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2-3)
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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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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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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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涉及具債券性質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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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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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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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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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總說明:
金管會(簡稱本會)97年4月24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為健全投資型保險之發展,並整合本會對於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內容之各種規範,已於該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分別規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投資標的之信用評等,以及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經整併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連結投資標的相關規定,參酌98年7月23日訂定發布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暨考量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等業別監理之一致性,邀集學者專家及業者代表討論交換意見及洽會中央銀行意見後,特訂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以利業者遵循。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四項: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投資標的涉及具債券性質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第四項: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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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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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其內容包括:A. 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債券、結構型商品及國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B. 連結投資標的不得涉及私募有價證券。C. 連結的國外債券不得以新台幣計價。D. 連結指數型基金(ETF)不得具槓桿或放空效果。E. 若投資連結標的商品,遭到相關機構調降一定程度評等,必須在三天內通知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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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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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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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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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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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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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已針對連結連動債的投資型保單契約,約束保險公司不得再以「遇不可抗力因素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方式,將風險轉嫁給保戶。金管會進一步訂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透過八大項重點規範,來確實保障保戶權益,包括:
業者必須明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國內外保管機構。
明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債券、結構型商品及國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
連結投資標的不得涉及私募有價證券。
連結的國外債券不得以新台幣計價。
連結指數型基金(ETF)不得具槓桿或放空效果。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到國外發行的債券。
若投資連結標的商品,遭到相關機構調降一定程度評等,必須在三天內通知保戶。
結論:A、B、C、D、E皆是。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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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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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護保戶權益,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2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應交由符合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
▁ 保管機構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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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或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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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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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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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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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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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保險人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交由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內或國外保管機構予以保管。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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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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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2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應交由符合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內或國外保管機構予以保管,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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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tch, I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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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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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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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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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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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保險人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交由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內或國外保管機構予以保管。
附表一:
Fitch, Inc.,A-。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A3。故(2)為非。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A-。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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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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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符合「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附表一所列之國內外保管機構信用評等之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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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RS Lt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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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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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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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t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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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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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保險人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交由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內或國外保管機構予以保管。
附表一:
DBRS Ltd.,AL。故(1)不符合。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A-。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t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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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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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債、國庫券者,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下列何者不符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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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tch, I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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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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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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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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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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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款: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債、國庫券者,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附表二:
Fitch, Inc.,A。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A。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A2。故(3)不符合。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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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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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者,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下列何者不符合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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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為國內機構發行者,應符合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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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為國內機構發行者,應符合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A(twn) 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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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為國外機構發行者,應符合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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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為國外機構發行者,應符合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 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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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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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款: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者,其為國內機構發行者,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其為國外機構發行者,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附表三: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A。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A(twn)。
附表一: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A3。故(3)不符合。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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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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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四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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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為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符合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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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為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符合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A(twn) 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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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為各種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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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範圍,限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限以股票方式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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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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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國內結構型商品者,其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附表三: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A。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A(twn)。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境外結構型商品,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條: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故(4)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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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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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該證券之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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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證券得為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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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符合Fitch, Inc. 之信用評等達AA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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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符合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之信用評等達AA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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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應符合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之信用評等達AA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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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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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款: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該證券之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且不得為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化商品。故(1)為非。
附表四:
Fitch, Inc.,AAA。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AAA。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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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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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五點之規定,關於「投資型保險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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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連結或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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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得連結或運用於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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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結或運用於國外指數型基金者,其追蹤指數得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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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得連結或運用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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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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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五點:投資型保險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
