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外幣保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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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3-2)
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

No. 101
下列何者係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
(1) 證券投資基金。
(2) 指數型基金。
(3) 對沖基金。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交易所買賣基金。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股權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02
下列何者基金,可分散投資組合於不同產業,以降低投資風險?
(1) 證券投資基金。
(2) 指數型基金。
(3) 對沖基金。
(4) 私募股權基金。
答:(2)
指數型基金,可分散投資組合於不同產業,以降低投資風險。故(2)
但為避免保險業之投資標的追蹤不具代表性之指數或指數編製公司非國際知名公司,爰增列第五項規範其指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五項: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指數型基金,其追蹤之指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No. 103
下列何者係屬主管機關公告之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
(1) 花旗集團世界公債指數 (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2) 標準普爾500指數 (S&P 500 Index)
(3) 道瓊工業平均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s Index)
(4) 以上皆是。
答:(4)
97 11 0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函釋:保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如下:
一、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二、Citigroup World Broad Investment Grade Index
三、Lehman Brothers Global Aggregate Index
四、Merrill Lynch US High Yield Master II Index
五、Merrill Lynch Global High Yield Index
六、JPMorgan Global Government Bond Index
七、JP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Global
八、S&P 500 Index
九、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s Index
十、Nasdaq Composite Index
其他:如MSCI Emerging Market Index。等。以下省略。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04
下列何者基金,為兼具股票、開放式共同基金及封閉式共同基金特色之金融商品?
(1)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2) 指數型基金(Index Fund)。
(3)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4) 對沖基金(Hedge Fund)。
答:(3)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兼具股票、開放式共同基金及封閉式共同基金特色之金融商品。故(3)
目前已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國內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增加投資收益,爰將國外交易所買賣基金列入國外投資項目。
 
No. 105
下列何者基金,是指由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和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等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與金融組織結合後以高風險投機為手段並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
(1)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2) 指數型基金(Index Fund)。
(3)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4) 對沖基金(Hedge Fund)。
答:(4)
對沖基金(hedge fund,是指由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和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等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與金融組織結合後以高風險投機為手段並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4)
人們把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稱為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原意為套利保值、規避風險的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對沖基金早已失去風險對沖的內涵,正好相反,現在人們普遍認為對沖基金實際是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複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槓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No. 106下列何者基金,是指透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為少數特定人(限於35人以內) 量身訂制,且採先募集後報備的方式的基金?
(1)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2) 指數型基金(Index Fund)。
(3)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4) 對沖基金(Hedge Fund)。
答:(1)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透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為少數特定人(限於35人以內) 量身訂制的基金,且因其具有較高的專業和自我防衛能力,故採先募集後報備的方式。故(1)。私募基金資金門檻通常甚高且對資訊披露的要求較為寬鬆,因而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更具有隱蔽性和靈活性,獲得高回報的機會更大,當然風險也就更高
私募股權基金現為國際資產管理之趨勢,已是長期機構法人資產配置之要項之一。鑑於私募股權基金有利保險業者增進長期投資收益,並分散投資組合,達到增進資金運用效率之好處,故納入投資範圍。
 
No. 107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 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1) 資金百分之五。
(2) 資金百分之二。
(3) 業主權益百分之五。
(4) 資金百分之三。
答:(1)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之規定:
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故(1)
 
No. 108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幾,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幾?
(1) (10 %20 %)
(2) (5 %10 %)
(3) (3 %10 %)
(4) (2 %10 %)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第一款:保險業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故(4)
 
No. 109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多少比例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
(1) 萬分之五。
(2) 萬分之十。
(3) 千分之五。
(4) 千分之十。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第二款前段:保險業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萬分之五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故(1)
 
No. 110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幾年以上?
(1) 一年。
(2) 二年。
(3) 五年。
(4) 十年。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第三款: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外幣。故(2)
 
No. 111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幾億元或等值外幣?
(1) 一億元。
(2) 二億元。
(3) 五億元。
(4) 十億元。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第三款: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外幣。故(2)
 
No. 112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幾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
(1) 滿五年。
(2) 滿一年。
(3) 滿三年。
(4) 滿二年。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第四款: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故(1)
 
No. 113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幾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幾億元或等值外幣?
(1) (一年,一億元)
(2) (二年,二億元)
(3) (五年,五億元)
(4) (十年,十億元)
答:(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三項第四款: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故(3)
 
