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9日 星期四

淺談 – 通姦除罪化

淺談 通姦除罪化goo.gl/EgvV9F

南韓廢62年舊法「通姦除罪化」:韓國媒體報導,南韓憲法法庭9名法官今以7票贊成、2票反對,將刑法第241條處罰通姦者的規定廢止。法官認為,雖然通姦被視為不道德,但國家若用法律制裁,是侵犯公民的性主自權和隱私權,因而認定違憲。南韓1953年施行通姦罪法律,目的是在當時男性占主導地位且離婚罕見的社會保護女性,讓不忠於婚姻者入獄受懲。然而,南韓社會快速現代化,經常與傳統保守價值出現扞格。批評者指出,這條通姦罪刑法早已過時。

台灣社會通姦男常沒事、吃虧的多為女性,形同變相懲罰女人,但在法務部2013/11/28日公聽會中,部份女性代表仍堅決反對「通姦除罪化」。最高檢察官朱富美呼籲,政府修法應避免「知識分子的優越感」,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有「愛」,不一定要「很神聖」,只要能維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姦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個人評述

世界上大致只剩下伊斯蘭教國家還在施行刑法通姦罪。我贊成【除罪化】但無意說明我的理由。我只是認為,通姦再怎樣都是無可避免的,訴諸刑法徒增監獄人滿為患罷了,沒啥抵銷之意義。在教育普及的情況下,加強【忠誠】教育方為上策,人心中那把尺夠嚴厲夠合理,才是道德伸張的最佳利器,由他人來控制本人的行為,基本上,只會帶來更多的抗力,效果不彰是可以預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