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外幣保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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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3-1)
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

No. 1
壽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那些好處?
(1) 降低壽險業之避險成本。
(2) 因應客戶需求。
(3) 有助於保險市場國際化。
(4) 以上皆是。
答:(4)
壽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下列好處
降低壽險業之避險成本
隨著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愈來愈快,匯率有升有貶乃為常態,因此,各行各業,特別是金融保險業,為規避匯兌風險,採行「避險」之策略,實為必然之事。
透過資產與負債的合理配置,為「避險」策略之一,例如,以一適當的比例同時擁有新台幣資產與美元資產;或者在新台幣(美元)資產增加時,同時增加新台幣(美元)的負債,來規避匯兌風險。
壽險業主要持有貨幣仍是新台幣,為減少新台幣的匯兌損失,所採行的避險策略,必然需要支付成本,例如買進美元買權所支付的權利金。
外幣保單,壽險業之保費收入為「外幣」,壽險業者不需支付成本很自然地增加了外幣資產,故壽險業者可大幅降低避險成本,並得以回饋保戶,降低保險費。
因應客戶需求:提供國人多元化理財選擇,並遏止地下保單之風行。
有助於保險市場國際化:經營外幣保單,有助於保險市場進一步自由化與國際化。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2
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下列那些好處:A.降低壽險業之避險成本;B.降低保戶的匯率風險;C.有助於保險市場國際化;D.因應客戶需求。
(1) ACD
(2) BCD
(3) ABCD
(4) ABD
答:(1)
壽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下列好處
降低壽險業之避險成本外幣保單,壽險業之保費收入為「外幣」,壽險業者不需支付成本很自然地增加了外幣資產,故壽險業者可大幅降低避險成本,並得以回饋保戶,降低保險費。
因應客戶需求:提供國人多元化理財選擇,並遏止地下保單之風行。
有助於保險市場國際化:經營外幣保單,有助於保險市場進一步自由化與國際化。
結論:僅ACD。故(1)
 
No. 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係由下列那一個單位訂定發布的?
(1) 行政院金管會。
(2) 中央銀行。
(3) 財政部。
(4) 經濟部。
答:(1)
結論
為利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有所遵循,行政院金管會96829日,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全文11點。故(1)
 
No. 4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符合下列何者資格條件:A.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B.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C.國外投資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D.有獨立風險控管部門。E.保戶申訴處理效率綜合評分值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1) ABC
(2) BCD
(3) ABCD
(4) ABCDE
答:(4)
考量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保戶需承擔匯率風險,故承作本業務之人身保險業應具備相當之法令遵循、風險控管及業務招攬行為管理能力,行政院金管會爰明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予以明確規範。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國外投資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四、有獨立風險控管部門。
五、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處理效率综合評分值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結論ABCDE皆是。故(4)
 
No. 5
某人壽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之資格條件,下列哪一項不符合規定?
(1) 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七十。
(2)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八十。
(3) 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4) 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註:該公司優於所訂條件。故(3)符合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故(2)不符合規定
三、國外投資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故(4)符合
四、董事會中設有獨立風險控管部門。
五、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處理效率綜合評分值排名前百分之八十。註:該公司優於所訂條件。故(1)符合
 
No. 6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A.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二百;B.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C.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D.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
(1) AC
(2) AB
(3) BD
(4) BC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國外投資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故B
四、董事會中設有獨立風險控管部門。
五、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處理效率综合評分值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D
結論:僅AC正確。故(1)
 
No. 7
某人壽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之資格條件,下列哪一項不符合規定?
(1)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二百二十。
(2) 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五十萬。
(3) 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4) 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六十。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故(2)不符合規定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註:該公司優於所訂條件。故(1)符合
三、國外投資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故(3)符合
四、董事會中設有獨立風險控管部門。
五、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處理效率綜合評分值排名前百分之八十。註:該公司優於所訂條件。故(4)符合
 
No. 8
最近幾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之壽險業者,符合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資格條件?
(1) 三年。
(2) 二年。
(3) 一年。
(4) 半年。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一款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之壽險業者,符合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資格條件。(3)
 
No. 9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多少萬元以上處分之壽險業者,符合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資格條件?
(1) 一百萬元。
(2) 三百萬元。
(3) 五百萬元。
(4) 一千萬元。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一款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處分之壽險業者,符合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資格條件。(2)
 
No. 10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
(2) 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
(3) 人身保險業風險資本,其範圍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
(4) 壽險業符合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資格條件,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
答:(4)
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
一、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
二、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
三、人身保險業風險資本,其範圍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二款壽險業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以上(4)為非
 