No. 114
投資於不同子基金所組合之母基金,係指:
(1) 組合型基金(Fund of Funds)。
(2) 指數型基金(Index Fund)。
(3)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4) 對沖基金(Hedge Fund)。
答:(1)
組合型基金(Fund of Funds:指投資於不同子基金所組合之母基金。故(1)
組合型基金其特性與基金相同,且投資標的更為分散穩健,爰開放保險業得投資以本條第一項所列之各類基金為子基金之組合型基金,惟其投資規定仍應依其子基金類型之規定辦理。
 
No. 115
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發行在國外已顯著成長並逐漸成熟,且其存續年限及收益性與保險業之資金特性相符,為增進保險業資金運用多元化之管道,爰開放保險業得投資資產證券化商品。下列何者係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款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A.資產基礎證券;B.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C.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D.抵押債務債券。
(1) ABC
(2) ABD
(3) ACD
(4) ABCD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款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如下:
資產基礎證券。
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抵押債務債券。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116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包括:A.資產基礎證券;B.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C.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D.抵押債務債券。
(1) ACD
(2) ABCD
(3) ABD
(4) ABC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如下:
資產基礎證券。
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抵押債務債券。
結論ABCD皆是。故(2)
 
No. 117
保險業投資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為何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1) BBB +
(2) BBB
(3) BBB -
(4) A -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前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 -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故(4)
 
No. 118
保險業投資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幾,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10 %2 %)
(2) (15 %2 %)
(3) (20 %1 %)
(4) (25 %1 %)
答:(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前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 -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故(3)
 
No. 119
保險業投資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其資產池之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幾分以上?
(1) 八百六十分。
(2) 六百八十分。
(3) 七百六十分。
(4) 七百八十分。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三項: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三款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其資產池之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故(2)
 
No. 120考量發行機構特性及相關資訊揭露現況,下列何者機構所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適用債券信用評等須為A- 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規定,亦不適用債券資產池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規定?
(1)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
(2)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
(3) 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四項前段:保險業投資於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受第二項 (債券信用評等須為A- 或相當等級以上) 及第三項 (債券資產池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 規定限制。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21
保險業投資於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受第二項 (債券信用評等須為A- 或相當等級以上) 及第三項 (債券資產池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 規定限制。但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多少,每一機構之債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多少?
(1) (50 %25 %)
(2) (40 %25 %)
(3) (50 %10 %)
(4) (40 %10 %)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四項:保險業投資於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受第二項 (債券信用評等須為A- 或相當等級以上) 及第三項 (債券資產池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 規定限制。但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十,每一機構之債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五。故(1)
 
No. 12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1) A
(2) AA
(3) BBB+
(4) AA-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八款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其對每一國外政府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故(4)
 
No. 123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其對每一國外政府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AA - 5 %)
(2) (AA + 10 %)
(3) (BB - 5 %)
(4) (BB + 10 %)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八款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其對每一國外政府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故(1)
 
No. 12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或相當等級以上。
(1) AA - 級。
(2) A 級。
(3) BBB+ 級。
(4) A- 級。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九款之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故(4)
 
No. 125
保險業投資於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對每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AA - 5 %)
(2) (AA + 10 %)
(3) (BB - 5 %)
(4) (BB + 10 %)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九款之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對每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故(1)
 
No. 126
保險業對國外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幾,並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1) 百分之五。
(2) 百分之十。
(3) 百分之十五。
(4) 百分之二十。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一項:保險業對國外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之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並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故(2)
 
No. 127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不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取得後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A. 國外不動產所在地;B. 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C. 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D.標的受法令規定之使用管制。
(1) ACD
(2) ABD
(3) BCD
(4) ABC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二項:保險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不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取得後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
國外不動產所在地。
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
結論:僅ABC。故(4)
 
No. 12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種類,不含下列何者?
(1) 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2) 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3) 大陸地區不動產。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種類,不含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29
保險業辦理下列何項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1)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2) 國外不動產。
(3)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4) 以上皆是。
答:(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4: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故(3)
 
No. 130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1) 百分之五。
(2) 百分之十。
(3) 百分之十五。
(4) 百分之二十。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一項: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同意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故(2)
註:
本法原已開放保險業得免申請而在資金百分之五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惟本次修法後已修正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且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經驗日益充分,爰參考原保險法架構,同意保險業在一定條件下得免申請辦理國外投資,並將前揭額度提高至百分之十,以符合保險業所需。
 
