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法學大意(2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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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5)
No. 201
以下何種犯罪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A) 10歲之犯罪人。
(B) 17歲之犯罪人。
(C) 20歲之犯罪人。
(D) 65歲之犯罪人。
答:(B)
刑法第18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故(A)不選
刑法第63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故(B)

No. 202
十五歲少年殺人,應如何評價其行為?
(A) 成立殺人罪,得減輕處罰。
(B) 成立殺人罪,必須減輕處罰。
(C) 成立殺人罪,得免除刑罰。
(D) 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但應交付感化教育。
答:(A)
刑法第18條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故(A)

No. 203
刑法如何評價年滿八十歲之人的犯罪行為?
(A) 得予免除其刑。
(B) 得予減輕其刑。
(C) 得予赦免。
(D) 得予保安處分。
答:(B)
刑法第18條第三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故(B)

No. 204
以下何者屬於刑罰的主刑?
(A) 褫奪公權。
(B) 沒收。
(C) 拘役。
(D) 罰鍰。
答:(C)
依據刑法第3435之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故(C)
從刑之種類如下: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No. 205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數罪併罰之執行刑上限是幾年?
(A) 10年。
(B) 20年。
(C) 30年。
(D) 15年。
答:(C)
刑法第51條第五款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故(C)

No. 206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C)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D)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不在此限。
答:(D)
刑法第47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故(A)
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故(B)
刑法第62條前段: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故(C)
刑法第63: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故(D)錯誤

No. 207
依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犯行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法院始得宣告緩刑。
(B) 行為人受緩刑宣告時,法院仍得附帶命行為人履行一定之義務。
(C) 若行為人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得撤銷其緩刑。
(D) 行為人緩刑期滿,而其緩刑宣告未遭撤銷者,其法律效果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答:(C)
法令依據:刑法第75條及第75-1
結論若行為人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故(C)錯誤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No. 208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幾個月不得假釋?
(A) 3個月。
(B) 4個月。
(C) 6個月。
(D) 8個月。
答:(C)
刑法第77條第二項第一款: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之。
(C)

No. 209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幾年?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答:(D)
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二十年
(D)

No. 210
驅逐出境主要係針對外國人所執行之何種法律效果?
(A) 自由刑。
(B) 保安處分。
(C) 保護管束。
(D) 禁戒處分。
答:(B)
保安處分之執行:所謂保安處分意旨用來代替或補充刑罰執行之特殊處分。惟保安處分並不以刑法上之犯罪人為限,凡具有一定危險之人,包括:特種危險性之犯人或有犯罪之虞的人,均可以為保安處分之對象,因此保安處分主要是以特別預防為目的所為之處分,當事人無危險性,即使有犯罪行為,亦不受保安處分之宣告。保安處分的類型主要七種並常與主刑一併宣告: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處分、驅逐出境處分
(B)
驅逐出境處分:依據刑法第95條之規定:驅逐出境處分係指外國人與本國領土內觸犯重大犯罪者所為之處分,特別是指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外國人,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No. 211
精神狀況正常之人受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內得如何處置?
(A) 應交付保護管束。
(B) 得交付保護管束。
(C) 應施以監護處分。
(D) 得施以監護處分。
答:(B)
刑法第93條第一項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故(B)
一、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項者。

No. 212
下列何人非枉法裁判罪的法定行為主體?
(A) 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
(B) 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
(C)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D) 仲裁人。
答:(C)
所謂的枉法裁判是指未依「客觀之法或其義務」裁判或仲裁。
刑法第124: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並非「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故(C)為非

No. 213
下列犯罪中,何者以行為人須具備直接故意為限,始能成立犯罪?
(A)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B)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D)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答:(B)
刑法第121條第一項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第一項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0: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B)
1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2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之事實發生。間接故意: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No. 214
甲持刀企圖殺乙,敲乙家大門,乙從門上貓眼發現甲殺氣騰騰,因而拒不開門。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 陰謀殺人。
(B) 預備殺人。
(C) 殺人未遂。
(D) 傷害未遂。
答:(B)
刑法第271條第三項:預備犯殺人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甲持刀企圖殺乙,乙拒不開門,甲尚未進入著手階段,僅能成立預備殺人罪。故(B)

