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法學大意(3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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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8)
No. 351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此稱為:
(A) 法行保留原則。
(B) 法律優位原則。
(C) 憲法保留原則。
(D) 國會保留原則。
答:(B)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亦即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結論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此稱為法律優位原則。故(B)

No. 352
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為行為,屬於下列何原則之內涵?
(A) 法律保留原則。
(B) 法律優位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無罪推定原則。
答:(A)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係指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簡單的說:如果該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情,行政機關不可因法律無規定,就自己另訂一套,此即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結論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為行為,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故(A)

No. 353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此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展現?
(A) 法律明確性原則。
(B) 法律優位原則。
(C) 法律安定性原則。
(D) 法律保留原則。
答:(B)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亦即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結論:憲法第171172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係法律優位原則之展現。故(B)
:法律優位原則發展至今,已逐漸擴張,行政作用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等所有有效法規範。

No. 354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內涵體現了何種行政法一般原則?
(A) 緊急避難原則。
(B) 比例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答:(B)
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均衡性原則)
警械使用條例6: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結論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其內涵體現了比例原則。故(B)

No. 355
A 公司因違法受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處分未載明停業期間,請問此一處分內容違反下列何者?
(A) 平等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明確性原則。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答:(C)
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命令對於所規定的事項用字要明確,如那些行為禁止、那些不禁止,都要用確定的字眼表明,不可有文字曖昧不明的情形,如果出現文字不明確的情形該法令就無效。
結論A 公司因違法受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處分未載明停業期間,此一處分內容違反明確性原則。故(C)

No. 356
A 加油站得到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嗣後以公益為由,廢止A 加油站之設立許可,並為合理補償,此為下列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適用?
(A) 比例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平等原則。
(D) 明確性原則。
答:(B)
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故(B)

No. 357
法律對於特定族群作成過多恣意的給付,可能違反何種法律原則?
(A) 信賴保護原則。
(B) 誠實信用原則。
(C) 平等原則。
(D)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答:(C)
行政程序法第6 (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又可發展出:
禁止咨意原則:即個案上禁止違反事務本質之差別對待。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外部人民事務之處理,如無合理理由,應受內部合法行政慣例之拘束
結論: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附帶一提的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故(C)

No. 358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C)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由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之。
(D)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應公告之,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答:(C)
行政程序法第1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故(A)(C)錯誤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故(D)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故(B)

No. 359
法律得限定內容、目的及其範圍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之原則,稱為何種法律原則?
(A) 法律安定性原則。
(B)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C) 法律優位原則。
(D) 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答:(B)
行政程序法第5: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二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結論:依上開之規定,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乃是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故(B)

No. 360
法律用語使用「視為」一詞時,其意義屬於下列何者?
(A) 擬制。
(B) 推定。
(C) 準用。
(D) 類推。
答:(A)
結論:擬制乃法律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所為之具有法律效力的擬定;將來即便出現反證,亦不得推翻該擬定的法律效力。凡法律用語使用「視為」一詞時,其意義屬於「擬制」。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故就商店實體商品標定賣價陳列者,皆具擬制之法律效力。故(A)

No. 361
特別法與普通法發生牴觸時,應如何適用各該法律?
(A) 優先適用特別法。
(B) 優先適用普通法。
(C) 擇一適用。
(D) 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答:(A)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結論:特別法與普通法發生牴觸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故(A)

No. 362
有關「公法」與「私法」區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民法屬於私法。
(B) 票據法屬於私法。
(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私法。
(D) 國家安全法屬於公法。
答:(C)
結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具法強制力之手段屬於公法。故(C)錯誤

No. 363
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時之效力為何?
(A) 低於法律。
(B) 等於判例。
(C) 高於法律。
(D) 等於法律。
答:(D)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結論:依上開之敘述: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時之效力等於法律。故(D)

No. 364
下列有關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國家仍然可以限制人權。
(B) 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人權。
(C) 憲法只保障其所列舉之自由權利。
(D) 憲法對於授權限制人權之法律並沒有任何內容上的要求。
答:(A)
憲法第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結論在符合一定要件下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國家仍然可以限制人權。故(A)正確

No. 365
下列何機關為憲法規定解釋憲法的權責機關?
(A) 司法院。
(B) 行政院。
(C) 考試院。
(D) 監察院。
答:(A)
憲法第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故(A)

