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法學大意(2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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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6)
No. 251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多少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A) 三分之二。
(B) 二分之一。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答:(C)
公司法第369-9條第一項: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故(C)

No. 252
甲住某大廈社區11樓,該社區與乙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由乙公司負責管理社區。某日,鄰居丙發現2名可疑男子潛入,立即至系爭社區中控室通報,請乙派人查看,不獲置理,丙轉向側門駐衛管理哨通報,也不予處理,致該2名可疑男子得以破壞甲家門鎖入內行竊,下列何者正確?
(A) 乙應負服務責任。
(B) 契約約定乙受委任管理維護之標的物,限於社區之共有及約定共有部分,私人領域被竊與其無關。
(C) 甲門鎖過於簡陋,與有過失,不得主張賠償。
(D) 乙以提供公寓大廈管理服務為營業,與甲無消費關係,無責任。
答:(A)
系爭:法律用詞,指該事實「所涉及到的」。例如,系爭法規、系爭措施、系爭事項等。法律之所以用此「文謅謅又冷僻」的字眼,著眼於訴訟經濟功能發揮,而傾向用簡潔並已相約成俗的字眼以代冗長的白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5條第一項第五款:管理維護公司從事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第一項第八款: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結論:基於上開之規定,乙應負服務責任。故(A)正確

No. 253
下列何者非主管性別工作平等之機關?
(A) 直轄市政府。
(B) 縣(市)政府。
(C)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D) 內政部。
答:(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為縣 () 政府。
結論內政部非主管性別工作平等之機關。故(D)為非

No. 25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違反規定?
(A) 甲保險公司負責人依業務員的績效給付薪資。
(B) 乙印刷廠老闆依員工的年資給付薪資。
(C) 丙碳烤店店長依顧客對外場服務員的評分標準給付服務員獎金。
(D) 丁冷飲店為吸引男性消費者購買,僅公開招募臉蛋漂亮、身材姣好的國、高中女工讀生。
答:(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故(D)

No. 25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請問陪產假期間,其工資之發給相關規定為何?
(A) 不發給工資。
(B) 發給工資 1/4
(C) 發給工資 1/2
(D) 工資照給。
答:(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四五項
四、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五、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故(D)

No. 256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誰應就差別待遇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A) 受僱者或求職者。
(B) 雇主。
(C) 性別工作平等法未明文規定。
(D) 原則上由受僱者或求職者負擔差別待遇之舉證責任,例外由雇主負擔差別待遇之舉證責任。
答:(B)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故(B)
:雇主得依第7條但書之規定:「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擇其「合適的性別」,故應負舉證責任。

No. 257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要求雇主對受僱人須符合同工同酬之要求,亦即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工作或工作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請問下列何種敘述有違此條之規定?
(A) 雇主可因受僱人之年資而給予月薪有多寡之差異。
(B) 雇主可因獎懲受僱人之故而使其年薪有多寡之差異。
(C) 雇主可以受僱人性別之故而使其起薪有多寡之差異。
(D) 雇主可因受僱人績效不同之故而使其每月薪資有差異。
答:(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第一項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結論雇主可以受僱人性別之故而使其起薪有多寡之差異有違此條之規定。故(C)

No. 258
若雇主對受僱人以契約約定「一旦受僱人懷孕即應留職停薪」,請問此約定之效力為:
(A)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約定無效。
(B) 須得到性別工作平等會之同意始為有效。
(C) 只要兩造均出於自由意志,約定有效。
(D) 對受僱人無效對雇主有效。
答:(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故(A)

No. 259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至少多少人以上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A) 20人。
(B) 30人。
(C) 40人。
(D) 50人。
答:(B)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一項: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故(B)

No. 260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女工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雇主應給予產假幾天?
(A) 1個星期。
(B) 2個星期。
(C) 3個星期。
(D) 1個月。
答:(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一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故(A)

No. 261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上的育嬰假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假。
(B) 受僱者於育嬰假期間為留職停薪。
(C) 育嬰假最長為2年。
(D) 請育嬰假者不能加入勞健保。
答:(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一二項
1.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故(D)錯誤

No. 262
關於受僱者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依據第22條,一概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C) 不論受僱者是父親或母親,只要符合規定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復職,除有第17條所列之法定情形外,雇主不得拒絕。
答:(B)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一項: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故(A)。本條受僱者並無性別之分。故(C)亦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故(B)錯誤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一項部分條文: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本條所列之例外情形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故(D)

No. 26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假期滿後,申請復職時,在下列何種情形下,雇主得拒絕受僱者之復職?
(A) 受僱者原先之工作已由其他員工取代。
(B) 雇主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被勒令停工3個月。
(C) 雇主因為景氣因素,業務緊縮,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D) 雇主之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請育嬰假之受僱者。
答:(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一項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結論:選項(CD)皆是「雇主得拒絕受僱者復職之情形之一」,但「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為要件之一,故(D)不選;僅(C)正確