No. 131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其資金25 %,除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那些規定:A. 最近三年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情事;B.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C. 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D. 檢具完整之投資手冊。
(1) ACD
(2) BCD
(3) ABD
(4) ABC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四項第一款: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
檢具含風險管理制度相關說明之完整投資手冊。
結論:僅BCD。故(2)
 
No. 132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所稱計算風險值,指:A.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B. 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C. 按月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D. 按半年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五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1) CD
(2) AC
(3) AB
(4) BC
答:(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六項:所稱計算風險值,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結論:僅AB。故(3)
 
No. 133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所稱重大處分情事,指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新臺幣多少以上者?
(1) 二百萬元。
(2) 一百萬元。
(3) 五十萬元。
(4) 三百萬元。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四項第二目之規定:最近一年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五項:所稱重大處分情事,指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故(2)
 
No. 134
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達:A. 資金百分之三十;B. 資金百分之三十五;C. 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五億元;D. 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十億元以上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且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二家。
(1) BD
(2) AB
(3) AC
(4) BC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第二項: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達資金百分之三十五或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十億元以上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且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二家。結論:僅BD。故(1)
 
No. 135
保險業辦理下列何項之國外投資,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1) 保險業投資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2) 保險業投資於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金額及條件。
(3) 保險業投資於特定條件之抵押債務債券、對國外不動產之投資。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第一項:保險業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五:
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抵押債務債券。但屬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投資且資產池未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個別資產佔資產池全部資產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之抵押債務債券。
國外不動產。
結論
依據第78911條之規定,選項所列各項投資皆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以上皆是。故(4)
 
No. 136
主管機關為有效落實風險控管機制,對風險較高之另類投資商品(alternative investment)訂定投資總額之規範,包括下列何者?
(1) 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2) 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3) 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之抵押債務債券。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第一項:保險業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五:
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抵押債務債券。但屬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投資且資產池未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個別資產佔資產池全部資產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之抵押債務債券。
國外不動產。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37
金管會於民國 98 08 27 日發布行政函令,明定保險業資金運用的計算方式,避免保險公司因為計算上的差異,導致超限違反規定,而遭到處分,下列相關敘述何者為誤?
(1) 保險業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時應以購買成本入帳,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
(2) 判斷超限與否應以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為評估基準。
(3) 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公司稽核部門應予以追蹤控管。
(4) 如公司於3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前述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答:(4)
民國 98 08 2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行政函釋
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應遵循下列事項辦理:
保險業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時應以購買成本入帳,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
判斷超限與否應以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為評估基準。
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公司稽核部門應予以追蹤控管。
如公司於6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前述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4)為誤
 
No. 138
民國 98 08 2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行政函釋,明訂保險業應於何時評估國外投資總額有無逾限之虞?
(1) 限於實際匯出外幣時。
(2) 限於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時。
(3) 於實際匯出外幣或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之時點,均屬國外投資總額之衡量日。
(4) 實際匯出外幣或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之時點,均非國外投資總額之衡量日。
答:(3)
民國 98 08 2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行政函釋
保險業於實際匯出外幣或以外幣購買國外投資標的之時點,均屬國外投資總額之衡量日,應評估有無逾限之虞。故(3)
 
No. 139
依據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之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放款,下列何者為誤?
(1)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2)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3)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4) 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答:(4)
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故(4)為誤
 
No. 140
保險法第146條之3規定,保險業辦理放款項目不包括:
(1)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2) 公司保證之放款。
(3) 以合於保險法第146條之1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4)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答:(2)
保險法第146-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結論:保險業辦理放款項目不包括公司保證之放款。故(2)不包括
 
No. 141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 經中央銀行許可保險業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2) 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該外幣放款得兌換為新臺幣。
(3)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4)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答:(2)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3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經中央銀行許可保險業得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故(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故(2)有誤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3)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故(4)
 
No. 14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業得以其他保險公司所簽發之保險單為質辦理放款。
(2) 保險業得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放款。
(3) 保險業得以財產保險單為質辦理放款。
(4) 保險業得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外幣放款。
答:(4)
保險業不得以其他保險公司所簽發之保險單為質辦理放款。
保險業不得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放款。
保險業不得以財產保險單為質辦理放款。
保險業僅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外幣放款,且應經中央銀行許可。故(4)正確
 