No. 366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何者正確?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發布。
(B) 命令之廢止,由立法院為之。
(C)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
(D) 命令之廢止,自發布之次日起失效。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
一、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故(C)正確
二、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三、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No. 367
地方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對之課處罰鍰時,得為如何之規定?
(A)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B) 皆不得處以罰鍰。
(C) 罰鍰無上限。
(D) 處以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不得處以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答:(A)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三項
直轄市法規、縣 ()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故(A)

No. 368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地方自治規則如係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B) 地方自治規則如係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應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C) 地方自治規則如係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D) 地方自治規則如係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應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核定。
答:(B)
地方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三項
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故(B)正確

No. 369
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其名稱準用何者之規定?
(A) 自治條例。
(B) 自治規則。
(C) 自律規則。
(D) 自治規範。
答:(B)
地方制度法第29
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故(B)

No. 370
關於「自治規則之位階」,下列何者錯誤?
(A) 與行政規則牴觸者無效。
(B) 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C) 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D) 與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答:(A)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二項: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結論:關於「自治規則之位階」,選項「與行政規則牴觸者無效」錯誤。故(A)錯誤

No. 371
若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並依其法定職權訂定委辦規則,但該委辦規則與中央法令牴觸者,應如何處理?
(A) 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 由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 由交通部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 由交通部予以函告無效。
答:(D)
結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三、四項之規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發生牴觸無效者,委辦機關 (註:本題係指交通部) 予以函告無效。」故(D)

No. 372
各縣 () 議會依縣 () 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後,應由何機關核定?
(A) 行政院。
(B) 立法院。
(C) 內政部。
(D) () 政府。
答:(C)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地方制度法第45條第二項:縣 ()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故(C)

No. 373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除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外,應如何處理?
(A)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廢止之。
(B) 由原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於改制時各自廢止之。
(C) 由原縣(市)政府於改制時一併廢止之。
(D) 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
答:(D)
地方制度法第87-2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故(D)

No. 374
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最長繼續適用多久?
(A) 1年。
(B) 2年。
(C) 3年。
(D) 由直轄市政府決定。
答:(B)
地方制度法第87-2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故(B)

No. 375
清末為實施法制變革,曾經指派沈家本、伍廷芳擔任何種職務?
(A) 憲政籌備大臣。
(B) 廢除領事裁判大臣。
(C) 修訂法律大臣。
(D) 翻譯法律大臣。
答:(C)
結論:清末,時值預備立憲。沈家本、伍廷芳被委任為修訂法律大臣。他們參考西方的法律體系與原則來制訂了一套新的專門法律。故(C)

No. 376
清末法制變革,曾經指派兩位修訂法律大臣,參考各國法律,制定中外通行的新法。一位為伍廷芳,另一位是誰?
(A) 胡適。
(B) 張君邁。
(C) 沈家本。
(D) 孫科。
答:(C)
結論:清末,時值預備立憲。沈家本、伍廷芳被委任為修訂法律大臣。他們參考西方的法律體系與原則來制訂了一套新的專門法律。故(C)
伍廷芳與沈家本同任法律修訂大臣。之後擬訂了中國最早的商業法;提出廢除凌遲等酷刑;並按歐美等國辦法起草訴訟法,建議使用陪審團制度。
沈家本被譽為中國近現代法學的奠基人,是第一個為中國引進西方法律體系的法學泰斗。主持修定法律期間,僅有刑法和刑民訴訟法就先後譯出法、德、俄、荷、意、日、美、比利時等國法律文獻近40種。他精心整理中國古代法律資料,並加以整理考訂。曾建議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笞杖等酷刑,並且改革刑律,修訂了《大清現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參照西方和日本刑法制訂了《大清新刑律》。

No. 377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幾歲為成年?
(A) 18歲。
(B) 19歲。
(C) 20歲。
(D) 21歲。
答:(C)
民法第12:滿二十歲為成年。故(C)

No. 378
下列關於雙方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
(B) 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C) 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
(D) 民法對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各設有單獨的條文予以規定。
答:(B)
雙方代理:一個人同時為2人之代理人,並同時代理2人為法律行為,此時即為雙方代理。
複代理:即代理人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代理本人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即為複代理人。例如,乙為甲之代理人,而乙再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 () 代理本人 () 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 () 即為複代理人。民法上,原則上不允許複代理。
小結:雙方代理不等於複代理。故(A)
自己代理:代理人為自己及被代理人 (本人) 為法律行為,此時對於該本人之代理即稱之為「自己代理」。譬如說,甲為乙的代理人,而其代理乙向自己買房子,此即為自己代理,於此種情況下,因為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要賣多少錢),故原則上禁止這種行為。
民法第106: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D)。理由:乃合併規定;並非各設有單獨的條文予以規定。
結論:依上開之規定:法律原則禁止雙方代理的情形,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將會產生利害衝突的問題。僅例外在經本人許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時允許,就可以為雙方代理。故(B)正確(C)

