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5日 星期三

問卦

【 問卦 – 法律若走到需要占卦象以問吉凶之地步,可謂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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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是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前段: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必須明白、明確,盡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其用意無非在 確保人民的人身自由,免受專擅、獨斷的審判與懲罰 。

【 法定職權說 vs實質影響力說 】
法定職權說 :職務範圍由法令來明訂。
實質影響力說 :則是將「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皆列為職務權限範圍內。

【 個人評述 】
法定職權說,明白、明確,盡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毫無爭議性,為各國所一致通用。實質影響力說,繫於法官之自由心證,漫無邊際,容易造成冤獄,為一實質惡法,此乃我國最高法院所獨創,如此,則我國這類法官,可謂天才至極。此例一創,則我國法律似乎已經走到需要占卦象以問吉凶之地步,可謂荒謬至極。