No. 264
我國勞工保險之性質為何?
(A) 商業保險。
(B) 社會保險。
(C) 醫療保險。
(D) 失業保險。
答:(B)
社會保險
1.          社會保險乃政府政策性為照顧全體國民或某一階層、職業團體而以立法方式辦理的強制保險。故選(2)
2.          基於法律之強迫性,每一團體的成員均有義務加入該項保險。其保險目的在提供每一被保險人最基本之保障以改善其生活品質。
3.          社會保險因係社會福利之一種,往往由政府經營其業務,並由政府負擔其虧損。
4.          社會保險有: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軍人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國民年金制度。
結論我國勞工保險之性質為社會保險。故(B)

No. 265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 「家庭照顧假」是有給假。
(B) 僱用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方有責任給予員工「家庭照顧假」。
(C)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D)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14日為限。
答:(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故(ABD)皆錯;僅(C)正確

No. 266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認定」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與工作環境等具體事實為之。
(B)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當事人之關係與行為人之言詞等具體事實為之。
(C)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行為人之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D) 性騷擾之認定應以性騷擾申訴人之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只要性騷擾申訴人覺得不舒服,即應被認定為性騷擾。
答:(D)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4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故(D)錯誤

No. 267
下列有關定期勞動契約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A) 臨時性定期勞動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B) 有繼續性工作不得為定期勞動契約。
(C) 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
(D) 短期性工作是指可預期1年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答:(D)
勞動基準法第9: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故(BC)皆對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故(A)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故(D)錯誤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No. 268
某一勞工因洩漏公司重要機密而被解僱,依勞動基準法有關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
(B) 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
(C) 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D) 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答:(D)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勞工有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二款: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結論某一勞工因洩漏公司重要機密而被解僱,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故(D)正確

No. 269
勞動基準法對於資遣費有許多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B) 勞工自願辭職者,不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C)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遭裁員解僱的勞工,得請求資遣費。
(D)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
答:(D)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一項前段: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8: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故(D)錯誤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故(A):勞工自願離職不是因為雇主有問題:雇主不必給資遣費。勞工自願離職因為雇主有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即是):雇主要給資遣費。故(BC)亦對

No. 270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幾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A) 1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6個月。
答:(D)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一項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故(D)

No. 271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最高可領取幾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的退休金?
(A) 33個月。
(B) 45個月。
(C) 48個月。
(D) 25個月。
答:(B)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故(B)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No. 272
勞工保險所提供之各項給付中,何種給付未採「年金」之給付方式?
(A) 失能給付。
(B) 老年給付。
(C) 生育給付。
(D) 遺屬給付。
答:(C)
勞保年金自9811日起施行,包含「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
結論生育給付適合「一次性給付」無採「年金」給付方式之必要。故(C)為非

No. 273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人為何者?
(A) 勞工委員會。
(B) 勞工保險局。
(C) 縣市勞工局。
(D) 全民健康保險局。
答:(B)
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一項前段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故(B)

No. 274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凡年滿幾歲以上、幾歲以下之勞工,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A) 15歲以上、55歲以下。
(B) 15歲以上、60歲以下。
(C) 15歲以上、65歲以下。
(D) 20歲以上、65歲以下。
答:(B)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一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故(B)

No. 275
有關勞工保險「普通傷病補助費」之發放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發給。
(B)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C) 傷病給付一般以3個月為限。
(D) 事故發生前之保險年資滿1年者,可增加6個月之給付。
答:(C)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故(C)錯誤

No. 276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尚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而提前請領者,設有減額年金之規定。
(B)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除須達到退休年齡外,投保年資合計須滿15年。
(C) 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未來將逐年提高至65歲。
(D) 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即應辦理離職退保,日後如再任職,得再行加入勞工保險。
答:(D)
勞工保險條例第58-2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故(A)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一項第一款: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故(B)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五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故(C)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三六項: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故(D)錯誤

No. 277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下列何種勞工保險之給付停止適用?
(A) 普通事故保險之老年給付。
(B) 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
(C) 職業災害保險之失能給付。
(D) 普通傷病補助費。
答:(B)
勞工保險條例第76-1: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故(B)

No. 278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為何者?
(A) 行政院衛生署。
(B) 縣市衛生局。
(C) 中央健康保險局。
(D) 勞工保險局。
答:(A)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故(A)

No. 279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100629日修正條文第10條,下列何者與監所受刑人歸列於同一被保險人類別?
(A) 榮民、榮眷。
(B) 替代役男。
(C)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D)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
答:(B)
1.          100629日修正前,健保法第11條明文規定,將監所受刑人排除於健保保險對象。
2.          本次修正首次將「受刑人」納入健保,於新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使之與軍人、替代役男同為第四類被保險人,並以法務部為受刑人之投保單位,希望受刑人之健康權不會因監所醫療設備缺乏而受損。故(B)

No. 280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之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與最低一級應維持多少差距?
(A) 五倍以上。
(B) 十倍以上。
(C) 三倍以上。
(D) 六倍以上。
答:(A)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三項前段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故(A)