連結或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連結或運用於國外指數型基金者,其追蹤指數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故(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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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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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計價幣別以新臺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下列何者為是?A. 美元、英鎊、歐元。B. 澳幣、紐西蘭幣、加幣。C. 港幣、新加坡幣。D. 日圓、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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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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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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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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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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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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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款: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計價幣別以新臺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二款: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結論:僅A、B、C為是。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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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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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二)款之規定,關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應符合發行條件」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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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記載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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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揭露該等結構型商品之風險及相關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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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揭露事項依「保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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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揭露事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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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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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二)款: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條件除應記載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外,並應揭露該等結構型商品之風險及相關重要資訊,其揭露事項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故(3)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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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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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三)款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連結標的限制及結構型商品條件準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九目、第四款及第五款相關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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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連結至股權、利率、匯率、基金、指數型股票基金(ETF)、指數、商品及上述相關指數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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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國內封閉式結構型商品,其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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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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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開放式結構型商品之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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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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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三)款: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連結標的限制及結構型商品條件準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九目、第四款及第五款相關規定。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三款第九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至股權、利率、匯率、基金、指數型股票基金(ETF)、指數、商品及上述相關指數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四款: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國內封閉式結構型商品,(一) 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一百。(二)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故(2)為非。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五款:投資型保單連結之開放式結構型商品之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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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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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五款之規定,投資型保單連結之開放式結構型商品之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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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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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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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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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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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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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五款: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開放式結構型商品之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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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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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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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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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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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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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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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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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七點: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第三點所列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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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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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八點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A. 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B. 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C. 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D. 應於具有金管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會員或交易資格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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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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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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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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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僅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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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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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八點: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於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並應於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一項: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及中央銀行之許可:
第一款: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證券機構,具有金管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會員或交易資格。
結論:僅A、B、D。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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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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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九點之規定,保險人應事後定期評估第三點所列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信用風險,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下列何者符合通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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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Fitch, Inc.調降評等為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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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調降評等為Ba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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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調降評等為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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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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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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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九點:
保險人應事後定期評估第三點所列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信用風險,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
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其中屬國外債券之發行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
附表五:(1) Fitch,
Inc.,BBB+。(2)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Baa1。(3)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BBB+。
結論:以上皆符合。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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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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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九點之規定,保險人應事後定期評估第三點所列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信用風險,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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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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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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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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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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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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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九點:
保險人應事後定期評估第三點所列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信用風險,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
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其中屬國外債券之發行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附表五所列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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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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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投資人之權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十點,明定保險人應建立投資標的信用風險評估控管機制,並事先規劃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若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A.要保人;B.受益人;C.保險人;D.被保險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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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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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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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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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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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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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十點: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準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項: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結論:僅A、B。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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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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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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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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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幣投資型保單係由要保人以外幣交付保險費,保險業無須辦理結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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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業應按月填報「保險業辦理外幣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餘額表」,於次月15日前送達外匯局簽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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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格式,按週報送外匯業務相關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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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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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項: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故(1)對。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6月24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29445號函規定,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外幣投資型保單係由要保人以外幣交付保險費,保險業無須辦理結匯事宜。故(2)對。
保險業應按月填報「保險業辦理外幣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餘額表」,於次月15日前送達外匯局簽證科。故(3)對。
結論: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格式,按月報送外匯業務相關報表。故(4)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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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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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管會96年4月11日訂定發布「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自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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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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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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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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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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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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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行政院金管會96年4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1571號令訂定發布「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並自96年10月1日生效。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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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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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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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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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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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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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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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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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金管會於96年4月11日發佈「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並自96年10月1日生效。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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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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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訂定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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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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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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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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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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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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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1條:
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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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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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帳戶價值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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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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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時之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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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總和 + 當時之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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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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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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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3條之名詞定義:
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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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