No. 11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壽險業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達?
(1) 百分之一百以上。
(2) 百分之二百以上。
(3) 百分之三百以上。
(4) 百分之四百以上。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二款
壽險業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以上(2)
 
No. 12
壽險業符合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資格條件,為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評估風險,並多久至少控管乙次。?
(1) 每週。
(2) 每十天。
(3) 每旬。
(4) 每月。
答:(1)
風險值Value-at-RiskVaR):
風險值(VaR),為評估在既定的期間和信賴水準之下,因市場因素之變動,導致投資部位所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金額。
由此定義可知,決定VaR大小的兩個重要因素分別為,信賴水準以及風險評估期間。在實務上,國際清算銀行(BIS)採用99%的信賴區間,持有的時間為10天;J.P. Morgan則採用95% 的信賴區間,持有的時間為1天。
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應不只注重投資標的報酬的高低,對於伴隨而來的風險也應加以考量。風險值是當前廣受運用且有效的風險控管工具,巴賽爾委員會1993年提出以風險值模型來衡量利率、匯率、權益以及商品風險,加總得出銀行的總風險。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三款壽險業承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國外投資部分應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故(1)
 
No. 13
下列關於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符合之資格條件的敘述,何者為真?
(1)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2) 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高而低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3) 最近一年內保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七十。
(4) 最近二年內保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高而低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四款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故(1)為真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五款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故(2)(3)(4)皆錯。
 
No. 14
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資格條件應符合,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
(1) 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2) 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九十。
(3) 由高而低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4) 由高而低排名前百分之九十。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一項第五款: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其資格條件應符合,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故(1)
 
No. 15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所稱之風險值,係指?
(1) 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五年。
(2) 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3)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五年。
(4)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答:(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2)
 
No. 16
金管會於96.8.29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三款所稱之「風險值」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1) 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二年。
(2) 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3) 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
(4)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1)有誤
 
No. 17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A.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B.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C.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D.按月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1) AC
(2) CD
(3) BC
(4) AB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結論:僅AB正確。故(4)
 
No. 18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所稱之風險值,其樣本之資料至少多久更新一次?
(1) 每週。
(2) 每十天。
(3) 每旬。
(4) 每月。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1)
 
No. 19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 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1) 百分之八十五。
(2) 百分之九十。
(3) 百分之九十五。
(4) 百分之九十九。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4)
 
No. 20
決定VaR大小的兩個重要因素分別為,信賴水準以及風險評估期間,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所稱之風險值,係採用?
(1) 國際清算銀行(BIS)。
(2) J.P. Morgan
(3) G30Group of Thirty)。
(4) 以上皆非。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結論國際清算銀行(BIS採用99% 的信賴區間,持有的時間為10天。故(1)
 
No. 21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所稱之風險值,係採用下列那一個信賴水準以及風險評估期間?
(1)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五的信賴水準,計算七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2)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五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3)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七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4)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4)
 
No. 22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所稱之風險值,須多久進行回溯測試?
(1) 每週。
(2) 每十天。
(3) 每旬。
(4) 每月。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故(4)
 
No. 23
關於「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所稱風險值之敘述,下列何者為真:A.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B.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C.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D.99 % 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E.95 % 的信賴區間,持有的時間為1天。F.每週進行回溯測試。G.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1) ABEF
(2) ACDF
(3) ABCDG
(4) ABCEF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第二項
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結論:僅ABCDG為真。故(3)
 
No. 2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初期開放之險種為何?
(1) 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2)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3) 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
(4)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
答:(2)
考量利率對於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等長期險之保費影響較大,並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有關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計畫,故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作為開放險種。故(2)
人身保險業辦理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須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後,再依中央銀行所訂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業務許可,嗣後各公司增加險種則應再向央行申請備查。
 
No. 25
人身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 許可。
(1) 財政部。
(2) 行政院金管會。
(3) 中央銀行。
(4)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答:(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4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故(3)
 
No. 26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 ▁。
(1)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向中央銀行備查。
(3) 向主管機關備查。
(4) 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答:(1)
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申請步驟如下
須依「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之規定,取得金管會核准函。
再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業務許可。
嗣後各公司增加險種則應再向中央銀行申請備查。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一項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故(1)
 
No. 27
以「保險事故」來區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大致可依被保險人的生或死,區分為:
(1) 死亡保險。
(2) 生存保險。
(3) 生死合險。
(4) 以上皆是。
答:(4)
除了計價幣別不同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與以新台幣計價的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並無不同。
以保險事故來區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大致可依被保險人的生或死,區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死合險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28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依保險事故區分,分為:
(1) 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
(2) 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
(3) 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
(4) 死亡保險及生存保險。
答:(2)
結論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依保險事故區分,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故(2)
 
