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外幣保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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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2-1)
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

2-1
行政院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之可行性,復經中央銀行於下列何時,函覆同意開放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1) 901221日。
(2) 941122日。
(3) 96312日。
(4) 951221日。
答:(3)
保險商品之一系列開放過程
為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民國9079日保險法第146條修正,開放保險業經營以新台幣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民國901221日依保險法第146條第六項規定,訂定發佈「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以為保險業經營該項業務之規範。
鑒於銀行業、證券業等,都已提供多元化之外幣商品供投資人選擇,而保險業僅有新台幣保險商品,顯已無法滿足客戶之需求,且不利於跨業競爭,因此保險業透過各種管道向主管機關建議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財政部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開放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以及放寬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運用範圍與投資標的,9353日「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亦配合做大幅修正,並更名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鑑於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為提供保戶外幣資產配置選擇,以滿足民眾多元化保險規劃之需求,行政院金管會廣納各方意見後洽商中央銀行,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之可行性,復經中央銀行於96312,函覆同意開放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故(3)

2-2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二項之規定,下列何者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1) 銀行及其他事業。
(2) 金融業。
(3) 銀行業。
(4) 保險業。
答:(1)
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二項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故(1)

2-3
下列何機關於民國96 04 23 日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供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遵循?
(1) 金管會。
(2) 財政部。
(3) 行政院。
(4) 中央銀行。
答:(4)
結論
鑑於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愈來愈快,除銀行業以外,其他金融事業亦有經營外匯業務之需要,其中又以保險業所辦外匯業務較具規模,中央銀行乃於民國96 04 23 日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全文16條,俾供業者遵循。故(4)

2-4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下列何者為非?
(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3)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4) 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並未涉及外匯業務。故(4)為非

2-5
967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38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何種機關許可?
(1) 金管會。
(2) 財政部。
(3) 中央銀行。
(4) 中央存保公司。
答:(3)
保險法第138條第四項: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故(3)

2-6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需經 許可外,尚須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1) 行政院金管會。
(2) 財政部。
(3) 行政院。
(4) 中央存保公司。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結論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需經行政院金管會許可外,尚須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故(1)

2-7
近年來消費大眾對新種投資工具需求殷切,投資型保險商品逐漸躍升為保險市場銷售主力,對壽險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為使壽險業發揮其所具有之長期資產管理專長,並為保戶謀求較穩定之投資報酬,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金管會爰於97424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將下列何者納入規範?
(1) 外匯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信託業務。
(4) 放款業務。
答:(2)
結論
近年來消費大眾對新種投資工具需求殷切,投資型保險商品逐漸躍升為保險市場銷售主力,對壽險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為使壽險業發揮其所具有之長期資產管理專長,並為保戶謀求較穩定之投資報酬,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七項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金管會爰於97424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納入規範。故(2)

2-8
為了促進人壽保險制度能「健全的營運」就必須兼顧下列那些要素?
(1) 相互扶助觀念。
(2) 公平危險分擔。
(3) 收支相等原則。
(4) 以上皆是。
答:(4)
人身保險是由很多的人,各出不多的錢,互相幫助的制度。為了促進人身保險制度能健全的經營,就必須兼顧下列三原則:
相互扶持的觀念
人身保險是以「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互扶持精神成立。
公平的危險分擔
依據「大數法則」及「死亡率與生命表」按年齡別死亡率,公平地分擔保險費。
收支相等的原則
係指保戶全體所繳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支付所有保戶的保險金總額相等。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9為了促進人身保險制度能健全的經營,就必須兼顧下列那些原則?A.相互扶持的觀念。B.公平的危險分擔。C.收支相等的原則。D.損害填補原則。E.保險利益原則。
(1) ABC
(2) ABD
(3) ABCD
(4) ABCDE
答:(1)
人身保險是由很多的人,各出不多的錢,互相幫助的制度。為了促進人身保險制度能健全的經營,就必須兼顧下列三原則:
相互扶持的觀念
人身保險是以「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互扶持精神成立。
公平的危險分擔
依據「大數法則」及「死亡率與生命表」按年齡別死亡率,公平地分擔保險費。
收支相等的原則
係指保戶全體所繳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支付所有保戶的保險金總額相等。
結論:僅ABC。故(1)
 
