保單至少比相同保障的新台幣保單便宜2成,一年只要繳4萬元。故(1)對。
購買美元傳統型保單,由於是分期繳納保費,具定期定額的特性,可以分散匯兌風險,對未來有美元需求的民眾相當有保障。例如未來子女出國留學、在國外置產、退休後到國外長住、養老或旅遊的需求,都可藉由外幣傳統型保單張羅費用,不用擔心匯兌時機點,能享受目前美元與台幣的利差優勢,適合有外幣需求的民眾。故(2)對。
台、美保單的利率差距使得美元保單相對便宜,因此「地下保單」(也就是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壽險公司發行的保險單)盛行。每年匯出購買地下保單金額少說也有新台幣數百億元。如果台灣壽險公司未來大量承做美元保單,一是讓購買地下保單的銷售爭議減少,二來也可減少「灰色地帶」的外匯金額。故(3)對。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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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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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95年8月為止,國內投資人投資境外共同基金金額占整体共同基金金額之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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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達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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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達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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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達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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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達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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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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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保險業承作美元外幣傳統型保單的另一個理由: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
根據統計,92年至94年銀行外匯存款平均成長率達13.6 %。
截至95年8月為止,國內投資人投資境外共同基金金額占整体共同基金金額之比例已達37 %。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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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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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92年至94年銀行外匯存款平均成長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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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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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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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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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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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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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保險業承作美元外幣傳統型保單的另一個理由: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
根據統計,92年至94年銀行外匯存款平均成長率達13.6 %。故選(4)。
截至95年8月為止,國內投資人投資境外共同基金金額占整体共同基金金額之比例已達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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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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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管會開放保險業承作非投資型外幣保單的理由,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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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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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國人外幣資產配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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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滿足民眾多元化保險規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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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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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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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下列各點,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並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
提供國人外幣資產配置選擇。
滿足民眾多元化保險規劃需求。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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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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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為提供保戶外幣資產配置選擇,以滿足民眾多元化保險規劃需求,經洽中央銀行後經該行於96年3月12日同意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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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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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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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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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並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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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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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行政院金管會鑑於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為提供保戶外幣資產配置選擇,以滿足民眾多元化保險規劃需求,經洽中央銀行後經該行於96年3月12日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並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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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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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14日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就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與中央銀行外匯局交換意見,中央銀行表示在下列哪些配套措施下,可正面考量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A風險充分告知;B金融業跨業經營;C保險費收取方式;D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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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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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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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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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僅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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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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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8日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外,提出下列配套措施:
風險充分告知: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充分揭露資訊、告知匯率變動風險及注意客戶之適格性。
金融業跨業經營:為使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對性質相同之商品有一致性規範,金管會已草擬「金融服務法」。
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傳統型保單,盈虧由保險公司承擔,不涉及課稅不一致的問題。
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
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視為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之規範。
結論:僅A、B、D。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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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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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檢送予中央銀行之「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其中風險充分告知提出那些配套措施:A.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B.充分揭露資訊;C.告知匯率變動風險;D.注意保險公司之適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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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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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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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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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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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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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8日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外,提出下列配套措施:
風險充分告知: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充分揭露資訊、告知匯率變動風險及注意客戶之適格性。
金融業跨業經營:為使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對性質相同之商品有一致性規範,金管會已草擬「金融服務法」。
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傳統型保單,盈虧由保險公司承擔,不涉及課稅不一致的問題。
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
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視為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之規範。
結論:僅A、B、C。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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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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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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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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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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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初期以人身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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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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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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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8日行政院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提出下列配套措施:
風險充分告知: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充分揭露資訊、告知匯率變動風險及注意客戶之適格性。
金融業跨業經營:為使所主管之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對性質相同之商品有一致性規範,金管會已草擬金融服務法,將金融商品販賣及差異化管理等項目納入草案中。
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雖然結構型商品在不同業界之稅賦並不一致,但外幣傳統型保險,盈虧由保險公司承擔,保戶並無投資結構型商品之選擇,不涉及課稅不一致的問題。
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險種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故(3)為非。
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視為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4條二項之規範,亦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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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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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95 年12 月8 日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提出下列配套措施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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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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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業跨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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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類台幣商品稅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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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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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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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8日行政院金管會檢送「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予中央銀行,提出下列配套措施:
風險充分告知: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充分揭露資訊、告知匯率變動風險及注意客戶之適格性。
金融業跨業經營:為使所主管之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對性質相同之商品有一致性規範,金管會已草擬金融服務法,將金融商品販賣及差異化管理等項目納入草案中。
各類外幣商品稅賦公平:雖然結構型商品在不同業界之稅賦並不一致,但外幣傳統型保險,盈虧由保險公司承擔,保戶並無投資結構型商品之選擇,不涉及課稅不一致的問題。故(3)為非。
開放險種及計價幣別:險種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
外幣保單之國外投資金額併計:外幣保單視為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4條二項之規範,亦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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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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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主管機關核准開放之時間先後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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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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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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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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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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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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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7月9日修正保險法第146條,開放保險業經營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93年5月3日,開放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96年3月12日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並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結論:
先後順序: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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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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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初期開放險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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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保險、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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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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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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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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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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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四點: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結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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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9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險種,包括:A.人壽保險;B.健康保險;C.傷害保險;D.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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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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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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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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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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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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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非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故僅包括A、D。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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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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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計價幣別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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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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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得依約定幣別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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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費收取為外幣,保險給付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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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費收取為新台幣,保險給付為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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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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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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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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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單,款項的收付幣別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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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約定以新臺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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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同幣別可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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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同一幣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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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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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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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保費收取及保險給付,以同一幣別為原則。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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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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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額度上限,目前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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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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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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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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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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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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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4條第二項(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保險業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故選(2)。
結論: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上限,由現行的百分之三十五,提高至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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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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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保險法於何時修正,由現行的百分之三十五,提高至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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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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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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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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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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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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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4條第二項(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保險業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結論:
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保險法於96 年 07 月 18 日修正,由現行的百分之三十五,提高至百分之四十五。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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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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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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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仍受保險法第146-4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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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受保險法第146-4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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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法並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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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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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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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視為國外投資運用,其額度仍受保險法第146-4條二項之規範。故選(1)。
亦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註:
有些壽險公司對外幣傳統型保單持保留態度,最大的問題在於壽險業外幣傳統型保單的「業績」,必須算在各保險公司投資海外資金的45% 之內,讓多數公司受到限制。像國泰、新光、富邦等積極投資海外市場的公司,目前投資海外資金水位都達35%,這些公司不可能將新增的10% 投資部位全花在外幣保單上,若央行不鬆綁,可預期外幣保單的市場規模也無法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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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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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原則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而下列何者事項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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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實要求業者對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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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保單質借以外,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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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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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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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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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函覆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惟下列事項應配合辦理:
確實要求業者對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
除保單質借以外,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
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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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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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函復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外幣非投資型保險業務,下列哪些事項應配合辦理:A.確實要求保險業對其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B.可以辦理外匯匯兌;C.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保單質借除外);D.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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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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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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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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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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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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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函覆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惟下列事項應配合辦理:
確實要求業者對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故A對。
除保單質借以外,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故BC皆錯。
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故D對。