No. 29
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的金額給付的保險,稱為:
(1) 生死合險。
(2) 生存保險。
(3) 死亡保險。
(4) 年金保險。
答:(2)
結論
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的金額給付的保險,稱為生存保險。故(2)
 
No. 30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大致可依被保險人的生與死,區分為:
(1) 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年金保險。
(2) 死亡保險、定期保險、終身保險。
(3) 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死合險。
(4) 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答:(3)
結論
除了計價幣別不同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與「以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並無不同,因此,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大致可依被保險人的生與死,區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故(3)
 
No. 31
死亡保險若以「保險期間」來分,可分為?
(1) 定期保險與不定期保險。
(2) 定期保險與終身保險。
(3) 定期保險與滿期保險。
(4) 短期保險與長期保險。
答:(2)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若以「保險期間」來分,可分為:定期保險與終身保險。故(2)
 
No. 32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死亡保險,依保險期限區分,分為?
(1) 定期保險及終身保險。
(2) 終身保險、聯合終身保險及定期保險。
(3) 短期保險及長期保險。
(4) 終身保險及限期繳費終身保險。
答:(1)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若以「保險期間」來分,可分為:定期保險與終身保險。故(1)
 
No. 33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稱為?
(1) 生存保險。
(2) 定期保險。
(3) 終身保險。
(4) 生死合險。
答:(2)
死亡保險若以「保險期間」來分,可分為:定期保險與終身保險。
定期保險: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稱為定期保險。故(2)
終身保險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立即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終身保險。換言之,除非保戶之應繳保費不繳,而使契約停效或是保戶提前解約,被保險人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保險公司即提供終身的保障,不管於任何時刻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契約指定的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都會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終身保險與定期保險,最主要的不同,在於保險期間的不同。
 
No. 34
投保15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50萬元,若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則保險公司應給付?
(1) 50萬元。
(2) 50萬元加紅利。
(3) 不負給付之責。
(4) 以上皆非。
答:(3)
定期保險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稱為定期保險。故(3)

No. 35
沒有特定期限的死亡保險為?
(1) 定期保險。
(2) 終身保險。
(3) 存續保險。
(4) 非定期保險。
答:(2)
終身保險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立即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終身保險。換言之,沒有特定期限的死亡保險稱為終身保險。故(2)
 
No. 36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
(1) 生存保險。
(2) 定期保險。
(3) 終身保險。
(4) 生死合險。
答:(1)
結論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生存保險。故(1)

No. 37
生存保險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
(1) 退還保險費。
(2) 退還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3) 仍依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4) 不負給付之責。
答:(4)
結論:生存保險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之責。故(4)

No. 38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
(1) 儲蓄保險。
(2) 期間保險。
(3) 終身保險。
(4) 生死合險。
答:(4)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生死合險,又稱養老保險。故(4)
購買生死合險,就好比同時購買了定期保險與生存保險,同時兼顧死亡保障與儲蓄,因此,生死合險是保險費較貴的險種。
 
No. 39
養老保險就是將 結合在一起的保險。
(1) 定期保險及生存保險。
(2) 終身保險及死亡保險。
(3) 終身保險及生存保險。
(4) 定期保險及死亡保險。
答:(1)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生死合險,又稱養老保險。
購買養老保險,就好比同時購買了定期保險及生存保險,同時兼顧死亡保障與儲蓄。故(1)
 
No. 40
下列那一種保險,因同時兼顧死亡保障與儲蓄性質,故屬於保險費較貴的險種?
(1) 定期保險。
(2) 生存保險。
(3) 終身保險。
(4) 生死合險。
答:(4)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者,稱為生死合險,又稱養老保險。
生死合險,就好比同時購買了定期保險與生存保險,同時兼顧死亡保障與儲蓄,因此,生死合險是保險費較貴的險種。故(4)
 
No. 41
依保險法135-1條規定,年金保險人於 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受益人。
(4) 保險人。
答:(2)
保險法135-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故(2)
 