No. 215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 甲爛醉已至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B) 成立過失傷害罪。
(C) 成立傷害罪。
(D) 傷害未遂。
答:(B)
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部分條文: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結論甲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屬非故意。惟其對於酒醉打人之習性有遇見可能性,仍具有過失。甲的行為成立過失傷害罪。故(B)

No. 216
刑法第274條規定生母殺嬰罪,若生母以不哺乳之手段餓死其甫生產之嬰兒,此種犯罪行為係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A) 純正不作為犯。
(B) 不純正不作為犯。
(C) 純正作為犯。
(D) 不純正作為犯。
答:(B)
純正 = 通常;不純正 = 例外。
刑法第306
一、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上開法條第二項「無故隱匿他人住宅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其中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罪者,通常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犯,稱為「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274條第一項: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罪,通常都是動手動刀動槍來犯,媽媽為用不作為的方式不餵食,等小孩餓死,亦是殺人犯,但這是種例外少見的不作為殺人方式,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故(B)

No. 217
在稅務機關服務的公務員甲,未經同意擅自將富豪乙的納稅資料交付給友人丙觀看。甲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
(A) 甲成立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B) 甲成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其他秘密罪」。
(C) 甲成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D) 甲成立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
答:(B)
刑法第109條第一項: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2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B)
刑法第315: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6: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No. 218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下有關本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將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之物品,據為己有,構成竊盜罪。
(B) 竊取刑法禁止私人持有之毒品,構成竊盜罪。
(C) 下雨天誤認在店家門口之他人雨傘為自己的雨傘而取走,構成竊盜罪。
(D) 隨手拿起別人的筆,於使用後再行歸還,構成竊盜罪。
答:(B)
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²  竊盜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其主觀構成要件。
²  竊盜罪以破壞他人對其動產之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為其客觀構成要件。
使用竊盜: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取走他人財產,但最後並未占為己有,例如為了趕時間偷騎他人腳踏車並丟在捷運站。刑法上的竊盜並不包含使用竊盜,因此不予處罰。(欠缺客觀構成要件)
過失竊盜:主觀上行為人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持有他人之物者。刑法並不處罰過失竊盜。(欠缺主觀構成要件)
結論
1.          將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之物品,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而非竊盜罪。故(A)
2.          竊取刑法禁止私人持有之毒品,構成竊盜罪(B)正確。理由:竊盜罪是只要有「所有權或持有權」之「物」皆受保護,不論持有該物合不合法。
3.          下雨天誤認在店家門口之他人雨傘為自己的雨傘而取走,為過失竊盜,不構成刑法之竊盜罪。故(C)
4.          隨手拿起別人的筆,於使用後再行歸還,為使用竊盜,不構成刑法之竊盜罪。故(D)

No. 219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隨即快速離開餐廳。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C)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D)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答:(A)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結論:甲之行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皮包),應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故(A)

No. 220
甲唆使乙去竊取乙之父親A所收藏的字畫,乙因而萌生行竊之意,並順利行竊得手。以下有關甲、乙2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正犯。
(B) 甲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C) 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D) 甲、乙2人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答:(C)
刑法第29條第一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刑法第324條第一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結論
甲唆使乙去竊取乙之父親A所收藏的字畫。甲並非受害人之直系血親,故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
乙因而萌生行竊之意,並順利行竊得手。乙為受害人之直系血親,故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故(C)正確

No. 221
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未遂罪。
(B)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C)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既遂罪。
(D)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既遂罪與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答:(C)
刑法第306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8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犯竊盜罪而侵入住宅者,加重處分。
結論
¥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甲觸犯刑法第306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既遂罪。本罪須告訴乃論。故(C)
¥  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亦即尚處犯罪預備階段,即為警查獲,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No. 222
下列有關有限公司意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B) 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C) 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D) 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答:(B)
公司法第2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限公司: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故(B)正確

No. 223
依公司法規定,無限公司最少應有幾名股東?
(A) 1名。
(B) 2名。
(C) 3名。
(D) 4名。
答:(B)
公司法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故(B)