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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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率係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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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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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三保單年度中,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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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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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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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3條之名詞定義:
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故(1)正確。
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故(2)錯。
舉例而言,如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三保單年度中(即保單已屆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二歲(等於三十加三減一)。故(3)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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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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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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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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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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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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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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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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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故選(1)。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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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
|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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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分之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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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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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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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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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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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故選(2)。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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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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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保險人30歲,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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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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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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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分之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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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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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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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故選(4)。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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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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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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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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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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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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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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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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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故選(2)。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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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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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保險人50歲,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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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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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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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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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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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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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故選(3)。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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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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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之規定,其適用之到達年齡級距,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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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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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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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到達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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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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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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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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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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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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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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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百分之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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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分之一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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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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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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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第三款: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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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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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的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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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最低比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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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到達年齡級距初期分為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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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低比率採隨高齡遞增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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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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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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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結論:最低比率採隨高齡遞減方式處理。故(3)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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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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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第4點規定:若被保險人35歲,購買創甲商品,其死亡保險金額為200萬,則其保單帳戶價值應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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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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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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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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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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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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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結論:令所求為A,則下式成立:200萬 ÷ A = 1.3。A = 200萬 ÷ 1.3 = 154萬。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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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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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第4點規定:被保險人45歲,購買乙商品,其保單帳戶價值金額為1000萬,則其身故保險金額應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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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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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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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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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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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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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結論:令所求為A,則下式成立:A ÷ 1,000萬 = 1.15。A = 1,000萬 × 1.15 = 1,150萬。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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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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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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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於要保人投保時符合規定即可,為不增加各公司行政作業成本,日後不再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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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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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低比率計算時點,得依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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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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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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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5條前段:
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故(2)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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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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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制循序漸進,逐步放寬,下列關於外匯管制開放順序之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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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開放資本帳交易,再開放經常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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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開放長期資本交易,再開放短期資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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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6年7月15日為我國外匯管理變革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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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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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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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制循序漸進,逐步放寬,外匯管制開放順序是:
先開放經常帳交易,再開放資本帳交易。故(1)為非。
在資本帳交易方面,先開放長期資本交易,再開放短期資本交易。
76年7月15日停止管理外匯條例第7、13、17條之適用,邁入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為我國外匯管理變革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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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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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制循序漸進,逐步放寬,外匯管制開放順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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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期資本交易與長期資本交易同時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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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先開放長期資本交易,後開放短期資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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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開放短期資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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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先開放短期資本交易,後開放長期資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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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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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制循序漸進,逐步放寬,外匯管制開放順序是:
先開放經常帳交易,再開放資本帳交易。
在資本帳交易方面,先開放長期資本交易,再開放短期資本交易。故選(2)。
76年7月15日停止管理外匯條例第7、13、17條之適用,邁入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為我國外匯管理變革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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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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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外匯管理變革之重要里程碑在:
|
(1) 民國6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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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國7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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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國7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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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國6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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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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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制循序漸進,逐步放寬,外匯管制開放順序是:
先開放經常帳交易,再開放資本帳交易。
在資本帳交易方面,先開放長期資本交易,再開放短期資本交易。
76年7月15日停止管理外匯條例第7、13、17條之適用,邁入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為我國外匯管理變革之重要里程碑。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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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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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外匯管理機制,依嚴格至寬鬆之順序,何者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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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匯集中收付制 - 外匯存款制 - 外匯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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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匯集中收付制 - 外匯申報制 - 外匯存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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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匯申報制 - 外匯存款制 - 外匯集中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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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外匯存款制 - 外匯申報制 - 外匯集中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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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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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集中收付制:採取嚴格外匯管制措施,50年至67年7月10日對經常帳收支或資本帳收支均採全面管制。