No. 42
若年金的給付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稱之為?
(1) 確定年金。
(2) 終身年金。
(3) 老人年金。
(4) 社會年金。
答:(1)
除了計價幣別不同外,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與以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並無不同,從保險事故的角度來看,年金保險定義為:年金保險係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定期支付約定金額的一種契約。
年金依「給付是否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區分為:終身年金與確定年金。
終身年金:若年金的支付,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者,稱之為「終身年金」,終身年金保證被保險人在生存期間,可定期獲得約定金額的給付;惟一旦被保險人身故,契約即終止,換言之,終身年金具有「活的愈久;領的愈多」之性質。
確定年金:若年金的支付,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在一特定期間內提供定額年金給付,在此特定期間內,倘若年金受益人死亡,則仍繼續支付年金給予指定受益人,直到期間終了為止者,稱之為「確定年金」。故(1)
 
No. 43
年金保險依「保險人之不同」可區分為:甲、社會年金保險。乙、商業性年金保險。丙、老年年金保險。丁、殘廢年金保險。
(1) 僅甲乙。
(2) 僅甲乙丙。
(3) 僅甲丙丁。
(4) 甲乙丙丁皆是。
答:(1)
社會年金保險:係指以年金給付方式,對於被保險人遭遇老年、殘廢或死亡等事故時,由「政府」提供定期性繼續保險給付,以保障本人及其家屬未來生活安全為目的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商業性年金保險:係由保險公司所經營者,商業性年金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之一種。
結論
年金保險依「保險人之不同」可區分為:甲、社會年金保險。乙、商業性年金保險。僅甲乙正確。故(1)
 
No. 44
年金保險以年金交付始期分類:
(1) 終身年金保險及定期生存年金。
(2) 躉繳年金保險及分期繳費年金保險。
(3) 即期年金保險及遞延年金保險。
(4) 定額年金保險及變額年金保險。
答:(3)
年金保險以年金交付始期分類為:即期年金保險及遞延年金保險。故(3)
即期年金:指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立即按期給付年金,即期年金保險,採整存零付的觀念,通常皆為躉繳保險費。
遞延年金:係指契約成立後,約定經過一定期間後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者。
 
No. 45
下列關於商業性年金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1) 年金保險費一次繳清者稱躉繳年金保險;年金保險費採分期繳納者稱分期繳費年金保險。
(2) 遞延年金採整存零付的觀念。
(3) 遞延年金適合採用分期繳費。
(4) 即期年金保險通常皆為躉繳保險費。
答:(2)
年金保險費一次繳清者稱躉繳年金保險;年金保險費採分期繳納者稱分期繳費年金保險。故(1)
即期年金:指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立即按期給付年金,即期年金保險,採整存零付的觀念,通常皆為躉繳保險費。故(4)
遞延年金:係指契約成立後,約定經過一定期間後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者。
遞延年金採零存零付的觀念,適合採用分期繳費,契約成立後開始繳費,保險公司開始給付年金時截止。故(2)錯誤(3)
 
No. 46
年金保險契約成立後,須經過一定期間後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者,稱之為?
(1) 期末給付年金。
(2) 期初給付年金。
(3) 遞延年金。
(4) 即期年金。
答:(3)
結論
年金保險契約成立後,須經過一定期間後或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者,稱之為遞延年金。故(3)
 
No. 47
保險公司應於受領人生存期間內,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之責任,且無最少給付年限之保證者,稱為?
(1)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2) 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
(3) 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
(4) 定期生存年金保險。
答:(1)
結論
保險公司應於受領人生存期間內,終身給付定額之年金,但被保險人死亡後即無給付之責任,且無最少給付年限之保證者,稱為一般終身年金保險。故(1)
 
No. 48
下列關於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1) 含有保證給付性質之年金為確定年金。
(2) 契約約定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仍需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至契約約定期間屆滿。
(3) 若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長於契約約定期間,則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即無給付年金之責。
(4) 以上皆正確。
答:(3)
附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保險公司保證於給付開始後,持續一定時間之給付(例如:15年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為15年、20年保證期間終身年金保險則為20),而不論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是否死亡,保險公司保證給付保險金予年金受領人至契約約定期間屆滿。但如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長於契約約定期間,保險公司仍需繼續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
因含有保證給付性質之年金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在一特定期間內提供定額年金給付,故為確定年金。故(1)
若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仍需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至契約約定期間屆滿。(2)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長於契約約定期間,保險公司仍需繼續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故(3)錯誤
 
No. 49
下列名詞之定義,何者正確?
(1) 「保證期間」係指依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2) 「保證金額」係指依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3) 「年金金額」係指依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保險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4) 以上皆正確。
答:(4)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
「保證期間」係指依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保證金額」係指依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保險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年金金額」係指依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保險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結論以上皆正確。故(4)
 