結論:僅A、D正確。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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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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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銀行於96 年3 月12 日函復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下列應配合辦理事項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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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實要求業者對其涉及之利率風險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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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保單質借以外,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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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請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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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確實要求業者對其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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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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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函覆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惟下列事項應配合辦理:
確實要求業者對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故(1)有誤。
除保單質借以外,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
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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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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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要求開辦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於多久時間提供中央銀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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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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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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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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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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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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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函覆金管會,原則同意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惟下列事項應配合辦理:
確實要求業者對涉及之匯率風險充分告知。
除保單質借以外,不得涉及辦理外匯匯兌或以保費收入辦理外幣放款業務。
開辦本項業務之相關統計資料,應按月提供中央銀行參考。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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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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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何時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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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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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 年 0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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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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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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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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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鑑於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愈來愈快,除銀行業以外,其他金融事業亦有經營外匯業務之需要,其中又以保險業所辦外匯業務較具規模,中央銀行乃於9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全文16條,俾供業者遵循。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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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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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9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發佈 ▁,以供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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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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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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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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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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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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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鑑於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愈來愈快,除銀行業以外,其他金融事業亦有經營外匯業務之需要,其中又以保險業所辦外匯業務較具規模,中央銀行乃於9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全文16條,俾供業者遵循。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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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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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業得申請經營下列何種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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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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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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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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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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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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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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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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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下列外匯業務: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C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新臺幣放款;D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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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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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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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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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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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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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故A對。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故B對。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故C錯。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故D對。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僅A、B、D。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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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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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下列外匯業務: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C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D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新臺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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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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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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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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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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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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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故A對。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故B錯。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故D錯。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故C對。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僅A、C。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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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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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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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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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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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新臺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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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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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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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故選(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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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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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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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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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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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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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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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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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非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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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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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之外匯業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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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及以其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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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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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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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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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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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1)(2)皆是。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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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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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是由下列何者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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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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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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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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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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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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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為利業者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於96年8月29日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共計11點。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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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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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開放,為利業者辦理該項業務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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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4月23日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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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9月12日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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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8月28日訂定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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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8月29日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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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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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配合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開放,為利業者辦理該項業務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於96年8月29日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共計11點。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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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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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開放,為利業者辦理該項業務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於96年8月29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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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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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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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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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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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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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配合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開放,為利業者辦理該項業務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於96年8月29日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共計11點。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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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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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下列那一個機構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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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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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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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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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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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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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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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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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關於保險業務員應遵循下列何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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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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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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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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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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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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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結論:(1)(2)皆是,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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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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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將匯率風險及下列何者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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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匯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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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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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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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品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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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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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故選(1)。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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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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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點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應將下列何者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A. 匯率風險;B.利率風險;C.外匯相關法規;D.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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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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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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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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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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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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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結論:僅A、C。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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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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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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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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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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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成資格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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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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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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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故(2)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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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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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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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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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負責人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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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成資格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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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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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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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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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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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點第一項第一款明定,銷售該商品之保險業務員應通過下列何者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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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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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壽險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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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研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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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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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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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款: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
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
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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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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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為中央銀行認為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應納入的外匯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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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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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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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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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央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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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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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向要保人說明外匯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有關法令規定,主要如下: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管理外匯條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結論:中央銀行法無須納入業務員之教育訓練。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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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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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中央銀行認為外幣傳統型保單課程應包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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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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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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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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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外幣傳統型保單有關外匯法令應包含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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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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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中央銀行認為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應納入的外匯相關法規,主要如下: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故(1)為非。
管理外匯條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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