外匯存款制:67年7月11日至75年5月13日間實施。
外匯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銀行,再結售予央行或指定銀行,或自行提用供進口貨品及支付各項勞務費用等,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出售。
各項外匯需求除可向央行或指定銀行購買外,亦可以自己的外匯存款提用,惟需申請核准。
外匯申報制:取消輸出入許可證,廠商只要憑申報書辦理結售外匯,同時央行放寬進口付款期限,對於進出口稽核工作也不再逐筆辦理。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間實施。
結論:
外匯管理機制,依嚴格至寬鬆之順序為:外匯集中收付制 - 外匯存款制 - 外匯申報制。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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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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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理,民國50年至6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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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外匯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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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外匯全面開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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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採外匯集中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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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採外匯存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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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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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我國外匯管理,於民國50年至67年7月10日間,採取嚴格外匯管制措施之外匯集中收付制。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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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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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我國外匯管理採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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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匯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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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匯集中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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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外匯存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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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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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
外匯集中收付制:採取嚴格外匯管制措施,50年至67年7月10日對經常帳收支或資本帳收支均採全面管制。
外匯存款制:67年7月11日至75年5月13日間實施。
外匯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銀行,再結售予央行或指定銀行,或自行提用供進口貨品及支付各項勞務費用等,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出售。
各項外匯需求除可向央行或指定銀行購買外,亦可以自己的外匯存款提用,惟需申請核准。
外匯申報制:取消輸出入許可證,廠商只要憑申報書辦理結售外匯,同時央行放寬進口付款期限,對於進出口稽核工作也不再逐筆辦理。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間實施。
結論: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我國外匯管理採取的是外匯申報制。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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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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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管理,於民國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間,是採用何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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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中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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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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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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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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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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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匯集中收付制:採取嚴格外匯管制措施,50年至67年7月10日對經常帳收支或資本帳收支均採全面管制。
外匯存款制:67年7月11日至75年5月13日間實施。
外匯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銀行,再結售予央行或指定銀行,或自行提用供進口貨品及支付各項勞務費用等,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出售。
各項外匯需求除可向央行或指定銀行購買外,亦可以自己的外匯存款提用,惟需申請核准。
外匯申報制:取消輸出入許可證,廠商只要憑申報書辦理結售外匯,同時央行放寬進口付款期限,對於進出口稽核工作也不再逐筆辦理。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間實施。
結論:我國外匯管理,於民國75年5月14日至76年7月14日間,是採用申報制。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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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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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7月15日停止管理外匯條例第幾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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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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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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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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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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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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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7月15日停止管理外匯條例下列條文之適用:
第7條:外匯收入應辦理結售之規定。
第13條:外匯支出應經核准之規定。
第17條:結購外匯未用完應結售之規定。
為維持國內金融穩定,對於匯入款項及支付有形、無形貿易以外之鉅額匯出匯款仍予繼續適度管理。
結論:76年7月15日停止管制外匯條例第7、13、17條之適用。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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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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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6年7月15日起,停止管理外匯條例下列條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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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7條有關結購外匯未用完應結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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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7條有關外匯收入應辦理結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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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13條有關外匯支出應經核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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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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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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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7月15日停止管理外匯條例下列條文之適用:
第7條:外匯收入應辦理結售之規定。
第13條:外匯支出應經核准之規定。
第17條:結購外匯未用完應結售之規定。
為維持國內金融穩定,對於匯入款項及支付有形、無形貿易以外之鉅額匯出匯款仍予繼續適度管理。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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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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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外匯自由化下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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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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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行號涉及新台幣兌換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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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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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人團體涉及新台幣兌換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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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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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完全自由。故選(1)。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進出完全自由。
公司行號、個人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分別未逾5千萬美元及5百萬美元,得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央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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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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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外匯自由化下之管理機制,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下列那些資金進出完全自由:A. 商品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B. 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C.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進出完全自由;D.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進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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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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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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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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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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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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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完全自由。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故A、B皆是。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進出完全自由。故C、D皆是。
公司行號、個人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分別未逾5千萬美元及5百萬美元,得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央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結論:A、B、C、D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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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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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匯自由化管理機制下,下列何者之外幣資金進出完全自由:A.不涉及新台幣兌換。B.商品及勞務交易。C.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D.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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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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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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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僅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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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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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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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完全自由。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進出完全自由。
公司行號、個人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分別未逾5千萬美元及5百萬美元,得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央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結論:A、B、C、D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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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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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外匯自由化下之管理機制,涉及新臺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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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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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但商品交易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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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品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但勞務交易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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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均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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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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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完全自由。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故選(1)。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進出完全自由。
公司行號、個人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分別未逾5千萬美元及5百萬美元,得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央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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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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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匯自由化管理機制下,公司行號、個人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分別未逾多少美元,得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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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千萬美元及3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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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千萬美元及5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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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千萬美元及1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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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千萬美元及1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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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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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
不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完全自由。
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商品及勞務交易之資金進出完全自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進出完全自由。
公司行號、個人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分別未逾5千萬美元及5百萬美元,得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央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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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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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多少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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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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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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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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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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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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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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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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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公司及行號每年自由結匯額度為多少美元或等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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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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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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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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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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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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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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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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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業務涉及結匯事宜,應依下列那些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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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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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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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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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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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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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保險業辦理業務涉及結匯事宜,應依「管理外匯條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中央銀行等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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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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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所稱外匯,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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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國貨幣、票據及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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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國貨幣、票據及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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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國貨幣、公債及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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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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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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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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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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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外匯,指A.