No. 50
年金保險若含有「保證金額」,若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保險公司應將餘額:
(1) 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2) 繳交國庫。
(3) 視為保險公司之其他收入。
(4) 分紅給其他保戶。
答:(1)
附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保險人保證於年金給付開始後,依契約約定給付一定保險金額予年金受領人,年金受領人死亡後,保險人仍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直到給付總額等於保證金額為止。故(1)
所稱保證金額一般為購買年金時所繳交之金額,因此,保證金額終身年金保險亦稱「償還年金」。
現金即時償還年金: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如所繳納的年金費用總額大於所領取年金總額時,立即將差額以現金退還受益人。
分期償還年金:年金受領人死亡時,如所繳納的年金費用總額大於所領取年金總額時,保險人仍繼續給付年金予應得之人,直到給付總額等於保證金額為止。
 
No. 51
多數受領人之年金保險,即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各該受領人皆生存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但若「其中一人死亡時,保險人即不再給付年金」,稱為?
(1) 連生遺族年金。
(2) 連生共存年金。
(3) 最後生存者年金。
(4) 以上皆非。
答:(2)
多數受領人之年金保險:即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可分成下列三種:
連生遺族年金
指年金受領人死亡後,保險人仍應繼續給付年金予指定之受益人至契約約定期間屆滿為止。
連生共存年金
即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各該受領人皆生存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但若其中一人死亡時,保險人即不再給付年金,稱為連生共存年金(2)
最後生存者年金
受領人有二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仍生存者,保險人仍應繼續依原訂金額給付年金,至最後一位受領者死亡為止。
 
No. 52
多數受領人年金保險,一般可分成:A.連生遺族年金;B.連生共存年金;C.最後生存者年金。
(1) AB
(2) AC
(3) BD
(4) ABC
答:(4)
多數受領人之年金保險:即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可分成下列三種:
連生遺族年金
指年金受領人死亡後,保險人仍應繼續給付年金予指定之受益人至契約約定期間屆滿為止。
連生共存年金
各該受領人皆生存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但若其中一人死亡時,保險人即不再給付年金,稱為連生共存年金。
最後生存者年金
受領人有二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仍生存者,保險人仍應繼續依原訂金額給付年金,至最後一位受領者死亡為止。
結論ABC皆是。(4)
 
No. 53
下列關於「團體年金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1) 以團體成員為被保險人。
(2) 一般稱為「企業年金」。
(3) 用於企業雇主所提供之退休、養老年金計畫。
(4) 以上皆是。
答:(4)
團體年金保險:以團體為對象所定一個主要契約保單,而以團體成員為被保險人所定之年金保險。故(1)
團體年金保險一般稱為「企業年金」。故(2)
團體年金保險主要用於企業雇主所提供之退休、養老年金計畫。故(3)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54
年金保險以年金受領人數分類,分為:A.個人年金保險;B.多數受領人年金保險;C.團體年金保險。
(1) AB
(2) BD
(3) AC
(4) ABC
答:(4)
年金保險以年金受領人數分類,分為:個人年金保險、多數受領人年金保險、團體年金保險。
結論ABC皆是。故(4)
個人年金保險:指由1人受領年金之保險契約。
多數受領人之年金保險:即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可分成三種:連生遺族年金、連生共存年金、最後生存者年金。
團體年金保險:以團體為對象所定一個主要契約保單,而以團體成員為被保險人所定之年金保險。
 
No. 55
年金保險因通貨膨脹或其他預定投資因素等,使得年金給付額為不固定者,稱為?
(1) 非特定年金保險。
(2) 不固定年金保險。
(3) 變額年金保險。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
年金保險因通貨膨脹或其他預定投資因素等,而變動年金給付額者,稱為變額年金保險(3)
 
No. 56
國外投資資產對應新台幣負債,稱之為:
(1) 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
(2) 資產負債幣別匯率風險。
(3) 資產負債幣別利率風險。
(4) 資產負債幣別流動性風險。
答:(1)
保險公司販賣以新台幣收付之保單,所收取之保險費,其對應於將來應負的責任在「會計處理」上為該公司之「新台幣負債」。
保險公司以上述之保費收入,若運用於國外投資,所取得之國外投資資產在「會計處理」上為該公司之「外幣資產」。
此種資產負債幣別不一的態樣,稱之為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故(1)
 