No. 379
離婚後按月給付之贍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 15年。
(B) 5年。
(C) 2年。
(D) 1年。
答:(B)
民法第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B)

No. 380
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 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
(C) 於分割遺產前,乙、丙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 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答:(C)
民法第1176條第一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故(A)
民法第1174條前二項: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B)
民法第1151: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C)正確
民法第1144條第一款: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D)

No. 381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原則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多久而免除?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答:(D)
民法第1171條第二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故(D)

No. 382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請問這項規定是下列何項原則的內容?
(A) 契約自由原則。
(B) 權力分立原則。
(C) 罪刑法定原則。
(D) 誠實信用原則。
答:(C)
刑法第1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結論: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項規定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故(C)

No. 383
關於刑法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航空器犯罪,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B)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二者必須均在我國領域內者,方屬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C) 我國國民在外國,即使觸犯我國刑法之內亂外患罪,也無法依我國刑法相繩。
(D) 我國刑法之效力不及於我國駐外使領館。
答:(A)
刑法第3: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故(A)正確我國駐外使領館屬中華民國領域內。故(D)
刑法第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B)
刑法第5條第一二款: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故(C)
:「相繩」者,「繩之以法」之謂。

No. 384
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乙食用後毒發身亡。甲的行為屬於:
(A) 繼續犯。
(B) 隔地犯。
(C) 連續犯。
(D) 牽連犯。
答:(B)
隔地犯
犯罪之涵義,包括行為與結果二者,如其行為地與結果地不在同一處所者,謂之隔地犯。
隔地犯之行為與結果均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應適用我國刑法,自無疑問。
惟行為與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以外時,是否認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規定,凡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均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結論: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乙食用後毒發身亡。甲的行為屬於隔地犯。故(B)

No. 385
下列何者,在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A) 重傷。
(B) 公務員。
(C) 間接正犯。
(D) 故意。
答:(C)
重傷公務員定義於刑法第10
刑法第10
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故意定義於刑法第13
刑法第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結論間接正犯,在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故(C)
:指利用或透過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實現自己犯罪之人。間接正犯的特性在於,其實行行為是把他人當作為自己犯罪的工具來使用,以遂行自己的故意犯行。例如:(1) 甲逼迫乙自殺實現殺人目的;(2) 母親讓不知情的兒子將毒水端給父親飲下等。間接正犯雖未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但仍依正犯處罰。

No. 386
關於過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D) 業務過失擔負之刑事責任重於普通過失。
答:(B)
刑法第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A)
刑法第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故(B)錯誤
刑法第1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故(C)
業務過失擔負之刑事責任重於普通過失。故(D)
例如:刑法第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普通過失)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

No. 387
下列關於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B)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有別規定者,為限。
(C) 不知法律者皆應免除刑事責任。
(D)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答:(C)
刑法第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A)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B)
刑法第16: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故(C)錯誤
刑法第18條第三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故(D)

No. 388
下列關於刑法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此一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執行命令者必須具備公務員之身分。
(B) 上級與下級公務員間,不以具有直接隸屬、監督關係為必要。
(C) 命令之內容均須在上級與下級公務員之職權範圍內。
(D) 下級公務員所執行之命令係違法時,若其非明知該命令為違法,則其行為仍得阻卻違法。
答:(B)
刑法第21條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
執行命令者必須具備公務員之身分。
上級與下級公務員間,以具有直接隸屬、監督關係為必要。故(B)錯誤
命令之內容均須在上級與下級公務員之職權範圍內。
下級公務員所執行之命令係違法時,若其非明知該命令為違法,則其行為仍得阻卻違法。

No. 389
以下有關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B) 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
(C) 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
(D) 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主張避難行為。
答:(B)
正當防衛
刑法第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故(A)
正當防衛的施及對象乃是對於不法侵害者,不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故(B)錯誤
緊急避難的施及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但必須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難的不得已情況下,且明顯地避難者的利益超出犧牲者的損失甚多時。例如:行為人甲遭受乙用手槍威脅生命,而不得不順從乙的意思,砸毀被害人丙 (無關之第三者) 的門窗。( 顯然,避難者的利益 [保全乙之生命] 超出犧牲者的損失 [丙之財物] 甚多。)
緊急避難
刑法第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為,緊急避難的施及對象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所以,緊急避難須限於不得已之狀況。故(C)
警察於攻堅行動中,得主張正當防衛;不得主張避難行為。故(D)