No. 281
如無特別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或急診費用之比例為何?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三十。
(D) 百分之四十。
答:(B)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一項前段: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故(B)

No. 282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A) 特約藥局。
(B) 特約醫事檢驗機構。
(C) 經內政部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D) 特約診所。
答:(C)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一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下:
一、特約醫院及診所。
二、特約藥局。
三、特約醫事檢驗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 (衛生署) 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故(C)為非

No. 283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7條規定,保險人應提列多少額度之「安全準備總額」?
(A) 最近精算13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B) 最近精算15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C) 最近精算6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D) 最近精算1年之保險給付總額。
答:(A)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7: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為原則;超過三個月或低於一個月者,應調整保險費率或安全準備提撥率。故(A)

No. 284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2條之規定,該法所定之罰鍰由何者處罰之?
(A) 行政院衛生署。
(B) 縣(市)衛生局。
(C) 中央健康保險局。
(D)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答:(C)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2: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故(C)

No. 285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
(A)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B) 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短、中、長期庇護。
(C) 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
(D) 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答:(C)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故(A)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故(B)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故(C)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結論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非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故(C)為非

No. 286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其性質為:
(A) 刑事保護令。
(B) 民事保護令。
(C) 行政保護令。
(D) 福利保護令。
答:(B)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故(B)

No. 287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 有效期間一年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B) 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 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D) 有效期間一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答:(A)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一二項
一、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A)

No. 288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是由下列何機關核發?
(A) 警察局。
(B) 社會局。
(C) 法院。
(D) 學校。
答:(C)
結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是由法院核發。故(C)

No. 289
關於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 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C) 保護令延長之期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
(D)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均應經審理程序。
答:(D)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不經審理程序。故(D)錯誤。註: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係供急迫危險時使用,若仍須經審理程序,恐緩不濟急。

No. 290
下列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護令之核發屬民事事件。
(B)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C)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必須經審理的程序。
(D) 法官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而失其效力。
答:(C)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故(AB)皆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不經審理程序。故(C)錯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故(D)

No. 291
對法院所為之保護令裁定若有不服,可以用何種方式加以救濟?
(A) 上訴。
(B) 再議。
(C) 抗告。
(D) 訴願。
答:(C)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一項: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故(C)

No. 292
A喝醉後時常暴力毆打其妻B及其子CB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審酌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得對A之會面交往權利限制,以下限制何者不恰當?
(A)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B) 負擔會面交往費用。
(C)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D) 要求A於會面交往時戴上手銬。
答:(D)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第一項: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結論:要求A於會面交往時戴上手銬不恰當。故(D)為非

No. 293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應由下列那一個機關負責?
(A) 教育部。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C) 內政部。
(D)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答:(B)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第一項: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第一項前段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故(B)

No. 294
下列何者非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消費者?
(A) 購買商品贈送他人者。
(B) 為自用目的而購買商品者。
(C) 使用試用贈品者。
(D) 購買商品再轉售之小販。
答:(D)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結論:依上開法條對消費者之定義,(AB)選項殆無疑義。因消費不以有償付費為必要,故(C)亦對。但選項(D) 購買商品再轉售之小販已屬營利行為而非消費行為。故(D)錯誤

No. 295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中若未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應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多少計算之?
(A) 百分之三。
(B) 百分之五。
(C) 百分之七。
(D) 百分之十二。
答:(B)
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前三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故(B)

No. 296
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廣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登載廣告者,明知廣告內容與真實不符時,對消費者之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
(B)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C)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D) 媒體業者可事先與消費者約定,對於廣告內容之真實與否不負任何責任。
答:(D)
法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22: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B)
22-1: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故(C)
23
1.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故(A)
2.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故(D)錯誤

No. 29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而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消費者最高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A) 1倍。
(B) 2倍。
(C) 3倍。
(D) 依法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答:(C)
消費者保護法第5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故(C)

No. 298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過機關邀請學者、業者及消費者團體等事先審查後,定型化契約訂立前,是否仍需要審閱期間?
(A) 既然已經產官學及消費者團體溝通過,只要全文引用就不需要。
(B) 如果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鑑賞期就不需要。
(C) 仍然需要審閱期間。
(D) 只要說清楚講明白就不需要。
答:(C)
結論仍然需要審閱期間。故(C)

No. 299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係以消費者依法申訴未能獲得妥善處理為前提。
(B) 申請調解係向各鄉鎮之消費者服務中心為之。
(C) 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D) 調解成立者應做成調解書。
答:(B)
法令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2條第一項: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 ()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故(A)(B)錯誤
15條第一項:調解程序,於該直轄市、縣 ()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故(C)
26條第一項前段: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故(D)

No. 300
著作人就其著作,何時取得著作權?
(A) 公開發表。
(B) 完成著作。
(C) 完成登記手續。
(D) 提出登記申請。
答:(B)
著作權法第10: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