No. 57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
(1) 新臺幣。
(2) 美元。
(3) 日幣。
(4) 澳幣。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5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辦理。
保險法第146-4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外匯存款、國外有價證券為限,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為降低保險業避險成本,中央銀行同意開放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惟若允許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之國外投資資產得兌換為新臺幣,勢將造成保險業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保險費為外幣負債,對應的資產卻為新臺幣)。為符合開放原意,故規範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故(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對應之國外投資資產限制不得兌換為新臺幣,若基於追求不同幣別間投資收益率之考量,保險業仍可視國際間外匯市場變動情況,自行將國外投資資產變換為其他幣別,俾回饋保戶較佳之投資收益率。
 
No. 58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
(1) 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辦理。
(2) 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辦理。
(3) 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限制。
(4) 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不受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限制。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5: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辦理。故(1)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一二項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外匯存款、國外有價證券為限,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No. 59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其對應之國外投資資產不得進行下列何者兌換:
(1) 將美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歐元資產。
(2) 將英鎊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美元資產。
(3) 將歐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英鎊資產。
(4) 將美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新臺幣資產。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5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辦理。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對應之國外投資資產限制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以避免造成保險業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因此,禁止將美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新臺幣資產。故(4)
但外幣間之兌換,例如,美元兌換為歐元、英鎊兌換為美元或歐元兌換為英鎊均不在禁止之列。故(ABC)不選
 
No. 60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其對應之國外投資資產得進行下列何者兌換:A.將美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歐元資產;B.將歐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英鎊資產;C.將英鎊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美元資產;D.美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新臺幣資產。
(1) ABC
(2) ABD
(3) ABCD
(4) BCD
答:(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5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辦理。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對應之國外投資資產限制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以避免造成保險業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因此,禁止美元國外投資資產兌換為新臺幣資產。故D不得
但外幣間之兌換,例如,美元兌換為歐元、歐元兌換為英鎊或英鎊兌換為美元,均不在禁止之列。故僅ABC。故(1)
 
No. 6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幾條規定辦理?
(1) 46 - 1條。
(2) 46 - 4條。
(3) 146 - 1條。
(4) 146 - 4條。
答:(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5: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其對應之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資金運用仍應依保險法第146 - 4規定辦理。故(4)
保險法第146 - 4條第一二項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外匯存款、國外有價證券為限,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No. 62
967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46 - 4條,已將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額度上限由保險業資金之35 %,提高為:
(1) 40 %
(2) 45 %
(3) 50 %
(4) 60 %
答:(2)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一二項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外匯存款、國外有價證券為限,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故(2)
 
No. 63
967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
(1) 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2) 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五。
(3) 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五。
(4) 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答:(4)
保險法第146-4條第二項: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故(4)
 
No. 64
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下列何者得排除在外?
(1)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2)
依保險法第146條第五項之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投資型保險業務)不受第146-4條規定之限制。故(2)
惟國外投資已上修至45%,為求保守穩健「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仍應依保險法第146-4條規定辦理,亦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結論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不併計國外投資總額;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併計入國外投資總額。
 
No. 65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對應之國外投資,其資金運用及投資總額上限:A.應依保險法第146 - 4條規定辦理;B.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C.不受保險法第146 - 4條規定之限制;D.不併計入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
(1) AC
(2) BD
(3) AB
(4) CD
答:(3)
依保險法第146條第五項之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投資型保險業務)不受第146-4條規定之限制。
惟國外投資已上修至45 %,為求保守穩健「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仍應依保險法第146 - 4條規定辦理,亦即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 (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結論:僅AB正確。故(3)
 
No. 66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何者為限?
(1) 外匯存款。
(2) 國外有價證券。
(3)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6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A.外匯存款;B.國外有價證券;C.經金管會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D.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1) AB對。
(2) ABD對。
(3) ABCD均對。
(4) ABCD均錯。
答:(2)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結論ABD。故(2)
 
No. 68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何者為限:A.外匯存款;B.國外有價證券;C.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D.設立或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E.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1) AB
(2) ABC
(3) ABCD
(4) ABCDE
答:(4)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外匯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結論ABCDE皆是。故(4)
 
No. 69
關於「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下列何者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A.投資規範;B.投資額度;C.審核;D.其他應遵行事項。
(1) AB
(2) BC
(3) ABC
(4) ABCD
答:(4)
保險法第146-4條第三項: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結論ABCD皆是。故(4)
 
No. 7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係依下列何者規定訂定?
(1) 保險法第146條第一項。
(2) 保險法第146條第五項。
(3) 保險法第146 - 4條第三項。
(4) 保險法第146 - 4條第二項。
答:(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本辦法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故(3)
保險法第146 - 4第三項: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註: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原名稱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業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並更名,主要係基於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控管,分散投資標的,同時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增進投資收益,開放多項保險業得辦理國外投資之種類及項目,及納入申請提高投資額度之審核標準等。
 