No. 143
下列關於「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外幣放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外幣放款非屬國外投資項目之一,其放款總餘額無須併計入國外投資總額。
(2)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
(3) 每年外幣放款餘額以5千萬美元為限。
(4) 保戶已償還之外幣放款,得從每年承作之外幣放款總額中扣除。
答:(2)
外幣放款係屬國外投資項目之一,其放款總餘額須併計入國外投資總額。故(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外幣放款,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2)正確
每年外幣放款承作量5千萬美元為限;而非每年外幣放款餘額5千萬美元為限,因此,保戶已償還之外幣放款,不得從每年承作之外幣放款總額中扣除。故(3)(4)皆錯
 
No. 144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多少為限?
(1) 3千萬美元。
(2) 3千萬台幣。
(3) 5千萬美元。
(4) 5千萬台幣。
答:(3)
結論
每家保險業每年外幣放款承作量以5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3)
 
No. 145
下列關於「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辦理外幣放款」之敘述,何者為非?
(1) 外幣放款係屬國外投資項目之一,其放款總餘額須併計入國外投資總額。
(2) 每家保險業每年外幣放款承作量以5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3) 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4)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答:(2)
外幣放款係屬國外投資項目之一,其放款總餘額須併計入國外投資總額。故(1)
每家保險業每年外幣放款承作量以5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2)為非
為避免保險業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故(3)
為求保險業之穩健經營,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故(4)
 
No. 146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 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1) 外幣。
(2) 新臺幣。
(3) 美元。
(4) 澳幣。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6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故(2)
 
No. 147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此項規定係基於下列何者理由?
(1) 任意轉換,光匯率訂價的基準就很難定出標準。
(2)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任意轉換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
(3) 不宜被利用為追求匯差或炒作匯率的工具。
(4) 以上皆是。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6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之理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考量若外幣與新臺幣人身保險契約間進行契約轉換,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爰明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另基於開放本項業務初期,不宜涉及不同幣別外幣人身保險契約間契約轉換等複雜業務,爰初期以維持相同幣別外幣人身保險契約間契約轉換為原則,未來視業務實際需要再續為研議辦理不同幣別之契約轉換。
如果任意轉換,光匯率訂價的基準就很難定出標準,加上不同幣別業務員的佣金也不同,為了避免轉換時的匯率或佣金糾紛,所以規定兩者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保單不宜被利用為追求匯差或炒作匯率的工具。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48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為何不得辦理契約轉換?A.違反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之規定;B.開放初期不宜涉及不同幣別間複雜的匯兌;C.不宜被利用為追求匯差或炒作匯率的工具;D.避免損失。
(1) A
(2) AB
(3) ABC
(4) ABCD
答:(3)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之理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考量若外幣與新臺幣人身保險契約間進行契約轉換,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爰明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另基於開放本項業務初期,不宜涉及不同幣別外幣人身保險契約間契約轉換等複雜業務,爰初期以維持相同幣別外幣人身保險契約間契約轉換為原則,未來視業務實際需要再續為研議辦理不同幣別之契約轉換。
如果任意轉換,光匯率訂價的基準就很難定出標準,加上不同幣別業務員的佣金也不同,為了避免轉換時的匯率或佣金糾紛,所以規定兩者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保單不宜被利用為追求匯差或炒作匯率的工具。
結論:僅ABC。故(3)
 
No. 149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與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為何不得辦理契約轉換?A.避免用為追求匯差;B.避免炒作匯率;C.避免損失。
(1) AB
(2) A
(3) ABC
(4) 以上皆非。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考量若外幣與新臺幣人身保險契約間進行契約轉換,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爰明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且保單亦不宜被利用為追求匯差或炒作匯率的工具
結論:僅AB。故(1)
 
No. 150
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 得辦理契約轉換。
(1) 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2) 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3) 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4) 歐元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答:(3)
基本概念:非投資型保險契約與投資型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故(2)(4)皆錯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6之規定: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故(1)
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以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得辦理契約轉換。故(3)
 
No. 151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下列何種文件?
(1) 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
(2) 檢附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3) 檢附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4) 以上皆是。
答:(4)
為確保保險業健全之清償能力及其資產負債管理之穩健性,人身保險業申請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52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下列那些文件?A. 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B.內部控制執行方法與稽核原則;C.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D.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1) ACD
(2) ABCD
(3) BCD
(4) ABC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結論:僅ACD。故(1)
 