2-10
人壽保險是以下列何者為精神所形成的互助制度?
(1) 我為人人。
(2) 人人為我。
(3)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4) 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答:(3)
結論:人身保險是以「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相互扶持精神成立。故(3)
 
2-11
以「少數經驗」無法確定的事,若以「相當次數的經驗」就知道有一定的法則可資依循,稱之為?
(1) 機率。
(2) 自然法則。
(3) 大數法則。
(4) 機會法則。
答:(3)
結論
以「少數經驗」無法確定的事,若以「相當次數的經驗」就知道有一定的法則可資依循,稱之為大數法則。故(3)
擲一顆均勻的骰子一次或幾次,其結果在擲骰子之前我們皆無法預知。但擲幾萬次後,各種點數大致會以六分之一的比例出現。
人的生死也一樣,就個人來看,無法預知誰會在那一年死亡?可是就整個台灣地區而言,某一年齡其「年死亡率」大致是可以確定的。
 
2-12
以死亡率為例,就個人來看,完全不知道那一年誰會死亡,但由整個臺灣地區的人口來看,每年在一定年齡的死亡人數,其比率大致是確定的,也就是說,對整個臺灣地區人口而言,壽命有一定的傾向,這就是?
(1) 死亡率法則。
(2) 保險原則。
(3) 大數法則。
(4) 自然法則。
答:(3)
以「少數經驗」無法確定的事,若以「相當次數的經驗」就知道有一定的法則可資依循,稱之為大數法則
以死亡率為例,就個人來看,完全不知道那一年誰會死亡,但由整個臺灣地區的人口來看,每年在一定年齡的死亡人數,其比率大致是確定的,也就是說,對整個臺灣地區人口而言,壽命有一定的傾向,這就是大數法則。故(3)
 
2-13
所謂死亡率,乃指某一年齡的人群在幾年內,死亡的比例?
(1) 10年內。
(2) 5年內。
(3) 3年內。
(4) 1年內。
答:(4)
所謂死亡率,乃指某一年齡的人群在1年內,死亡的比例。故(4)
亦即,死亡率 = 年度內之死亡人數 ÷ 年初之生存人數。
 
2-14
死亡率之計算公式為何?
(1) 年底之死亡人數 ÷ 年底之生存人數。
(2) 年初之死亡人數 ÷ 年初之生存人數。
(3) 年底之死亡人數 ÷ 年初之生存人數。
(4) 年度內之死亡人數 ÷ 年初之生存人數。
答:(4)
所謂死亡率,乃指某一年齡的人群在1年內,死亡的比例。
亦即,死亡率 = 年度內之死亡人數 ÷ 年初之生存人數。故(4)
 
2-15
假定在十萬個30歲的人當中,1年度內死了500人,請問當年度之死亡率為何?
(1) 萬分之五。
(2) 千分之五。
(3) 十分之五。
(4) 以上皆非。
答:(2)
一般而言,死亡率之表示法,皆為千分之幾,例如,千分之五0.005。選千分之幾或小數點後面有20者即是。故(2)
十萬 = 100個一千。500 = 0.5個一千。故500 ÷ 十萬人 = 0.5 ÷ 100 = 0.005
 
2-16
年齡乃影響死亡率最重要因素,由各年齡之可能死亡率所構成之彙整表,稱之為?
(1) 罹病表。
(2) 生命表。
(3) 解約金表。
(4) 現金價值。
答:(2)
結論
年齡乃影響死亡率最重要因素,由各年齡之可能死亡率所構成之彙整表,稱之為生命表。故(2)
 