No. 7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1) 三百名。
(2) 五百名。
(3) 一千名。
(4) 三千名。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二款
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故(2)
 
No. 7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外國銀行,指:
(1) 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二款
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1)(2)皆對。故(3)
 
No. 7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外國銀行:A. 全世界銀行資本居前五百名以內;B.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C. 全世界銀行資本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D. 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
(1) ACD
(2) ABC
(3) ABD
(4) BCD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二款
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結論:僅ABC。故(2)
 
No. 7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外國銀行:A. 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B.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C. 全世界銀行資本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D. 全世界銀行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
(1) ABCD
(2) AB
(3) CD
(4) ABC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二款
外國銀行:指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
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第2條第二款所稱之外國銀行。
結論ABCD皆是。故(1)
 
No. 7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係指:
(1)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2) Standard &Poor's Corp
(3) Fitch Ratings Ltd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三款
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Poor's CorpFitch Ratings Ltd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76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國內信用評等機構係指:
(1)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2)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所設立之子公司。
(3)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四款
國內信用評等機構:指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所設立之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77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外國銀行:A.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D. 標準普爾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 ABC
(2) ABD
(3) ACD
(4) BCD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四款
國內信用評等機構:指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結論:僅ABC。故(1)
 
No. 7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國外不動產係指:
(1) 外國之土地及其定著物。
(2) 取得作為收益或開發該土地及興建其上定著物之相關權利。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立法旨意:為配合保險業銷售外幣傳統型保險單及提升保險業投資收益,並考量保險業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拓展業務需要,爰增列保險業得以承作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從事增進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投資國外不動產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五款
國外不動產:指外國之土地及其定著物或取得作為收益或開發該土地及興建其上定著物之相關權利。(1)(2)皆是。故(3)
註:對於「國外不動產」之定義,係參考民法第六十六條對不動產予以定義。
 
No. 7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何者錯誤?
(1) 外匯存款。
(2) 國內有價證券。
(3)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4) 衍生性金融商品。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故(2)錯誤
三、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No. 80
下列關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之敘述,何者為非?
(1) 得投資於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2) 得投資於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3) 得投資於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不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故(4)為非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No. 81
保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何者之規定辦理?
(1)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2)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條例。
(3)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準則。
(4)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法。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二項:保險業辦理前項第四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故(1)
 
No. 82
下列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之敘述,何者為非?
(1) 外匯存款得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
(2) 外匯存款不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3)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投資目的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4)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4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故(2)為非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保險法第146條第三項: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No. 83
下列關於「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之規定,何者錯誤?
(1) 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分為保險業務需要及投資目的。
(2)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3)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4) 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者,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答:(3)
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分為保險業務需要及投資目的。故(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4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故(2)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故(3)錯誤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保險業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故(4)
 
No. 84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投資目的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百分之三。
(2) 百分之四。
(3) 百分之五。
(4) 百分之十。
答:(1)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投資目的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故(1)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No. 85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幾?
(1) 百分之三。
(2) 百分之四。
(3) 百分之五。
(4) 百分之十。
答:(4)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投資目的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者,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故(4)
 
No. 86
為增加保險業投資管道,提升投資報酬率,新增保險業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爰將第五條第一項投資種類及限額分開訂定,以利保險業者遵循,下列何者非屬新修正之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
(1) 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儲蓄券。
(2) 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3) 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4) 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結論:新法已刪除儲蓄券。故(1)非屬之
二、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三、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四、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五、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六、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七、資產證券化商品。
八、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
九、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No. 87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包括?
(1) 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
(2) 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3)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種類,包括:
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二、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Floating Rate Notes)
三、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四、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五、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六、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七、資產證券化商品。
八、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
九、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88
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不包括外國銀行發行之下列何者?
(1) 金融債券。
(2) 可轉讓定期存單。
(3) 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4) 可轉讓公司債。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種類,包括:
一、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二、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Floating Rate Notes)
三、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四、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五、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六、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七、資產證券化商品。
八、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
九、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結論:不包括外國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公司債。故(4)不包括
 
No. 89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A. 結構型商品;B. 資產證券化商品;C. 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D. 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1) BCD
(2) ABCD
(3) ABC
(4) ACD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種類,包括:
一、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二、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Floating Rate Notes)
三、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四、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五、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六、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七、資產證券化商品
八、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
九、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結論:僅BCD。故(1)
 