No. 15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保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匯率風險揭露應於何處載明:A.要保書;B.保單條款;C.特約條款;D.建議書。
(1) A
(2) AB
(3) ABC
(4) ABCD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結論:僅AB。故(2)
 
No. 154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 等相關事宜。
(1) 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2) 保險費收取方式。
(3) 會計處理方式說明。
(4) 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故(2)
 
No. 155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 等相關事宜。
(1) 會計處理方式說明。
(2) 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3) 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4) 匯款費用之負擔。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故(4)
 
No. 156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要保書及保單條款應載明:A.保險費收取方式;B.匯款費用之負擔;C. 匯率風險揭露。
(1) A
(2) AB
(3) ABC
(4) BC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二項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結論ABC皆是。故(3)
 
No. 157
下列關於「區隔資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人身保險業要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時,應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單之資產」予以區隔。
(2) 區隔資產就是保險商品發行之初,建立獨立管理的「區隔資產帳戶」。
(3) 區隔資產帳戶應記載其交易、持有價值、投資收益、直接與間接費用,以及資本損益等。
(4) 以上皆是。
答:(4)
區隔資產
人身保險業要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時,應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單之資產」予以區隔。
區隔資產就是保險商品發行之初,建立獨立管理的「區隔資產帳戶」。
區隔資產帳戶應記載其交易、持有價值、投資收益、直接與間接費用,以及資本損益等。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58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為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應考量:
(1) 負債及風險。
(2) 風險及報酬。
(3) 負債及獲利能力。
(4) 風險及獲利能力。
答:(1)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3條第一項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1)
 
No. 159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 ▁,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1) 資產與負債。
(2) 負債及風險。
(3) 成本與收益。
(4) 風險及報酬。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3條第一項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2)
 
No. 160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
(1) 考量負債及風險。
(2) 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3) 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61
測試公司是否能承受市場情境與投資條件之變化,稱之為:
(1) 現金流量預測模型。
(2) 現金存量預測模型。
(3) 現金流動性預測模型。
(4) 現金適當性預測模型。
答:(1)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3條第二項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應考慮下列事項:
分析持有資產之到期日、流動性及與負債之適當性。
建立適當現金流量預測模型,以測試公司是否能承受市場情境與投資條件之變化,並檢視當其清償能力受到負面影響時,能否作適當調整。(1)
 
No. 162保險業面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應加以:A.辨識;B.衡量;C.分析;D.報告;E.監控。
(1) ABCD
(2) ABDE
(3) ABCD
(4) ABCDE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4條第一項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A.辨識、B.衡量、D.報告及E.監控。(2)
 
No. 163
保險業面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其處理之先後程序為何?
(1) 衡量、辨識、報告及監控。
(2) 辨識、衡量、分析及監控。
(3) 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
(4) 辨識、衡量、分析、報告及監控。
答:(3)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4條第一項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3)
 
No. 164保險業面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A.市場風險。B.信用風險。C.流動性風險。D.作業風險。E.法律風險。F.匯兌風險。G.政治風險。
(1) ABCD
(2) ABCDE
(3) ABCDEF
(4) ABCDEFG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4條第二項
保險業面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A.市場風險、B.信用風險、C.流動性風險、D.作業風險及F.法律風險。(2)
 
No. 165
下列對於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之敘述,何者為非?
(1) 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有足夠之清償能力,係屬「資產管理原則」。
(2)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建立資產管理制度。
(3) 訂立投資管理流程與內容,不屬於「建立資產管理制度」之範疇。
(4) 訂立投資管理流程與內容,以有效執行並監督資產管理相關業務。
答:(3)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5
保險業建立資產管理制度,除應遵守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訂立投資管理流程,以有效執行並監督資產管理相關業務。
結論
訂立投資管理流程與內容,以有效執行並監督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係屬「建立資產管理制度」之具體表現。故(3)為非
 
No. 166
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括:
(1) 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2) 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3)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6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括:
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67
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不包括:
(1) 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2) 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
(3) 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4)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6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括:
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結論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不包括: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故(2)不包括
 
No. 168
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以下何者不是?
(1) 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2) 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3) 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
(4)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答:(3)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6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應包括:
制定整體性投資政策。
設置並授權相關單位執行投資政策。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
結論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其內容不包括: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故(3)不是
 