No. 390
醉漢持刀追殺路人,警察喝令住手,醉漢仍繼續砍殺,警察於是開槍,卻不幸擊中醉漢要害死亡。問應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
(A) 業務過失致死。
(B) 正當防衛,不罰。
(C) 誤想防衛,應減輕處罰。
(D) 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答:(B)
刑法第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論: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警察的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故(B)

No. 391
下列何者在刑法上不處罰?
(A) 即成犯。
(B) 繼續犯。
(C) 不作為犯。
(D) 不能犯。
答:(D)
刑法第26: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結論:例如,陽痿之人,乃法律上所謂性侵害犯罪之不能犯,依刑法第26條規定,不處罰。故(D)

No. 392
中止犯應如何處罰?
(A) 得減輕處罰。
(B) 必減輕或得免除刑罰。
(C) 必免除刑罰。
(D) 不得減輕處罰。
答:(B)
刑法第29條第一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故(B)

No. 393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所謂「共犯」一詞,包含:
(A) 教唆犯與幫助犯。
(B) 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C)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D)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答:(A)
刑法第29條第一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刑法第30條第一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結論:所謂「共犯」一詞,包含:教唆犯與幫助犯。故(A)

No. 394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之刑罰?
(A) 罰金。
(B) 罰鍰。
(C) 褫奪公權。
(D) 沒收。
答:(B)
刑法第32: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刑法第33: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拘役。五、罰金。
刑法第34: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結論罰鍰,不是刑法上之刑罰。故(B)為非

No. 395
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以下何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A) 滿20歲之犯罪人。
(B) 未滿18歲之犯罪人。
(C) 滿60歲,但未滿80歲之犯罪人。
(D) 18歲以上,但未滿20歲之犯罪人。
答:(B)
刑法第63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故(B)

No. 396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之宣告刑必須是幾年以下,才可宣告緩刑?
(A) 2年。
(B) 3年。
(C) 1年。
(D) 5年。
答:(A)
刑法第74條第一項部分條文: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故(A)

No. 397
甲雖然是家財萬貫之富翁,但經常在無法控制下到大賣場竊盜,某日被發現移送法辦。針對甲的竊盜行為,法院宣告三個月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74條第2項所定法院可以附加之緩刑條件?
(A) 命向被害人道歉。
(B) 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C) 禁止外出。
(D) 命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答:(C)
刑法第74條第二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結論禁止外出不是刑法第74條第2項所定法院可以附加之緩刑條件。故(C)為非

No. 398
甲因為罹患絕症厭世而自殺,但被家人及時發現而獲救,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B) 甲不成立犯罪。
(C) 甲所為是殺人行為,但因自殺而免除刑之執行。
(D) 甲所為是殺人未遂行為,但因刑法不處罰殺人未遂行為而不罰。
答:(B)
刑法第271條前二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論: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係處罰殺害他人之行為,不處罰自殺行為,故甲不成立犯罪。故(B)

No. 399
下列那一項犯罪行為是屬於「行為犯」?
(A) 重婚罪。
(B) 殺人罪。
(C) 搶奪罪。
(D) 竊盜罪。
答:(A)
行為犯
又可稱為舉動犯,重視的是整個犯罪行為舉動,不在乎是否有結果。只要有行為的舉動,構成要件(犯罪)就成立。
行為犯指以一定的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而不以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形態。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否產生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
例如,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只要站在那裡(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雖然沒有任何產生危害結果的作為,但此種行為已構成犯罪。
刑法第237: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結論重婚罪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開法條的重婚行為,不論重婚是否產生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故(A)
結果犯
結果犯重視的是整個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跟結果,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構成要件中,就一定要有「殺人」而且並有「死亡」的結果,才會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殺人罪的成立要件。搶奪罪竊盜罪亦屬結果犯。

No. 400
下列有關刑法第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本罪為結果犯。
(B) 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C) 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D) 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答:(B)
刑法第131條第一項: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
結論
由刑法第131條第一項之內容:「,因而獲得利益者,」,易知,本罪為結果犯。故(A)
由刑法第131條第一項之內容:「明知違背法令,」,易知,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故(B)不正確
由刑法第131條第一項之內容:「,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易知,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故(C)
刑法第25條第二項前段: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未特別規定處罰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