No. 90
下列關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增列保險業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之敘述,何者為是?
(1) 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因銀行保證與銀行發行之金融商品,均有較強之信用,故增列為投資標的。
(2) 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其債信及公司狀況均較國外發行人易於掌握,故增列為投資標的。
(3) 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存續期間較短,信用風險相對較小,故增列為投資標的。
(4) 以上皆是。
答:(4)
為增加保險業投資管道,提升投資報酬率,新增保險業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說明如下:
外國銀行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Floating Rate notes ):因銀行保證與銀行發行之金融商品,均有較強之信用,故增列為投資標的。故(1)
本國企業或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此類商品因發行人為本國企業及金融機構,其債信及公司狀況均較國外發行人易於掌握,且投資標的亦須符合一定信評要求,應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並增加投資收益,爰增列為投資項目。故(2)
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商業本票存續期間較短,信用風險相對較小,故增列為投資標的。故(3)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為因應金融商品多樣化及增加保險業投資項目,將原準則第五條之股票、公司債修正為股權及債權憑證。
以下省略。
結論以上皆是。故(4)
 
No. 91
保險業資金投資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其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為下列何者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1) BBB+
(2) BBB
(3) BBB-
(4) AA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一項:保險業資金投資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其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故(1)
註:所稱BBB+級指Standard & Poor's Corp.之信用評等等級。
 
No. 92
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符合規定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發行公司 之百分之十。
(1) 實收資本額。
(2) 法定資本額。
(3) 股本。
(4) 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
答:(4)
我國相關法令規定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拾元,其股本 = 發行股數 × 每股面額。
我國相關法令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即為股本。
考量部分國家或無類似我國相關法令有關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拾元之規定,若以「實收資本額或股本」作為相關可投資限額之核算基數,則相關可投資額可能相對偏低或甚至為零 (若該國可發行無面額股票) ,顯不利於業者資金作合理配置。
為了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的彈性,金管會放寬認定標準,投資於每一公司以外幣計價的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有價證券之總額上限,由原規範發行公司股本的10 %,改為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的10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發行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故(4)
 
No. 93
為避免資金過於集中運用之風險,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符合規定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多少及發行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多少?
(1) 百分之五,百分之五。
(2) 百分之五,百分之十。
(3) 百分之十,百分之十。
(4) 百分之十,百分之五。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之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發行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故(2)
 
No. 94
保險業投資之每一公司發行或保證之公司債及商業本票,如經第三人提供保證,其投資於該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該第三人所發行或保證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以及投資於該公司及該第三人所發行或保證之符合規定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 之百分之十。
(1) 該公司股本。
(2) 該第三人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
(3) 該公司股本。
(4) 該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三項:保險業投資之每一公司發行或保證之公司債及商業本票,如經第三人提供保證,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投資於該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合計投資於該第三人所發行或保證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金額,以及投資於該公司及該第三人所發行或保證之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第三人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故(4)
該第三人與該公司已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合併報表者。
該第三人之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大於該公司之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
結論
一般條件下可投資限額之核算基數為: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如經第三人提供保證,且符合規定情形者,可投資限額之核算基數為: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第三人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因該第三人之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大於該公司之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故可投資限額即可能增加。此即所謂的風險歸戶機制:藉由是否經第三人提供保證的曝險差異,採取不同的可投資限額之核算基數。
 
No. 9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種類包括:A. 股票;B. 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C. 公司債;D. 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1) ACD
(2) ABC
(3) BCD
(4) ABCD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種類如下:
股票。
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
公司債。
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結論:僅ABC。故(2)
 
No. 96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或相當等級以上。
(1) BBB+ 級。
(2) AA- 級。
(3) A+ 級。
(4) A- 級。
答:(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二項:保險業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或相當等級以上。故(1)
 
No. 97
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發行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幾?
(1) 5 %
(2) 10 %
(3) 20 %
(4) 40 %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三項第一款: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發行公司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之百分之十)。故(2)
 
No. 98
保險業投資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幾?
(1) 5 %
(2) 10 %
(3) 20 %
(4) 40 %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三項第二款:保險業投資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金額及條件,並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故(4)
 
No. 99
保險業投資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股票)、第二款(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及第四款(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幾?
(1) 5 %
(2) 10 %
(3) 20 %
(4) 40 %
答:(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三項第三款: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一款(股票)、第二款(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及第四款(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故(4)
 
No. 10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項目,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不包括:
(1) 對沖基金。
(2) 避險基金。
(3) 私募股權基金。
(4)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答:(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交易所買賣基金。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股權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結論: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不包括避險基金。故(2)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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