No. 169
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其內容應包括:
(1)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2) 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3) 建立適當之投資績效評估流程。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其內容應包括: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建立適當之投資績效評估流程。
建立相關人員適當且即時之投資溝通機制。
建立投資政策與流程合理性之內部檢視機制。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70
保險業訂立投資政策時需考量下列那些項目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A.資產與負債關係;B.風險承受程度;C.資產報酬要求;D.流動性與清償能力。
(1) ABC
(2) ABD
(3) ACD
(4) BCD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7條第一項
訂立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結論ABD。故(2)
 
No. 171
保險業訂立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後訂之,並報經何者通過?
(1) 董事會。
(2) 金管會。
(3) 同業公會。
(4) 股東大會。
答:(1)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7條第一項
訂立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1)
 
No. 172
保險業操作何種商品時,應特別詳細揭露投資政策?
(1) 衍生性金融商品。
(2) 結構型商品。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7條第一項訂立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資產配置之決策依據。
建立投資項目(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或限制。
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購買結構型商品時,應特別詳細揭露。(1)(2)皆是。故(3)
投資決策授權層級。
 
No. 173
投資政策至少多久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1) 每年。
(2) 每季。
(3) 每月。
(4) 每周。
答:(1)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7條第二項
投資政策至少每年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報經董事會通過。(1)
 
No. 174
保險業下列何者應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以了解與投資策略相關之議題?
(1) 高階主管人員。
(2) 董事會之成員。
(3) 內部控制人員。
(4) 稽核人員。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8
董事會之成員中應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以了解與投資策略相關之議題,並確保執行與控管業務相關人員具有充分之學識與經驗。
(2)
 
No. 175
保險業下列何者負責投資政策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1) 董事會。
(2) 高階主管人員。
(3) 內部控制委員會。
(4) 資產管理委員會。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9
保險業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由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投資政策之規劃、管理及執行。(2)
董事會應負投資管理流程與投資政策之最終責任。
 
No. 176
保險業下列何者應負投資管理流程與投資政策之最終責任?
(1) 董事會。
(2) 高階主管人員。
(3) 內部控制委員會。
(4) 資產管理委員會。
答:(1)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9
保險業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由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投資政策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負投資管理流程與投資政策之最終責任。(1)
 
No. 177
投資期間重大資產變動等投資執行報告,應由下列何者定期提報董事會?
(1) 董事會。
(2) 高階主管人員。
(3) 內部控制委員會。
(4) 資產管理委員會。
答:(2)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16
高階主管人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董事會或其授權單位。(2)
前項投資執行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投資期間重大資產變動。
各類資產項目之持有部位。
未來短期之投資活動。
 
No. 178
依據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16條之規定,高階主管人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
(1) 壽險公會。
(2) 金管會。
(3) 董事會或其授權單位。
(4) 股東大會。
答:(3)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16條第一項高階主管人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董事會或其授權單位(3)
 
No. 179
依「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16條規定:高階主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其內容應包含事項,下列何者為非?
(1) 投資期間重大資產變動。
(2) 各類資產項目之持有部位。
(3) 評估投資風險之高低。
(4) 未來短期之投資活動。
答:(3)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16
高階主管人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董事會或其授權單位。
前項投資執行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投資期間重大資產變動。
各類資產項目之持有部位。
未來短期之投資活動。
結論評估投資風險之高低乃事前工作;而非事後提報。(3)為非
 
No. 180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準備金利率計算公式之公債利率部分,將參考以該幣別國家之:
(1)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2) 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3) 公債利率。
(4) 放款利率。
答:(3)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比照以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費率與準備金提存,惟商品費率之預定利率亦應考量該保單對應資產之國外投資之資金運用報酬率。
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計算公式之公債利率部分,將參考以該幣別國家之公債利率為主。故(3)
 
No. 18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商品費率之預定利率應考量該保單:
(1) 保單價值準備金。
(2) 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值。
(3) 對應資產之國內投資之資金運用報酬率。
(4) 對應資產之國外投資之資金運用報酬率。
答:(4)
利率代表「資金運用的效率」,運用效率愈高;利率愈高。易言之,投資獲利的機會愈大(資金運用效率愈高),資金需求愈大,利率愈高。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收付係以「外幣」為之,故其商品費率之預定利率應考量該保單對應資產之國外投資之資金運用報酬率。故(4)
 