外國貨幣;B.票據;C.有價證券;D.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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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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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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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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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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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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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結論:僅A、B、C。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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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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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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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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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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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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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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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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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3條: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故選(3)。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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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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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3條規定,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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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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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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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院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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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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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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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3條: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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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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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4條規定,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由下列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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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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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外匯之業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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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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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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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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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由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辦理。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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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
|
「管理外匯條例」第4條規定,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由
▁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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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金管會。
|
|
(2) 管理外匯之業務機關。
|
|
(3)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
|
(4)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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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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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4條: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辦理左列事項:
1、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2、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3、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4、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
5、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6、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
結論:
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由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辦理。故選(3)。
|
2-260
|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辦理下列何者之事項:A.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B.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C.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D.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E.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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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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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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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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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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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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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掌理外匯業務機關(中央銀行)辦理下列事項:
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3、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5、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6、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7、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8、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結論:僅A、B、C、D。故選(2)。註: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裁決及執行,乃由財政部辦理。
|
2-261
|
「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由
▁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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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
|
|
(2) 行政院金管會。
|
|
(3)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
|
(4)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
|
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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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中央銀行) 辦理下列事項:
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3、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5、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6、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7、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8、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結論: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中央銀行) 辦理。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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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
|
「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此事項由以下那一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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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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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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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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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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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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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掌理外匯業務機關(中央銀行)辦理下列事項:
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3、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5、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6、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7、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8、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結論:「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此事項由中央銀行負責辦理。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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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
|
「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規定,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由
▁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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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金管會。
|
|
(2)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
|
(3) 財政部。
|
|
(4)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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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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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中央銀行) 辦理下列事項:
1、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3、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4、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5、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6、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7、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8、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結論: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中央銀行) 辦理。故選(2)。
|
2-264
|
「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規定,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由下列何機關辦理?
|
(1)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
|
(2) 財政部。
|
|
(3)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
|
(4)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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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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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中央銀行) 辦理。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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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
|
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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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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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百萬元。
|
|
(3) 五百萬元。
|
|
(4) 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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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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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6-1條第一項: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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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規定,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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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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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或存入指定銀行。
|
|
(3) 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
|
|
(4) 以上皆是。
|
|
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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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
2-267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規定,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其辦法由
▁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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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會同中央銀行。
|
|
(2) 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
|
|
(3) 財政部。
|
|
(4)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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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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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故選(2)。
|
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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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規定,為簡化外匯出售或結售之手續,下列何項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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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外匯入款。
|
|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本國人,經政府核准在國外投資之收入。
|
|
(3) 本國企業經政府核准國外投資、融資或技術合作取得之本息、淨利及技術報酬金。
|
|
(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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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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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第一項:
下列各款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
國外匯入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本國人,經政府核准在國外投資之收入。
本國企業經政府核准國外投資、融資或技術合作取得之本息、淨利及技術報酬金。
其他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
2-269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何項條件下:A.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B. 具有高級科技;C. 可提升工業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D. 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外匯抵付所需支付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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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
|
|
(2)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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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B、C。
|
|
(4)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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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
|
|
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第二項: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具有高級科技,可提升工業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前項各款外匯抵付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所需支付之外匯。惟定期結算之餘額,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結論:A、B、C、D皆是。故選(1)。
|
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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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
|
(1) 不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
|
(2) 得持有外匯, 但不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
|
(3) 不得持有外匯,並不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
|
(4) 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
|
答:(4)
|
|
管理外匯條例第8條: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故選(4)。
|
2-271
|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何機關以命令定之?