2-17
壽險公司就全體保戶來設想其收支,以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以及公司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相等計算,這叫做?
(1) 最小損害原則。
(2) 公平的危險分攤原則。
(3) 收支相等的原則。
(4) 相互扶助的觀念。
答:(3)
以全體保戶繳入的保險費總額,以及公司支付給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相等計算,這叫做收支相等的原則。故(3)
收支相等的原則:保戶全體所繳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的收入) = 保險公司支付所有保戶的保險金總額 (保險公司的支出)
 
2-18
一萬名30歲的男性,各投保100萬的死亡保險(保險期間1),若生命表顯示30歲男性死亡率為千分之二,依據「收支相等的原則」,則每人應付多少純保費?
(1) 1千元。
(2) 2千元。
(3) 3千元。
(4) 4千元。
答:(2)
收支相等的原則:保戶全體所繳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的收入) = 保險公司支付所有保戶的保險金總額(保險公司的支出)
保險公司的支出 = 100 × (1 × 千分之二) =  100 × 20 = 2,000萬。
令每人應付之純保費 = P。則:保險公司的收入 =  P × 1萬人 = 10,000P
依據收支相等的原則,則:10,000P = 2,000萬。
P = 2,000 ÷ 10,000 = 20,000 ÷ 10,000 = 2千元。故(2)
 
2-19
一千名45歲的男性,各投保1000萬的死亡保險(保險期間1),若生命表顯示30歲男性死亡率為千分之四,依據「收支相等的原則」,則每人應付多少純保費?
(1) 1萬元。
(2) 2萬元。
(3) 3萬元。
(4) 4萬元。
答:(4)
收支相等的原則:保戶全體所繳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的收入) = 保險公司支付所有保戶的保險金總額(保險公司的支出)
保險公司的支出 = 1000 × (1 × 千分之四) =  1000 × 4 = 4,000萬。
令每人應付之純保費 = P。則:保險公司的收入 =  P × 1千人 = 1,000P
依據收支相等的原則,則:1,000P = 4,000萬。
P = 4,000萬÷ 1,000 = 4萬元。故(4)
 
2-20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
(1) 死亡保險及儲蓄保險。
(2) 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3) 個人保險及團體保險。
(4) 定期保險及終身保險。
答:(2)
保險法第13條第一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故(2)
 
2-21
保險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保險分為:
(1) 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
(2) 財產保險及健康保險。
(3) 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4) 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答:(4)
保險法第13條第一項: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故(4)
 
2-22
依據保險法第13條第三項之規定,人身保險包括:甲、人壽保險。乙、健康保險。丙、傷害保險。丁、年金保險。
(1) 甲乙丙。
(2) 甲丙丁。
(3) 甲乙丁。
(4) 甲乙丙丁。
答:(4)
保險法第13條第三項: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故(4)
 
2-23
下列何者屬人身保險?
(1) 保證保險。
(2) 履約保險。
(3) 責任保險。
(4) 年金保險。
答:(4)
保險法第13條第二三項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結論:僅年金保險屬人身保險。故(4)
 
2-24
下列那一項非為人壽保險?
(1) 健康保險。
(2) 死亡保險。
(3) 生存保險。
(4) 生死合險。
答:(1)
保險法第101條第一項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人壽保險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
健康保險係屬「人身保險」;但非屬人壽保險。故(1)為非
 
2-25
健康保險就是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下列何種經濟損失時,給付保險金以彌補經濟損失的保險?
(1) 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
(2) 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
(3) 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法第125: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故(3)
 
2-26
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後,因疾病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
(1) 應給付保險金。
(2) 不給付保險金。
(3) 應給付半數保險金。
(4) 雖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仍應酌給慰問金。
答:(2)
保險法第131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結論
意外傷害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後,因疾病致死亡或殘廢時,不符意外傷害之定義,因此,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故(2)
 