No. 182
為確保壽險公司財務清償能力,金管會尚要求各保險公司之下列何者人員,每年仍需就整體保單業務作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及定期檢視商品費率之適足性?
(1) 稽核人員。
(2) 高階人員。
(3) 簽證精算人員。
(4) 投資部門人員。
答:(3)
結論
為確保壽險公司財務清償能力,金管會除以責任準備金利率之釐定為商品發單之前置風險控管措施外,目前尚要求各保險公司簽證精算人員,每年仍需就整體保單業務作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及定期檢視商品費率之適足性。故(3)
 
No. 183
人身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遵循 所訂之客戶適合度規範。
(1) 行政院金管會。
(2) 中央銀行。
(3)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9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除應依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外幣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規範。故(3)
 
No. 184
金管會於96829日開放壽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初期僅開放 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1) 美元。
(2) 歐元。
(3) 澳幣。
(4) 美元、歐元。
答:(1)
金管會於96829日開放壽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初期僅開放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1)
961119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8021號令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自98811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No. 185
金管會於98212日同意開放 計價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1) 澳幣及歐元。
(2) 加幣。
(3) 美元。
(4) 加幣、歐元。
答:(1)
因應近來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即可兌換貨幣匯率、利率走勢波動,如能開放以美元以外之外幣從事相關業務將增加外幣保單之業務提供消費者更多保險商品的選擇更將減少匯率避險的成本以及貨幣資產負債不平衡之風險,金管會乃於971120日召開「研商開放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相關事宜會議」
金管會於98212日同意開放澳幣及歐元計價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故(1)
 
No. 186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一般常見的態樣有:A.分紅人壽保險。B.不分紅人壽保險。C.利率變動型壽險。D.萬能保險。
(1) AB
(2) ABC
(3) BCD
(4) ABCD
答:(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一般常見的態樣有:分紅人壽保險不分紅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壽險萬能保險等四類。
除了計價幣別不同外,其商品特性均與以新台幣計價的非投資型人壽保險相同。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187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一般常見的態樣,不包括何者?
(1) 分紅人壽保險。
(2) 不分紅人壽保險。
(3) 利率變動型壽險。
(4) 變額壽險。
答:(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一般常見的態樣有
分紅人壽保險:具紅利分配機制。
不分紅人壽保險:不具紅利分配機制。
利率變動型壽險:附有「利率變動調整值」機制。
萬能保險:係以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該保險費所適用之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之壽險商品。
結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一般常見的態樣,不包括變額壽險。故(4)
 
No. 188
在保費三個預定率中,當保險人實際所用之營業費用低於預定管業費用時,會產生:
(1) 死差益。
(2) 利差益。
(3) 費差益。
(4) 利差損。
答:(3)
保險公司釐定費率時考慮的三個因素
保險公司釐定費率時必須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收益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變。
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與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
一旦實際情況比預期情況好,就會出現「差益」,稱之為「死差益、費差益及利差益」,保險公司將這些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反之一旦實際情況不如預期,則保險公司將蒙受損失而出現「差損」,稱之為「死差損、費差損及利差損」。
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營運管理費用低於預計的營運管理費用時,所產生的利益。故(3)
費差損: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營運管理費用高於預計的營運管理費用時,所產生的損失。

No. 189
實際死亡人數比保險公司預定死亡人數多時,會產生:
(1) 死差益。
(2) 死差損。
(3) 費差損。
(4) 利差益。
答:(2)
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死亡人數比保險公司預定死亡人數少時,所產生的利益。
死差損:是指保險公司實際死亡人數比保險公司預定死亡人數多時,所產生的損失。故(2)

No. 190
實際利率比預定利率低時產生:
(1) 利差益。
(2) 利差損。
(3) 保單價值準備金。
(4) 責任準備金。
答:(2)
利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時(實際的利率高於預計的利率),所產生的利益。
利差損: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低於預計的投資收益時(實際的利率低於預計的利率),所產生的損失。故(2)

No. 191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保險費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所產生的盈餘,應該還給保戶,稱為:
(1) 責任準備金。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解約金。
(4) 保單紅利。
答:(4)
保險公司釐定費率時考慮的三個因素
保險公司釐定費率時必須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收益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變。
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與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
一旦實際情況比預期情況好,就會出現「差益」,稱之為「死差益、費差益及利差益」,保險公司將這些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保單紅利的來源。(4)