No. 224
股份有限公司若由自然人組成,至少應有幾名股東?
(A) 1名。
(B) 2名。
(C) 5名。
(D) 7名。
答:(B)
公司法第2條第一項第四款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故(B)

No. 225
依公司法規定,區分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標準為:
(A)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B) 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C) 總公司是否設在中華民國。
(D) 是否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
答:(D)
公司法第4: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故(D)

No. 226
公司法中有關公司轉投資限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或章程之規定而為轉投資時,公司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B) 公司之轉投資,由於涉及公司營運風險,基於保護股東之理由,均應獲得股東之同意始可為之。
(C)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D) 倘公司係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則其轉投資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受公司法投資總額之限制。
答:(B)
公司法第13條第一項前段: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故(CD)皆對
公司法第13條第五項: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故(A)
結論公司法中並無選項(B)所述之規定。故(B)錯誤

No. 227
有關公司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經理人為公司法定機關,無論公司規模大小,均應設置。
(B)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C) 公司法規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以董事會決議行之。
(D)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經董事會同意者,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答:(A)
公司法第29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故(A)錯誤(C)
公司法第30條第五款: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故(B)
公司法第32: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於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者),不在此限。故(D)

No. 228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分派盈餘前必為的程序?
(A) 清償所有發行的公司債。
(B) 彌補虧損。
(C) 完納稅捐。
(D)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答:(A)
公司法第112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結論: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公司分派盈餘前應先彌補虧損、完納稅捐及提撥法定盈餘公積。清償所有發行的公司債則非公司分派盈餘前必為的程序。故(A)為非

No. 229
下列何者為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無記載或記載違反法律規定,章程無效?
(A) 本公司所在地。
(B) 分公司之設立。
(C) 解散之事由。
(D) 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答:(A)
公司法第129: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故(A)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No. 230
在公司法學理上,公司之資本總額一旦經公司章程確定後,即應保持不動,若欲變動資本,須踐行嚴格的增資、減資程序,稱為:
(A) 資本確定原則。
(B) 資本維持原則。
(C) 資本充實原則。
(D) 資本不變原則。
答:(D)
資本三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係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及營業。此一原則旨在確保公司於成立時即有穩固之財產基礎。
資本維持(充實)原則:指公司存續中,應至少維持相當於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而以該具體之財產充實其抽象之資本。其意旨除保護公司債權人外,更在制止股東要求超額之盈餘分派,以確保企業之健全發展。
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係指資本額一經章程確定,即應保持固定不變,若欲增資或減資,必須履踐嚴格之法定增資或減資程序,始得為之,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故(D)

No. 231
在公司法學理上,指公司存續中,至少須維持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而以該具體之現實財產充實其抽象之資本,稱為:
(A) 資本確定原則。
(B) 資本概括原則。
(C) 資本不變原則。
(D) 資本維持原則。
答:(D)
資本三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係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及營業。此一原則旨在確保公司於成立時即有穩固之財產基礎。
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指公司存續中,應至少維持相當於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而以該具體之財產充實其抽象之資本。其意旨除保護公司債權人外,更在制止股東要求超額之盈餘分派,以確保企業之健全發展。故(D)
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係指資本額一經章程確定,即應保持固定不變,若欲增資或減資,必須履踐嚴格之法定增資或減資程序,始得為之,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

No. 232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或技術抵充,惟抵充之數額應經過何種程序決定?
(A) 股東會普通決議。
(B) 股東會特別決議。
(C) 董事會普通決議。
(D) 監察人同意。
答:(C)
公司法第156條第七項前段: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故(C)

No. 233
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庫藏股所收買之股份,受有何種限制?
(A) 股份應於1年內轉讓於員工。
(B) 股份應於2年內轉讓於員工。
(C) 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
(D) 公司可長期持有,不受限制。
答:(C)
公司法第167-1條第二項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故(C)

No. 234
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
(B)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
(C)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40日前公告之。
(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40日前公告之。
答:(A)
公司法第172條第一項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故(A)正確(B)
公司法第172條第三項前段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故(CD)皆錯

No. 235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幾項為限?
(A) 1項。
(B) 2項。
(C) 3項。
(D) 並無限制。
答:(A)
公司法第172-1條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故(A)