2-27
下列何者屬於傷害保險之給付項目?
(1) 疾病身故。
(2) 自殺身故。
(3) 意外傷害身故。
(4) 酗酒身故。
答:(3)
結論
傷害保險係指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故(3)
 
2-28
依「保險法第135-1條」規定,▁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1) 傷害。
(2) 健康。
(3) 人壽。
(4) 年金。
答:(4)
保險法第135-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故(4)
 
2-29
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
(1) 僅得為一次給付。
(2) 採分期給付。
(3) 得為一次或分期給付。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法第135-1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故(3)
 
2-30
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包括:
(1) 投資型保險。
(2) 非投資型保險。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結論
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包括投資型保險非投資型保險(1)(2)皆是(3)
 
2-31
目前主管機關已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險種,包括:A人壽保險;B健康保險;C傷害保險;D年金保險。
(1) ABCD
(2) CD
(3) ABC
(4) AD
答:(1)
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包括投資型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結論ABCD皆是。故(1)
非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2-32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險種,包括:A人壽保險;B健康保險;C傷害保險;D年金保險。
(1) AB
(2) AD
(3) ABCD
(4) CD
答:(2)
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包括投資型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非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結論:僅AD皆是。故(2)
 
2-33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包括投資型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
(2) 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3) 非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4) 以上敘述皆對。
答:(3)
目前主管機關開放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包括投資型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非投資型保險開放的險種包括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故(3)為非
 
2-34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和「以外幣收付之傳統型保險」皆是一種:
(1) 保險法中定義的名詞。
(2) 保險法中對於險種的分類方式。
(3) 俗稱。
(4) 以上皆非。
答:(3)
「投資型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是人身保險一種常見的分類方式。
保險法中只出現「投資型保險」一詞,「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或「以外幣收付之傳統型保險」皆是一種「俗稱」,藉以區隔「投資型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故(3)
 
2-35
投資型保險是一種結合 功能的商品,基本性質仍為保險商品,受保險法規的規範。
(1) 存款與保險。
(2) 存款與投資。
(3) 存款、保險與投資。
(4) 保險與投資。
答:(4)
結論
投資型保險除基本死亡保障外,其現金價值帳戶之資金可用來投資基金。因此,兼具保險與投資雙重功能。故(4)
 
2-36
下列關於「投資型保險」的敘述,何者有錯?
(1) 投資型保險是將保險與投資合而為一的保險商品。
(2) 投資型保險的基本性質已由「保障」轉為「投資」性質。
(3) 投資型保險仍然受到保險法的規範。
(4) 投資型保險商品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可銷售。
答:(2)
投資型保險除基本死亡保障外,其現金價值帳戶之資金可用來投資基金。因此,兼具保險保障和投資理財雙重功能。(1)
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雖然可同時達成「保障」與「投資」的雙重好處,但其主要目的,仍為「保障」。故(2)錯誤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本質仍為「保險保障」,故仍然受到保險法的規範。(3)
所有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可銷售。(4)
 
2-37
依保險法第146條第五項規定,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 ,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1) 設區隔帳戶。
(2) 專設帳簿。
(3) 設一般帳戶。
(4) 設集合管理帳戶。
答:(2)
保險法第146條第五項: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故(2)
 
2-3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且該帳簿應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1)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2)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會計處理準則,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
(3)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4) 以上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會計處理準則,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39
下列何者是「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保險」的主要不同?A. 投資風險承擔主體。B.資產保管。C.會計處理。D.資金運用決定權。
(1) AB
(2) ABC
(3) ACD
(4) ABCD皆是。
答:(4)
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保險的主要不同
投資風險承擔主體
投資型保險所產生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非投資型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風險。
資產保管
投資型保險應專設帳簿;非投資型保險則為一般帳戶。
會計處理
投資型保險依「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第九章「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資金運用決定權
投資型保險資金運用決定權為要保人;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壽險公司。
結論ABCD皆是。故(4)
 