No. 192
分紅保單是壽險公司以該險之何者為紅利分配依據?
(1) 經營損益。
(2) 死差損益。
(3) 利差損益。
(4) 費差損益。
答:(1)
結論
分紅保單是壽險公司以該險之經營損益 (包含死差、利差及費差) 為紅利分配依據。故(1)

No. 193
分紅保險是以保險公司每年經營與投資所產生的 ▁,分紅回饋給保戶。
(1) 死差益。
(2) 費差益。
(3) 利差益。
(4) 以上皆是。
答:(4)
分紅保險是壽險公司以該險之經營損益 (包含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 為紅利分配依據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194
因近年來利率不斷下降,造成保險公司經營上的不確定,因此,主管機關規定:「自92年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保單」,為避免利差損失,強制分紅壽險保單,自民國幾年起停賣?
(1) 91年。
(2) 92年。
(3) 93年。
(4) 94年。
答:(3)
因近年來利率不斷下降造成保險公司經營上的不確定,因此,主管機關規定:「自92年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保單」,市場上的主要商品改以自由分紅及不分紅保單販售
實施長達23年之久的「強制分紅壽險保單」,自民國93起停賣,改賣「自由分紅及不分紅」保單,其保費相較於強制分紅保單便宜的多,出現虧損的壽險公司在此措施下就不用再勉強擠出紅利給保戶。故(3)
「強制分紅壽險保單」強制保險公司應將「死差益、費差益及利差益」所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自由分紅或不分紅保單」則不具此分配機制,其費率標準由各公司自由訂定。

No. 195
自民國 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或銷售以該險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之分紅人壽保險單。
(1) 93年。
(2) 94年。
(3) 91年。
(4) 92年。
答:(4)
結論
自民國92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人保險單或銷售以該險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之分紅人保險。故(4)

No. 196
壽險公司所銷售的分紅及不分紅保單是從何時開始?
(1) 91年。
(2) 92年。
(3) 93年。
(4) 94年。
答:(2)
結論
因近年來利率不斷下降造成保險公司經營上的不確定,因此,主管機關規定:「自92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保單」,市場上的主要商品改以自由分紅及不分紅保單販售。故(2)

No. 197
下列關於「利息、股息、保單紅利」之敘述,何者為非?
(1) 存款利息是資金運用所產生的結果。
(2) 股息分配是將公司經營事業所得的利益,分配與股東之性質。
(3) 保單紅利是一種退費的性質。
(4) 保單紅利與存款利息和股息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答:(4)
存款利息是資金運用所產生的結果。
股息分配是將公司經營事業所得的利益,分配與股東之性質。
利息、股息皆屬資金運用所產生的結果,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保單紅利是保險公司將經營所產生的盈餘,退還給保戶,是一種退費的性質,在本質上與利息、股息是不相同的(4)為非

No. 198
92年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保單或銷售以該險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之「自由分紅保單」,「自由分紅保單」依每一保單對於死差益、費差益及利差益有多少貢獻,再依此按利源別決定分配金額,才能維持保戶間之公平,所以各保單之實際分紅金額會因下列何者而不同:A.保險種類。B.性別。C.契約年齡。D.經過年數。E.保險期間。
(1) BCD
(2) BCE
(3) ABCDE
(4) ABCD
答:(3)
92年起,壽險業得銷售不分紅保單或銷售以該險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之「自由分紅保單」,「自由分紅保單」依每一保單對於死差益、費差益及利差益有多少貢獻,再依此按利源別決定分配金額,才能維持保戶間之公平,所以各保單之實際分紅金額會因下列而不同:1、保險種類。2、性別。3、契約年齡。4、經過年數。5、保險期間。
結論ABCDE皆是。故(3)

No. 199
各保單之分紅均不相同,會因下列何者而異?
(1) 保險種類。
(2) 性別、契約年齡。
(3) 經過年數、保險期間。
(4) 以上皆是。
答:(4)
結論
各保單之分紅均不相同會因保險種類、性別、契約年齡、經過年數、保險期間等而異。以上皆是(4)

No. 200
各保單之保單紅利實際分紅金額會因何種因素而不同:A. 保險種類;B. 性別;C. 契約年齡;D. 經過年數;E. 保險期間。
(1) ABCDE
(2) ABCE
(3) ACDE
(4) ABCD
答:(1)
結論
各保單之分紅均不相同會因保險種類、性別、契約年齡、經過年數、保險期間等而異。ABCDE皆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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