No. 236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某一議案其決議方法違法,股東得如何主張其權利?
(A) 主張股東會決議無效。
(B) 主張撤銷股東會決議。
(C) 主張重新召集股東會。
(D) 主張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答:(B)
公司法第189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故(B)

No. 237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當選無效。
(B) 當然解任。
(C) 股東會得決議解任。
(D) 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答:(B)
公司法第197條第一項: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故(B)

No. 238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原則上為下列何者?
(A) 董事長。
(B) 董事會。
(C) 總經理。
(D) 股東會。
答:(B)
公司法第202: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B)

No. 23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行為若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A) 該行為無效。
(B) 該行為得撤銷。
(C) 該行為之所得即為公司之所得。
(D) 股東會得以決議行使歸入權。
答:(D)
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 (競業之禁止):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公司法第209條第五項前段 (行使歸入權):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故(D)

No. 240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法辦理重整者外,董事會應為下列何行為?
(A) 聲請和解。
(B) 聲請清算。
(C) 聲請仲裁。
(D) 聲請宣告破產。
答:(D)
公司法第211條第二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 (向法院聲請重整) 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故(D)

No. 241
董事會開會時,下列有關董事出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B)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C)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D)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以電話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答:(D)
公司法第205條前三項
一、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二、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三、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結論:公司法並無「董事會開會時,董事以電話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之規定。故(D)錯誤

No. 242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何人代表公司?
(A) 董事長。
(B) 總經理。
(C) 監察人。
(D) 檢查人。
答:(C)
公司法第213: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故(C)

No. 243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何產生?
(A) 由股東會選任。
(B) 由董事會選任。
(C) 由董事長任命。
(D) 由法院指派。
答:(A)
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故(A)

No. 244
下列關於監察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A)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B) 監察人有股東會召集權。
(C) 監察人應共同行使職權。
(D)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其他職員。
答:(C)
公司法第218條第一項: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A)
公司法第220: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故(B)
公司法第221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故(C)錯誤
公司法第222: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故(D)

No. 245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司法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B) 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採累積投票制。
(C)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與股東會之決議。
(D) 章程應訂明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額一律為新臺幣10元。
答:(D)
公司法第235條第二項前段: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故(A)
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
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公司法第198條第一項: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故(B)
公司法第193條第一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故(C)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4: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台幣壹拾元。
公司法第156條第一項前段: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結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有每股金額一律為新臺幣10元之規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僅需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D)錯誤

No. 246
下列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司發行新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B)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10 % 15 % 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C) 公司發行新股時,原有股東有新股認購權。
(D) 公司對員工承購的新股,得限制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答:(A)
公司法第266條第二項: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故(A)錯誤
公司法第267條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故(B)
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前段: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員工承購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故(C)
公司法第267條第六項:公司對員工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D)

No. 247
公司聲請重整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A) 經濟部。
(B) 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C) 法院。
(D)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答:(C)
公司法第283條第一項部分條文: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規定事項,向法院為之。故(C)

No. 248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
(B) 合併議案必須經股東會同意通過。
(C) 反對合併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D) 反對合併的債權人並無任何救濟方法。
答:(D)
公司法第316條第一項: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B)
公司法第317條第一項: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故(AC)皆對
企業併購法23條前二項
1.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2.          公司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之擔保、不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結論反對合併的債權人得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採取救濟。故(D)錯誤

No. 249
下列何種股東沒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A) 公司合併或分割時,表示異議的股東。
(B) 對公司為重大行為之決議前,表示異議的股東。
(C) 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控制公司股東。
(D) 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從屬公司股東。
答:(C)
公司法第186條第一項前段: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 (對公司為重大行為) 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故(B)
公司法第317條第一項: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故(A)
公司法第316-2條第二項:從屬公司董事會為被控制公司合併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故(D)
公司法第316-2條第五項: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故(C)沒有

No. 250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90 % 以上已發行股份時,控制公司若欲與從屬公司合併,得經下列何種程序?
(A)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
(B)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
(C)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D) 監察人同意。
答:(C)
普通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特別決議
輕度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方可通過決議。
重度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之同意,方可通過決議。
公司法第316-2條第一項前段: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