2-40
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的投資風險承擔主體不同,非投資型保險由 承擔投資風險。
(1) 被保險人。
(2) 保險人。
(3) 受益人。
(4) 要保人。
答:(2)
非投資型保險由保險人承擔投資風險。故(2)
投資型保險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
 
2-41
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的投資風險承擔主體不同,投資型保險所產生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 承擔投資風險。
(1) 被保險人。
(2) 受益人。
(3) 保險人。
(4) 要保人。
答:(4)
非投資型保險由保險人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型保險所產生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故(4)
 
2-42
下列關於「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保險的主要不同」之敘述,何者為非?
(1) 投資型保險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非投資型保險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風險。
(2) 投資型保險屬於投資的部分必須專設帳簿管理;非投資型保險則為一般帳戶。
(3)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資產,不受一般保險公司債權人之追索;非投資型保險則暴露在保險公司債權人的求償之下。
(4) 投資型保險資金運用決定權為保險公司;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則為要保人。
答:(4)
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保險的主要不同
投資型保險大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非投資型保險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型保險所收取的保費,按一定之規則分為保障及投資二部分,屬於保障的部分分配於「一般帳戶」,屬於投資的部分必須專設帳簿管理;非投資型保險則為一般帳戶。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投資資產,非其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因此,縱然保險公司倒閉,投資型保險之投資資產,亦不受保險公司一般債權人之追索;非投資型保險則暴露在保險公司債權人的求償之下。
投資型保險資金運用決定權為要保人;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則為保險公司。故(4)為非
 
2-43
依據我國保險法之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應由何人主張之?
(1) 各該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
(2) 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
(3) 各該投資型保險之被保險人。
(4) 各該投資型保險之保險人。
答:(2)
保險法第123條第二項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故(2)
 
2-44
保險法123條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 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1) 保險人。
(2) 要保人。
(3) 被保險人。
(4) 受益人。
答:(4)
保險法第123條第二項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故(4)
 
2-45
967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38條第4項,增訂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 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1) 銀行。
(2) 結匯。
(3) 保險。
(4) 外匯。
答:(4)
保險法第138條第四項:保險業辦理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故(4)
 
2-46
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下列何者之許可?
(1) 中央銀行。
(2) 經濟部。
(3) 財政部。
(4) 行政院金管會。
答:(1)
保險法第138條第三四項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故(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2-47
96423日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其法源依據為何?
(1) 中央銀行法。
(2) 管理外匯條例。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4) 保險法。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故(1)
 
2-48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適用於?
(1) 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
(2) 外國保險業。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一項: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結論(1)(2)皆是(3)
 
2-49
下列有關「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何者為非?
(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2)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3)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非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故(2)為非
 
2-50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哪些外匯業務?
(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及以其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2)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1)(2)皆是。故(3)
 
2-51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
(1) 外匯存款業務。
(2) 匯兌業務。
(3)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4) 財產保險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故(3)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2-5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包含哪些? 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C.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D.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1) BD
(2) ABC
(3) AB
(4) ABCD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ABCD皆是。故(4)
 
2-53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下列哪些外匯業務?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C.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新臺幣放款;D.財產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1) AB
(2) ABC
(3) BD
(4) CD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僅AB。故(1)
 
2-5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下列外匯業務: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C.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D.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質之新臺幣放款。
(1) CD
(2) BD
(3) ABC
(4) AC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僅AC。故(4)
 
2-55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
(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3)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56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
(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人壽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遞延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故(4)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2-57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 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2) 中央銀行。
(3) 行政院金管會。
(4) 財政部。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故(2)
 
2-58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 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1) 總機構。
(2) 分支機構。
(3) 董事會。
(4) 財務部。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故(1)
 
2-59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下列何者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1) 總機構。
(2) 分支機構。
(3) 董事會。
(4) 外匯部門。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一項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故(1)
 
2-60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 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1) 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
(2) 區域總部。
(3) 保險業負責人。
(4) 總機構。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二項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故(1)
 