|
(1) 財政部。
|
|
(2) 中央銀行。
|
|
(3)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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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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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
|
|
管理外匯條例第9條: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故選(1)。
註:攜帶外幣超過相當於美金一萬元者應事先申報,未申報即入境者,超過部份沒入國庫。
|
2-272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
▁ 登記。
|
(1) 財政部。
|
|
(2) 中央銀行。
|
|
(3) 金管會。
|
|
(4)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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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
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故選(4)。
|
2-273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2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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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國票據得攜帶出入國境;有價證券不得攜帶出入國境。
|
|
(2) 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外國票據不得攜帶出入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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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
|
|
(4)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皆不得攜帶出入國境。
|
|
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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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外匯條例第12條: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故(3)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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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規定,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所需支付之外匯:
|
(1) 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
|
|
(2) 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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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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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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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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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第一款: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
2-275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規定,下列何項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
|
(1) 航運業、保險業與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費用及款項。
|
|
(2) 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洽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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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外家屬費用。
|
|
(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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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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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下列各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航運業、保險業與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費用及款項。
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洽業務費用。
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外家屬費用。
五、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六、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七、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八、經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九、其他必要費用及款項。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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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何項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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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外援助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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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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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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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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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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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外匯條例第15條:下列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
國外援助物資。
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
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
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
出入國境之旅客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貨品。
結論:以上皆是。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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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6條規定,國外輸入之:A.餽贈品;B.商業樣品;C.消耗品;D.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海關核准進口;其限額由財政部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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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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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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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C、D。
|
|
(4)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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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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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6條: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海關核准進口;其限額由財政部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結論:僅A、B、D。故選(2)。
|
2-278
|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6條規定,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海關核准進口;其限額由下列何機關以命令定之。
|
(1) 中央銀行。
|
|
(2) 海關。
|
|
(3) 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
|
|
(4) 財政部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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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
管理外匯條例第16條: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海關核准進口;其限額由財政部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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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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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7條規定,經:A. 自行提用;B. 購入;C. 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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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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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僅B、C。
|
|
(3) 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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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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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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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7條: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
結論:A、B、C皆是。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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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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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8條規定,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A. 買賣;B. 結存;C. 結欠;D. 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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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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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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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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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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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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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8條: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
結論:A、B、C、D皆是。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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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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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8條規定,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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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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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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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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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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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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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8條: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部。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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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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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經濟情勢瞬息萬變,殊難逆料,為免危及經濟穩定及金融安定,行政院對外匯之收支或黃金之出口有採取必要措施之功能,俾得適時因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並非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外匯支付等措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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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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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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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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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皆是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外匯支付等措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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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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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結論: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順差並非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外匯支付等措施之情事。故(3)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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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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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時,行政院得決定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外匯支付等措施,行政院應於該項決定後幾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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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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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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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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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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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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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第三項:行政院應於決定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外匯支付等措施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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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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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規定,當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所稱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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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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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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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三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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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六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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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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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第四項: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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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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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院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外匯支付等措施時,故意違反該項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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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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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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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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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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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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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9-1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管理外匯條例第19-2條: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故選(1)。
理由:為期行政院之措施能有效執行,以免危及經濟及金融安定;且外匯投機者預期可獲得暴利,爰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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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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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9-3條規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經核定後得對特定對象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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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管會得自行對恐怖組織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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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管會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措施時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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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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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經核定後得對特定對象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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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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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19-3條: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故(1)為非。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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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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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時,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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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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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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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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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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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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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6-1條第一項: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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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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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六條之一」規定,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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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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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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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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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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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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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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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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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
▁ 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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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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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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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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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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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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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結論: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故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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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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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七條有關「剩餘外匯」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
▁,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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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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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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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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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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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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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1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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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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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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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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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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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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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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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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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一項: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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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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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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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條例規定應追繳之外匯,其不以外匯歸還者,科以相當於應追繳外匯金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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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不實者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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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央銀行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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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如有抗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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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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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3條:依本條例規定應追繳之外匯,其不以外匯歸還者,科以相當於應追繳外匯金額以下之罰鍰。
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得持有之外匯」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故(2)為非。
管理外匯條例第25條:
中央銀行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管理外匯條例第26條: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如有抗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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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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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那一機關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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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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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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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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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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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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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6-1條: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故選(2)。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註:
76年6月26日增訂管理外匯條例第26-1條,邁入外匯自由化之管理機制,為我國外匯管理變革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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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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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6-1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
▁ 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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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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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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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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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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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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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26-1條第一項: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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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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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 ▁ 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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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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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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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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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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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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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應依本辦法申報。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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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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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
▁,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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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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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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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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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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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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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應依本辦法申報。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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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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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
▁,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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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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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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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際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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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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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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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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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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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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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採強制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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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自願申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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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採誠實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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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採大額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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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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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 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下簡稱銀行業) 向本行申報。
結論:「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採誠實申報制。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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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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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
▁,經由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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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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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適合度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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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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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匯率風險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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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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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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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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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下列何者向央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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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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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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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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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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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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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一項: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向本行申報。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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