2-61
下列有關「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敘述,何者為非?
(1) 本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2)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其在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3)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4) 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故(1)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故(3)(2)為非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故(4)
 
2-62
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何項書件?
(1)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2)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
(3)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書。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63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第3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那些書件:A. 要保書及保單條款;B. 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C.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D.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1) ABC
(2) ABD
(3) ACD
(4) BCD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書。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結論:僅BCD(4)
 
2-64
人身保險業取得金管會核准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證明文件後,應檢附哪些規定之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A.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B.董事會議事錄;C.營業計畫書;D.重要事項告知書。
(1) ABCD
(2) ABC
(3) BCD
(4) ACD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書。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結論ABCD皆是(1)
 
2-65
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A.業務簡介。B.作業流程。C.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D.會計處理。E.經辦人員。F.財務狀況。
(1) ABC
(2) ACD
(3) ABCD
(4) ABCDEF
答:(3)
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A.業務簡介。B.作業流程。C.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D.會計處理。
結論:僅ABCD(3)
 
2-66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有下列何種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銀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1) 最近一年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二百萬元。
(2) 最近一年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3)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二百。
(4) 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7: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銀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故(4)
 
2-67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A. 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B. 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C. 最近一年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二百萬元者;D.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1) ABD
(2) ABC
(3) BCD
(4) ACD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中央銀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結論:僅ABD。故(1)
 
2-68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1) 最近一年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者。
(2) 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3) 最近一年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二百萬元者。
(4)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二百者。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款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中央銀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故(2)
 
2-69
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其最近多久有違反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中央銀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1) 三個月。
(2) 六個月。
(3) 一年。
(4) 二年。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中央銀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故(3)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2-70
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中央銀行經審查而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如何處理?
(1) 駁回其申請。
(2) 退回其申請。
(3) 限期改正。
(4) 以上皆可。
答:(1)
結論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中央銀行經審查而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故(1)
 
2-71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1) 違反保險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
(2)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3) 發給許可函後五個月內未開辦者。
(4) 經行政院金管會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未經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僅(2)正確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2-72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輕重,為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A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B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D最近一年內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1) ABD
(2) BCD
(3) ACD
(4) ABC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結論:僅ABC(4)
 
2-7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對於廢止或撤銷許可條件規定:發給許可函後需多久開辦?
(1) 六個月。
(2) 一個月。
(3) 九個月。
(4) 三個月。
答:(1)
結論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中央銀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中央銀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故(1)
 
2-74
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中央銀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中央銀行核准,得延長幾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 六個月。
(2) 三個月。
(3) 二個月。
(4) 四個月。
答:(2)
結論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中央銀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中央銀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故(2)
 
2-75
下列有關「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之廢止或撤銷許可條件」之敘述中,何者錯誤?
(1) 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中央銀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
(2) 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者,經中央銀行核准,得延長二個月。
(3) 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
(4)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中央銀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故(2)錯誤
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2-76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對於廢止或撤銷許可條件規定:發給許可函後需在期限開辦,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中央銀行核准得延長,並以幾次為限?
(1) 二次。
(2) 三次。
(3) 四次。
(4) 一次。
答:(4)
結論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中央銀行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中央銀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故(4)
 
2-77
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違反「未經中央銀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為如何之處置?
(1) 限期改正。
(2) 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3) 以上皆可。
(4) 以上皆非。
答:(2)
結論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違反「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故(2)
 
2-78
保險業經辦外匯業務,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1) 經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
(2)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3)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結論以上皆是。故(4)
 
2-79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按其情節輕重,得為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A最近一年內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B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C未經中央銀行許可,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D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1) ACD
(2) ABD
(3) BCD
(4) ABCD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結論:僅BCD(3)
 
2-80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按其情節輕重,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1)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2) 發給許可函後五個月未開辦者。
(3) 經行政院金管會許可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4) 最近一年內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規定者,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僅(1)正確
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2-81
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確認事項為何?
(1) 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
(2) 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3) 以上皆是。
(4) 以上皆非。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
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1)(2)皆是(3)
 
2-82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
(1) 瞭解財務背景。
(2) 瞭解財富來源。
(3) 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
(4) 瞭解客戶需求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
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故(3)
 
2-83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中央銀行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依所附格式報送 ▁,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
(1) 外匯業務統計表。
(2) 保費收入統計表。
(3) 保險給付統計表。
(4) 保險業務統計表。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第一項
除中央銀行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依所附格式報送外匯業務統計表,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故(1)
 
2-84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實依收付之款項向下列何者辦理結匯,並應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1) 財政部。
(2) 銀行業。
(3) 中央銀行。
(4) 行政院金管會。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第三項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實依收付之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應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故(2)
 
2-85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帳冊文件,或要求其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
(1) 中央銀行。
(2) 財政部。
(3) 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保險局。
(4) 行政院金管會檢查局。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
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帳冊文件,或要求其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故(1)
 
2-86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
(1) 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2) 得以新臺幣收付。
(3) 均不得以外幣收付。
(4) 得以外幣收付。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前段: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故(1)
 
2-87
下列有關「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及其結匯事宜」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得以新臺幣收付。
(2) 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3) 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受益人辦理結匯。
(4) 以上正確。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故(2)正確
 
2-88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下列何者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A.保險人;B.被保險人;C.要保人;D.受益人。
(1) C
(2) D
(3) AB
(4) CD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結論:僅CD(4)
 
2-89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台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A.保險人;B.被保險人;C.受益人;D.要保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逕行向銀行業辦理。
(1) BC
(2) AB
(3) AD
(4) CD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前段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結論:僅CD(4)
 
2-90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 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1) 投資型人壽保險。
(2) 投資型年金保險。
(3) 非投資型人壽保險。
(4) 非投資型年金保險。
答:(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故(2)
 
2-91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下列何種情況下,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A.累積期間。B.累積期間屆滿時。C.專設帳簿。D.轉換為一般帳簿。
(1) AC
(2) BC
(3) AD
(4) BD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僅BD為是。故(4)
 
2-92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保險業。
(4) 受益人。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故(3)
 
2-93
下列有關「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及其結匯事宜」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2) 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3) 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4) 以上皆是。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以上皆是。故(4)
 
2-9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2)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結匯事宜應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3) 投資型年金保險於累積期間屆滿時,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4) 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答:(1)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故(1)正確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故(2)
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故(3)
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應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故(4)
註:誰辦理結匯,則由誰承擔匯兌風險。
 
2-95
下列關於「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之敘述何者有誤?
(1) 應憑國內顧客提供確有實際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得兌換為新台幣。
(2)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
(3) 保險業未用罄之外幣放款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4)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答:(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故(1)有誤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2-96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
(1) 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得兌換為新臺幣。
(2) 新臺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3) 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4) 新臺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得兌換為新臺幣。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故(3)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2-97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多少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1) 一千萬美元。
(2) 三千萬美元。
(3) 五千萬美元。
(4) 九千萬美元。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3)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2-98
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規定: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 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本行得視金融情況調整外幣放款總額。
(1) 一千萬美元。
(2) 三千萬美元。
(3) 五千萬美元。
(4) 九千萬美元。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應憑國內保戶提供確有實際外幣支付需要之文件辦理,且該外幣放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2.          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3)
辦理該項外幣放款業務之資金來源限以保險業用於國外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
 
2-99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多少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1) 三千萬美元。
(2) 八千萬美元。
(3) 一千萬美元。
(4) 五千萬美元。
答:(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款: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4)
 
2-100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
(1) 以五百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2) 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3) 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4) 以五百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
答:(3)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二款:經營「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業務」,每家保險業每年承作外幣放款總額以五千萬美元為限,未用罄之額度不得遞延至其後年度辦理。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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